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期間日本陸軍部隊組織與隸屬關係考略

二戰時期日本陸軍地面作戰部隊組織與隸屬關係的簡略表述是:總軍—方面軍—軍—師團等獨立單元—(師團屬步兵旅團、步兵聯隊)—大隊—中隊—小隊—分隊。本文擬就此做一詳細考察和分析

一、領率機關:總軍、方面軍、軍

七七事變後日本陸軍陸續組建5個總軍:1939年9月的中國派遣軍,1941年11月的南方軍,1942年10月原有關東軍升格為總軍,1945年4月執行「本土決戰」成立第1、第2兩個總軍。總軍轄若干方面軍司令部、直轄若干軍司令部,不直轄作戰部隊(1945年4月,日軍將華南戰場6個師團直屬中國派遣軍並調往華東沿海,但直至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發布投降昭書——以下簡稱8·15,這6個師團尚在調遣途中)。

自1937年8月組建華北方面軍始,先後有21個方面軍(包括與方面軍同級的華中派遣軍,原殖民地台灣軍、朝鮮軍在戰爭末期改編為第10、17方面軍),日本戰敗時有17個方面軍。方面軍司令部指揮至少1個軍司令部及若干直轄師團、獨立旅團等部隊。「8·15」時華北方面軍與新加坡第7方面軍指揮4個軍司令部,這是最多的情形,而北海道第5方面軍其屬下沒有軍級單位。

1937年8月中國駐屯軍改編為第1軍,先後組建49個軍(含上海派遣軍)以及若干駐屯軍、防衛軍、守備軍。日本戰敗時有41個軍及蒙疆駐屯軍、東京防衛軍(包括軍司令已亡的菲律賓第35軍、軍司令部覆滅司令已亡的沖繩第32軍)。軍司令部指揮至少一個師團以及若干獨立旅團等。指揮師團最多的情形是華南戰場第11軍,在1944年曾達9個師團。終戰時蒙疆駐屯軍與婆羅洲第37軍其屬下沒有師團。

作為由大本營直接指揮的獨立集群的方面軍、軍司令部是:北海道第5方面軍、索羅門群島第8方面軍、台灣與日本西南諸島第10方面軍、中太平洋第31軍,更小的獨立集群小笠原兵團只轄一個師團。

方面軍、軍司令部有固定編製,可以脫離所轄部隊調動,如1943年10月第2方面軍司令部從關東軍調澳北、1945年1月第6軍司令部從關東軍調杭州,指揮當地原有部隊。

二、師團

日本陸軍師團的歷史始於1886-1889年陸軍省次官桂太郎、參謀次長川上操六主持的兵制與軍備改革。1888年5月14日廢除帶有地方治安色彩的東京、仙台、名古屋、大阪、廣島、熊本六鎮台,即行組建第1-6師團。當年即已規定師團是遂行對外征戰的戰略單位,桂太郎曾稱「不能不認為後來可以進行大陸作戰的基礎是在這時奠定的」。1945年7月10日在中國東北組建最後一批8個師團總計173個師團,其中戰前有17個常設師團。122個師團派往本土(含附近島嶼)外作戰。師團、戰車師團作為主力作戰單位由日軍大本營在各戰場間調配使用。

師團(除戰車師團、高射師團、飛行師團外)是第一級有確定編製的基本作戰單位,為步兵、炮兵、騎兵(搜索)、工兵、輜重兵合成編製。筆者查證日軍並無通行的師團分類與稱謂,但有文[1]61之分類與說法「1944年1月在華25個師團,其中甲種師團第3、13、22、27、39、47、104、116師團,乙種師團第34、40、61、110師團,丙種師團第58、59、60、63、64、65、68、69、70師團,丁種師團第114、115、117、118師團」。本文參照[1]61分類法以兵員與隊屬炮兵作為作戰能力的基本評估,不同時期對師團的簡單分類是:

1、1937年9月30日前所有師團都是兩步兵旅團、四步兵聯隊、一炮兵聯隊,轄12個步兵大隊,也可依慣例區分為原野作戰型挽馬制與山地作戰型馱馬制,或常設師團與戰爭特設師團;

2、1937年9月30日,第26師團編成始有三聯隊師團,至1942年2月一類師團轄四聯隊一炮兵聯隊,二類師團為三聯隊一炮兵聯隊制,轄9個步兵大隊;

3、1942年2月,兩旅團制第58等師團編成,始有不設聯隊的師團,至1942年底增添第三類即兩旅團制師團,轄8個獨立步兵大隊;

