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方丈遺產糾紛」服從法律還是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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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民族宗教網|發布日期:2012-09-24]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利明其生前的私人財產,理應允許其親屬繼承。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本案所涉及的財產是該方丈的私人財產還是寺廟財產?這需要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裁判。據報載,去年住在雲南玉溪市某寺廟的方丈釋永修不幸遇害。案發後在整理其遺物時發現,釋永修存有400餘萬存款和20餘萬的債權單據。其女認為,她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依據國家法律,僧人具有普通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信仰宗教的僧人也是中國公民,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在沒有任何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僧人享受一般公民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根據繼承法,其子女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但該要求被寺廟拒絕。寺廟認為,僧人四大皆空,不應有個人財產,自然也就沒有遺產了。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財產屬於寺院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繼承。本案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十分重大的議題,即法律與宗教戒律的關係問題。傳統中國法律與宗教的關係對每個人來說,一生中最牽掛的,一是如何保護自己和親人的身體安全,以及被稱為「身外之物」的個人財產的安全;二是如何守護好自己的心靈,使自己心有所安。前一件事情是由法律來解決,而後一件事情在西方則往往要求助於宗教加以解決。在西方社會,法律和宗教交織在一起,貫穿於整個西方文明發展史,因此,討論法律問題自然離不開宗教。在政教合一的情形下,法律實際上是臣服於宗教的,如中世紀的寺院法,很大程度上不過是宗教的教規而已。中世紀後期,隨著宗教與世俗權威的逐漸分離,政教合一統治的合法性開始動搖,法律作為一種主要的社會治理模式逐漸取得了主導的地位。到1791年,美國憲法第一條的修正案確認了政教分離原則,從而清晰地界分了宗教和國家的界限,既維護了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又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其基本理念是認為宗教是與國家無關的、私人的精神自由,屬於個人信仰和思想自由的範疇。在政教分離的情形下,國家的治理主要通過世俗的機制進行,而法律便是這一機制的主要形式。當然,如下文所述,儘管宗教在政教分離後退出了對國家治理的直接影響,但其作為背景性的社會規範,仍然在制度上、思想上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行為。在我國,儒、釋、道統稱為「三教」。但其是否屬於真正意義上的宗教,學界一直存在爭議。主流觀點認為,儒學內容寬泛,包括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政治思想,也包括對大自然規律的認識和感知的哲學思想,還包括忠義、孝悌等修身做事的道德理念,因此不應簡單以宗教加以概括。因此,儒學不能被視為宗教,也不應把孔子變成神。至於道、佛是否屬於宗教,的確取決於宗教的概念如何定義,限於本文主題,對此不擬加以深入探討。總體而言,筆者傾向於認為,如果把宗教定義為以神為主體、以靈魂不滅為基礎、以到達彼岸世界為精神追求,則中國傳統上並沒有此種意義上的、土生土長的宗教。所以,在上世紀20年代蔡元培、王國維等人提出以「美育代宗教」的觀點,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結合中國自身的社會現實和社會思想資源提出的解決方案。他們認為,人類的三種基本精神活動,「智識、意志、情感」,可以分別對應於科學、道德教化與美育,因此也就未必需要宗教。正是因為中國傳統社會缺乏一種與法律交織在一起的宗教,我們的宗教沒有和法律混雜在一起,我們沒有一種政教合一的傳統。中國人歷來相信「天理昭昭」「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但是仍未形成與西方宗教相類似的觀念和信仰。宗教與法律規則衝突時怎麼辦宗教與法律都屬於社會的上層建築,並共同服務於特定社會的經濟基礎。