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坤互聯網金融視點十:「現金貸」整頓新規「正本清源」,滿盤皆落索?

作者:漢坤律師事務所 金融資管部

雖然之前就傳出各種「現金貸」收緊的風聲,一些大的平台也紛紛調低息費以擁抱監管,但沒想到監管爸爸(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然選擇在周五(2017年12月1日)的下午正式頒布了相關規定《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下稱「現金貸新規」),該現金貸新規無異於給了目前虛假繁榮的「現金貸」行業一擊重拳,整個行業頓時有了一種「北風蕭蕭霜滿地」的感覺。

什麼是「現金貸」?

「現金貸」這一概念雖然已經多次出現在了有關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政策文件中,但對於其準確的定義和標準(內涵和外延),一直沒有官方口徑或者明文規定。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貸整治辦在2017年4月18日下發的《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補充說明》沒有規定現金貸的確切定義,但是對現金貸業務活動的四大特徵進行了概括,包括:(1)平台利率畸高;(2)實際放款金額與借款合同金額不符;(3)無抵押、期限短;(4) 依靠暴利覆蓋風險,暴力催收。這次的「現金貸新規」同樣沒有對什麼構成「現金貸」有個準確的定義,但是提及了「現金貸」的四大特徵「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因此可以明確的是,現在市場上很多小額、無使用場景、借款人可以即時提現到賬使用的產品都屬於「現金貸」的範疇。

那麼目前市場上助貸平台的產品,什麼不是「現金貸」呢,我們傾向認為以下幾種可能可以跳出現金貸新規的範疇:

  • 有明確消費場景並採用受託支付方式的「消費分期」,包括購物貸、教育貸、美容貸、車貸等;

  • 企業或者商戶的經營性貸款;

  • 房抵貸或車抵貸等有抵押或質押擔保的貸款。

  • 但對於現在市場上指定用途的償還信用卡的「卡貸」是否落入「現金貸」的範疇,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如果該「卡貸」未採用受託支付的方式直接償還給信用卡銀行,而是先發放至借款人個人賬戶中,理論上借款人可以對該等資金自由支配,則很可能會被監管認為場景不明、指定用途不明,從而構成「現金貸」。

    「現金貸」整頓的核心原則

    本次「現金貸」整頓有以下幾大核心原則:

    1)必須持牌:從事「現金貸」必須有經營放貸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這意味著直接明確了現在行業內採用的「超級借款人」模式或者「墊資」模式不合規。

    2) 息費合併計算融資成本:資金成本上線沒有疑問的採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而且明確了是利率和費用綜合計算,且要求資金成本需要折算為年化形式。這基本顛覆了絕大多數「現金貸」平台盈利的邏輯,就是高收益覆蓋高風險,並且以年化形式也會更直觀讓借款人認識到綜合成本到底有多高。同時,本條將受限於綜合息費上限的範圍擴大到了「各種費用」,很難再通過其他形式變相提高費用,諸如在出藉資金時捆綁銷售保險的變相收費模式都無法繼續。

    3) KYC: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這實際針對的就是目前「現金貸」平台誘導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從而使得借款人背負高額負債的行業現狀。

    4) 審慎經營: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監管也意識到目前很多「現金貸」平台所謂的大數據風控,以及超低的不良資產率的真實情況,因此特別提出了該點原則。

    5)不得暴力催收。這是監管一直反覆在強調的原則。

    6) 信息保護: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信息保護也是目前監管一直強調的內容,尤其對於「現金貸」平台,很多會將客戶的信息非法售賣給別的平台謀取利益謀,此次新規也將進一步規範現金貸平台獲取、分享和使用客戶授權使用的個人信用評價維度數據的行為。

    整頓「現金貸」的四大殺器

    我們認為,除了「息費合併計算融資成本」這一核武器外,這次的現金貸新規的殺傷力還體現在以下四大殺招:

    1.斷小貸

    a. 控牌照

  • 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甚至連已經批准籌建的,也暫停批准開業。

  • 對於批設部門不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這意味著即使是目前已經批准設立的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如果批設部門本身批設的職權有瑕疵,也可能會喪失該牌照。但目前批設部門需要符合國務院什麼樣的文件要求,尚不得而知。有關監管部門很可能會進一步出台統一的、高門檻的有互聯網企業經營資質的小貸公司標準。

  • b. 控資產

  • 要求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發放「現金貸」,並且明確其要防範「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

