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的沙灘上建不成權利的大廈

文 風靈

常州外國語學校校園污染一事,因其名校光環而備受矚目,據說該校學生的家長非富即貴,頗有能量,卻也束手無策。於是,網上又有人痛心疾首地大聲疾呼,中國的中產階級該醒醒了!

類似的呼籲在去年天津港爆炸後也喧囂過一陣,不過似乎都沒什麼作用。大夥還是該幹嘛幹嘛,努力掙錢,買天價學區房,報課外輔導班拼娃,送孩子讀名校然後出國留學,或者自己早發早移。霧霾來了戴口罩,奶粉有毒找代購,萬一攤上常州、天津這種事,可能會抗議,可能會下跪,也可能去找關係,希望能解決問題,但不會爭取普遍的權利。比如,常州封鎖消息,學生家長不辭艱難去找上層關係曝光,但沒有人爭取普遍的言論自由。他們只是希望在有切身利害的這一具體事件中獲得有利解決,其他都無所謂。

不僅是中產階級,以訪民為主體的所謂維權階層,雖然人數眾多,但所作所為其實不是維權,而是維利。其中不乏將生死置之度外而做出種種激烈行為者,但目的仍然是具體事務中的私利,而與爭取普遍權利無關,與建立保障權利的制度無關。至於上層的富豪土豪呢,他們多相信花錢消災,有事靠送錢、靠行賄、靠關係搞定,不行就想辦法跑路,把錢把人弄出去就行。所以,上中下其實都一樣地苟且,也不用單拎出中產階級來說事了。

這種狀況與恐懼關係不大,與覺醒關係不大,啟蒙話語在這裡並沒有什麼用。對每個人而言,其實這都是自然而明智的選擇。具體事務中的私利實實在在,得失與共,休戚相關。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權利、制度什麼的,又不能當飯吃,風險還特別高,為此出頭,何苦來哉?

一些自由主義者天天打著權利的旗號鼓吹自私,鼓吹關你X事,關我X事,認為自私是權利的基礎,實在是大錯特錯。人人自私的社會恰恰多有暴君的肆虐和眼前的苟且,而少有權利什麼事。

權利的本質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如穆勒所說「當我們稱某種東西為一個人的權利時,我們的意思便是他有正當的理由要求社會保護他擁有這種東西。」個人權利要得以存在,必須要有他人的合作。不僅要求他人不侵犯你的權利,而且暗含著當你的權利被侵犯時,會另有人來保護你的權利,不是只有你個人的抵抗。保障權利的制度是靠人、靠人的行動來建立和維護的,而非從天而降便臻完備的。如果人們沒有權利意識,不願意尊重和保護普遍的權利,權利要麼不存在,要麼只是一紙空文。

動物都是自私的,於是只能形成弱肉強食的叢林規則,形成不了保障權利的制度。自私的人也是同樣。他人的權利關自私的人X事?為什麼要尊重?要保護?更不用說為普遍的權利而鬥爭了。如果自私且強大,對個人最有利的方式是剝削、掠奪和利用他人,而不是尊重他人、和平交換;如果自私但不夠強大,當權利受到侵犯時,除非迫不得已,最好是忍氣吞聲,以避免受到進一步的傷害,並儘力討好強者,或許還能分到一杯羹;如果自私的人與和實力相當的人打交道,他也許與之交換而不是強佔,但盤算的是如何儘可能佔便宜,甚至不擇手段地坑蒙拐騙。這便是霍布斯所謂的「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或者冉雲飛所稱的「互害社會」。

有人或許會說,保障權利有利於每個人長久的利益,所以自私的人就會選擇尊重權利、爭取權利。前半句話對整個社會而言是正確的,但後半句話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卻大謬不然。爭取權利如果成功,則全社會每個人都會受益,但失敗的風險卻由個人承擔。在權力肆虐的社會,這種風險極大,如阿Q那般「同去!同去!」,混在隊伍中打個醬油都可能遭到殺身之禍!

照經濟學的說法,確定和保障權利的制度是一種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依照其定義便是人人皆平等享有的,無法將不付出(搭便車)的人排除在外。因此,爭取權利的行為(公共物品的生產)的成本、風險與收益不對等,正外部性極強。有多少人願意火中取栗,為他人做嫁衣?

何況,人是短視動物,是在邊際上做決策的,個人很難認識到什麼是真正的長久利益,乃至於犧牲短期利益來維護這種利益。你說我侵犯了你的權利,有一天我也會倒霉而自食其果。但未來充滿不確定性,這種因果報應最多只是一種可能性而已,我現在欺壓你就能得到實在的好處,為什麼不?正如凱恩斯的名言:長久來看,我們都死了。再說,我奪取了你的財產,就增強了我的實力,我實力強大,甚至可以消滅你的生命,或者炮製出許多理論,讓你自己都認為受剝削受奴役是天經地義,你又怎麼能輕易翻身?又如,我不為你受迫害而努力抗爭,便可立即避免被連累的風險,我為什麼要看那麼長遠呢?

