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監管層擬發布史上最嚴股票質押回購指引(附解讀及規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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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萬得和財新等新聞媒體披露看,有業內人士透露,證券業協會在10月中下旬召開了關於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會議,會上傳達了監管部門的相關監管精神,並且表示近期將出台《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指引》,該指引的總體精神是對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控規模、嚴用途、去通道」。
此根據次會議的內容,股票質押式回購的規則將大幅度的修改,將對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將帶來非常重大的影響。這意味著,證監會在嚴格規範資管業務後,又開始著力整頓券商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未來或將出台 「史上最嚴」股票質押式回購指引,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降槓桿的要求。
會議的主要內容及法詢金融解讀如下(注意,該指引最終是否會出台以及是否修訂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本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一、停止小額類股票質押業務,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起點提升至500萬元。
目前券商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起點一般都低於該數額,有的幾萬元即可參與。小額類融資業務停止後,券商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融資規模將受到較大的影響。
二、限制融資人,金融機構和類金額機構、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
現在的規定僅是要求證券公司應當明確融入方准入條件,包括融入方資產狀況、負債狀況、信用記錄、訴訟情況等,建立盡職調查制度,但並沒有對融資人的主體類型作出明確限制。此次監管層在會議上強調資金融入方為參與實體的企業與個人,這一規定使得券商減少了不少客戶,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的規定在限制了資管產品創新空間的同時,也意味著雙定向模式被禁止。
進一步限制資管產品的融資槓桿,此前已經限制了資管產品的結構化槓桿,這裡直接禁止了資管計劃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方式加槓桿。
三、資金用途限制不得用於股票二級市場、不得用於新股申購。
在實際操作中,資金流向審查很難實際控制,比如銀行的股票質押融資實際也不允許流向二級市場,但實際操作中企業的融資行為只要初始資金流向不是二級市場很難界定。寶能系就有通過銀行的股票質押進行融資,所得資金再進行萬科股票投資的嫌疑,但很難就此指出其違規,因為資金流向控制相對並不方便。
四、債券和基金不得作為回購交易標的。根據上交所2013年5月24日公布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股票質押回購的標的證券包括了「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經上交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此次明確債券和基金不得作為回購標的證券。
五、初始交易折算率不得超過60%。
現有的規定是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證券種類、是否為相關指數成分股、板塊等因素,確定標的證券質押率的上限。
六、全市場質押比例(集中度)超過50%不得再融資。
集中度要求的增加,導致券商和銀行的標準看齊導致競爭力下降,還會對在途合約造成影響。
現在的規定:【集中度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標的證券集中度管理機制,並設置相關風險控制指標,包括但不限於單一標的證券對應的待購回初始交易金額占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單一標的證券佔總股本的比例等。
【單一規模控制】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單一融入方累計最大融資餘額等風險控制目標。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
七、單只證券的質押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30%。
現有的規定為當單一標的證券已質押數量佔總股本超過50%時,證券公司應當審慎評估質押該標的證券的風險,並沒有硬性要求不得超過50%。
八、自有資金出資的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其總規模不得超過凈資本的一倍。
根據證券業協會2015年3月16日公布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規定,券商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融出餘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200%,具體比例由券商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由200%降到100%,這將大幅壓縮券商的業務規模上限。
根據上交所2013年5月24日公布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股票質押式回購中的融出方包括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照適用。
九、資管產品出資的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按照產品規模的5%計提風險準備。計提高風險準備後,將導致資管產品用於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綜合收益將大幅降低。
十、資管產品出資的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單票融資額不超產品規模30%,不超過發行總量的30%。這意味著1個產品最少對應4隻股票,對於資管產品中股票設置提出了更加嚴格的限制,壓縮了加槓桿的空間。
此次會議還就客戶適當性管理、信用調查工作、違約風險處置等工作進行了分析。《指引》將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執行。
另外,在嚴控場內股票質押業務的同時,有業內人士透露,協會曾電話通知的方式要求券商停止新增場外質押業務。
從會議內容上來看,此次監管層的主要目還是降槓桿,清理整頓市場上質押比例過高等問題。在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上,銀行也佔有不少市場份額,和銀行相比,券商在利率上處於劣勢,但在標的證券准入、折算率、效率方面有很大的優勢,這也是券商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快速發展的原因。但若指引最終出台,基本上將券商股票質押的受理條件壓縮至與銀行同等水平,券商的競爭力也將大幅削弱。
附件:券商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未解押餘額前15名
各券商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餘額
(統計區間:1991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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