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協議調查,行業協會準備好了嗎?
2015年12月8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競爭執法2015年第11號公告,廣州市番禺動漫遊藝行業協會因參與壟斷協議的制定而被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處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業協議違反《反壟斷法》而實施壟斷協議中的聯合抵制交易的案件。
一案情介紹2013年3月13日,《廣州日報》刊登了一篇報道,稱番禺動漫遊戲產業博覽會的主辦方當事人發起了一份由52家會員及聯盟企業共同簽署的《展會聯盟協議書》。該協議書明確規定,作為當事人的廣州市番禺動漫遊藝行業協會要求其會員單位及聯盟企業僅參加由該協會主導、主辦或承辦的廣州展會,而不能參加與本行業無關或協會認為不能參加的展會。 經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得知,2012年5月25日,當事人草擬了一份《展會聯盟協議書》,在6月2日的會議上,當事人組織與會企業討論並通過了其草擬的《展會聯盟協議書》。 最終有52家本行業的會員企業在該《展會聯盟協議書》中籤名、蓋章,成為該協議書的簽約企業。
《展會聯盟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除非出現特殊情況,要求會員單位及聯盟企業僅參加由當事人主導、主辦或承辦的廣州展會;第二,會員單位及聯盟企業若需參加非當事人主導,主辦或承擔的廣州展會,要提前向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取得當事人的書面批示;第三,要求會員單位及聯盟企業「抵制非法展會、絕不參加與本行業無關或協會認為不參加的展會」。
二案情分析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過適用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對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並認為《展會聯盟協議書》屬於壟斷協議,簡而言之,認定壟斷協議違反《反壟斷法》不僅僅要求需要確認存在壟斷協議,而且要求認定該壟斷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具體而言,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分析的,第一,行為人之間存在競爭關係,《展會聯盟協議書》的簽署者是52家會員企業,該52家會員企業從事的都是動漫遊藝行業,屬於經營同類或類似業務的經營者,相互之間存在明顯的競爭關係;第二,行為人達成了壟斷協議,上述52家會員企業簽署了《展會聯盟協議書》,接受該協議書的約束;第三,如上所示,該協議書的內容對各協議簽署企業參加展覽會的選擇權進行了限定,聯合抵制了廣州市範圍內除當事人主導、主辦或承辦的動漫展會之外的其他動漫展會,這對廣州市動漫遊戲展會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現實或潛在危害。在認定《展會聯盟協議書》屬於壟斷協議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闡述了當事人存在組織推動壟斷協議達成的行為,該部分闡釋的目的是為了說明實施違反《反壟斷法》的壟斷協議的主體是廣州市番禺動漫遊藝行業協會,該協議在《展會聯盟協議書》的草擬、達成及實施起到了主導及推動作用,最終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案中僅對廣州市番禺動漫遊藝行業協會進行了處罰,而對簽署《展會聯盟協議書》的聯盟企業未予以處罰。
廣州市番禺動漫遊藝行業協會作為當事人也提出了諸多抗辯理由,例如,該協議書是應會員企業要求草擬的,目的為了減少會員企業參展數量,該協議書不屬於壟斷協議,不合乎法定的壟斷協議構成要件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此予以一一反駁。最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展會聯盟協議書》屬於《反壟斷法》第13條第1款第5項所指的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議;而且當事人全程參與了《展會聯盟協議書》的起草,簽署過程,並促成了該壟斷協議的達成,當事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16條「行業協議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第9條第2項「禁止行業協會以下列方式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規定禁止的壟斷協議行為:(二)召集、組織或者推動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的規定。 鑒於在案件調查中,當事人態度良好,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自由裁量範圍內對當事人處以10萬元罰款的處罰。
三對行業協議的啟示及其他在本案中,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橫向壟斷協議進行判斷時適用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而非(Per se Illegal)本身違法原則,即判斷某一行為屬於壟斷協議時,不僅僅要求行為人達成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而且需要說明該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在2013年8月北京銳邦涌和科貿有限公司訴強生(上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強生(中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的二審判決中,上海高院在對縱向壟斷協議的判定中也適用合理原則;一般而言,橫向壟斷協議對競爭產生的危害大於縱向壟斷協議,若在縱向壟斷協議的判定上適用合理原則,則橫向壟斷協議無須適用更嚴格的本身違法原則。 這一起案件可進一步說明,我國有關執法機關及司法機關在對橫向壟斷協議及縱向壟斷協議進行判定時,對合理原則的適用有逐步增強的趨勢。
這又是一起針對行業協議的反壟斷執法行為,行業協議雖然不直接擔任市場中經營者的角色,但這並不妨礙其成為反壟斷執法的對象。在立法過程中,立法者擔心市場中的經營者以行業協會為載體實施壟斷行為從而規避反壟斷法對其的適用,故在我國《反壟斷法》第16條明確規定,行業協議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法律禁止的壟斷協議的行為。 由此,行業協會在從事有關行業內的活動時須關注反壟斷法的合規問題,特別是《反壟斷法》第2章的有關規定,避免可能產生的違法行為。 當有關國家機關對行業協會進行反壟斷調查時,行業協會應保持良好的合作態度,並配合調查,以期降低可能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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