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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碾軋」案審判之始末 馬英豪走上不歸路

「二次碾軋」案審判之始末 馬英豪走上不歸路2007年01月06日08:39燕趙都市報 電子眼碾軋錄像回放

1、肇事車撞到被害人,並將其撞到對面車道上。

2、肇事車沒有停留繼續向前開。

3、肇事車停在路邊,其間,對面車道行駛的兩輛計程車繞開躺在路面上的被撞者。

4、肇事車掉頭到對面車道,駛向被撞者躺著的方向。

5、肇事車馬上就要再次碾到被撞者了。

6、肇事車第二次碾軋被撞者。

7、肇事車拖著被撞者停在綠化帶間隔處,被撞者掉下來。

8、肇事車繼續向前開了一小段後,停在自行車道邊上。

二次碾軋示意圖

本報記者 吳艷霞

新聞提示

2005年12月27日晚10時多,28歲的專職司機馬英豪開著本田車在石家莊青園街撞倒一行人後掉轉車頭,對倒在地上的傷者進行「二次碾軋」。整個過程前後不過一分鐘。傷者被隨後趕到的救護車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馬英豪被警方以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逮捕。石家莊市檢察院指控馬英豪犯故意殺人罪,起訴到石家莊市中級法院,石市中院一審判決馬英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馬英豪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2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英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月5日上午,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依照省高法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馬英豪執行了死刑。

此事發生後經本報率先披露、持續追蹤,震驚全省,一時成為坊間和法律界議論的焦點。在坊間引起廣泛關注的馬英豪案發生初始,本報就在第一時間給予披露,此後,又在看守所對話馬英豪,並於起訴、一審、二審各個法律程序中,密切注視此案進程,連續進行報道。

馬英豪,省城某單位28歲專職司機,2005年底那天晚上,在一次與朋友聚餐之後,他坐進了一輛黑色本田車駕駛室,命運由此發生急劇變化:他開車在石家莊市青園街撞了另一個正在過馬路的22歲青年武志身,並且,在路燈的照耀下,一起原本普通的交通事故,隨著馬英豪的車子掉頭,車輪再次碾過武志身而發生了性質上的突變。

公訴機關指控馬英豪犯故意殺人罪。

雖然在此後一年多的審理過程中,馬英豪始終沒有承認自己是故意去「二次碾軋」導致武志身死亡,但是,坊間和互聯網上卻對此眾說紛紜,其間,最普遍的一個說法是認為馬英豪代表了很多司機的一個心態:「撞傷人的多次賠償不如撞死人的一次賠償」,從而故意將人撞死。

經過司法機關一系列調查、取證,2007年1月5日,法院認為馬英豪故意殺人罪成立,這位28歲且並無前科劣跡的司機,在這一天走完了他生命中的最後一步。

在馬英豪被處死的這一刻,這個案件由於其特殊的社會意義,再次引發了人們的關注和反思。

本報綜合一年多的採訪、旁聽開庭,以積聚的大量資料,對馬英豪案進行了重新採訪和梳理。

1 事件回放: 街頭電子眼留下「二次碾軋」鐵證

時間:2005年12月27日22時40分左右

地點:石家莊市青園街市政協門口

當時,馬英豪和幾個朋友喝酒後,想去歌廳唱會兒歌,他們分駕兩輛車在青園街從北向南行駛。馬英豪剛剛喝了些啤酒,開著一輛冀AX3×××牌號的黑色本田轎車,車上還坐著他的朋友王力(化名)夫婦,後邊不遠,他們的另外幾個朋友開著一輛銀灰色凱悅車,一起往歌廳趕。

馬英豪開車從青園街由北向南行駛,速度不算慢,到石家莊市政協門口附近時,不意在逆行車道將武志身撞倒,武的身子由於撞擊飛到由南向北車道的中間位置,馬英豪則繼續南行約80米,在青園街與中山路交叉口的北側靠右處停車。稍微停頓後,馬英豪又駕駛該車掉頭返回,在右車道由南向北行駛,這時,在他車輛的前邊,出現了兩輛計程車,兩輛車都謹慎地從躺在地上的武志身身旁繞開去,很快,馬英豪的車開過來,車輪卻再次從被害人武志身的身上碾過去,又拖著武志身繼續往北行駛約30米,再次掉頭,馬英豪的車停在青園街西側非機動車道上,武志身則掉落在青園街西側的綠化帶花池旁邊。

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的監控錄像清晰地記錄下了事件發生的全過程。

但是,事情的關鍵還在於,這悲慘的一幕,究竟是巧合,還是馬英豪有意為之?這是一場交通肇事,還是一起故意殺人刑事案?

