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密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護網

當前,我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處於多發態勢,每一次見諸報端的熱點案件都會引發公眾的憤慨、痛惜和反思。防治性侵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既需要事後懲罰,更需要事前預防。國內一些地方根據此類犯罪重發率高、熟人作案多、孩子缺乏識別保護能力等特點,積極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性保護立體防護體系,以期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潛在的性侵害。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就是公開性侵犯個人信息,防止有涉性侵害前科劣跡人員進入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行業。

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個人信息,符合兒童權益最大化原則。從全球來看,一些國家已實行相關公開制度。如美國的「梅根法案」規定,將正式建檔的性犯罪案件資料放到網上以供讀取,性侵犯假釋或刑滿出獄後,必須向警方登記住所,並公布給社區知悉。我國也早有公開犯罪分子相關信息的做法,除刑法規定的服刑完畢者前科報告義務外,各地法院均推行了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的有關內容供公眾查閱。可以說,公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是在裁判文書公開基礎上的升級版,既可將犯罪人員置於社區監管之下,提升兒童及其家長的識別防範能力,也能增加犯罪人員的附加犯罪成本,警示其他潛在危險人員,降低再犯可能。

限制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從業,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的受侵害風險。並非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通過刑罰改過自新,特別是很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有比較畸形的性心理,難以控制性衝動,再次犯罪比例相對較高。鑒於未成年人識別和防範能力較弱,實施必要的職業隔離、接觸隔離非常必要。如韓國實行「電子監督制度」,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滿釋放人員佩戴「腳環」,禁止刑滿釋放強姦犯進入兒童保護區域。我國香港地區推出「性罪行定罪記錄查核」機制,求職者與僱主均可查詢對方有無性罪記錄。我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根據需要可以禁止犯罪者從事特定行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可以說,司法實踐中禁止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工作於法有據,可以切斷犯罪嫌疑人接近未成年人的途徑,有助於整個社會兒童保護意識的提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破解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熟人作案率高的問題。

當然,這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範與懲戒機制也難免遭受一定質疑。公開個人信息是否侵犯隱私?設立從業禁令是否合理合法?有人認為,這些舉措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犯罪人員重新融入社會。筆者以為,爭議的背後其實是如何在罪犯合法權利與社會公共安全尤其是兒童利益中進行取捨、尋求平衡。儘管上述兩項創新性舉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性侵未成年人罪犯重歸社會,甚至有可能對他們將來的生活以及家人造成一定困擾,但兒童利益優先毫無疑問必須是社會的首要價值取向。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表述了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合法權益固然應當受到保護和尊重,但法律上已經創設了前科報告制度、從業禁止制度、信息查詢及公開制度,可以據此認為犯罪信息不屬於犯罪人員隱私權範疇,而是納入需要被監管和合理使用的公共信息範疇。我們絕不能只片面強調犯罪人員的隱私,而忽視兒童的利益和安全,在兒童最大利益面前,犯罪人員的隱私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越是有爭議和質疑,越是預示著制度還有改進空間。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個人信息、限制從業的嘗試,畢竟是部分地區對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有益探索。眼下的當務之急是如何有效地防範此類犯罪的發生,既能約束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員,又讓未成年人遠離暗藏在身邊的威脅。

為了規範相關做法,並在實施時避免法律層級過低的尷尬,有必要在國家層面總結各地經驗,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時加入相關內容,規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的情形和例外條件、公開期限、公開內容、公開途徑、公開程序,提高分級分類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完善司法部門和相關行業的信息共享、查詢通報機制,建立檔案登記的資料庫,所有招聘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工作人員的機構,在錄用人員時都應查詢、了解應聘人員的情況。如此一來,信息公開和從業禁令才能更好地發揮威懾性侵未成年人罪犯、遏制有前科者繼續犯罪的作用,使得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形成「自上而下」的立法、司法保護網。

(作者:虞潯,系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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