聶樹斌案必須有人買單!律界大咖冒險發聲,下一批落馬者會是誰?
從1995年被槍決到2016年平反
一個由民間推動的「聶樹斌案」 必定載入史冊
聶樹斌死的時候是21歲,為他平冤用了21年。生21年,冤21年。兩個21年,整整兩代人的鴻溝··· ···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當聶樹斌父親和姐姐聽到這個消息後,失聲痛哭。▼
▼ 判決後,聶母張煥枝給家人發簡訊:無罪——這是聶樹斌死後的7890天。
▼ 然而這一句「無罪」,聶樹斌父母等了足足21年,其中有11年(複審)帶著希望,卻又絕望了11年。
經歷這麼多年,張煥枝已經邁過了中年,經歷了無數次失望,此刻站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外的張煥枝已經顯得有些淡然。▼
「聶案」始末:
(圖片來自澎湃新聞)
誰該為此案負責?
聶樹斌疑似遭受刑訊逼供
今天上午,該案宣判後,後續的國家賠償、司法救助、追責等工作將依法啟動。對於追責的問題,當年辦案的民警以及相關負責人是否需要對此事負責呢?這就涉及到聶樹斌是否被刑訊逼供等問題。
聶母張煥枝說,聶樹斌的一審辯護律師張景和(某司法局工作人員)曾問聶樹斌:「為什麼你第二次承認了?」聶樹斌說:「打哩。」如今,張景和因腦中風喪失語言功能,無法作證。所以對於當年聶樹斌是否被刑訊逼供還有待進一步調查。
那麼,公安機關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聶樹斌辯護律師此前指出,卷宗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在辦理聶案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些重要法律文書有變造嫌疑。
對此,河北方面的基調是「瑕不掩瑜」,他們給出的解釋是:本案存在的瑕疵,屬於一般的辦案質量問題,不能影響認定聶樹斌犯罪事實的證據證明體系。
對於相關疑問,山東高院回復:經委託鑒定,「聶樹斌」簽名確實不是聶樹斌本人書寫,但相應簽名上的指印均系聶樹斌本人所留。
21年,換來的雖是一紙判決書,但意義卻非常重大▼
聶樹斌案,如今已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冤假錯案,
他已成為考驗我國司法公正的標杆。
冤案追責和賠償機制必須完善
逝者已矣,生者何為?對聶樹斌等冤死的靈魂,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政府必須完善追責機制和賠償機制,方能稍慰死者的在天之靈,方能稍慰死者親屬的深重苦難。
(一)聶書斌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審查不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現象?筆者內心確信一定是存在一種或幾種違法犯罪現象的,有關部門一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於完善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啟動該案的問責機制,蒼天在上,厚土在下,人民群眾對這遲到的正義有更多樸素的期待和渴望!
(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等規定,對聶樹斌的家屬給予切實、全面、足額的賠償。
衙齋卧聽蕭蕭竹,疑是民間疾苦聲。願中國再沒有聶樹斌,再沒有呼格吉勒圖、趙作海、佘祥林,願法治昌明,天下無冤!
受聶母所託:代表南方律界為聶樹斌鳴冤
五年前,聶樹斌的媽媽通過廣州的媒體到廣州找我,希望南方的律師以及法律界人士幫助呼籲、吶喊!此後,我在南方的媒體上持續為聶樹斌案的冤情吶喊。今天,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宣告一個勇於承認司法錯誤的時代來臨,除了作出國家賠償,追究違法辦案人員的責任,還向聶樹斌的父母表達誠摯的歉意,這是一個國家向人民的道歉,也是正在司法改革中的國家進一步追求公平正義的體現。
以前中國的大案要案都是審委會或政法委協調下的集體決定作出的判決,追究責任困難。中國的司法改革,正在排除司法之外的組織干擾,又在落實個人的責任制,同時強調非法證據的排除,加上律師的監督有力,相信類似聶樹斌的冤假錯案將越來越少。
為什麼「聶案」如此受人關注?
1證據不足,為何會判死刑?