4、1942年底,第13師團改三聯隊制不再有四聯隊制師團(1945年匆忙組建的師團中個別轄4個步兵聯隊,如駐朝鮮南部第150、160師團),至1943年3月一類師團為三聯隊一炮兵聯隊,三類師團為兩旅團一炮兵隊;

5、1943年3月第61師團編成,是未配屬炮兵聯隊、較弱三聯隊制師團,至1944年7月一類師團為三聯隊一炮兵聯隊,二類師團為三聯隊一炮兵隊,三類師團為兩旅團一炮兵隊;

6、1943年始6個師團改海洋編製,以師團屬特科部隊配置步兵聯隊、大隊;

7、1944年7月,第114師團編成至戰敗,增添四類師團即兩旅團制師團,有的不轄炮兵隊。

以上只是按計劃編製的分類,1945年關東軍及本土新組建師團不到位情況很多。駐海島師團可能有特殊編製,如千島群島第91師團轄兩旅團12個獨立步兵大隊一戰車聯隊三炮兵隊,擇捉島第89師團轄兩混成旅團12個獨立步兵大隊,拉包爾第17師團轄兩步兵聯隊兩混成聯隊。極少數師團配屬一個戰車聯隊。

常設師團的步兵大隊轄四步兵中隊,1937年執行步兵聯隊新編製設聯隊屬炮兵隊、步兵大隊轄三步兵中隊,以此區別,則一類師團又可細分為兩種。兵員最多的師團轄12個步兵大隊、48個步兵中隊可達2.6萬人,8個步兵大隊(獨立步兵大隊)、24個步兵中隊的師團兵員低至1.4萬人。

三、戰車師團、獨立戰車旅團

日本陸軍在中國關內的作戰對象具有較弱火力,而與美、英軍交戰的地理環境多為島嶼、山地,加之日本國力所限,戰爭期間日軍裝甲兵種始終未有機會發展,其兵員、裝備、戰略戰術運用等遠落後於美、英、蘇、德各國。裝甲部隊基本構成單元是戰車聯隊,合計46個戰車聯隊。除有直屬軍、方面軍的戰車聯隊外,戰爭期間組建4個戰車師團,每師團轄幾個戰車聯隊及機動步兵聯隊、機動炮兵聯隊等,組建9個獨立戰車旅團,每旅團轄兩個戰車聯隊等。1942年6月在關東軍組建機甲軍,轄兩個戰車師團,次年即撤銷。

四、獨立旅團等作戰單位

獨立混成旅團、獨立步兵旅團、海上機動旅團、騎兵旅團、獨立警備隊、獨立守備隊、國境守備隊、駐屯隊等與師團、戰車師團處於同一指揮層級但規模較小,均為獨立的戰術單位,編組此類部隊的任務目標各異,在使用上極少發生跨總軍的調動。更小的獨立作戰單元有獨立步兵聯隊、獨立混成聯隊、獨立戰車聯隊等。

1、1934年關東軍組建獨立混成第1、11旅團,1938年2月在華北組建獨立混成第2旅團始,遂形成定製,是兵員、火力僅次於師團、有固定編製的合成作戰單位。戰爭期間組建(含重組、另組)獨立混成第1-136旅團(內有12個缺號),101個獨立混成旅團投入亞太戰場。有24個獨立混成旅團先後擴編或改製為師團,6個獨立混成旅團撤銷番號。另有4個以地域命名的混成旅團:樺太混成旅團、仰光混成旅團、中國駐屯混成旅團、台灣混成旅團,後均改製為獨立混成旅團或擴編為師團。獨立混成旅團一般轄5個獨立步兵大隊(帛琉群島獨立混成第49旅團轄8個、仰光獨立混成第105旅團轄3個),旅團屬特種部隊包括炮兵、騎兵、工兵、輜重兵。有9個駐海島獨立混成旅團轄獨立混成聯隊、混成聯隊。

戰爭期間的第65、68旅團雖未冠以「獨立混成」,但與獨立混成旅團有相同編製與地位。

2、中國派遣軍的獨立步兵旅團與獨立警備隊。1944年始在中國派遣軍序列組建14個獨立步兵旅團與13個獨立警備隊。獨立步兵旅團轄4個獨立步兵大隊,一般沒有旅團屬炮兵。獨立警備隊轄6個獨立警備步兵大隊和1個作業隊。

