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

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對於《建國大綱》的疑問 胡 適

  我在《人權與約法》(《新月》二卷二號)里,曾說:

  中山先生的建國大綱雖沒有明說「約法」,但我們研究他民國十三年以前的言論,知道他決不會相信統治這樣一個大國可以不用一個根本大法的。  這句話,我說錯了。民國十三年的孫中山先生已不是十三年以前的中山了。他的《建國大綱》簡直是完全取消他以前所主張的「約法之治」了。  從丙午年(一九○六)的《革命方略》,到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的《中國革命史》,中山先生始終主張一個「約法時期」為過渡時期,要一個約法來「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  但民國十三年以後的中山先生完全取消這個主張了。試看他公布《建國大綱》的宣言說:  辛亥之役,汲汲於制定臨時約法,以為可以奠民國之基礎,而不知乃適得其反。論者見臨時約法施行之後,不能有益於民國,甚至並臨時約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無餘,則紛紛然議臨時約法之未善,且斤斤然從事於憲法之制定,以為藉此可以救臨時約法之窮。曾不知癥結所在,非由於臨時約法之未善,乃由於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於憲政。  他又說:    可知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臨時約法決不能發生效力。  他又說:  軍政時代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口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  這是中山先生取消「約法之治」的理由。所以他在《建國大綱》里,便不提起「約法」了。  《建國大綱》里,不但訓政時期沒有約法,直到憲政開始時期也還沒有憲法。如第二二條云:  憲法草案當本於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兩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於民眾,以各到時採擇施行。  憲法草案既須根據於訓政、憲政兩時期的成績,可見「憲政時期」還沒有憲法。但細看大綱的全文,二二條所謂「憲政時期」乃是「憲政開始時期」的省文。故下文二三條說:  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  這樣看來,我們須要等到全國有過半數省分的地方自治完全成立之後,才可以有憲法。  我們要研究,中山先生為什麼要這樣延遲憲政時期呢?簡單說來,中山先生對於一般民眾參政的能力,很有點懷疑。他在公布宣言里曾說:  不經訓政時代,則大多數人民久經束縛,雖驟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動之方式,非墨守其放棄責任之故習,即為人利用,陷於反革命而不自知。  他在建國方略里,說的更明白:  夫中國人民知識程度之不足,固無可隱諱者也。且加以數千年專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誠有比於美國之黑奴及外來人民知識尤為低下也。(第六章)  他又說:  我中國人民久處於專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訓政時期,以洗除其舊染之污,奚能享民國主人之權利?(第六章)  他又說:  是故民國之主人者(國民),實等於初生之嬰兒耳。革命黨者,即產此嬰兒之母也。既產之矣,則當保養之,教育之,方盡革命之責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訓政時期者,為保養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後還之政也。(第六章)  綜合上文的幾段話,我們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張訓政,只是因為他根本不信任中國人民參政的能力。所以他要一個訓政時期來培養人民的自治能力,以一縣為單位,從縣自治入手。  這種議論,出於主張「知難行易」的中山先生之筆下,實在使我們詫異。中山先生不曾說嗎?  其始則不知而行之。其繼則行之而後知之。其終則因已知而更進於行。(建國方略第五章)  他又說過:  夫維新變法,國之大事也,多有不能前知者,必待行之成之而後乃能知之。  參政的能力也是這樣的。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種教育。人民初參政的時期,錯誤總不能免的,但我們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夠便不許他們參政。人民參政並不須多大的專門知識,他們需要的是參政的經驗。民治主義的根本觀念是承認普通民眾的常識是根本可信任的。「三個臭皮匠,賽過一個諸葛亮。」這便是民權主義的根據。