今早,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宣判:原判認定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決定改判聶樹斌無罪。而當年「聶案」就是在疑點重重的情況下,執行死刑。
聶樹斌作案時間不能確認,作案工具花上衣來源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不能確認;
聶樹斌被抓獲之後前5天訊問筆錄缺失,案發之後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詢問筆錄缺失,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
聶樹斌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聶樹斌▼
2疑似真兇王書金主動認罪,為何法院駁回?
今早的判決過後,王書金對自己的律師說:聶案能平反,我就可以瞑目了」。此前王書金一直在筆錄中堅稱自己才是聶樹斌案的真兇。
就在2005年的1月份,在聶樹斌被槍決10年之後,曾犯下多起強姦殺人案的王書金在河南落網,後來他主動供述了自己是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的真兇。後來王世金被判死刑,但其主動供述的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未被起訴,王書金因此上訴,卻被河北省高院駁回。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3為何要轉移到山東高院複查,河北高院為何要拖10年?
2014年12月4日,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本案。直到今年6月8日,最高法決定依法再審聶樹斌案。
從複查到再審,該案在2005年於河北省提出複查,到如今足足拖了11年。期間,河北省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做法就讓人尋味。
2005年3月15日,《河南商報》爆出1994年發生的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姦殺人案現「一案兩凶」,被法院認定為兇手的聶樹斌已於1995年被執行死刑,引發輿論空前關注。河北省委政法委當即表示成立兩個調查組複查,並在發布會上承諾一個月內公布結果,但始終未能兌現承諾。
關於聶樹斌案的第一篇報道《一案兩凶誰是真兇》作者為:馬雲龍、楚揚、范友峰▼
到現在已經快12年了,在這12年里,河北公檢法,特別是河北高院,一直拒絕對這個案子進行複查。2007年,最高法院接受了聶家的申訴後,曾經下文要求河北高院複查和重審此案,但是整整七年,河北高院並未付諸行動。2014年,最高法院把「聶案」移交給山東高院進行複查並異地審理。
究竟當初河北高院為何要請求移交案件給山東高院複查?中間是否遭遇某種阻撓?這些問題人們不得而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4王書金差點被殺人滅口?
根據最早報道聶樹斌事件的《河南商報》記者馬雲龍介紹,王書金當時供述了四起殺人案,另外三起都有了著落,只有當河北廣平縣公安局辦案人員領著王書金到石家莊交代作案地點的時候,才發現這個案子(玉米地殺人案)早就破了。並且,石家莊警方拒絕配合辦案,他們說罪犯十年前就被槍斃了。
更讓馬雲龍無奈的是,負責王書金案件的鄭成月副局長,他在調查過程中得到的大量證據都證明王書金是真兇,聶樹斌案是錯案。因為堅持這樣一種判斷,他在2007年49歲的時候,就被提前退休了。雖然不上班了,如今鄭成月依舊堅持對這個案件進行調查。
據馬雲龍介紹,2013年,河北方面想對王書金執行死刑。如果把王書金殺掉,聶樹斌案就無法翻案了。河北方面不接受王書金的說法。以至於在法庭上王書金說還有一個案子,法官說與本案無關,不准他說。當時從新聞界到法律界,很多人都站出來說話,呼籲刀下留人,在聶樹斌案沒有搞清之前,不能殺王書金。但河北高院堅持判王書金死刑並立即執行,並報請最高院進行死刑複核,其中的緣由,據說與時任河北省政法委書記張越息息相關。
據馬雲龍調查發現,2013年,王書金案在邯鄲審理的時候,時任河北省政法委書記張越逼迫王書金承認以前說的是假話,說這個案子是聶樹斌做的,不是他做的。張越落馬為聶樹斌案的正確處理創造了條件。
時任河北省政法委書記張越(現已落馬)▼
5聶樹斌何時被執行死刑?
