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現代化】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社會治理體制創新

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4.02.03  *  基金項目:本文系四川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地方社會治理髮展報告」階段性成果。  作者:姜曉萍,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博導;四川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社會發展與社會風險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成都610065  [摘要]解析社會治理體制創新與國家治理體系的內在邏輯,明確社會治理體制創新在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功能定位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本文提煉了國家治理視閾下社會治理體制的價值目標,診斷出目前我國社會治理中存在「維穩」訴求大於「維權」訴求,導致社會治理的價值理性迷失;黨政包攬替代多元協同,導致社會治理新格局難以形成;風險控制重於社會建設,導致社會治理的路徑依賴本末倒置;「即興式」舉措多於制度規範,導致社會治理體制的法治保障不足等誤區。從完善社會政策體系、構建公民權利保障體系、優化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強化社會組織培育體系、建立社會行為規範體系、創新社區治理體系、鞏固公共安全體系、健全社會風險預警與應對機制八個方面提出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施策略。  [關鍵詞]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D0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863(2014)02-0024-05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創新社會治理體製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提出了「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的目標要求,這就要求我們深刻領會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功能定位,堅守新時期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價值目標,診斷目前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面臨的現實困境,探尋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戰略的實施策略。  一、明確社會治理體制創新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功能定位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1]這表明國家治理體系在形式上體現為一系列規範體制機制的國家制度,內容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建六個方面,重點在於政治體制、行政體制、經濟體制、社會體制、文化體制的完善,實質是運用公共權力調整社會關係,協調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實現政治、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國家治理能力,就是運用上述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的水平和績效,因為「治理能力反映的是國家治理行為的水平和質量,是對國家治理模式穩定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直觀度量」。[2]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既包括國家制度體系的現代化也包括制度執行能力的現代化,國家制度體系的現代化能夠保障制度文明的先進性,堅定製度自信;制度執行能力的現代化能夠保障制度文明的有效性,堅定道路自信。「二者是同一政治過程中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有了良好的國家治理體系,才能提高國家的治理能力;反之,只有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發揮國家治理體系的效能。」[3]  社會治理是以實現和維護群眾權利為核心,發揮多元治理主體的作用,針對國家治理中的社會問題,完善社會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推動社會有序和諧發展的過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把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概括為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四個方面,具有很強的戰略指導性和問題針對性,為我們深刻理解社會治理體制創新在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功能定位提供了導航作用。  首先,診斷社會問題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前提。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相比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比人民群眾期待,相比當今世界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相比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我們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方面還有許多不足,有許多亟待改進的地方」。[4]這些不足和亟待改進的地方,究其根源,部分在於我們在國家治理制度設計和制度執行中缺乏對現實社會問題的準確研判,尤其缺乏根據公共需求構建國家治理體系的問題意識。我國目前正處於傳統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轉型,集權管制型政體向分權開放型政體轉型,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轉型這一特殊時期,在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軌、社會發展方式轉變、政府治理模式轉型的進程中,必然面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社會公平問題凸顯,社會矛盾加劇、社會衝突高發等現實難題,能否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工業化、城市化與環境保護,基本民生建設與公共安全,公共需求增長與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公共權力膨脹與公民權利萎縮等社會問題,既是構建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也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前提。  