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旭解析四中全會:什麼是「審判中心主義」?

  《川報觀察》特約作者 韓旭

  編者按

  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發布。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度改革」。什麼是「以審判為中心」?它對刑事訴訟結構調整,以及完善公檢法現行關係有何意義?《川報觀察》客戶端邀請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韓旭為您解讀。

  「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被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任務之一。為此,全會公報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度改革」。以審判為中心,也可以稱作「審判中心主義」,就是在訴訟全過程各環節,更加凸顯審判的中心地位,強調審判對定紛止爭的重要功能,這是由審判權作為裁判權的性質所決定。

  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

  正如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而法官則是帝國的王侯。」在刑事訴訟中,一個案件雖然經過了偵查、起訴,但作出的決定僅具有程序推進的意義,並非權威的終局性結論,只有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一系列的審判活動,所作的裁判才具有權威性和終局性。因此,「以審判為中心」的提出,是建立在執政黨對訴訟規律和法治規律理性認識和準確把握的基礎上,對於推進新一輪的司法改革、樹立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審判中心主義,是指在刑事訴訟各階段之間的關係問題上,將刑事審判階段作為整個刑事訴訟的中心,偵查、起訴等審判前程序則被視為審判程序開啟的準備階段;只有在審判階段,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維護,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才能得到最終的、權威的確定。

  然而,「以審判為中心」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確立和貫徹,刑事訴訟活動長期以來奉行以偵查為中心的「偵查中心主義」和以案卷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義」,審判走過場、庭審流於形式的問題比較突出,審判成了對偵查卷宗的確認程序,大量的偵查違法行為無法通過審判得到監督和糾正,「審判的苦果結在偵查的病枝上」,導致發生冤假錯案。

  偵查本來是服務於審判的活動,與審判存在俯仰關係,但在訴訟階段論那裡,儘管偵查終結意味著案件可能要向下一個階段輸送,但偵查更像是一個具有自洽性的程序,它已經把「飯」(案件)「煮熟」,送「飯」上去是檢察院的事,對於偵查機關煮好的「飯」,法院還能不吃?

  ——————《人民法院報》

  「以審判為中心」,一方面要求以一審程序為中心,注重發揮一審程序在解決事實問題和排除非法證據上的功能;另一方面強調以庭審為中心,要求訴訟各方有證舉在法庭、有理辯在法庭、法官心證形成在法庭,防止庭前、庭外因素的介入和干預,以此推動直接言詞、審判公開原則的落實,實現「看得見的正義」,真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度改革」必將帶來刑事訴訟結構的調整以及公檢法三機關現行關係的變化,可以說是我國刑事司法的一場革命。

  (作者系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 研究員、法學博士)

  編輯:地平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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