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思想縱橫)
07-11
李平《 人民日報 》( 2010年11月10日 07 版)任何事物都是歷史的、具體的,都有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這是客觀規律,也是基本常識。然而,在公民言論出版自由問題上,有的人卻有意無意地違背了這一規律和常識,斷言「言論出版自由是與生俱來的權利」,指責「中國缺乏言論出版自由」。這些觀點和看法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不符合中國現實,更不利於在實踐中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言論出版自由的提出和發展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其基本內涵和實現形式也處於不斷發展變化中。比如,1789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中的「公民」指的只是男性白種人,婦女和有色人種被排除在外,其言論出版自由乃至投票權等自然都無從談起。美國自立國之初就存在種族歧視問題。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美國的黑人等有色人種不要說享有言論出版自由,就連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也無法得到保障。20世紀60年代,美國著名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還在為反對種族歧視、爭取平等權利而奔走吶喊。直到今天,種族歧視仍是美國社會的一大頑疾。由此可以看出,言論出版自由在一些國家也不是「天賦」的,而是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並且還要經歷更長的發展過程。眾所周知,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中國人民任人宰割和欺侮,備受壓迫和剝削,公民的生命財產權尚且無法保障,遑論言論出版自由。新中國成立後,建立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公民的各項權利包括言論出版自由權利才有了制度基礎,並日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我國憲法中有關於保障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明確規定,而且從未動搖和改變過。隨著中國人民建設美好幸福生活的進程不斷向前推進,我國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程度也不斷得到提升。目前,我國已經加入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內的25項國際人權公約,承諾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2009年,我國政府發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進一步強調要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利。在實踐中,政府對濫用、限制和破壞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違法行為,始終堅持依法處理。只要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就不能不承認我國在保障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方面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所取得的巨大進步。當然,由於歷史傳統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原因,我國在保障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方面還須繼續努力。當前,我國實際教育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總體上還不高,如何在保障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權利的同時,引導公民正確行使而不是濫用這一權利,是一個重要課題。發展中的問題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用發展的辦法來解決。保障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從來就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我國政府保障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態度是一貫的、堅定不移的。然而,我國這樣一個有13億人口的發展中大國,情況千差萬別,問題十分複雜。這就決定了我們做任何事情都必須從國情出發、從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否則,就會欲速則不達,甚至事與願違。因此,在保障公民言論出版自由問題上也應當立足國情、立足實際,而不能脫離國情、脫離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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