有人或許還會說,爭取和保障權利就算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就算他自己付出了代價甚至犧牲了,也有利於他的子孫後代。真是這樣嗎?猶記得我們當初都學過的林覺民《與妻書》,滿紙深情沉痛。林覺民赴難之時,長子尚幼,愛妻有孕在身,林死後她誕下了遺腹子。林覺民留下孤兒寡母三人,便是有利於子孫後代?林妻不久即鬱鬱而終。後來革命雖然成功,子孫仍不願提及傷痛往事。如果林覺民不去爭權利、當烈士,說不定還可與愛妻歲月靜好,白頭偕老。林所言「吾至愛汝,即此愛汝一念,使吾勇於就死也!」其妻兒可能諒解?普遍而言,一個人如果決心要爭取權利,子孫同樣也承擔風險和損失,而他最擔心的最歉疚的恐怕也正是妻兒家人。現實中,「明白事理」的人也往往以此利害關係來勸說放棄權利鬥爭。為子孫後代?那也只能是「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罷了。

經濟史學家諾斯在考察經濟史的結構與變遷時,注意到了這一現象。歷史上有些社會結構不合理卻能長期存在,正是因為個人收益與社會收益不對等,外部性過強,大多數人都指望他人去奮鬥,自己「搭便車」坐享其成,社會便沒有足夠的動力產生變革。

哈耶克和米塞斯相信,社會的發展是基於觀念的變革。要享有權利,要建立保障權利的制度,先得有權利意識。權利意識是如何產生的呢?

首先是基於人類感受他人(或其他的生命)的喜怒哀樂,將自己代入到他人的境況中的本能。所謂惻隱之心,人皆有之。亞當·斯密稱之為「同情」,在其名著《道德情操論》中,斯密正是以「同情」為基礎,建構了整個倫理體系。穆勒也談到「人能夠產生同情,不僅會同情後代,或是像某些高等動物一樣會同情對自己友善的長者,而是會同情凡是有感知能力的一切生靈。」他認為這是人有別於動物的特點之一,也是正義感的來源之一。

同情是權利意識的起點。基於同情,我們能夠理解他人,並尊重他人,便如尊重自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人所不欲,勿施於人。」由此,便出現了權利意識的萌芽。

但是,如前所述,同情固然是本能,自私也是本能,趨利避害也是本能,是個體生存所必須的本能。「搭便車」的強大動機如何克服?形成保障權利的制度如何可能?要求人人只是出於同情,就寧願冒著風險為全社會爭取權利,顯然不太現實。

雖然基於人類的本性,古代幾大文明或多或少都萌生過權利的思想,然而,保障個人權利的政治制度卻是現代的事,其成因可能有多種解讀,但歷史上宗教,主要是基督教尤其是宗教改革之後的新教,對強化權利意識和形成制度保障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宗教建立在信仰之上,內心深處的信仰是克服自私的功利計算的強大力量。

宗教改革之後,加強了對權力的制約,不僅是對世俗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對教會的制約。令強者有所忌憚而不能為所欲為。這一點最為重要,強者有所節制,有所忌憚,社會變革才能以較小的代價進行,不易陷入暴君和暴民的惡性循環。可以說,幾乎所有成功的和平轉型都離不開強者的剋制。

另一方面,基督教也激勵弱者,令弱者勇敢無畏而挺身鬥爭。權利因上帝之名,獲得了神聖的地位,不容任何人侵犯褻瀆。保護權利,就是尊奉上帝的旨意;爭取權利,就是為了實現上帝的榮耀。最初的鬥爭主要就是打破宗教特權,爭取信仰自由的權利。

現代政治哲學的先驅洛克在《政府論》中便是以上帝的名義闡釋了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的正當性。美國《獨立宣言》繼承了這一思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不可剝奪的權利,即生命、自由和對幸福的追求。

《獨立宣言》明文確認了保障權利是政治制度的目的所在,而美國憲法以具體的制度建構來實現這一目的。其背後,則是深入人心的「權利神聖而不可剝奪」的意識。

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關於「看不見的手」的著名論述,常常令人誤解。「不是屠夫、釀酒師或麵包師的善行給我們送來了晚餐,他們只是在為自己的利益打算。他們不是出於仁慈而是出於自利,絕不要告訴他們,我們需要什麼,而要告訴他們,他們能有什麼好處。」人們多認為這段話是強調了人的自利性自私性,但斯密其實強調的是市場機制的作用。市場機制要能發揮「看不見的手」的功能,須以尊重權利、保障權利為其倫理和制度基礎。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闡述了這種倫理。《國富論》和《道德情操論》,經濟學家斯密和倫理學家斯密,其實是一枚硬幣的兩面,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同樣,馬克思·韋伯在探討資本主義精神時,也認為近代資本主義興起時,資本家並非是出於自利而努力賺錢做生意,而是「因信稱義」,是基於道義,是為了履行上帝所賦予的天職,這才是資本主義的核心精神。

自由主義者可能認為,不大張旗鼓地鼓吹自私自利,就會落入集體主義的泥潭。但自私同樣也可導向集體主義,或者說,集體主義同樣可成為實現自私目的的有力工具,實際上也往往如此。要抵抗集體主義,須弘揚的是個人主義。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的區別在於,認為只有個人才是權利的主體、行動的主體,個人才有獨立的意志,集體則沒有超越其成員之上的意志和權利。至於個人是自私或無私,則在所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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