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體罰致死慘劇中該反思什麼?
孩子學習成績不好,父母難免難過,看到孩子又抄作業,更是「恨鐵不成鋼」。於是,打一頓,讓孩子長長記性,這是很多中國家庭教育孩子的方法。懲罰的目的原本是改變孩子的不良習慣,然而前天晚上,就讀於下城區某小學四年級的女生小莉,卻因抄作業被父親過度體罰致窒息,後經醫院長達15小時的竭力搶救,還是永遠地離開了這個世界。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相關調查工作正在進行當中。(青年時報5月21日)
這樣的悲劇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了。2012年,在浙江樂清,因為家中的便痕,30歲的河南人張某對自己6歲的女兒小如拳腳相加,兩次將其頭部撞上地面,還喝令原地跑步數小時。6個小時的折磨後,小路再也沒有醒過來。事後,張某甚至無情地叫車把屍體棄置在山上。2008年,北京一位母親採取讓孩子做仰卧起坐的方式體罰孩子,造成孩子死亡。在接受庭審時,這位母親激動地說:「我不知道啥叫暴力,我只是經常訓她,偶爾才打過她。」
每次悲劇都那麼令人心痛。在每次悲劇發生後,都有很多反思,諸如不能再有「棍棒出孝子」的陳舊思想,要建立防止家庭暴力,保護未成年人的體系,可是,這還是沒有阻止悲劇再一次發生。對於眼下這起因抄作業被父親體罰致死事件,還有的輿論將其與讀書改變命運聯繫在一起,這當然可以視為一方面原因,但並不是實質所在,對於孩子抄作業,難道父母的教育方式只有拳頭相向嗎?
每起事件當然有其偶然性,當事父母也沒有料到體罰的嚴重後果,可問題在於,不管有無嚴重後果,體罰都是錯誤的。而我國父母體罰孩子的事之所以頻繁發生,除了傳統的「棍棒出孝子」思想外,更重要的原因在於父母把孩子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認為可以隨意處置,孩子的獨立人格不被尊重,孩子和父母之間的關係,不是平等的,而是依附。
很多時候,在父母教訓孩子、體罰孩子,周圍有人去勸阻時,父母會反駁,這是我的孩子,怎樣教育,關你屁事。還有一些時候,父母在談起孩子的未來時,會說道,我自己沒有出息,希望孩子有出息,完成我沒有完成的夢想。這都是把孩子作為自己私人財產,把自己意願強加給孩子的做法,但對這些做法,整個社會習以為常。
在公民社會,未成年孩子,是未成年的公民,其公民權利是和成人平等的。父母和孩子的關係,是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關係,也是成年公民和未成年公民的關係,父母不得侵犯未成年公民的權利,否則,不但會失去監護人的資格,還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這其實是制定未成年保護法律的基礎,我國也以這為基礎制定了未成年保護法,可是,整個社會還沒有形成尊重、保護未成年公民權益的意識,這是我國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孩子層出不窮的社會環境。
要切實保障未成年孩子的權益,在筆者看來,有必要立足未成年公民平等的權利,重新建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要把國家監護制度的建設提上議事日程,只有建立國家監護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改變父母對待孩子的態度,也才能讓整個社會真正關注未成年人權益。
國家監護制度是指,由國家承擔孩子的監護責任,孩子從一出生就享有政府提供的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求學保障,父母作為自然監護人,只是代國家履行監護責任,如果父母不能有效履行監護責任,國家可以根據父母的行為評估其監護資質,並剝奪監護資格,繼而由國家監護,在這種監護體系之下,父母對待孩子的觀念,社會的未成年意識,會發生根本轉變——孩子只是寄養在家庭中的未成年公民,父母的責任是教育、引導他們成為合格的社會公民。這才能讓孩子的人格得到尊重,也全面提高全社會的公民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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