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為何推崇嚴刑峻法
07-11
維舟 2016-11-22 13:56:12 豆瓣作者:維舟(來自豆瓣)來源:https://www.douban.com/note/593250592/在社會公共議題上,中國人恐怕是最喜歡把「槍斃」掛在嘴邊的群體。尤其涉及那些「民憤極大」的話題時,諸如貪污腐敗、拐賣婦女兒童,看看評論區,幾乎個個都惟恐打擊措施不夠嚴厲,都是「拖出去槍斃了」這樣喊打喊殺的聲音,甚至最好槍斃之後再殺千刀。甘肅白銀連環殺人案偵破後,案件之殘酷固然震驚世人,但同樣讓人驚訝的是,在有些網站上最受熱捧的評論,竟然是倡議恢復酷刑,甚至是株連嫌犯家人。當然,在很大程度上,這與其說是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立法建議,倒不如說僅僅是以這種極端的言辭來表達一種咬牙切齒的憤恨——就像父母說「我恨不得揍死你」也並不意味著他真的要把孩子活活打死。不過,鑒於這種強烈要求以更堅決、更嚴厲的手段打擊犯罪的心理如此普遍,這足以促使我們警覺:為何中國人如此推崇嚴刑峻法?在長久以來的傳統中,中國是一個依靠道德和政治來運作的社會,因而法律在人們的意識中,往往還會被下意識地視為一種維護道德秩序和政治原則的工具,或如研究中國法律史的日本學者滋賀秀三曾說的,「法律是一種控制工具,由獎、懲兩方面的約束力裝備起來,而後者顯然要重要得多……法主要以刑法與行政規章的面目出現,而不是一個劃分個體權利界限的規則主體」。也就是說,中國傳統上的法代表著讓人們順從政治和道德秩序的懲罰性強制力,因而刑法典發達,卻並不存在獨立的民法典。與此同時,身兼最高司法者的最高統治者,本身則被認為是永遠正確而不受此束縛,一如劉少奇在1955年所說的:「我們的法律不是為了約束自己,而是用來約束敵人,打擊和消滅敵人的。不能約束革命者的手足。如果哪條法律束縛了我們自己的手足,就要考慮廢除這條法律。」這樣,人們在潛意識中對法律的看法重懲戒,而輕(對個人權利的)保障。孟德斯鳩曾說,歐洲法學家傳統上區分四類罪行:危害宗教、危害風化、危害公眾安寧以及危害公民安全;而他認為其中某些「罪行」根本不構成犯罪——例如僅僅在內心褻瀆神明,那是此人與上帝的事。他承認有傷風化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罪行,但如果不嚴重,那隻須通過個人譴責或排斥、大不了嚴重時罰款或流放即可。這之所以值得特別記取,是因為「激起民憤」的案件往往與犯罪的嚴重程度不成比例,例如在一個社會價值觀保守的年代,「調戲婦女」這種認定起來模糊、本質上是危害道德風化的事件,卻可能被重判。情與法也顯然不是一回事:人人都知道殺人償命,可前些年的楊佳襲警案、賣瓜小販打死城管,卻有許多人叫好。這種推崇嚴刑峻法的思維最值得警惕之處,是把犯罪懲處當作是一種公開的警告與教育。也就是說,並不是就事論事地量刑,而是以嚴厲的懲罰嚇阻有人效仿。這難免對當事人來說造成不公正的痛苦。文革時的一位軍醫王世光,在拒絕一位女性示愛後,被她誣告為強姦,雖然沒有證據,但在那個年代這被視為「破壞軍民關係」的典型,而被判處最高的十年有期徒刑,這幾乎毀了他的人生。這種政治化的治理方式,很大程度上可能是中國傳統上「外儒內法」的體現,相信須以法家的那一套嚴厲措施來迫使人們遵從自上而下的秩序,但這卻會帶來一種更有害的傾向,那就是慣於把極端措施視為社會治理的有效手段。晚清時的汪士鐸,明智地看到了當時中國所面臨的人口壓力,然而他給出的建議在現在看來卻是駭人聽聞的。他認為首先就要以嚴刑峻法來減少人口,擴大死刑執行範圍,容忍溺愛犯有「七出」的妻子者、會試時「虛文論理」者、吃空額的軍官均應「斬立決」,並主張對13歲以上的未成年犯法時均按成年人對待,推廣連坐、族誅法,力主「以威斷多殺為主,有言仁慈不嗜殺立斬」的政策。