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監察智慧(大家手筆)
監察制度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國家依據自己的國情,發展出不同的監察制度體系。在我國古代,雖然還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監察體系,但也形成了較高水平的對官員進行監督糾察的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產生與官僚制度的形成有密切聯繫。在秦代,皇帝之下設置三個重要官職: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並稱三公。丞相掌政務,太尉掌軍務,御史大夫掌監察。這種體制開創了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的格局。漢承秦制,監察機構稱御史台,長官為御史大夫,一面參與朝政,一面有「制臨百司,糾繩不法」的監察權。唐代監察機構內部形成更嚴密的三院制,這種體制一直沿用到明清。對地方的監察制度,秦代也已形成,郡一級派有常駐的監察御史。漢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大監察區,設刺史負監察之任。唐代對地方的監察由察院負責。明清時期,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派出巡按地方的官員稱巡按御史,權力很大。對政府部門公務進行經常性稽查和監察,開始於唐。到明清時設六科給事中,其主要職責為對六部公務進行稽查、監察。
概括起來,中國古代的監察官吏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職責:一是維持朝廷綱紀,確保國家活動有序運轉;二是糾彈官邪,即糾舉彈劾違法失職的官吏,維持吏治;三是監察政務,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個監察網路;四是向中央舉薦地方廉吏與人才。監察官吏既可以向地方宣傳朝廷旨意與德化,又可把地方形勢、吏治狀態等及時上奏朝廷。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當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從總體上看,它對調節統治者內部關係、保障統治機器正常運轉、澄清吏治、保障國家職能的實現還是起到了積極作用。分析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職責、特點,可以總結出其中蘊涵的智慧。
監察網路覆蓋面廣。在中國古代,中央和地方的整個官僚體系都被納入監察網路之中。監察制度不僅覆蓋整個官僚系統,而且也涉及國家政務的方方面面,如行政監察、立法監察、人事監察、司法監察、經濟監察、軍事監察、儀制監察、文教監察、科考監察等。有時還派出御史進行專門監察,如巡倉御史就是為監察倉庫而被特別派出的。這些監察制度囊括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涉及內容廣泛、形式多樣,在實踐中對於糾彈違法官吏、監督國家政務實施、貫徹政策與法令等都體現出比較突出的制度功效。
對監察官吏要求較高。嚴格監察官選任、規範監察官行為是貫徹實施監察制度的重要條件之一。歷代選拔監察官首先要考察其道德品質,監察官必須清正廉潔、忠於職守、不徇私情、剛正不阿。其次,需科舉出身,以保證其文化素養。再者,監察官要有地方工作經驗。此外,監察官必須嚴格依法監察,如有失監、漏監或貪贓枉法,則加重處刑。如《大清律例》規定:科道官受人饋送、收人財物,以及買賣多取價利,較其他官員罪加二等處罰。御史糾彈要有實據,不得風聞言事,對於捕風捉影者予以制裁。監察官受到最高統治者的重視。比如,漢代中央最高監察官御史中丞和京畿地區的監察官在朝會中都有座位。元世祖也曾說,「中書朕左手,樞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醫兩手的」。
注重監察立法。隨著監察制度的形成和發展,監察立法也相應地有所發展,由簡單到複雜,由單項到法典化,內容廣泛、形式多樣,使得監察活動有法律根據。不僅如此,監察立法也限定了監察權的行使,使監察官不得隨意超出法律範圍行事。清朝的監察法《欽定台規》,集歷代監察立法之大成,包括訓典、憲綱、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八類,內容十分完備。這也是中國古代治理中重視法律作用的表現。這種具有一定獨立性的監察法體系,不僅具體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鮮明特色,而且在世界監察法史上也佔有重要地位。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產生於中華文化土壤,其發展歷程充分展現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創造。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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