當年中國陸軍總司令部的受降文書中獨立警備隊之英文代字為KS,很多中文資料記載在包頭繳械投降的日軍是21KS、24KS或轉稱第21、24獨立警備隊,實為蒙疆駐屯軍第4獨立警備隊下屬獨立警備步兵第21、24大隊之誤,日本陸軍根本沒有第21、24獨立警備隊番號[2]124-130

3、關東軍的獨立守備隊、國境守備隊、駐屯隊為有一定防守區域的非野戰單位。1909年日軍在中國東北佔領地編組獨立守備隊(1933年改稱第1獨立守備隊),關東軍相繼有第1-9獨立守備隊,每隊轄6個獨立守備步兵大隊和1個作業隊,隊長少將軍銜(關東軍之外亦有此編製,如第15獨立守備隊屬蘇門答臘第25軍,1943年改編為獨立混成第25旅團)。1938年3月始關東軍組建第1-15國境守備隊、琿春駐屯隊、富錦駐屯隊與阿爾山駐屯隊,隊長軍銜從中佐到中將,編製隨負責地域不同而不定,第13國境守備隊僅4個步兵中隊,琿春駐屯隊轄第87、88步兵聯隊及炮兵隊。上述部隊終戰時除第15國境守備隊外都擴編改製為師團、獨立混成旅團等野戰單位。

4、東京防衛軍的3個警備旅團,轄6個警備步兵大隊和1個作業隊,隊長少將軍銜。

5、1943年11月始組建海上機動第1-4旅團,轄幾個海上機動大隊及特科部隊。

6、七七事變前日本陸軍有騎兵第1-4旅團,但並非獨立單位而是分別隸屬於師團。騎兵旅團轄兩個騎兵聯隊一個騎炮兵聯隊等。戰爭期間騎兵旅團作為獨立單位投入戰場,騎兵第1、4旅團曾合組為騎兵集團隸屬駐蒙軍。「8·15」時僅有駐河南騎兵第4旅團,30多個騎兵聯隊的絕大多數配屬於師團擔任搜索。

附註1:1940年在本土組建6個獨立步兵群(日本軍語中団、集団對應Group,聯隊、戰隊對應Regiment,獨立歩兵団即IndependentInfantryGroup,若將獨立歩兵団譯為獨立步兵團則與已有之聯隊及中文名詞「團/Regiment」發生抵牾,當譯成獨立步兵群為妥),群長少將軍銜,每群轄3個步兵聯隊。獨立步兵群是非任務的過渡性編製,以後均用於組建師團。

附註2:1941年底前組建的三聯隊師團大多在師團之下設「歩兵団/InfantryGroup」,中文資料常譯為步兵團,依前說當譯為步兵群。步兵群是司令部機關,群長少將軍銜即師團的步兵指揮官。至「8·15」時步兵群司令部相繼撤銷或轉用,僅存新幾內亞第18軍所轄第20、41、51師團步兵群司令部。

附註3:1944年有8個野戰補充隊(隊長少將軍銜)派往中國關內,有的野戰補充隊直接參加過作戰行動,次年全部擴編改製為獨立混成旅團。

附註4:1944年組建的駐小笠原群島第109師團轄第1、2混成旅團,系由原父島守備隊改編。同年駐擇捉島、色丹島的獨立混成第43、69旅團改稱第3、4混成旅團合組為第89師團。

附註5:華北特別警備隊、關東軍第1-3特別警備隊、關東軍機動旅團是執行特殊任務單位,編製與一般作戰單位相異,如華北特別警備隊下屬稱特別警備大隊,員額遠低於步兵大隊。

五、臨時編組的混成旅團、支隊

從已有部隊抽調單位與人員臨時編組、任務完畢歸還建制的部隊稱混成旅團與支隊。

混成旅團的基幹多為師團屬步兵旅團,直接套用該步兵旅團番號。如1938年5月從關東軍抽調第2師團第3旅團部隊組成混成第3旅團投入徐州會戰,6月即歸建關東軍。

1939年11月由本土近衛師團抽調近衛步兵第1旅團並配屬特種部隊組成近衛混成旅團入列第21軍參加桂南會戰,1940年7月近衛師團本體登陸欽州灣,近衛混成旅團歸還建制。

