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未成年人真的過於寬容了嗎?
導語:
這兩天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引起了輿論的關注。湖北孝感女孩張某遭男孩黃某用剪刀挾持、搶劫,後被剪刀刺傷。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案件被撤銷。受害者的母親不滿問道:「誰能保得准日後他會不會再害我家孩子呢?」其實所有人都心知肚明,不滿14歲,犯罪嫌疑人是不會被處以刑罰的。人們爭執的正是這點。長期以來,輿論認為法律是在姑息養奸,是未成年犯罪保護法,調低刑責年齡被認為是大勢所趨。刑事責任年齡不降低,是不是大家都沒有安全感了?
要點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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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並不萬能,不應迷信。犯罪率增長有其內在規律和歷史背景,刑罰不是靈丹妙藥。降低刑責年齡也不是所謂趨勢,反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呼聲都是敦促提高刑責年齡,警惕有的國家降低刑責年齡。2
劃定刑責年齡的依據不全是人體科學,高低之間,更有各國法律文化背景因素,法律價值取向。總的來看,它反映了國家法律思想的寬容和仁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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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年齡是法律文明的重要體現,體現對弱勢群體的公平保護。從抑制犯罪功利角度出發的降低,未必能實現多明顯的效果,卻可能帶來負面的社會效益。中國的刑事責任年齡是高了還是低了?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在一個人要不要擔負刑事責任這件事上,刑事責任年齡是一刀切的,沒有商量餘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已滿16歲的人犯罪,負刑事責任;滿14不滿16,就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個重罪負刑事責任;不滿14歲的,一律不負刑事責任。
首先說明一點,這是刑法的規定,不要再去找《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麻煩,不是它的鍋。
那麼這個規定在世界範圍內是高是低呢?各國刑責年齡存在差別,是由於歷史和文化的原因造成的。
有些國家刑責年齡沒有下限,也就是說,理論上他們是從0歲開始的。這些國家有法國(2008年預備修改為12歲)、巴基斯坦、馬來西亞、柬埔寨、波蘭等。
有些刑責年齡比較低,安排在7,8,9,10歲的,大多受英國影響,英國、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等。
刑責年齡在12歲的,大多是非洲、拉美以及《1989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實施後修訂刑責年齡的國家,巴西、墨西哥、加拿大、葡萄牙等。
刑責年齡在13歲的,有阿爾及利亞、中非共和國、希臘、科威特等。
刑責年齡在14歲的,有中國、德國、日本、阿爾巴尼亞、智利、朝鮮、義大利、哈薩克、塔吉克、拉脫維亞、立陶宛等等。
刑責年齡在15歲的,大多為北歐國家,瑞典、丹麥、冰島、芬蘭等。
刑責年齡在16歲的,有阿根廷等。
綜合統計,在聯合國192個成員國中,設為14歲的國家是最多的,有14個。但也有至少89個是低於11歲的。(《全球視角下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實踐中的困境》張曉霞)
可見中國的刑責年齡安排其實比較隨大流,不高不低,你很難說中國安排為14歲是件多麼出挑的事。
中國第一部近代意義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中,最低刑責年齡大幅提高至12歲。隨後的《中華民國刑法》制定過程中出現了13歲還是14歲的激烈爭議,一開始定為13歲,1935年改為14歲。今天中國台灣地區刑法刑責年齡仍為14歲。
並不存在調低刑責年齡的所謂歷史趨勢、世界潮流現在流行的觀點,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人的生長發育也在提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年齡大大提前。特別是,電視、網路等現代化傳媒日趨發達,未成年人很早就對是非對錯、生命的可貴、財產權的邊界有基本認識,從認識水平上,完全明白殺人、搶劫就是犯罪。」所以降低刑責年齡是趨勢。
先不要說國內地區發展、社會發展是否平衡的問題,至少上述認識在國際上談不上什麼共識,更不要說趨勢。相反,國際上的主張,是鼓勵調高,嚴防調低。
2007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少年司法中的兒童權利》第32條認為:低於12歲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國際上可接受的水平。委員會鼓勵各締約國將其較低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提高到12歲為絕對最低責任年齡,並繼續提高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幅度。
34條指出:委員會強烈建議締約國,確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允許以例外的方式,採用更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
2014年5月,歐洲委員會發布歐洲最新未成年人刑法報告指出,歐洲各國應該儘快完善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建議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須滿14周歲。
報告起草者表示,一個人在14周歲以前,無論在情感、心理還是智力等方面,都還沒有發育成熟,根本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將完全負有刑事責任的年齡設限在至少須滿14周歲。經驗證明,把年齡過小的未成年人視為罪犯,尤其是把他們投進監獄剝奪自由等極端做法,將給他們一生的發展帶來嚴重影響,甚至使其無法重返社會。
新聞圖片:菲律賓掃毒
2016年底,菲律賓試圖對該國2006年「青少年司法及福利法案」中關於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5歲的內容做出修改,將刑事責任年齡降至9歲。此舉引發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高度關注。
菲律賓政界人士的理由是,刑事責任年齡正被犯罪分子尤其是毒販所利用,他們用這一法律漏洞讓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參與販毒。
為什麼要規定刑責年齡?規定刑責年齡,其實包含兩方面的考量。
第一個就是很多人都注意到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有句法律格言這樣說,幼年人無異於精神錯亂者。
年齡的大小影響並決定辯論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強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強弱又決定意志自由的有無和程度,而意志自由的有無和程度決定刑事責任有無和大小。這就是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正當性根據。
新聞圖片:工讀學校
另一個考量是很多人忽視的,未成年人權利特殊保護問題。
說起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同年齡段的現代人肯定比古人擁有更多的知識和辨識能力,但為什麼現代人的刑責年齡反而是呈現提高的狀態?可見刑責年齡的依據,並不全是人體科學。
是因為現代社會重視對未成年人權利的特殊保護。這種寬容和仁慈精神,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
未成年人正處於人生的起始階段,他們的自由權,發展權、受教育權都會影響一生,理應受到特殊保護。未成年人放到監獄裡改造,可能會因為交叉感染而適得其反。放出來後,社會危害性可能更大。
降低刑責年齡的主張仍然缺少有力的論據現在針對未滿14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媒體、網上常年指責不休,認為是毛病要改,尤其是在校園霸凌視頻上網刷屏引起社會轟動的時候。這首先應該提出一個個案影響是否被誇大的問題。
2016年3月中國青年報報道《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連續6年下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局級巡視員馬東在天津大學法學院「留守兒童、流動兒童面臨的社會問題與法律對策」研討會上介紹,1984年以來,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數據高峰期達一年9萬多人,可喜的是,從2009年開始,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2009年為7.7萬多人,到2015年,已降到了4萬多人。
主張降低刑責年齡的理由主要在於,降低刑責可以實現打擊犯罪,盯緊少年這個目標,法律越早介入越有利於治病救人。這種觀點其實是一種刑罰萬能論。背後的方法其實仍然是掃清街面,充實監獄。
如果用這種思維方式考慮問題,刑責年齡只會越降越低。因為你看不出定在12歲和定在13歲到底有什麼區別,你也看不出定在低於10歲又會有什麼不同。
說到底,刑責年齡的劃定在立法者那裡更是基於觀念而不是技術。
一個時期內的犯罪現象,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原因。犯罪率的急劇升跌,一般伴隨的是生活方式、社會形態的急劇變遷,人們財富地位和心態的急劇變化。這些都不是刑罰一種手段可以應對和解決的。
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這個時候單純的刑罰手段,更像是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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