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在中國 --吳漫沙(電腦藏書)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又是人生的大事,特別是在以家庭為本位的中國, 婚姻更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所以圍繞著婚姻產生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禮 俗。其中有些時期的婚姻禮俗由於年代久遠和史料闕如,我們今天已不得而 詳。而民國時期的婚姻禮俗卻依靠現存的大量地方志、族譜、調查報告和回 憶錄等較完整地保留下來。根據這些資料,民國時期婚姻禮俗的演變可分為 兩方面來分析:一方面從縱向看,從同過去對比的角度看,當時婚姻禮俗的 變遷較快;另一方面從橫向看,從婚姻禮俗同政治制度或其他社會制度對比 的角度看,當時婚姻禮俗的變遷較慢,而且這種變遷在橫向的不同民族、不 同地區和不同階層中也呈現出極大的不平衡性。 民國時期婚姻禮俗的變遷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①婚姻革命說盛行。辛亥革命的輿論家將傳統的婚姻家庭制度視為zhuanzhi 主義和封建帝制的統治基礎,將摧毀傳統的婚姻家庭制度視為推翻zhuanzhi主義 和封建帝制的必要條件,所以他們在辛亥革命前就提出了婚姻革命的口號, 辛亥革命後又進一步將此口號系統化。五四時期有人主張「廢除婚制」,認 為即使是自由結婚也是「一種彼此互相專利的結婚」,也應廢除。 ②婚姻立法增多。民國早期的婚姻立法雖有1915年制定的《民律親屬編 草案》作參考,但有時仍沿用1910年頒布的《大清現行律》。1928年國民 政府法制局起草過《親屬法草案》,但當時未公布。後於1930年12月6日 以《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的名義公布。它對當時婚姻禮俗的變遷起過一定 作用。至於革命根據地或解放區的婚姻立法則更多,從1931年12月頒布的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到1946年4月頒布的《陝甘寧邊區婚姻條 例》,中間至少有近十個有關婚姻的立法,它們使所在地區的婚姻禮俗出現 了新的景象。 ③婚禮趨向簡化。請參閱下面「婚禮」部分,此處省略。 ④婚姻日益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就結婚自由來說, 當時包辦婚姻逐漸減少,而自主婚姻逐漸增多。如民國初年在廣東還流傳著 「女子解放,自由選婿」的歌謠。在山東夏津縣,「近數年來,結婚、離婚 頗尚自由,通都大邑時有所聞」。而離婚自由的有關情況請參閱下面「離婚」 部分。 關於婚姻禮俗變遷在橫向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區和不同階層中所呈現出 的不平衡性,在後面各部分的具體描述中將會有所體現。 (一)婚姻形式 1.概說 婚姻形式是指嫁娶的方式。婚姻形式多種多樣,僅我國境內各民族的婚 姻形式即不下幾十種,但其中最主要的還是聘娶婚,後面「婚禮」部分所敘 述的基本上都是這種婚姻形式。 民國時期在婚姻形式方面的變化主要有三:①有些婚姻形式不復存在。 如隨著清朝的滅亡,與封建王朝有關的選婚、賜婚、贈婚和罰婚等退出了歷 史舞台。②有些婚姻形式逐漸衰落。如服役婚、指腹婚、表親婚、買賣婚和 轉房婚等。③有些婚姻形式內容改變。如搶婚的內容已由真搶變為假搶,入 贅婚中贅婿的地位有所提高等。 民國時期流行的婚姻形式除了聘娶婚外,還有搶婚、冥婚、交換婚、童 養婚、入贅婚和典妻婚等。這六種婚姻形式的具體情況在後面將陸續談到。 2.搶婚 「搶婚」又稱掠奪婚、劫奪婚或佯戰婚,這種婚姻形式產生於母權制向 父權制、從妻居向從夫居過渡的時期。在民國時期,搶婚大多只是一種儀式, 屬於假搶的範圍。 搶婚的原因多種多樣,在浙江浦江大致有五種原因:①訂婚後男家衰落, 女方賴婚;②丈夫因家貧而賣妻,妻子不走或族中不許;③夫亡而家貧,家 長強迫女子再嫁;④女子因夫妻吵架而逃至娘家,男方將女子轉賣於他人而 恐怕女方不許;⑤妻不貞潔而被丈夫所拋棄。因上述①②④三種原因而搶婚, 應準備充足的人力和器械,以便在可能發生的衝突中取勝。有時還須勾通女 方村中的人,一者可獲取信息,二者又可免除大的衝突。搶親一般都在晚上, 人們破門而入後,強拉女子入轎,女子如反抗太強則縛其手足。轎入男家後 則夫妻一同拜堂,與普通婚禮基本相同,只是除了①外,在其他四種情況下, 親友一般不來慶賀,成婚的第三日也不要求夫妻同祭祖宗和拜尊長。至於女 子的表現則千差萬別,既有相安無事或求之不得的,也有號哭謾罵或絕食尋 死的。① 在浙江紹興,搶婚的原因主要是為了省錢和防賴婚。男女兩家都想省錢, 便瞞著已聘的女子,同媒人一起議定搶親事宜。