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縣級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改革的若干思考

關於縣級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改革的若干思考 縣級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改革是紀檢監察史上的一次革命,對有效整合紀檢監察力量,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起到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和矛盾,如不認真加以解決,勢必影響改革成果的運用和發揮。通過分析我市此次改革實踐中出現的突出問題,作出如下思考。 一、存在的突出問題 1、紀工委、監察分局與所轄部門、鄉鎮的關係容易走向兩個極端。 紀工委、監察分局直屬縣(市、區)紀委、監察局領導,人事、待遇、考核與所轄部門、鄉鎮完全脫離,有利於對所轄部門、鄉鎮實施有效監督。但同時,與所轄部門、鄉鎮的關係容易走向兩個極端。一是所轄部門、鄉鎮認為紀工委、監察分局是上級紀委、監察局專門派來監督的,容易產生抵觸和防範情緒,在研究和實施「三重一大」等問題上不通知或設法阻止紀工委、監察分局參與,弱化了紀工委、監察分局的監督職能。二是紀工委、監察分局駐在基層辦公,在與所轄部門、鄉鎮長期相處中,又容易與所轄部門、鄉鎮形成新的利益關係,逐漸被「同化」,走向另一個錯誤極端。工作中不僅疏於監督,而且還會為所轄部門、鄉鎮應付上級紀委、監察局的督導檢查,成為遮醜護短的保護傘。 2、紀工委、監察分局管理及相關配套制度有待健全完善。 目前,全省縣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改革進展順利,大部分縣市區已完成改革,紀工委、監察分局的管理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亟待健全完善。一是紀工委、監察分局管理法規亟待出台。省以及各市對紀工委、監察分局的管理大都以文件形式指導,還沒有出台相關條例,各縣(市、區)即使有出台的也不統一,影響紀工委、監察分局的權威性和規範性。二是紀工委、監察分局的配套制度亟待完備和統一。對紀工委、監察分局的權力許可權、工作流程、工作紀律、述職考核等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各縣(市、區)對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工作職責、工作關係、幹部管理、後勤保障等雖然有了初步規定,但表述不一,不利於各縣(市、區)交流合作。三是紀工委、監察分局與縣(市、區)紀委、監察局的工作對接、交互有待商討規範。例如,工作彙報會多長時間召開一次,紀工委、監察分局與機關各科室的職能分工、交流協作如何規定等等。 3、紀工委、監察分局制約因素仍有存在,監督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 雖然,紀工委、監察分局在人事、工作、待遇、考核等方面脫離了對市直各單位、各鄉鎮的依附,但制約其監督職能發揮的因素仍有存在。一是機構設置上不理順。紀工委、監察分局的主要領導雖然也是正科級別,但其機構卻是副科級,相對於正科級機構的所轄部門、鄉鎮,相對於所轄部門、鄉鎮的正科級主要領導仍處於弱勢,不利於監督。二是紀工委、監察分局力量薄弱。每個鄉鎮紀工委、監察分局轄4至6個鄉鎮,每個市直紀工委、監察分局轄10個左右市直單位,所轄單位部門較多,但每個紀工委、監察分局僅有5名編製,在實際配備中還有缺編問題,監督辦案力量明顯不足,不能既及時又充分地了解掌握各單位決策制定和運行情況,監督起來吃力。三是紀工委、監察分局的權力、許可權沒有明文規定,監督工作缺少權威性和說服力。 二、對策與建議 1、科學處理紀工委、監察分局與所轄部門、鄉鎮的關係。 處理好紀工委、監察分局與所轄部門、鄉鎮的關係,是實現有效監督的基本條件。一要正確把握監督與參與的關係。紀工委、監察分局直屬縣(市、區)紀委、監察局領導,不再負責所轄部門、鄉鎮的業務分工,有利於集中精力加強監督,但同時也缺少了對所轄部門、鄉鎮有關情況的了解,工作起來盲區增多。因此,紀工委、監察分局對所轄部門、鄉鎮的工作不能大撒手,而要把監督任務分解到人,責任到人,按時列席所轄部門、鄉鎮的黨政有關會議,適度參與其重要工作和專項檢查,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二是正確把握監督與協助的關係。紀工委、監察分局實施監督的目的,與所轄部門、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切實加強所轄部門、鄉鎮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因此,紀工委、監察分局與所轄部門、鄉鎮要齊心協力抓好該部門、鄉鎮的反腐倡廉工作。紀工委、監察分局不僅要牢記監督職責,加強監督工作,而且要幫助協調所轄部門、鄉鎮搞好黨風廉政建設,所轄部門、鄉鎮要認真配合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工作,致力抓好本部門、本鄉鎮的黨風廉政建設。 2、建立紀工委、監察分局與所轄部門、鄉鎮的監督與協助機制。 監督和協助是紀工委、監察分局的兩個重要職責,缺一不可。建立健全監督與協助等一系列機制制度,事關有效加強監督,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一要明確紀工委、監察分局加強監督的權力。根據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紀工委、監察分局加強監督的配套制度。要落實知情權,建立紀工委、監察分局列席所轄部門、鄉鎮黨政有關會議、工作相互溝通和重大事項通報等制度。要落實參與權,通過參與所轄部門、鄉鎮重要工作和專項檢查等,履行對所轄部門、鄉鎮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檢查的職責。要落實建議權,對所轄部門、鄉鎮重大決策、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等提出建議。要落實查處權,按規定對所轄部門、鄉鎮幹部違紀行為直接查處。要落實報告權,對所轄部門、鄉鎮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情況直接向縣(市、區)紀委報告。要落實否決權,在涉及「三重一大」問題上,紀工委、監察分局要嚴格把關並可就反腐倡廉問題實施一票否決。二要明確紀工委、監察分局與所轄部門、鄉鎮各自的工作職責。對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進行合理劃分和規範,明確哪些工作應由所轄部門、鄉鎮完成,哪些工作應由紀工委、監察分局協助完成,哪些工作應當紀工委、監察分局單獨完成。三要建立協助所轄部門、鄉鎮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制度。重點建立《所轄部門、鄉鎮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所轄部門、鄉鎮黨風廉政建設聯席會議工作規則》、《所轄部門、鄉鎮黨政領導班子與紀工委、監察分局工作通報制度實施辦法》、《所轄部門、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工作實施辦法》等相關制度。通過以上制度規範協助工作。 3、創新紀工委、監察分局領導體制及工作機制。 目前,紀工委、監察分局編製較少,力量薄弱,其職能作用發揮受限,必須採取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加以解決。一是構建三級監督網路。要高度重視鄉鎮、村級紀檢力量的配備,充分發揮鄉鎮紀工委委員、農村紀檢員、監督員等作用,切實落實責任任務,把縣(市、區)、鄉鎮、村級監督力量整合起來,構建三級監督網路,確保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層層有人抓。二是創新工作方式方法。結合紀工委、監察分局出現的新問題新矛盾,加強理論探索和實踐創新,改進工作方式方法。例如,針對紀工委、監察分局人員少、力量薄弱的問題,建立紀工委、監察分局專項工作交流協作制度,實現異地辦案、交叉審理,以整合資源,減少阻力。三是建立巡視制度。縣(市、區)紀委、監察局要建立巡視制度,加強對基層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以及加強對紀工委、監察分局工作的督導。及時總結巡視工作的經驗,不斷創新巡視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集中巡視與經常性監督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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