  • c. 控資金

  • 禁止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這意味著現在很多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交易所轉讓資產包以獲取資金的方式無以為繼,債權收益權轉讓模式也可能難以為繼。而且,從措辭來看,該禁止針對的是小貸公司本身,而非「現金貸」資產包。

  • 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這條影響不大,尤其是在P2P平台有了金額上限限制以後,小額貸款公司很難通過P2P平台實現其融資的目的。

  • 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併計算,合併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這一槓桿限制,實際上使得目前很多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通過場內資產證券化方式不斷釋放資本以開展業務的模式很可能無法維續了。

  • 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還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2. 堵銀行

  • 限定的主體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公司,這也是目前市場上「現金貸」平台主要對接的金融機構資金方。

  • 重申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遵守《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這意味著即使「現金貸」平台提供了信貸審查、風控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然要獨立履行該責任。雖然目前實踐中,一般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是會做二次審核,但也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本依賴於「現金貸」平台,這條規定意味著這類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調整自己的業務模式。

  • 「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助貸」業務模式項下,「助貸」平台向資金方提供擔保、兜底和增信基本是行業通行做法。這裡明確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此類無擔保資質機構提供的擔保或增信,很有可能會影響到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開展此類業務的動力或導致其尋求其他的風險共擔方式。但從目前的法規中,還沒有完全封死現金貸平台間接提供增信或兜底的可能。在未來,由融資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增信,再由現金貸平台提供增信的模式可能會是一種選擇。

  •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這條規定也是顛覆性的,改變了目前「現金貸」平台直接向借款人收取服務費等費用,而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取利息的行業做法。如果「現金貸」平台不得向借款人直接收取任何費用,而改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結算,所有息費都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取,則對於目前的業務模式是一個致命的挑戰,尤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否願意向借款人收取法律法規項下允許的最高資金成本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並且在涉及現金貸業務的貸款業務管理及風險控制系統上可能需要做出大的調整。

  •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 此外,雖然這個文件整體是針對「現金貸」的,但該章節內容很多地方的措辭跳出了「現金貸」,甚至用了「助貸」,這是否意味著以後所有「助貸」業務項下,銀行業金融機構都得按照這裡的原則來進行,這也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從立法意圖來看,我們傾向認為應該適用同一標準。

  • 3. 控P2P

    ? 從措辭上來看,針對P2P平台的監管並非僅是針對「現金貸」業務。

    ? 特彆強調了如下事項:

  • 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

  • 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行業內通行的預扣做法需要進行調整。

  • 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一些P2P平台的託管模式無法繼續了;P2P平台即使和一些第三方獲客平台合作也依然要履行其自己的相關責任。

  • 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

  • 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 4.重處罰

    ? 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甚至行政處罰。

    ? 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 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

  • 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 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 ? 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現金貸」的未來

    該現金貸新規雖然提出了一系列嚴苛的要求,但部分條款在執行層面仍存在一定的解釋空間,最終落地執行的情況如何,我們尚不得而知。尤其是在P2P整改尚未完成且任重道遠的情況下,就現金貸新規中涉及的受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的現金貸參與機構而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會採取什麼樣的監督策略以及落地監管口徑,執行力度如何,可能會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可以明確的是,對於想進入資本市場的「現金貸」平台,短期內,這絕對是一個利空,之前現金貸監管政策上的一些模糊地帶由於新規的澄清而更為明確,投資人應該會對「現金貸」平台未來的盈利前景和發展持有謹慎態度,估值模型也會相應調整。但從另一個維度來說,當市場上魚龍混雜的「現金貸」平台被清理掉一大片以後,真正有著風控能力和強大實力的平台反而可能就此脫穎而出,因為在中國龐大的市場支撐下,真實的借款需求依然存在,這反而可能成為一個「良幣驅逐劣幣」的契機。就讓我們繼續拭目以待贏者通吃的時代。

    系列文章

  • 視點一︱千呼萬喚始出來: 中國互聯網金融的"憲法"來了

  • 視點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和《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對互聯網金融P2P業務有何影響?

  • 視點三︱12月最新法規對於互聯網金融的影響

  • 視點四︱監管落地,網貸平台何去何從?

  • 視點五︱回歸本源 差異化監管 ——評《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 視點六丨監管突襲,網貸監管細則一篇通

  • 視點七丨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看這一篇就夠了

  • 視點八丨盤點網路借貸資金存管制度十大金點

  • 視點九丨靴子落地 — ICO的誕生與毀滅

  •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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