支隊的基幹是步兵聯隊或幾個步兵大隊,番號以主官或地名命名。如重藤支隊由台灣守備旅團部隊組編參加淞滬會戰,1938年2月又以波田支隊名義參加武漢會戰,這是由大本營在不同隸屬部隊間的調動,戰役結束後返回台灣。還有大量在一個軍內組編的支隊,如1941年9月第2次長沙會戰第11軍組編了早淵、荒木、江藤、平野四個支隊,而1942年5月浙贛會戰第11軍又另組編了竹原、今井、平野、井手四個支隊,其人員均來源於第11軍轄部隊。

「8·15」後因熱河劃入中國戰區受降地,原駐熱河的關東軍第108師團主體撤至錦州,滯留熱河部隊組建承德支隊改為中國派遣軍建制,向中國戰區繳械投降[3]203-207

有些派往海島的支隊因受環境制約至終戰未歸還建制,第31軍屬下南洋第1支隊以第65旅團第122步兵聯隊為基幹編組,而第65旅團主體直屬第8方面軍遠在拉包爾。

六、集團(Group)、兵團(Forces)

集團、兵團為無定製的部隊,須就具體情形考察。

1、特殊作戰環境設置的領率機關:如1944年2月在塞班島組建第31軍,其全盛時期轄有特魯克集團、北馬里亞納集團、南馬里亞納集團、小笠原兵團、帛琉集團,均下轄師團、獨立混成旅團等。馬里亞納戰役後小笠原兵團與帛琉集團從第31軍序列解除、分別直屬大本營及南方軍,另三個集團撤銷。又如菲律賓第14方面軍按防守地域設置過振武、建武、尚武集團,集團指揮若干師團、獨立混成旅團,振武集團後正式編成第41軍。

2、相當於師團的騎兵集團由騎兵第1、4旅團合組。

3、相當於師團的第1挺進集團直屬第14方面軍,下轄兩個挺進(空降)聯隊一個滑翔步兵聯隊等。

4、相當于軍的東京灣兵團,隸屬本土第12方面軍,轄若干要塞、師團、獨立旅團等部隊。

5、察哈爾派遣兵團、駐蒙兵團———七七事變後關東軍組建察哈爾派遣兵團參與華北作戰,至年底所轄作戰部隊返回關東軍,察哈爾派遣兵團改為駐蒙兵團,轄第26師團、獨立混成第2旅團,1938年7月駐蒙兵團改編為蒙疆駐屯軍。

6、中國駐屯兵團由中國駐屯混成旅團改編,1938年6月擴編為第27師團。

7、從已有部隊抽調單位與人員臨時編組、任務完畢歸還建制的兵團:如1944年豫中作戰時的菊兵團由第63師團所屬部隊及其它部隊組建,兵力達10個大隊。

8、集團、兵團還用於部隊代號即「文字元」或「通稱號」,如華北方面軍稱甲集團、第11軍稱呂集團、第13師團稱鏡兵團(代號亦使用「某某部隊」,如第16師團稱中島部隊、其步兵第20聯隊稱大野部隊)。

七、炮兵(不含高射炮兵)

隊屬炮兵有師團炮兵聯隊、師團炮兵隊、聯隊與步兵大隊屬炮中隊等。

支援炮兵:戰爭前期日本陸軍有野戰重炮兵第1、2、5、6旅團投入中國關內戰場作戰。1940年後不再有炮兵旅團的編製,作為集群支援火力的炮兵以獨立炮兵聯隊、獨立炮兵大隊編組,編入軍或方面軍序列,在轄有較多炮兵單位時可能組建炮兵隊或炮兵司令部。

要塞炮兵:編組為要塞重炮兵聯隊、大隊,番號多冠以要塞名。

炮兵聯隊下屬是大隊或中隊,聯隊長軍銜多低於大佐,陸軍其他特科部隊編製與主官軍銜亦類似。「8·15」時日本陸軍在海外合計有71個師團屬炮兵聯隊、39個非師團屬炮兵聯隊。

八、非獨立的步兵旅團、步兵聯隊與步兵大隊

步兵聯隊轄3個步兵大隊,為全陸軍統一編號的基本單元,戰時約有484個步兵聯隊,有10餘個聯隊因戰敗覆沒而撤銷番號。1937年執行步兵聯隊新編製設聯隊屬炮兵隊,但步兵大隊所轄步兵中隊從4個縮減為3個,聯隊長大佐軍銜,末期亦有中佐軍銜。

