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業務的核算
07-11
一、概念解釋外匯結算又稱國際結算,是通過外匯的收付來辦理國內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及其他企業和個人與國外有關企業和個人之見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清算活動。1.外匯結算分類(1)國際貿易結算指國內企事業單位在商品進出口業務中所發生的、與國外有關企業和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結算關係。(2)國際非貿易結算指困內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及其他單位等在從事商品貿易以外的經濟、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動(如勞務輸出、國際旅遊、技術轉讓以及僑民匯款、捐贈等)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結算業務。(3)國際金融結算指國內企事業單位在從事國際金融交易活動(如對外投資、對外籌資、外匯買賣等)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結算業務。2.外匯業務核算原則外匯業務屬於特殊類型的經濟業務,應堅持其特定的原則。具體如下表所示。核算原則具體說明外幣賬戶採用雙幣記賬反映外幣業務時,在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的同時,還要在賬簿上使用業務發生的成交貨幣(原幣)記錄,以真實反映一筆外匯業務的實際情況外幣核算採用折算入賬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 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匯兌損益的賬務處理企業因向外匯指定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時,應按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進行交易與市場匯率發生的差額作為外幣兌換損益計入匯兌損益外幣賬戶月末餘額的賬戶處理企業對各外幣賬戶的期末餘額要以期末市場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的金額,以如實反映該外幣按月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後的實際期末餘額,並將折算的期末餘額與原記賬本位幣的差額按規定記入該賬戶和匯兌損益賬戶外幣分賬制的賬務處理對於經營多種貨幣信貸或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也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採用分賬制,分別對不同的外幣幣種核算其所實現的損益,編製各種貨幣幣種的出納報表,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一次性地將各外幣報表折算為以記賬本位幣表示的會計報表,據以編製企業的匯總會計報表二、業務要點1.匯款結算匯款是指付款方通過將應付的款項匯給收款方,具體分為以下三種。匯款方式具體說明信匯信匯是買房將貨款交給進口地銀行,由銀行開具匯款委託書,通知郵寄至賣方所在地銀行,委託其向賣方付款的一種方式。目前,這種匯款方式大多採用航運有地電匯電匯是賣方將貨款交給進口地銀行,填妥電匯申請書,匯出行用加註密押的電報通知匯入行把款交給賣方的一種結算方式。其結算程序為:①填制電匯申請書,並付款、交費;②交給電匯回執;③發出加註「密押」的電報,委託款;④經核對「密押」相符,向收款人發出收款通知書;⑤填寫收款收據,並簽章後交匯入行;⑥支付款項;⑦寄出付訖借記通知書及收款人的收據票匯票匯是指買方向進口地匯出行購買銀行匯票寄給賣方,匯出行在開出匯票的同時,對匯入行寄發「付款通知誰」(票根),匯入行憑此核對後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其結算程序為:①填制「匯票申請書」,並付款、交費;②開立以匯入行為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③寄出或攜帶銀行匯票;④寄出付款通知書;⑤提示匯票,要求匯款;⑥解付匯票;⑦寄出付訖借記通知書2.托收托收是指出口方在貨物裝運後,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附貨運單據),委託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托收按其是否附帶貨運單據,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種方式。(1)光票托收。指不附帶貨運單據,只憑匯票付款的托收。出口人僅開具匯票,委託銀行收款,不隨附任何貨運單據。光票托收一般用於收取出口貨款尾數、代墊費用、傭金、樣品費等,它不是托收的主要方式。(2)跟單托收。指出口人發運貨物後,開具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方式。跟單托收是國際貿易中主要採用的一種托收方式,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可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①付款交單跟單托收是指以進口人支付貨款為取得貨運單據的前提條件,即所謂的「一手交錢,一手交單」。付款交單跟單托收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如下表所示。分類具體說明即期付款交單指收款人開具即期匯票,通過銀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見到匯票後應立即付款,在付清貨款後領取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指收款人開具遠期匯票,通過銀行向付款人提示,由買方對匯票進行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貸款後再領取貨運單據憑信託收據贖單在遠期付款交單條件下,如果進口人希望在匯票到期前贖單提貨,就可採用憑信託收據贖單的辦法②承兌交單是指進口人以承兌出口人開具的遠期匯票為取得貨運單據的前提,這種托收方式只適用於遠期匯票的托收,與付款交單相比,承兌人交單為進口人提供了資金融通上的方便,但增加了出口人的風險。3.信用證結算信用證是指由銀行(開證行)依照單位的要求,為其開立的一種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1)信用證結算特點首先,從性質上講,信用證結算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為付款保證。開證銀行保證當受益人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時,履行付款義務。這與匯款、托收結算方式的商業信用性質不同,因此比匯款、托收結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文件。信用證雖然以買賣合同為依據開立,但它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買賣合同之外的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開證銀行以及其他參與信用證業務的銀行只需按信用證的規定辦理即可。此外,信用證業務時一種單據買賣,銀行憑表面合格的單據付款,而不以貨物為準。(2)信用證的當事人信用證的當事人主要分為以下幾種,如下表所示。當事人解釋說明具體內容開證申請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進口商當交易雙方簽訂的交易合同規定採用信用證方式結算時,進口商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進口地銀行申請開出符合合同規定的信用證信用證開立以後,進口商便有憑單付款的義務和驗單退單的權利。在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之後,進口商應及時將貨款償付開證行,贖取單據,但對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進口商有權拒絕贖單進口商在付款贖單之後,如發現所提取的貨物在數量、品種、質量等方面與單據不符,應向有關責任者索賠,而與銀行無關。如果信用證是由銀行主動開立的,則沒有開證申請人開證銀行指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一般為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開證銀行應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及時、正確地開立信用證。信用證開立之後,開證銀行便承擔憑單付款的責任,而不管進口商是否拒絕贖單或無力支付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後,如進口商無力贖單,則開證銀行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並有權向進口商追索所得銷售貨款仍不足抵償墊付款項的部分受益人指信用證上明確指定並由其接受信用證,憑發票、提單等收取貸款的人,即出口商受益人接受信用證後,應按信用證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裝運貨物、提交單據,據以收取貨款受益人應對所發貨物和所提交的單據全面負責其他當事人通知銀行指接受開證銀行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商的銀行,一般為出口商所在銀行,只負責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議付銀行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的跟單匯票的銀行,可以根據信用證的開證行負責條款及有關提示將有關單據寄給開證銀行,向開證銀行索回所墊貸款付款銀行指信用證上指定的信用證項下用匯票付款的銀行,一般為開證銀行,也可以是開證銀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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