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能否私了或和解?
來源 / 法律實務講座
關於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的問題,是很多朋友都很關心的法律問題,主要關心:一、私了後能否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二、如果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可以不予賠償;三、哪些情形或者違法犯罪可以和解;四、哪些不能和解。本期將為朋友們講解《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請朋友們分享到朋友圈,可以讓更多的朋友不因此而獲刑或者緩刑或者判刑一年以內。
可以和解的犯罪類型
對於下列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不適用和解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和解規定的程序。
和解主體及條件
一、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於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二、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和解時間及要求
一、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個階段都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二、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製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製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願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後,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製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三、審判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並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應當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四、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五、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雙方願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六、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和解協議的內容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四)其他要求或規定
1、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2.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3.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4.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
5.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6.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和解後果
一、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達成和解協議的,裁判文書應當作出敘述,並援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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