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監護人」意識強一點孩子意外就會少一點

  不久前,梅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了一項民事索賠訴訟,案由是當地五名未成年的孩子,暑假期間到山塘去「野泳」,結果出了意外,兩名孩子溺水夭折。其中一名死者的家屬因索賠未果,把當地村委會、孩子就讀的中學和政府都告上法庭,要求判決各相關方共賠償孩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精神損失費51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父母未盡監護之責,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這起案件是一宗典型的「法不容情」判例,其實,從嚴格意義上,法律還應該追究當事人父母,未盡監護義務的「失職」之責。這些年來,隨著人們權益意識的覺醒,許多小孩出現人身意外之後,家人向造成意外環境的主管方面索賠的個案不少。毫無疑義,大凡孩子出現的人身意外,都是涉事家庭的悲劇。然而,這些悲劇的歸因和追究責任的前提,應當怎樣設置,卻往往都是眾說紛紜的,很多觀點認為,損失了孩子的家庭,是最應該得到同情的,從人道主義立場出發,給予這些家庭一定的補償,是「很道義」的做法。

  這樣的做法真的是「很道義」嗎?在大量的案例當中,我們發現,未成年人出現事故的原因,固然有涉事環境保障不足的因素,但是,很多的個案表明,小孩出現事故,往往都是因為孩子脫離了成年人的監護造成的。比如,孩子在過馬路時沒有成年人陪同,甚至讓孩子在交通繁忙的路段上玩耍;再比如,孩子們自行在沒有救護設施的水庫山塘上游泳。再就是,在大雨或者惡劣的環境下,孩子們在沒有保護的情況下外出等等。至於在人流繁雜的公共場合,家長與孩子走失或者失聯、單獨把孩子留在家裡車裡的個案,更是每每被媒體報道……

  我們的社會是在有青少年保護法的框架下運行的,在這個框架之下,未成年人與父母之間,除了倫理血緣關係,父母還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有沒有履行法律上的監護義務,往往就是看其有沒有給小孩以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事實上,在嚴格執行青少年保護法的地區和國家,父母未能執行監護義務的行為,本身就是重罪,並且,公益訴訟部門和組織,是可以直接通過司法體系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哪怕是家長在汽車上沒有設置小孩安全椅,也可能被課以罰款,甚至讓未成年人入座副駕駛座,也是一種罪過。當然,體罰小孩,不自覺地將孩子置於非人道的環境之下,都有可能吃官司。比較著名的一個故事是,在美國,有位中國移民的爺爺為自己的孫子「刮痧」治病,結果被當地人認為是「折磨」孩子,提起訴訟。當然,這個個案被認為是一種「文明的衝突」的典型個案。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當地人們對孩子的法律保護,到了如何精細的程度。

  確立父母對孩子的監護人的觀念,是社會進步的一個基礎。在中國傳統觀念中,總認為孩子是以家長或者家庭為從屬關係的「傳承財產」,然而,在有青少年保護法的框架之下,我們可以從立法的出發點看到,孩子們是社會的未來,並不是父母的附屬部分,父母對小孩承擔為社會「監護」其成長的義務,這種法律關係,應該是每一個家長都應該常常告誡自己的。當我們評選什麼「五好家庭」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家長們有沒有認真履行好監護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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