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養老機構糾紛案件半數現老人傷亡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人受傷應該如何劃分責任、養老機構未盡到護理職責該怎麼賠償、拖欠養老機構費用又會有什麼樣的後果……昨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涉養老機構糾紛案件情況通報並發布相關案例。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二中院及轄區法院近三年審結的養老機構與入住老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案件中,有半數案件出現了老人傷亡的情況。就此二中院建議,應建立養老機構公眾責任保險制度,使得養老機構的經營風險得到轉移,不僅有利於保障老人的權益,更有利於養老機構平穩經營。  養老機構老人 涉訴「高危人群」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越來越多老年人選擇在養老機構安度晚年。  通報顯示,2014年至2016年,二中院及轄區法院審結的養老機構與入住老人之間發生的糾紛案件數量相對穩定,但半數出現了老人傷亡的情況:在審結的14件案件中,7起案件中出現了老人傷亡的情況,老人死亡的有3件。通報就這一情況分析認為,在所有審結案件中,入住養老院的老人年齡平均為78歲,均患有一種或多種老年疾病,一旦發生意外,造成傷亡的幾率較高。  「當前養老機構發展狀況參差不齊,在服務標準等方面存在著一定差距」,法院在梳理這些案件特點時發現,在審結的14件案件中,涉案養老機構中除一家在西城區外,其餘均分布在遠郊區。涉案養老機構均為民辦。  通報援引根據相關部門統計,目前北京市大概有養老機構500餘家,有六成養老機構資金緊張或短缺。「因此,一些養老機構出於營利考慮,在硬體配備,護理員數量和素質上缺乏有效的、持續性的管理。」  老人發生意外 責任比例難界定  法院通報梳理上述案例發現,此案糾紛主要包括老人摔傷、突發疾病認為養老機構未盡到相關護理職責等,以及因服務標準和服務費用引發的爭議。案件主要爭議,則集中在服務標準上。  二中院法官介紹,養老機構在辦理入院手續、簽訂服務合同時缺乏規範統一的合同範本,相關服務標準約定往往不太明確,容易引發糾紛,對於服務標準的爭議涉及養老院環境、服務設施的配置、專業醫務和護理人員的配備、服務態度等多方面,其中爭議最大的主要在服務設施的配置、專業醫務和護理人員的配備兩方面。  「因果關係判斷及責任比例認定難,調解難度也大」,二中院法官介紹,一些意外事故多發生在老人居住的房屋內,出於隱私等考慮,養老機構不會、家屬一般也不同意在居住房屋內安裝攝像頭,使意外成因難以查清,難以界定養老院的護理行為與老年人受傷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導致責任比例較難認定。   建議  父母住進養老院 子女也要常看看  針對此類案件情況,二中院分別對養老機構、老人、子女和相關部門做出建言。  養老機構方面,法院建議完善各項硬體設施,減少安全隱患,同時對護理人員加強培訓和管理,與老人及家屬及時溝通、反饋,在簽署服務合同時做到規範、完整。  家屬在為老人尋找養老機構時,法院建議應深入考察養老機構的資質及真實環境,簽訂服務合同時,需對機構的硬體設施、護理、醫療等服務水平等進行細緻約定。  此外,作為子女,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應履行對老人經濟上、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顧,如父母選擇到養老機構居住,子女應支持並做到經常探望。  法官還提出,民政部門應加強行業監管,在建立科學、規範的養老服務標準認定機制的同時,還應建立養老機構公眾責任保險制度,不僅有利於保護老人的權益,還有利於保障養老機構平穩經營。   案例  1 老人有自理能力 摔傷自擔主責  入住時屬行動方便類型的老人高某,在養老院內摔成骨折,於是將機構起訴至法院索賠。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社會中養老院的一般經營業態,其服務對象為生活自理及健康狀況存在一定問題的老人,監護人不在身邊長期看護的老人,因自身原因摔傷在養老院是具有一定概率的事件,從合理分配責任風險角度而言,不能一概要求養老院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稱,高某入院時行動方便,有自理能力並選擇半自理等級服務,在樓道內摔傷自身應負主要責任。養老院工作人員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老人具有一定危險性的行為進行告知、阻止和管理,老人摔傷,應認定養老院在履職期間存在一定過錯,就雙方過錯比例,法院酌定為養老院承擔20%,高某承擔80%。  2 護理員致傷老人 機構退還費用  83歲的王某在養老機構生活時,身體出現不適,左手手背有明顯受傷情形,後住院治療未再回養老機構。出院後,王某將養老機構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繳納的費用並支付住院期間的醫療、護理、精神損害費用。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詳細陳述,法院發現,在養老機構期間,護理人員在王某不配合的情況下,試圖自行採取喂葯、物理降溫等措施,未全面尊重王某本人的感受,併產生王某手背受傷的後果。  根據雙方《托養協議》的約定,這種情況應視為確認解除了雙方之間托養協議,王某已交納但未到期的各項費用應予退還。法院認定養老機構一定程度上未盡到護理職責,判決養老機構將王某預交的相關費用予以退還。  3 養老機構訴未繳費老人獲支持  老人劉某與老年服務中心簽訂《入院合同》中,約定劉某須每月20至30日預交下個月入住費,逾期不交,甲方可按離院處理。冬季取暖,則按實際供暖天數計算。  入住後,劉某因連續5個月未繳費,老年服務中心於是將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相關費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老年服務中心已按合同約定向劉某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故對於老年服務中心要求劉某支付拖欠的入住費,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關於老年服務中心主張的取暖費,參考北京市冬季取暖時間的相關規定,法院酌情確定取暖費為四個月,按照每月180元的標準計算。(記者 李禹潼)【整理轉載:時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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