治國是大事業,專門的問題需要專門的學識。但人民的參政不是專門的問題,並不需要專門的知識。所患的只是怕民眾不肯出來參政,故民治國家的大問題總是怎樣引導民眾出來參政。只要他們肯出來參政,一回生,二回便熟了;一回上當,二回便學乖了。故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訓練。這便是「行之則愈知之」;這便是「越行越知,越知越行」。  中山先生自己不曾說嗎?  袁世凱之流必以為中國人民知識程度如此,必不能共和。曲學之士亦曰非專制不可也。  嗚呼,牛也尚能教之耕,馬也尚能教之乘,而況於人乎?今使有見幼童將欲入塾讀書者,而語其父兄曰「此童子不識字,不可使之入塾讀書也」,於理通乎?惟其不識字,故須急於讀書也。……故中國今日之當共和,猶幼童之當入塾讀書也。(第六章)  憲政之治正是惟一的「入塾讀書」。唯其不曾入塾讀書,故急須入塾讀書也。  中山先生說:  然入塾必要有良師益友以教之。而中國人民今日初進共和之治,亦當有先知先覺之革命政府以教之。此訓政之時期所以為專制入共和之過渡所必要也。  我們姑且讓一步,姑且承認共和是要訓練的。但我們要問,憲法與訓練有什麼不能相容之點?為什麼訓政時期不可以有憲法?為什麼憲法之下不能訓政?  在我們淺學的人看起來,憲法之下正可以做訓導人民的工作;而沒有憲法或約法,則訓政只是專制,決不能訓練人民走上民主的路。  「憲法」是什麼東西?  柏來士(Biyce)在他的不朽名著《美洲民主國》里說:「一個國家的憲法只是那些規定此國家的政體並規定其政府對人民及人民對政府的各種權利義務的規律或法令。」(頁三五)  麥金托虛爵士(Sir James McIntosh)也說,「凡規定一國高級官吏的最重要職權及人民的最根本的權利的基本法律,——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便是一國的憲法。」(見於他的Law of Nature and of Nations)(頁六五)  中山先生也曾主張頒布約法「以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這便是一種憲法了。  我們實在不懂這樣一部約法或憲法何以不能和訓政同時存在。我們須要明白,憲法的大功用不但在於規定人民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規定政府各機關的許可權。立一個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機關不得逾越他們的法定許可權,使他們不得侵犯人民的權利,——這才是民主政治的訓練。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訓練,政府也需要訓練。人民需要「入塾讀書」,然而蔣介石先生,馮玉祥先生,以至於許多長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夢見共和政體是什麼樣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讀書」罷?  人民需要的訓練是憲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與黨部諸公需要的訓練是憲法之下的法治生活。「先知先覺」的政府諸公必須自己先用憲法來訓練自己,裁製自己,然後可以希望訓練國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則口口聲聲說「訓政」,而自己所行所為皆不足為訓,小民雖愚,豈易欺哉?他們只看見袞袞諸公的時時打架,時時出洋下野而已;他們只看見袞袞諸公的任意侵害人權而已;他們只看見宣傳部「打倒某某」「擁護某某」而已;他們只看見反日會的站籠而已。以此訓政,別說六年,六十年有何益哉?  故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錯誤在於誤認憲法不能與訓政同時並立。他這一點根本成見使他不能明白民國十幾年來的政治歷史。他以為臨時約法的失敗是「由於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於憲政」。這是歷史的事實嗎?民國元年以來,何嘗有「入於憲政」的時期?自從二年以來,哪一年不是在軍政的時期?臨時約法何嘗行過?天壇憲法草案以至於曹錕時代的憲法,又何嘗實行過?十幾年中,人民選舉國會與省議會,共總行過幾次?故民國十幾年的政治失敗,不是驟行憲政之過,乃是始終不曾實行憲政之過,不是不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徑行憲政,乃是始終不曾脫離擾亂時期之過也。  當日袁世凱之流,固不足論;我們現在又到了全國統一的時期了,我們看看歷史的教訓,還是不敢信任人民而不肯實行憲政呢?還是認定人民與政府都應該早早「入塾讀書」,早早制定憲法或約法,用憲政來訓練人民和政府自己呢?  中山先生說得好:    中國今日之當共和,猶幼童之當入塾讀書也。  我們套他的話,也可以說:    中國今日之當行憲政,猶幼童之當入塾讀書也。  我們不信無憲法可以訓政;無憲法的訓政只是專制。我們深信只有實行憲政的政府才配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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