步兵大隊轄3-4個步兵中隊及炮兵小隊、機槍中隊。

戰爭前期常設師團與特設師團的步兵旅團轄兩聯隊六步兵大隊,1942年這類步兵旅團都撤銷了。1942年2月陸續編組了24個新型師團,每師團轄兩步兵旅團四獨立步兵大隊,旅團長軍銜有降至大佐者。兩類步兵旅團僅員額就可相差兩倍。

獨立步兵大隊為全陸軍統一編號,主要用於組建三、四類師團、獨立混成旅團、獨立步兵旅團。轄3個步兵中隊及機槍中隊,後期有增加1個步兵中隊、炮兵小隊者。警備步兵大隊與獨立警備步兵大隊的兵員、火力更低於獨立步兵大隊。

陸軍步兵的大隊長軍銜中佐,後期降至少佐、大尉、中尉銜。駐上海第161師團步兵第102旅團長石田壽少將屬下四個獨立步兵大隊長都是大尉,安慶第131師團步兵第96旅團長海福三千雄少將屬下竟有三名中尉大隊長。

九、陸軍航空部隊

陸軍航空部隊組織關係有較多變動,七七事變前關東軍編製為:關東軍飛行集團———飛行聯隊———飛行中隊。七七事變後派往中國關內作戰部隊編製為:臨時航空兵團———飛行大隊———飛行中隊,1938年8月改為:航空兵團———飛行群———飛行大隊———飛行中隊(飛行群對應日文為飛行団,群長少將軍銜)。

1939年廢飛行聯隊改置飛行戰隊專事飛行任務,飛行戰隊按機種、任務編組,有飛機24-36架,戰隊長中佐或少佐。1939年9月中國關內編製形式為:第3飛行集團———飛行群———飛行戰隊。

1942年4月飛行集團改稱飛行師團、航空兵團改航空軍,編製形式成為:航空軍———飛行師團———飛行群———飛行戰隊———飛行中隊。

實行「本土決戰」時成立航空總軍,統轄本土及中國東北、朝鮮的第1、2、5、6航空軍,包括中國關內第13飛行師團的3個飛行群、9個飛行戰隊。另有駐新加坡第3航空軍,駐台灣與西南諸島第8飛行師團,菲律賓第14方面軍第4飛行師團。總計飛行師團13個、飛行戰隊約92個。

十、日本陸軍部隊組織特點簡析

日本陸軍部隊基本作戰單位的編製類型多,師團至少分為4等,還有規模次於師團的多種類型獨立作戰單位,這與其作戰地域廣大、作戰時間長、作戰任務各異有關。例如1945年4月芷江作戰期間第20軍在長沙編組第2獨立警備隊,5月老河口作戰期間第12軍在郾城、鄧縣編組第13、14獨立警備隊,都屬於戰場梯次配置。一個領率機關指揮的部隊亦是多層次、多類型,形成錯層、錯位模式,如華南戰場第6方面軍指揮第11、20軍,還直接指揮第132師團以及幾個獨立混成旅團、獨立步兵旅團。領率機關不駐同一地。例如中國派遣軍駐南京,下轄兩個方面軍司令部、直轄三個軍司令部均不在南京(注:第6軍司令部駐杭州,遠東戰役發起後調東北,因終戰中止在南京),同駐南京的是第13軍的第1獨立警備隊。華北方面軍駐北平,下屬軍司令部分駐太原、鄭州、濟南、張家口,同駐北平的是第3獨立警備隊。第1軍駐太原,同駐太原只有獨立步兵第10旅團。

較強的動員、編組能力。地面部隊從七七事變前的17個常設師團發展到終戰時的164個師團、4個戰車師團、96個獨立混成旅團、2個旅團、11個獨立步兵旅團、13個獨立警備隊、9個獨立戰車旅團、3個海上機動旅團、1個騎兵旅團、3個警備旅團。在海外戰場有110個師團、2個戰車師團、72個獨立混成旅團、2個旅團、11個獨立步兵旅團、13個獨立警備隊、2個獨立戰車旅團、2個海上機動旅團、1個騎兵旅團。

兵源的管理體制較完善[4]501-505。記錄了士兵的服役、受訓、年度點名、徵召(以上均在步兵第20聯隊)、退出現役、再徵召(東史郎時已32歲,編入獨立步兵大隊)各環節,且有陸軍省的相關命令、文件。

軍官養成教育系統保證新組建部隊有足夠的基幹人員,直到終戰時步兵大隊長均能由陸軍士官學校畢業生擔任[5]171

將級軍銜等級設置過少,以致軍司令與師團長同為中將,三分之一的方面軍司令也是中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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