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儲蓄業務常見問題的法律對策<馬嵩陽>
銀行辦理儲蓄業務常見問題的法律對策 馬嵩陽 儲蓄業務是金融機構的重要基礎業務之一。近幾年金融系統存款糾紛案件屢屢發生,狀告儲蓄機構賠償糾紛案屢見不鮮,由此,金融機構吃盡了苦頭。本文就如何規避銀行存款業務風險相關問題提幾點看法。 儲戶本人申請存單(折)掛失時銀行應哪注意兩大要件? 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31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37條規定,存款人辦理掛失手續時需要向儲蓄機構出示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存款資料,包括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據此,對個人儲蓄存單辦理掛失應當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掛失申請人須持本人身份證件,二是應當提供存款的有關情況。 首先,應當審查掛失申請人是否為其本人的身份證件,該身份證件是否真實,它和存款憑條所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至於辦理掛失應提交身份證件的範圍,應按照《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的要求進行審驗。 作為身份證件,應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真實性的特點,但是,目前不論是居民身份證還是戶口簿、軍人證,亦或是護照、居住證,均不完全具備以上特點。就以常用的居民身份證為例,居民身份證本應最具權威性,但由於防假措施不夠,易被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一般為10年或20年,照片往往與本人相貌存在一定或較大的差異,難以辨認;在辦理身份證的環節,因種種原因存在一人不僅有多張身份證,且有多個號碼的問題。再如戶口簿,因其沒有粘貼照片,無法與持證人核對;戶口簿沒有防偽措施,有些公安機關的專用印章模糊、易偽造。身份證件本身所存在的這些缺陷,使其難以起到有效的證明任用,這就給銀行識別真假身份證件及識別身份證件與持有者之間的關係造成很大的困難。為了防範由於識別身份證件所形成的風險,銀行可採取如下措施:一是提倡在開立存款帳戶時設定密碼,留下簽字、指紋、地址,在辦理掛失等業務時進行核對;二是要求存款人同時提多種身份證明,以相互印證。三是將身份證件複印由儲戶簽字後留存入檔銀行用作證明。四是銀行應當儘快與公安機關建立身份證明查詢系統。 其次,應當審查掛失申請人是否能夠提供存款的全部情況,所提供的內容與銀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存單遺失後,並不是所有的存款人均能非常完全地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各類、金額、帳號及住址,有的甚至連存單是誰的名義開立都回憶不起來。有的儲蓄操作人員因存款人提供掛失的要素不全,擔心日後發生糾紛由銀行承擔責任,不願辦理掛失手續。如果存單確屬掛失申請人所,因其提供掛失的要素不全拒絕辦理掛失,一旦存款被他人冒領,銀行可能會因此承擔賠償責任。這使得銀行處於兩難。我們認為《儲蓄管理條例》列舉存款時間、帳號等項目,僅是列舉說明所需提供的存款資料,為儲蓄機構查找存款人有關存款、辦理掛失止付提供的檢索,並不是要求一定提供所有的存款資料,所以,只要提供的存款資料能夠確定需要掛失止付的存款即可,並無必須地要求提供全部存款資料。法律要求提供存款情況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他人通過掛失冒領存款,在實行實名制之後,通過核對掛失申請人與存款人的身份證號即可判別掛失申請人是否為存款人本人,如果確認為是其本人,就應當予以辦理掛失。所以,前提還是身份證件必須真實。 代理掛失提前支取是否應有存款人的書面委託? 關於代理掛失提前支取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問題。《儲蓄管理條例》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中都沒有要求辦理代理提前支取掛失,必須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手續。但是從法律原理和防範風險的角度來看,辦理他人代理提前支取、掛失業務應要求代理人出具委託書。 代理掛失,代理提前支取代理人的權利來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只有存款人對代理人有明確的授權,代理人才有資格向儲蓄機構辦理掛失手續,儲蓄機構若為代理人辦理代理提前支取、掛失,必須首先審查代理人的提前支取或申請掛失資格,而這種資格的證明就是存款人對代理提前支取人或掛失人的授權委託書以及雙方的身份證件。為此,存款人對掛失人的授權委託書應有必要以某種書面形式存在,儲蓄機構才能進行審查。若僅是口頭委託,掛失人無法舉證其經過授權,儲蓄機構無法審查提前支取人、掛失人是否有授權。同時,存款人出具授權委託書,儲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授權委託書的字跡,與留存在銀行的筆跡作比較,有利於識別提前支取或掛失的真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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