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26萬回扣是為給下屬發獎金」
「收26萬回扣是為給下屬發獎金」 |
醫院科室主任被判單位受賄罪獲刑 律師:單位與主管都可被追責 |
三湘華聲全媒體記者 潘顯璇 實習生 吳瀟 |
本報6月3日訊利用手中的採購大權,省職業病防治院檢驗科主任丁偉(化名)多次「關照」醫療器械公司銷售代表,2年多來收受回扣26.3萬元。「仗義」的他也不私吞這筆錢,而是全部放進了部門小金庫,用來給科室人員發獎金。
今天,記者從法院了解到這起單位受賄案,省職業病防治院檢驗科被罰款10萬元,丁偉則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0個月。
2年多來
收受採購回扣26.3萬元
為人仗義,願意替下屬著想,今年38歲的丁偉一直深受下屬尊敬。不過,也因為過於替下屬著想,丁偉站上了被告席。
2007年,年僅31歲的丁偉開始擔任湖南省職業病防治院檢驗科主任。在丁偉升任檢驗科主任的第4個年頭,檢驗科的職工享受到了一個不錯的福利,除了年底單位發的年終獎外,科室還私下給員工發放了一筆不菲的年度獎金。2年來,私下發「獎金」的事成了科室成員間秘而不宣的慣例。
2013年5月9日,省職業病防治院其他相關人員因違紀違法問題被檢察院查處,丁偉主動向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坦白了受賄情況,並上繳了科室小金庫的違法所得。
原來,從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丁偉在參與省職業病防治院醫用設備儀器、醫學檢測試劑的採購中,利用職務便利,「關照」湖南海爾斯科技有限公司、長沙宏健醫療器械貿易有限公司等多個公司的業務員,為此收取好處費26.3萬元。
這筆錢丁偉卻沒有私吞,而是存入了科室小金庫,作為檢驗科內部人員獎金福利發放。
「收好處費
不是為了牟私利」
因涉嫌單位受賄罪,省職業病防治院檢驗科以及科室主任丁偉均被雨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單位指派了訴訟代表人與丁偉一起受審。
對於檢察機關指控受賄26.3萬元的犯罪事實,訴訟代表人和丁偉均沒有提出異議。
不過,丁偉在法庭上解釋,「收取好處費不是為了牟私利,而是為了給科室人員謀福利,請求法院輕判。」
丁偉的辯護律師則稱,「丁偉沒拿一分錢,這些錢全部用於科室人員的福利發放,社會危害性小。受賄金額不大,已全部主動退繳,而丁偉是單位的技術骨幹,是難得的專業人才,請求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
三湘華聲全媒體記者
潘顯璇實習生吳瀟
判處
單位被罰10萬,「仗義」主任獲緩刑
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認為,省職業病防治院檢驗科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已構成單位受賄罪。丁偉系科室主管人員,其行為也構成了單位受賄罪。
同時,丁偉是為科室人員謀福利的辯護意見得到法院認可。科室退繳了全部贓款,丁偉認罪態度好,法院認為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認定省職業病防治院檢驗科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10萬元,26.3萬元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丁偉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0個月。
律師說法
只要非法收取財物,就會被追責
三湘華聲金牌律師團律師安金龍介紹,單位受賄罪屬於集體犯罪,有共享利益的特點,易構成利益同盟,比一般的受賄罪更加隱蔽,是滋生集體腐敗的溫床。
受「法不責眾」觀念的影響,一些單位的主管領導和負責人可能會認為,只要不是自己中飽私囊,為單位集體員工謀福利收受好處不會構成犯罪。
實際上,在目前的法律條件下,不管是為公還是為私,不管是否享受到受賄成果,「只要是涉嫌單位受賄罪,非法收取了財物,為他人謀取了利益,情節嚴重,不僅單位會被追責,參與犯罪的主管人員也會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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