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孩子,考慮過ta的感受嗎?
07-11
離婚案「搶孩子」頻發,究竟為了啥? 十幾歲的小丹(化名),眼神里有著與同齡人不符的成熟。2015年6月,她在母親的陪同下,來到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王四營法庭。為了緩解小丹的緊張情緒,宋學亮法官並沒有把她約在法庭,而是約在了沒有法袍、沒有法槌的辦公室里。宋學亮退去在法庭上的莊嚴,和小丹聊起了家常,看似漫無目的的交流,實際上,宋學亮是要從小丹的口中得到一些有效信息,並從中了解到小丹的真實意願。 小丹的父母在2001年結婚,2012年因雙方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小丹被判決由父親撫養。2015年,小丹的母親來到朝陽法院,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經宋學亮介紹,之前的法院之所以將小丹判給父親撫養,是因為當時的法庭發現,小丹的母親持有二級智力殘疾證明。然而,事實是,自打判決生效以後,小丹一直跟隨其母親居住,父親並沒有履行相應的撫養義務。但在法庭上,其父親仍舊據理力爭,想要繼續保持他對孩子的撫養權。 宋學亮在得到這些信息以後,進行了深入的調查了解。他走訪了小丹母親的鄰居,證實了小丹從2012年就一直與母親在一起生活的事實,母親每天接送小丹上學放學,盡心儘力撫養小丹。戳破了小丹父親在法庭上說「孩子一直跟我一起居住,兩年多以後,小孩兒想見媽媽,就去和媽媽住」的謊言。而對於父親提出「孩子媽媽有智力殘疾,不適宜照顧小孩兒」的質疑,法庭在當事人申請之後,委託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孩子母親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經鑒定:被鑒定人診斷為無精神病,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庭後,宋學亮又與小丹進行了交流,小丹非常強烈地表示繼續跟隨母親生活。最終,小丹的撫養權變更到由母親撫養,小丹和母親如願以償。 宋學亮介紹,對於離異家庭中年滿十周歲但卻尚未成年的子女來講,法律之所以賦予其選擇同父母一方進行生活的選擇權,一方面是因為這些孩子基本具備了辨識自己行為的能力,能夠對自己的選擇行為作出合理的判斷;另一方面是因為孩子作為撫養權的中心,對自己的生活狀況最為了解,也最有可能作出對自己成長最為有利的選擇。當然,這樣的選擇必須是完全自主的,且被選擇的一方滿足了相應的條件。 小丹的選擇無疑是正確的,後經法庭調查了解到,小丹的父親之所以要爭奪小丹的撫養權,是因為有著巨大的利益吸引??爭奪撫養權背後 多因利益糾葛 小丹父親當時正處在房屋拆遷分配的過程中,戶口下若有了小丹的名字,便能多分一匙羹。在北京這樣寸土寸金的地方,房產這樣「誘人的利益」,當然成了小丹父親爭奪撫養權重要的因素之一。 2015年,張某和李某爭奪4歲女兒撫養權的案子分配到宋學亮手中,在審理此案過程中,他發現作為母親的張某在孩子剛出生兩個月以後,就將女兒放在男方父母家裡撫養,雖然她在庭中提供了一些在網上購物平台中給孩子買東西的交易記錄截圖,也辯稱偶爾會對孩子進行探望,顯然,這些行為並不能體現出一個母親對年幼女兒真心實意的愛和濃烈的感情。在此情況的前提之下,要求將孩子的撫養權歸她,法官的職業敏感提醒著宋學亮,這樣的「爭奪」大多是有利所圖。 果不其然,經法庭調查,孩子涉及原有家庭的拆遷問題,當時孩子的名字在拆遷協議之中,按照拆遷協議規定,如果孩子是此處戶籍,名下應有45平方米的購房指標,加上女方也有的45平方米指標,如果孩子撫養權判給母親,那麼兩個人會有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最終,法院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更適合撫養她且有著感情基礎的孩子父親。 