其次,加強社會建設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黨的十八大報告把社會治理創新的表述修改為「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又提出「緊緊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化社會體制改革」,高度強調社會建設在社會治理體制創新中的基礎作用,從而改變了原有的以社會控制和社會穩定為主要訴求的社會管理體制。社會建設,既包括發展社會事業,即收入分配製度、就業與社會保障、公共教育、公共衛生、公共文化、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務,也包括社會組織的培育、社會行為規範和社會責任的培育和養成。這些既是社會治理的核心內容,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  再次,促進社會協同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從國家管理到國家治理,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治理主體由單中心向多中心轉變,治理手段由剛性管制向柔性服務轉變,治理空間由平面化向網路化轉變,治理目的由工具化向價值化轉變。其基本特徵:一是實現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公共權力運作流程不再總是單一的和自上而下的,而是互動式、多向度的。政府由凌駕於市民社會之上的管制者,又重新回到市民社會之中成為服務者。二是主體趨於多元化。政府必須與各種社會組織一起形成協作網路,在共同分擔社會責任的基礎上形成多元協同治理機制,共享公共資源,參與公共治理,並使各方共同受益。故「全球治理委員會」認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種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採取行動的持續的過程。」[5]三是以合作與協商為治理方式。要實現社會治理,必須建立一個以相互依存為基礎的、以協作為特徵的、縱橫協調的、多元統一的現代化社會治理結構。促進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等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由此可以看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就是要實現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協同共治,在加快經濟轉型中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在社會體制創新中構建黨的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民參與、法治保障的治理格局。  二、堅守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價值目標  社會治理體制既包括社會治理過程中的治理主體、治理範圍、治理方式、治理績效,也包括社會治理體制的本質內涵、價值訴求和基本原則,理應是兼顧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制度系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不僅對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主要任務作了具體部署,也讓我們領悟到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核心價值訴求。  民主法治。民主是社會主義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根本內容,法治是實現民主治理的根本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權與專制,而沒有法治的民主,則容易走向混亂和無序」。[6]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十八大報告提出了構建黨的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民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格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把「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作為實現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任務。主張樹立公民權利本位、政府義務本位的治理理念,一切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根本,變「為民做主」為「讓民做主」最終走向「由民自主」,依法維護公民的社會福利權,依法保障公民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公平正義。社會治理也是社會資源的調整和配置過程,必然面臨各種利益集團的不同利益訴求,只有構建公平正義的社會利益分配機制和公共資源共享機制,才能有效協調各種社會關係,化解社會矛盾,讓發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保障普通公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過程,構建起點公平、機會公平、結果公平的社會治理體制  包容活力。社會治理的目的絕非通過社會管控抑制人的創新性和創造力,限制人的自由選擇和發展,恰恰是要通過制度設計激發社會活力,「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7]尤其是在當前社會階層分化、社會關係複雜、利益訴求多元的條件下,社會治理既要確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堅守社會主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確保主流道德價值不受侵害,也要鼓勵社會包容,尊重訴求差異、理解多樣化和個性化需求。「特別是要保障憲法確認的個人自由,承認合法合理的個性化追求,讓公民和社會組織充滿生機活力,使社會保持動態平衡穩定狀態」。[8]  安定有序。社會治理的宗旨是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但社會的穩定並不是完全沒有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而是能在共同遵循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將社會衝突控制在有限範圍內,社會矛盾在既有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下可以獲得較快解決。這首先需要社會具備積極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一種關心公共事務,並願意致力於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設,以營造適宜人生存與發展條件的政治理念、倫理追求和人生哲學」。[9]其次需要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依法辦事,共同遵守社會行為規範,維護社會秩序。