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中考察了西方國家宗教對其法治傳統的影響,認為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會性,法律因宗教而獲得神聖性,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為機械僵化的教條,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我的理解,伯爾曼的觀點實際上是指,在西方社會中,宗教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讓法律具有了充分的正當性。因為,在早期西方社會,宗教戒律曾經是法律的基礎。同時,法律的存在,也讓宗教具有了規範性而不僅僅是抽象的道德教化。此外,宗教信仰的力量也確立了人們的一些基本的道德行為準則,一定程度上也彌補了單純靠法律的強制力來進行社會管理的不足。宗教和法律的相似性,還表現在他們都是特定社會的一種文化。宗教與法律一樣,也注重儀式。儀式在本質上是一種程序。而無論宗教信仰還是法律上的正義,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通過特定的程序來加以實現。在西方社會,法庭的神聖性受到了宗教儀式的影響。法官的袍服、法庭的布置、開庭前要求肅靜、嚴格的出場順序、誓言、致辭的形式、以及法庭上的各種儀式都旨在使正義的審判形式化、外在化。法諺雲,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要以看得見的形式伸張,而法庭的這種儀式安排,就是試圖使正義的形式能夠表現得更為充分。儀式性是宗教的固有特點,只要這些儀式和宗教活動不損害他人利益、不違反公共利益,法律就應當允許。在政教嚴格分離的社會,法律畢竟是世俗的,宗教則是一種個人的信仰。法律和宗教有各自的調整領域,並且任何宗教都不能夠違背世俗的法律,不能超越世俗的規則,宗教信仰也不能引導人們違背法律,這是全世界所普遍認可的。例如,西方許多國家規定宗教不能進入課堂,教育應當與宗教分離,這或許與許多宗教的規則是相衝突的,但宗教仍然要服從法律的規定。再如,法律規定實行一夫一妻,這可能與某個允許一夫多妻的宗教教義相衝突,但宗教的規定不得違背法律,否則,當事人仍然要受到法律追究。宗教只能在個人信仰自由的範圍之內活動,而不能去干涉國家的政治、外交、軍事、教育等領域。還應當看到,在政教分離的體制下,宗教本身通常並不包含強制性的法律制裁。若有些行為既違背宗教教義,又觸犯法律的規定,即便按照宗教的教義採取了補救措施,仍應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要像宗教一樣「被信仰」我國實行政教分離政策。依據現行《憲法》第36條的規定,公民享有宗教自由,但任何宗教活動都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所有宗教人士作為公民,都應依法享有法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回到前面這個案例,我們認為,既然該爭議涉及到財產問題,並且已經作為民事案件在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寺廟本身已經作為一方民事主體,而不是作為一種宗教團體來出現的。既然爭議雙方的爭議在於財產問題,那麼,法院應當依據國家法律作出裁判。某人自願出家之後,並不意味著其放棄了法律上的財產權,所謂「四大皆空」,只是佛教戒律對佛教徒心理狀態的一種要求。但「空」並不等於「無」,否則,如果將「空」等於「無」,也等於否定了寺廟的財產權。所以,筆者認為,僧人享有的財產權利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生前的私人財產,理應允許其親屬繼承。但問題的關鍵在於,本案所涉及的財產是否屬於該方丈的私人財產或者是寺廟財產。這是需要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裁判。伯爾曼從宗教的信仰出發,提出一個重要的命題,即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這句名言被法律人廣為傳頌,這或許是他研究宗教而得出的一個重要啟示。研究法律和宗教的關係,有助於樹立一種對人類社會普遍尊崇的基本規則的敬畏。很多普適性的規則,如禁止殺人、盜竊、作偽證、欺詐,契約應當履行,損害應當賠償等內容,在西方社會被通過宗教的形式固化為人們的道德信條,在我國也同樣有所體現。中國傳統社會雖然沒有宗教的傳統,但是我們歷來有「頭上三尺有神明」之說。敬畏之心是對世間事物心懷尊重的態度,以最起碼的道德底線規範自己,來守住自己的良心和靈魂,使自己不至於逾越道德底線。當下那些行兇作惡的歹徒、鮮廉寡恥和貪得無厭的腐敗分子、為追逐利益而製造危害他人生命健康食品的「奸商」,都在告訴我們:在一些人缺乏敬畏之心和道德底線的社會中,法律的應有作用也會受到限制。法律再好,也可能遭到踐踏。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既要用法律規範人們的行為,保護好人民的身體、生命和財產,同時也要加強價值觀的教育,勸導人們一心向善,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線。這樣,社會才能夠真正和諧。來源:新京報(編輯:張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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