值得慶幸的是,這種極端的建議並非真正得到實施過。儘管這看起來僅是一個黑暗烏托邦式的提議,但中國確有大批的人相信「亂世用重典」,推崇鐵腕打擊不法現象的人物,認定溫和寬容無濟於事,至於廢除死刑,在可預見的將來,恐怕都很難得到華人社會的認可,人們的第一反應都會覺得「那犯人豈不是有恃無恐了?」在下意識中,人們都認為嚴刑峻法可以有效地震懾並預防犯罪,甚至覺得之所以出現那些犯罪或醜惡現象,就是因為懲罰措施還不夠嚴厲。然而,這卻是似是而非的。某種意義上說,這有點類似於傳統中那種相信「棍棒上出孝子」的威權家長制心態,認為嚴厲才能使人走上正路。但現在,為人父母者即便不清楚怎樣才能教育好孩子,但大多也能明白:那絕不會是棍棒。人性是極其複雜的,單單不斷升級懲罰措施,到最後便會造成邊際效益遞減。有人曾和我說過,他小時候因父母經商在外無暇教導,頑劣不堪,而父母每發現一次,非打即罵,有時倒也不是因為他真有多大的劣跡,而是父親覺得「你這樣長大了還了得」,有意加重處罰來讓他「下次再也不敢」。他開始確實還畏懼收斂,但到後來七八歲時就已習以為常,那時父親把他綁在水泥柱上用皮帶抽也不起效果了,抽完他既不吭聲也不落淚,就說:「你打完了?那我走了。」歷史也證明了這一點。若論對貪污腐敗的懲罰之嚴厲,大概沒有能比得上明太祖朱元璋的。這位出身貧苦農村的開國皇帝對貪官懷有刻骨仇恨,決意重典治貪,洪武二十五年(1392)編成《醒貪簡要錄》頒行天下,規定官吏貪贓銀六十兩(購買力大致相當於現在1萬多元人民幣)以上的即行斬首示眾,並剝皮揎草,以儆效尤。然而結果呢?他在世時就已發現「本欲除貪,奈何朝殺而夕犯」,到後世效力更差,明代官場之貪腐絲毫不下於任何一個朝代,還出現了劉瑾這樣名列歷史上最富人物之一的巨貪。法律所蘊藏的懲罰舉措,固然本身可以預防和震懾犯罪,但並不是越嚴厲越好,相反,如果不理解人性、不對產生問題的社會結構本身進行改革,那麼量刑過嚴到最後不是讓人麻木,就是促使人走向極端:如果合法的薪俸完全無法維持自己正常的生活(在明代只有海瑞這樣極端道德嚴峻的清官例外,但顯然不是人人都能做到),而貪六十兩白銀是個死,貪一萬兩也是個死,還不如大撈一筆。中國第一個統一的大帝國秦朝滅亡的起因看起來只是一件小事:朝廷徵發貧民屯戍漁陽,陳勝、吳廣等人在大澤鄉遇雨,無法如期抵達,而按秦律這是要殺頭的,左右是死,他們索性揭竿而起。如果他們延期罪不至死,他們還會拚死一搏嗎?嚴刑峻法是一把雙刃劍。法律史上的諸多事例都證明:過嚴的舉措非但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甚至使犯罪活動更隱蔽、更危險。一度以犯下連續殺人案轟動全國的白寶山,最初只是小偷小摸,卻因三件加起來案值只有620元的偷竊案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因被揭發出還有另四件餘罪,又被加判十一年,這對他刺激極大,自此徹底走上反社會的不歸路。在歐洲史上,哪怕是以自由主義著稱的英國,都曾因小罪而處以死刑、流放,犯盜竊罪者甚至一度不得延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當時由於缺乏有效的治安力量,歐洲各國的有產階層都傾向於「不斷增加罪名,用日益嚴酷的刑罰來保護自身的財產」(彼得·蓋伊《啟蒙時代》),然而這卻並未能降低犯罪率。相反,倒是日益寬和的法律帶來了人們期待的後果。在18世紀的歐洲啟蒙時代,越來越多的哲人們呼籲以博愛、人道、理性的新觀念去改變各國暴虐的刑法體系,用後來法國史學家馬克·布洛赫的話說,一種社會制度最可靠的試金石就是看人們在法庭上受到什麼樣的對待。雖然嚴刑峻法常被認為是在針對罪犯,但在實踐中,過分嚴厲卻常會向下波及輕罪乃至無罪者,以致造成一種人人自危的社會氛圍。