隨著案件的一步步深入偵查,那段時間內馬英豪身邊的人敘述以及目擊證人的指證,逐漸還原出了一個清晰的法律事實。

2 目擊證人: 我目睹了撞人全過程

王力(化名)是馬英豪的朋友,事發當時,他正坐在馬英豪副駕駛位置上。他後來多次在公安機關以及法庭上講述那不堪回首的一幕———

那天,他們喝完酒,馬英豪就開上了那輛本田,王力則坐在副駕駛,在去唱歌的路上,又接上王力的愛人,其愛人坐後邊。

他們從談南路左轉上青園街時,他記得,馬英豪的車速很快,約每小時七八十公里,他在一旁提醒著馬「慢點慢點」,突然就看見前面有一個人,他說了一聲「前面有人」,馬英豪點了一下剎車,但車沒有剎死,緊接著就撞上了那人,車又往前開了十幾米,玻璃撞壞了,什麼也看不到,車往前開了十幾米後靠青園街快車道的右側停了下來。

馬英豪問他,「撞了什麼?」

王力說,「撞人了。」

馬英豪說「回去看看那個人吧」。

這時,王力發現自己的手被劃破了,馬英豪開車門往後看了看,就在青園街上左轉掉頭沿青園街北行,這時候,王力一直看自己流血的手,車走著走著,聽到「咯噔」一聲響。

他一驚,「小豪你幹嘛呢,你碾人了你知道嗎?」

青園街上也沒有石頭,他感覺車下面有人,車在拖東西走。

馬英豪說「人在哪兒呢?」

這時,王力感覺到馬猶猶豫豫的,但還是接著往前開車把車頭掉了過來,開到了岔口。馬英豪下去看了看車下,人果然就在岔口那裡躺著呢,他把車調到便道上停到了那裡。

馬英豪傻了一樣地說:「怎麼辦呀?」

王力說,「你觸犯刑律了,這一下你把自己毀了。」

王力讓他趕快下車報警,還沒來得及報警,「110」就來了。

王力說,他很後悔也很內疚沒有拉住馬英豪的手剎,拉住手剎也就沒事了,「我的手都不聽使喚了,我是第一次遇到這事,很緊張。」

另一個目睹這個過程的是過路人孫強(化名)。當時,孫強正騎著電動車沿青園街西側便道往南去上班,走到市委門口南約100米左右時,突然聽到後面「砰」的一聲,他往回扭頭,正看見一個人被一輛黑色轎車撞了出去,那輛車前擋風玻璃凹進去酥了。孫強就停在那輛車左後方大約三四米處,繼續看著那輛車往前走,停到了距中山路約20米左右的柵欄處的自行車道上。這時後面又來了一輛灰褐色轎車,停在黑色轎車左邊與那輛黑色轎車並排有十幾秒鐘。

在這個時候,孫強撥通自己的手機報了警。

後來,就發生了讓他更瞠目結舌的事情:那輛黑色轎車左轉掉頭又往北開過來了,直開到躺在地上那個人的位置,居然碾了上去,他眼睜睜看著車的左輪胎從那人胳膊、胸部生生地碾過去,底盤把那個人帶著、拖著走,又轉到青園街西側的自行車道上,人掉到花池子那條南北線上,在兩個花池子之間,那輛車才停在自行車道上,不動了。

孫強看見那個被撞的人頭髮長長的,身體、臀部都變形了。這時候,他騎著電動自行車從青園街上掉頭返回去,又仔細看了一下,並記住了這輛車的車牌號———冀AX3×××。

孫強說,自從發現那輛車撞人後,他就始終盯著這輛車,青園街上路燈很亮,他看得清清楚楚。

這幕慘劇發生時,市政協的一個門衛和王力的妻子,也都目睹了部分過程。

面對事發現場,馬英豪對一個朋友說想讓他頂一下,因為本田車是那個朋友單位的,但「110」巡警聽見了馬英豪的話,說,「我見你從主駕駛位置上下來了,你還讓別人頂。」

3 馬英豪自述: 我不是故意的

據調查,馬英豪是一名專職司機,他沒有前科,也沒有什麼劣跡,從1999年開始上班,在單位里開小車,經常出差,未婚,家裡有父母、姐姐等親人,父母已經退休。

在公安機關和法庭上,馬英豪這樣描述這個改變他命運的過程。

他在公安機關訊問時說,那天聚會時,因為本田司機喝酒比較多,而他相對比較清醒,就開上了這輛本田,上了青園街由北向南行駛,聽到「嘭」的一聲,擋風玻璃碎了。

「我什麼也沒看著,我一下慌了,不知道撞了什麼東西,也不知道走多遠,剎車停在路邊。」

他說當時很害怕,心裡很亂,想回去看看發生了什麼,就掉頭回去了。那時候車玻璃碎了,前面看不清,他也是向左(西)看,因為來的時候感覺是在路西發生的情況,後來就感覺車碾著了什麼東西,不正常,然後趕緊踩剎車,並掉了頭,把車停到了路西的自行車道上,下車看見車後邊躺著一個人。後來就害怕得不知所措了,拿電話打了110,沒打通,110巡警也到了。