再次需要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降低社會交易費用,形成誠信友愛、合作治理的良好社會文化環境。  三、診斷社會治理體制創新面臨的現實誤區  美國公共治理專家理德·C ·博克斯認為:「如果說19世紀至20世紀之交的改革家們倡導建立最大限度的中央控制和高效率的組織結構的話,那麼21世紀的改革家們則將今天的創新視為是一個創建以公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結構的復興實驗過程。」[10]這表明人類進入21世紀以來,創新的重心已由追求政府管理的高績效轉向社會治理結構的變革,公共治理中的政府權力本位開始轉向公民權利本位。我國從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明確了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內容。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加強社會創新管理的意見》,對社會管理創新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重點領域和重點任務等作了戰略部署。各級地方政府積極響應中央號召開展地方社會管理創新實踐,在構建社會管理新格局、社會組織培育規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基層社區協同治理等領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和行動上的偏差,如果不能及時糾錯,必將制約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的轉變。  一是「維穩」訴求大於「維權」訴求,導致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價值理性迷失。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實質是以實現和維護群眾權利為目標,通過賦予和實現群眾表達利益的權利、維護利益的權利、實現利益的權利,推動個人發展和社會有序和諧發展。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把「維穩」作為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核心價值訴求,過度強調政府在「維穩」中的社會風險控制責任,推行「社會穩定一票否決制」,驅使各級官員把社會治理中的主要精力和資源都用於群體性衝突事件的管、控、防,對群眾的各種維權行為高度敏感,嚴防死守,甚至出現以剝奪或限制公民權為代價維穩的現象,其結果反而是促使「民怨」演變為「民憤」,群眾的抗爭由意識轉向行動,越維穩越不穩。  二是黨政包攬替代多元參與,導致社會治理的協同格局難以形成。隨著社會治理由單一中心向多中心的轉變,社會治理的主體不僅是黨和政府,還要依託各類社會力量的協同和公民參與。然而,理論上的共識在現實推進中遇到了「全能政府」慣性的障礙,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習慣於對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採取自上而下任務下達與政治動員的剛性工作方式,對社會事務大包大攬,忽略了各種社會組織和公眾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力作用,甚至把社會治理片面理解為「對社會的管制」或「管理社會組織」,主張對社會組織的防控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將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視為社會治理的對象而不是合作的夥伴,漠視社會公眾對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公共需求,習慣「愛你沒商量」式的「為民作主」。其結果不僅會導致多元主體協同的社會治理新格局難以形成,同時也會因缺乏社會協同和公民參與而影響社會認同,演變成黨政內部的卡拉OK自娛自樂,缺乏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社會基礎。  三是風險控制重於民生建設,導致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路徑依賴本末倒置。如果把社會風險控制的功能視為「滅火」的話,那麼從保障和改善民生入手,完善社會建設,提升社會福利水平,增強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就是讓老百姓「不上火」。很顯然,「不上火」是本,屬於積極的社會治理,「滅火」是「末」,屬於消極的社會治理。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還是把社會治理的主要精力放在社會衝突與糾紛化解,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管理,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管理,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等方面,仍然沒有突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狹隘範疇。其實,誘發社會風險的深層次原因是社會建設嚴重滯後和公共服務供給不足引發的收入分配結構不合理、貧富分化嚴重、社會不公平感等社會「負能量」。因此,只有把民生建設作為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基本,通過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構築保障國民生存和發展的基線,形成全體國民共建共享的利益分享機制,才有可能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四是「即興式」舉措多於制度規範,導致社會治理體制的法治保障不足。目前全國各地的社會治理創新探索「即興式」舉措多,亮點不少,但由於多數屬於「碎片化」的局部試驗,缺乏從戰略的高度進行系統制度設計,往往出現「人走政亡」,後勁不足,可持續性不夠的情況。  法治是衡量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標準之一。社會關係的調整與社會利益的表達,都必須嚴格遵循法定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然而在「維穩就是講政治」和「穩定壓倒一切」的高壓態勢下,一方面部分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的依法維權的意識不強,當出現權利受損和利益表達受挫時,不是尋求制度化的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實現維權,而是通過違法上訪、聚眾鬧事等非理性方式擴大社會影響,倒逼政府滿足其要求。其結果不僅不能解決矛盾,反而會導致矛盾激化、秩序受損,出現糾紛解決中的社會失范。另一方面部分執法人員和幹部運行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應對社會衝突的能力不夠。在協調社會關係、分配社會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時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甚至出現「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等嚴重違法行為,導致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社會不公平感和相對被剝奪感加劇,衍生出社會泄憤和社會抗爭等「負能量」,加劇社會矛盾和社會風險。  