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波斯人信札》中提出,最合理、最完善的政府應以「最小的代價達到目的」。既然人民在溫和的統治和嚴酷的統治下都一樣馴順,「在刑罰較輕的國家,人們對刑罰的畏懼,並不亞於在法律殘暴嚴酷的國家」,因此,一部寬仁的法典要比嚴刑峻法更可取。在《論法的精神》中,他斷言嚴酷的刑罰與法治不相容,不應該用極端手段來管人,而應以溫和的方法,如果所有刑罰的嚴厲程度相同,那麼人們將傾向於犯大罪而非小罪。他的這些想法被義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繼承,這位刑事古典學派的創始人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認為現代政府應秉持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則:最大多數人分享最大幸福,法律必須使最少數人承受最小的痛苦,面對破壞社會的行為也應以最小化的懲罰來實現它旨在達到的目標,而如果超越了絕對必要性,就是暴虐的。貝卡里亞還批評了那個年代嚴刑峻法的弊端:由於急於確認罪犯,所控罪行越可恨,人們對證據真實性乃至可能性的要求越低,並往往訴諸刑訊逼供來急切獲取證據。正是在18世紀這種呼籲寬和的理性主義聲音影響下,各國開始陸續修正或廢除原先的嚴刑峻法。普魯士國王腓特烈二世在1740年即位後,下令禁止對叛國罪和大謀殺罪的被告實施刑訊,到1755年更宣布全面廢除刑訊;1774年他又指示法院,刑事案件的審理原則應是「寧寬勿嚴」。和其它方面一樣,英國以其一貫的保守更緩慢地推進改革:在英國,甚至連廢除頸手枷這種慘無人道的酷刑也耗費了長達二十多年冗長的立法辯論後才逐步加以實現,然而在1827-1861年間,英國刑法也逐漸寬和,死刑罪名從至少160項減少至僅有2項。在此期間,社會整體的人道情感都在不斷增長,各學派的改革者和公眾人物都相信唯有量刑適當並將必要的懲罰最小化,輔之以社會改革和治安力量強化,才能真正促進國家的幸福。雖然現代西方社會也有政治人物出面宣稱對犯罪「零容忍」的政策,但那其實與中國人所理解的那種運動式的「嚴打」並不是一回事,至少,「零容忍」也不能任意加重量刑。相比起來,一百年前的新文化運動雖然也常被視為「中國的啟蒙運動」,但改革者們關注的根本點似乎是國家的富強與人民的覺醒,而非以最小化代價獲致整體的幸福。革命年代激進主義的遺產又使不少人相信,必須採取最極端、最嚴厲的根本性措施,才能徹底改造社會,而對溫和改進則頗感不耐煩。加上中國傳統上那種「情理大過王法」的觀念,人們常常很難理解「為什麼要為那些可恨的壞人辯護」,往往出現「舍法以論罪」的群體心理,忘了對「壞人」的制裁也應遵循法律規定,因為按照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所說的,「為壞人的合法權利辯護,就是為所有人的權利辯護」。一個社會的治理,是急不得的事。如果我們耐心看看歷史,或許會發現,「嚴刑峻法」所造成的問題比它聲稱解決的問題還要多,在某些情況下,它甚至不是解決之道,相反加劇了解決問題的難度——就像你看到孩子不學好,一生氣暴打他一頓,最終這非但沒讓他學好,反而讓他逆反之下更鋌而走險。對此,中國社會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也許我們第一步可以先從這裡開始:認識到「嚴刑峻法」並不是一個好辦法。*已刊「南都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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