在法庭上,馬英豪也始終不承認自己是故意去第二次碾軋人,「我沒看到前邊有行人,聽見『嘭』的一聲,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就停車了,停在由北向南的右側,王力(坐副駕駛上)說可能撞人了,……我就開車掉頭想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突然感到車顛了一下,感到軋到什麼東西了,就又掉頭回來停到青園街的自行車道上,路挺窄的。我當時是感到軋到東西了,才想回頭看看,又掉了一次頭。」

2006年1月20日,本報記者曾經在看守所對話馬英豪,馬英豪表示了自己的悔恨、愧疚,但他不認為自己犯了重罪。

他說,「管不了別人怎麼想。當時我絕對不是……我想回去看看怎麼回事,因為我當時不知道(撞人的事),撞他的時候,我根本沒有剎車,我也不知道撞的是人。」

他告訴本報記者,在這事之前,他從來沒有想到過自己會觸犯法律,沒有想到過自己會跟看守所、監獄有關,開車這幾年也沒出現過事故。

但他也很懊喪地說,「如果別人出了這樣的事,我也不會相信他是無意造成的。現在證據對我很不利,有口難辯。」

他還後悔自己喝酒開車。

權威釋疑

馬英豪為什麼被判死刑

馬英豪案所帶來的,不僅僅是兩個家庭的悲劇,更有社會對良知和正常規則的反思。街頭巷尾和網民所痛恨的,也不僅僅是案件本身,更是對無良駕駛規則的譴責和對法律懲惡揚善的期盼。

那麼,「撞殘不如撞死」的說法是否站得住腳?馬英豪親屬所說的「輿論殺人」是否有理?馬英豪一直否認自己故意,為何卻又最終被判死刑?在馬英豪案塵埃落定之際,本報就讀者關心的一系列問題專訪了省法院新聞發言人。

記者:從全國熱炒的劉涌案到今天的馬英豪案,社會上都有一種說法,是輿論的炒作將這些人推向死地,請問,「輿論殺人」說法是否成立?

新聞發言人:這種說法不對。馬英豪案是「罪行法定」而非「輿論殺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這一點絕不會因為輿論的質疑而有絲毫改變。法院和法官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地作出判決。當然,輿論會給法官帶來一定壓力,但這是輿論監督有力量的表現,輿論不僅不會「影響」司法的獨立、反而能夠「凸顯」司法的獨立。

記者:馬英豪始終沒有承認他是故意進行「二次輾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據什麼最終判處他死刑?

新聞發言人: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定罪量刑;沒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定罪量刑。」根據現代刑事訴訟法律的原則,口供僅僅是證據的一種,只要證據確實充分,即使被告人未作有罪供述一樣可以定罪量刑。在馬案中,電子監控錄像、幾個目擊證人的證言以及偵察機關的實驗等等大量的證據,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可以定罪。

記者:在馬英豪案件中,除馬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難去知道當時他真實的內心活動,那麼,法院是依據哪些來判決他的「故意」行為,並確定他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

新聞發言人:兩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這一點極為審慎,反覆審查證據,聽取公訴人、辯護人意見,最後認定故意殺人罪,證據充分。

比如,對於馬英豪強調的當時「不知道撞的是人,調頭返回是看看撞的是什麼,因車前擋風玻璃破損看不見而碾軋了被害人,」這個理由,經查,馬英豪撞人後,坐在副駕駛位置的王力已告知其撞的是人,此時他已明知撞的是人,但馬英豪並未立即停車察看和採取搶救措施;同時,根據現場錄像資料證實,被害人躺在青園街北向兩條行車道的中間位置,在馬英豪駕車碾軋被害人之前,有兩輛同向行駛的計程車都發現了被害人而駕車繞行,馬英豪既然說駕車返回是去看撞到了什麼,那麼,理應對路面情況更加註意,而且,根據偵查實驗證實,在案發當時的情形條件下,馬英豪駕駛前擋風玻璃破損的轎車,能夠看到在其撞人路段躺在行車道上的被害人;當馬英豪調頭返回輾軋到被害人時,汽車有明顯顛簸,行車速度明顯降低,王力再次告知其軋了人,而馬英豪仍未立即停車察看,反而拖著被害人繼續行駛30米並再次調頭,將車停在路西的非機動車道上。

綜合上面這些情況,馬英豪身為有近4年駕齡的專職司機,明知所駕車輛撞人,不僅沒有停車察看、搶救被害人和保護現場,卻駕車調頭返回碾軋被害人,且在第一次被訊問時故意隱瞞調頭返回用車碾軋被害人的事實。所以,他為自己辯解的意見不能成立。

記者:我們知道馬英豪在出事第二天就到公安部門投案了,在審理中也提出有自首情節,要求減輕處罰。可是為什麼法院最後沒有採納這個意見呢?