對於宋學亮來說,他每次遇到類似的案子,都會對孩子產生無比憐憫之情。宋學亮每年都會辦理50件左右的離婚案件,這些離婚案件中又有大概35件會涉及孩子的撫養權。工作近六年,近200個類似案件,讓宋學亮在辦理這些案件時,多了一些程式化的效率,更多了耐心和謹慎。他清楚地知道判決書的判項對於這些孩子意味著什麼,對於一個父親,對於一個母親,對於一個家庭意味著什麼。 宋學亮無奈地稱:「在這些案子中,你會看到世俗世界的光怪陸離,明白『人生如戲,全靠演技』,明白『為了錢,什麼都可以放棄』,明白『仇恨蒙蔽雙眼,只會傷及無辜』,明白『孩子是父母的玩具』。當然,也有很多感動,雙方拚命地想要爭取自己的孩子,盡己所能地去照顧孩子,向孩子示好,盡己所能地收集證據展示照顧好孩子的決心和能力,以至於讓法官左右為難,難以下判。然而,這一切都不足以掩蓋一個真相:這些孩子真的很可憐。」從孩子出發 為其健康成長 在這些離婚案件中,孩子既是婚變過程的見證者,同時也成為破裂婚姻的直接受害者。那麼,這些孩子正在經歷著什麼,究竟該怎麼做才能最大程度保護孩子不受傷害?對此,宋學亮提醒當事父母,不要將孩子當成私有財產來爭奪,即便婚姻無法存續,也應當最大程度呵護孩子不受到傷害。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當子女隨一方生活時,另一方具有探望的權利,撫養子女的一方具有輔助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當撫養子女一方存在不適合撫養子女的法定情形時,另一方可到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係。但「搶孩子」爭撫養權的行為並不可取。為了利益去爭奪孩子的行為很容易給子女身心造成二次傷害。有很多案例顯示,為避免孩子被搶,父母一方往往會將孩子與之前熟悉的生活環境隔離,把他們帶到陌生的地方去撫養,這些行為都會讓正在成長中的孩子失去安全感。 宋學亮認為,作為一名法官,《意見》是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法律依據,孩子的年齡、受教育狀態、被撫養狀態,父母的受教育程度、收入、生活水平、居住條件,長輩的撫養和照顧因素等,法律上規定了一系列衡量標準,而這些標準都會對判決結果造成重要的影響,這些因素的前後重要程度,法律沒有規定,而是賦予了法官綜合判斷的權力。至於怎樣去行使這種權力,在大部分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加上庭審查明內容和雙方舉證情況,通常會達到一個相對公正合理的結果。毫無疑問,法律規定是法官判斷最重要的依據。然而,法律機器遇到有血有肉的人、遇到強大的舉證能力和豐富的訴訟技巧,難免會有失誤。 「二孩時代」的到來,催生了很多類似的離婚案:如果是兩個孩子的父母離婚,應該怎麼去判決?按照以往的慣例,通常是把孩子分開,父母雙方一邊一個。但是,從一些案例看來,這樣看似公正的判決並不是真正從孩子的角度出發,宋學亮至今還能想到兩個小男孩兒不願分開的請求和淚水以及想要和媽媽生活的願望。審理這個案子的過程中,宋學亮分別約見了兩個孩子,兩個孩子紛紛表達了不想分開的強烈願望。 雖然通過舉證可以斷定父親的條件和能力更好,但其酗酒且有暴力傾向,最終宋學亮決定,不再按照一邊一個的慣例判處,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都判給了母親。幾天前,兩個孩子的母親帶著孩子來法庭找到宋學亮,告訴他孩子們現在過得都挺好。看到孩子們在無憂無慮成長,宋學亮感到無比欣慰。採訪過程中,他一再強調在爭奪撫養權案件中孩子的重要性。他認為,作為一名法官,如果能夠站在孩子的角度上,以法律賦予的孩子的代理人的身份,抱著「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一切」的目的,居中地去作出裁判,應該能夠找到最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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