卷宗顯示,1995年4月26日,聶樹斌已經被判處死刑,並於4月27日執行死刑。
對此,辯護律師李樹亭表示:根據執行照片來看,聶樹斌當時跪在雪地上,穿著羽絨服,執行人員穿著厚重的冬裝。李樹亭到氣象局調閱相關資料,發現1995年4月27日的溫度為25.8度。因此執行死刑的時間可能是下雪的1996年1月。律師還找到另一證人,他表示聶樹斌於1995年10月1日左右被執行死刑。
直到今天,聶樹斌的死亡時間依舊是迷
但這直接關係到公安部門有無違反程序問題。
執行死刑現場▼
如何避免下一個聶樹斌出現?
二十一年了,聶樹斌如果還活著,應從風華正茂的小伙變成成熟穩重的中年男子。也許,他正牽著嬌妻愛子,憧憬著美好的明天;也許,他正陪伴著父母雙親,訴說著珍惜和眷戀……可這一切,隨著1995年4月27日的那一陣槍聲,化作海市蜃樓鏡花水月。
廿年生死兩茫茫,不思量,自難忘,千里孤墳,何處話凄涼?
死刑應逐步廢止
死刑的不可救濟性決定死刑應逐步廢止
的確,「少殺、慎殺」是我國一貫的刑事政策,但是,只要死刑制度存在,哪怕再嚴格的死刑複核機制,都無法避免冤死現象的發生,誰能為那些鮮花般綻放卻屈死的生命負責?誰能保證中國只有一個冤死的聶樹斌,而沒有張樹斌、林樹斌?誰能保證中國只有一個冤死的呼格吉勒圖,而沒有呼格卓瑪、呼格阿桑?所以死刑的不可救濟性,決定死刑應當逐步廢止。
古今中外死刑發展的歷史都說明文明越發展,死刑制度就越沒落,死刑的最終廢止是歷史的趨勢,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
以史為鑒,可知興替。秦隋朝兩以刑殺為威,專任刑罰卻在短瞬間灰飛湮滅;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加拿大等廢除死刑的國家,刑事發案率不升反降。因此,不解決犯罪的根源問題,對犯罪者處以死刑,並不能剷除產生犯罪的土壤,也不能挽回社會的損失。死刑所謂的「震懾力作用」,只是我們空中樓閣的幻想而已。
聶樹斌被執行死刑▼
暴力犯罪和貪污、受賄犯罪,應當成為最後一批廢除死刑的罪名
筆者贊同死刑應當逐步廢止,但同時也認為:暴力犯罪和貪污、受賄犯罪,應當成為最後一批廢除死刑的罪名,原因是在中國現階段,大部分老百姓依然贊同保留死刑,這與中國五千年的文化傳統是分不開的,「殺人償命、血債血還」的觀念在群眾腦海中依然根深蒂固,法律不能完全不顧民意的存在,否則法律便不能得到民眾的認同,從而面臨喪失公正性的危險。
筆者之所以強調暴力犯罪和貪污、受賄犯罪應當成為最後一批廢除死刑的罪名,正是與這種文化傳統有關。
暴力犯罪,特別是殺人、搶劫、強姦等惡性案件,直接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等基本權利,當今中國家庭又主要是以獨生子女為主組成的「三口之家」,家庭中一旦有人遭受暴力犯罪的侵害,往往會帶來滅頂之災,這種痛苦悲傷非親歷者不能體會,如果過早取消暴力犯罪的死刑制度,則是對現階段民意的強行違背,法律的權威性不能得到保證。
而貪污受賄犯罪,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對惡貫滿盈而又絕不悔罪、拒不退贓的貪污、受賄罪犯,老百姓恨不得食其肉啖其血、敲其骨吸其髓,如果過早取消貪污、受賄犯罪的死刑制度,同樣是對現階段民意的強行違背。
當然,筆者強調:開天闢地之壯舉,破舊立新之善行,需要對民意進行引導,對民意要順從但不能盲從。死刑逐步廢止之路任重而道遠。
最後用聶樹斌另一辯護律師陳光武的評價來結束:
聶樹斌案「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一定會被載入歷史——這個案子是由整個民間推動的,是媒體、法律界、學者專家和社會輿論」全國之力「推動到今天,不可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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