新郎多乘新娘不備而將她搶 入轎中或船艙,然後回家拜堂成親。有時男家得知女家有賴婚之意,則糾眾 前去搶親。結局也不盡相同,有女家人多勢眾,將男家來人打退的;有經過 一番波折,終於將女子搶來的;還有男家乘女家不備而搶親成功的。如果男 家未能如願以償,則女家會藉機退還頭盤彩禮,即退聘毀約。而男家絕不能 空手而歸,如搶不到人則必須搶一隻(又鳥),否則認為男家會發生火災。男家若 搶親成功,男女兩家之間即使曾經大打出手,幾天後也化干戈為玉帛了。② 1938年臘月二十八日晚,在湖北漢陽縣有一則搶婚的實例。搶者為當地 大姓,被搶者是位孀婦。搶方共40餘人,手執梭鏢、木棍,準備搶親受阻時 進行械鬥。搶時先由幾個大漢踢開孀婦卧室的大門,將孀婦從被褥中拉出, 用粗布帶從孀婦脅下穿過,背起來就走。後面手執梭鏢、木棍的隊伍隨著保 護。至男家門口後「先脫白」、「後頂紅」,即先用一塊白布放在孀婦後面 ① 吳漫沙等:《婚嫁在中國》,台灣東方文化書局1971 年版,第56—57 頁。 ② 浙江民俗學會: 《浙江風俗簡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247—248 頁。 並拿下,再把一塊紅布頂在她的頭上,表示凶去吉來。還燃起一堆火,強迫 孀婦從火上跨過,表示一切惡鬼都被燒盡,然後走進男家大門。此時被搶的 孀婦罵不絕口,不肯拜天地,強迫她拜了天地後,則將新夫婦二人推進房中, 反鎖於內。不久,娘家的人來了,經過一番勾通後,孀婦的母親要見孀婦一 面。於是孀婦對母親說:「現在臉已抓破,木已成舟,怎麼辦呢?」接著搶 親者在孀婦母親面前跪下,叫聲親娘,並說以後不會虧待妻子。結果孀婦的 母親表示同意這門親事,同時女方的來人都被請入屋中喝茶,男方也向女方 贈送財物。① 在許多少數民族中也流行搶婚的習俗。如蒙族是將新娘放在馬上搶回男 家,而女家準備多人,故意裝做爭奪追趕的姿態。有人用詩形容道:「新郎 ② 一馬著鞭先,舅氏昂然奮老拳,劫得美人歸去後,笙歌華燭盛開筵。」黎族 的男女青年通過對歌產生戀情後,女子集合家人將男青年痛打一頓,然後男 青年強忍皮肉之痛將女青年搶回,而女家則以追打的形式為新人送行。瑤族 的搶婚者在搶婚那天晚結夥高舉火把向女家奔來,在半路上會遭到同樣高舉 火把的女家親友的攔截,雙方混戰良久,當新郎和新娘溜出隊伍時則混戰停 止,雙方和好並共同慶賀新婚之禧。 3.冥婚 又稱「嫁殤婚」或「虛合婚」,俗稱「鬼婚」。是男女雙方或其中一方 為已死的子女聯姻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 ①男女訂婚後雙雙死亡,雙方父母商定由童男童女各捧其木主牌拜堂。 婚禮完成後舉行喪禮,將雙方的棺材合葬於一穴。 ②雙方生前並無婚約,死後由父母出面找媒人說合成婚,並選擇吉日遷 ③ 棺合葬,並舉行一定規模的禮儀 。這種方式一方面體現了父母對子女的愛護 和責任,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某種風水觀,即認為孤墳會影響本家族子孫後代 ④ 的昌盛 。 ③男女訂婚後男的死亡,女的要到男家與「木主」(即「靈牌」)拜堂 成婚,平時要與「木主」共寢,從而成為寡婦。這種情況一般出現在男方社 會地位較高的家庭。 ④男女訂婚後女的死亡,男的要到女家參加葬禮,並「跋棺」(即跨棺)、 哭拜,承認死者是自己的妻子,將女的靈牌請回家去,安放在祖龕上供奉。 以後男的結婚時,床上要擺三個枕頭,交杯酒要備三份。並尊死者為正妻, 後結婚的為妾。妾所生的子女要稱死者為「媽媽」,稱親生母親為「嬸嬸」。 ⑤女的未訂婚即死亡,其父母一般要通過媒人給死者找到一位「冥婚夫」 後才能收殮。這位「冥婚夫」也要參加死者葬禮,承認自己是死者的丈夫, 並將「冥妻」靈位安放在自己家中,「冥婚夫」一般都是貧家子弟,想從女 ① 家得到一筆可觀的「陪嫁」費,供自己今後結婚時用。這種情況在福建、台 灣等地較多。如台灣的男青年如在路上拾到遺物,往往會有位老年婦女前來 「恭喜」,男青年一般要被這位老年婦女拉至死者家中而成為「冥婚夫」。 ① 尹明階:《談談漢陽縣的舊風俗》,《武漢文史資料》1987 年第2 輯。 ② 胡樸安:《中華全國風俗志》下編,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495 頁。 ③ 浙江民俗學會: 《浙江風俗簡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157 頁。 ④ 常人春:《老北京的風俗》,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 年版,第216 頁。 ① 福建省民俗學會: 《閩台婚俗》,廈門大學出版社1991 年版,第71—7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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