新聞發言人:馬英豪投案後,沒有如實供述其故意碾軋被害人的事實,依照法律,他不構成自首。

記者:馬英豪案件雖然已經蓋棺定論,但是,我們仍然無法輕鬆,因為我們看到了兩個家庭的悲劇,請問,這起案件的判決給我們的社會帶來什麼樣的反思和影響?

新聞發言人:馬英豪案中,我們清楚地看到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升級為故意殺人案的過程,同時也再次證明「撞殘不如撞死」說法的荒謬。我國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7年。可此案中。被告人馬英豪再次碾壓致人死亡,他要承擔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責任。對於這種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而且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的刑事犯罪,必須依法予以懲處。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對自己生命的保護。漠視甚至傷害他人生命,自己也要付出慘重代價。

社會反響

律師說法 「撞殘不如撞死」很荒謬

本報約請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河北省律師協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侯鳳梅對馬英豪案件進行評論。

撞傷路人又碾軋致死的事件絕非個案,媒體最近接連報道好幾起肇事司機二次軋人致死的新聞,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在這種情況下,馬英豪一案的審判結果,有著重要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

首先,這一結果從法律的角度昭示,「撞殘不如撞死」的說法是荒謬的。從交通事故的實際處理來看,僅就民事賠償的問題,也不一定撞傷人的賠償數額比撞死人的賠償數額高,何況有時肇事者需要承擔的後果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要注意兩個界限,一個是普通交通事故與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一個是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我國《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7年;可如果把人撞傷後,再回過頭來把人碾死,性質就變成了故意殺人的刑事案件了,就有可能判處死刑。而且,不論哪種情況,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因肇事者承擔何種刑事責任而免除或減輕。

不過,從這類案件中,我認為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還存在需要完善之處。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計算交通肇事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與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比較,增加了一些體現「以人為本」精神的條款,也將死亡賠償標準由當地人均收入的10倍提高到了20倍。然而,通過司法實踐發現此規定存在不足,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中,如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主要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在受害人殘疾的情況下,肇事者主要承擔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康復費用等。也就是說,如果撞死人,最多賠償幾十萬元,還有商業保險可以彌補一部分;而如果把人撞殘疾,可能就是個「無底洞」,賠償數額達上百萬的情況都存在。由這個分析可以看出「撞死人賠一次,撞傷人賠一輩子」的說法並非空穴來風,這就是「撞傷不如撞死」的成本分析。這樣的案例警示我們,我國交通事故賠償體系還需健全完善。

從社會意義方面來說,隨著經濟的發展,機動車的人均佔有率不斷提高,人與車的和諧關係亟待形成,司機的道德水準亟待提高。目前,我國機動車數量佔世界的2%左右,而事故佔到了15%左右。越來越多的人擁有汽車,但基本的汽車禮儀、汽車文明還未形成。從文化層面看,尚未形成車與人和諧相處的文化,不文明駕車、人車對立的現象不斷發生,開鬥氣車、走霸王路者不在少數,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價值觀,尚沒有成為汽車文化的核心;從制度層面看,雖然不斷完善,但仍滯後於汽車的普及,車禍賠償中撞死與撞傷存在的不合理的「剪刀差」就是表現。從這個意義上說,「碾軋」事件不僅是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也應當引起對交通法律制度、司機道德底線的思考。馬英豪的案件結果給廣大司機的警示是珍惜他人的生命,也是珍惜自己的生命!

市民觀點

譴責無德司機

馬英豪案新聞發布會當天,記者又對此案進行隨機採訪。

在某單位開小車有20多年駕齡的王師傅說:我很關注馬英豪案,覺得判決也很公正,社會當然不能縱容這樣的行為,也聽說過「撞死了一次性給錢,撞殘的話終身養著」的說法。但出事後,要首先救人,能搶救搶救,絕不會再碾一下。我最近連續聽到全國有好幾起「二次碾軋」的事,我覺得是有些人特權意識太重,以為有錢就行,所以,這個判決在全國都會引起反響的。

更多的受訪者表示,「二次碾軋」違背人性,希望馬英豪案能夠給那些無良司機提個醒:「軋傷不如軋死」惡規則,只能給自己和家庭帶來更大的悲劇。也希望這起案件所引發的問題能夠引起一些單位和司機的重視,這樣的事件今後不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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