四、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關鍵,是構建新型社會治理體系,促進社會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實際上,所有創新活動都有賴於制度創新的積澱和持續激勵,並以制度化的方式持續發揮著自己的作用。要避免我國社會治理創新的「運動式宿命」,保障可持續性,也取決於社會治理的制度激勵與保障。  一是要完善社會政策體系。社會政策是公共權力機關在社會領域所頒布和施行的一系列法令、政策規章和規定,旨在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協調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關係,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的安全和高效運行。社會政策是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法治保障,也是影響社會質量的制度基礎。首先,要建立社會政策的公共需求調查機制,重大社會政策出台前應開展廣泛的公共需求調查、社會聽證、專家決策諮詢,讓社會政策的利益相關者有充分表達利益訴求的機會,以確保社會政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其次,要建立社會政策的信息公開與溝通機制,防止社會政策的突然實施對利益相關方帶來的負面衝擊,通過政策的解讀和溝通爭取民眾的理解和支持,提升社會政策的公信力。再次,要建立社會政策的績效評估機制,對社會政策的實施績效進行評估,以便及時對政策實施中的問題進行修正,提升社會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是要構建公民權利保障體系。公民的權利保障體系主要是指實現公民權利的法定程序保障和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制度。公民的法定權利如果缺乏實現權利的正義程序和權利受損時的救濟程序,就很難使應然權利變成實然權利。首先,要建立公民權利實現的程序保障制度,如在城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流轉、企業改制、環境污染、工資標準、移民安置等涉及公民切實利益的領域,要明確公民究竟有哪些權利,實現這些權利的程序是什麼。政府在執法中必須尊重這些權利,嚴格按程序執法,尤其要防止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濫用自由裁量權,犧牲或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其次,要暢通公民的維權渠道,健全權利救濟機制。通過出台行政程序法、修改行政訴訟法,嚴格執行國家賠償法等,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司法監督,暢通公民維權的司法救濟渠道,引導和鼓勵公民更多地選擇法律維權。同時也要加快改革信訪制度和行政複議制度,提升行政救濟執法質量。再次,要提升公民的合法維權能力,變公民「無序化」的維權為「合法化」的維權。  三是要優化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是指以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生存與發展需求為目標,向社會成員提供就業、社會保障、基礎教育、公共衛生、公共文化、環境安全等基本公共品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旨在根據公共需求優化配置公共資源,最大限度地解決民生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是公民權中社會權利的實現。首先,要提升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法治化水平,加快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財政等方面的專項立法,規範政府公共服務供給過程,控制公共服務領域的自由裁量權,防止權力尋租。其次,創新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構建多元主體協同供給機制。打破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府壟斷,適度引進市場化和社會化的運作方式,逐步形成政府主導,多元主體協同互動的公共服務治理格局。再次,要大力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有機銜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衡化。其四,加快公共財政體制改革,構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財政保障機制。其五,落實「基本公共服務國家標準」,建立質量控制與績效評估體系。  四是要加強社會組織培育和監管。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反映利益訴求、擴大公眾參與、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是構建社會治理新格局的重要力量。首先要優化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環境。針對目前社會組織「雙重負責制」導致入門難的問題,探索建立「備案登記、法人登記、公益法人登記」的三級登記註冊制度,實施分類管理。其次構建社會組織的聯動監管機制。政府負責探索對社會組織的審批與監管互動機制,制定社會組織評估辦法和標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獨立評估。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對社會組織的監督責任,嘗試引入社會組織的財務審計制度,建立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報告制度(ISO26000:社會責任國際標準,) 逐步建立起一個行政監管、財務審計和社會監督相互協調的監督管理體系。再次要創新社會組織發展的激勵機制。制定激勵社會資本支持社會組織發展的財稅政策,建立社會組織發展基金,鼓勵企業等加大對社會組織的資金支持。健全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機制,使民間組織在幫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獲得發展平台。建設社會組織孵化平台,增加社會組織的社會影響力。  五是要建立社會行為規範體系。社會行為規範是人類為了社會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系列社會活動的準則,以調整人們各個方面的社會行為,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首先要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嚴防自由裁量權濫用對公民權的侵害。其次要培養公民的社會責任意識,弘揚崇尚法律、依法辦事的法治精神,倡導積極向上、理性平和的社會心態,構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社會公平正義為核心、道德規範和誠信體系為基礎、公民權利保障為重點的社會行為規範體系。  六是創新社區治理體系。社區作為社會治理的單元細胞,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尤其是隨著新型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信息化的推進,構建新型社區治理模式已成為刻不容緩的現實需求。首先要以社區公共需求為基本導向,創新社區公共服務,基本形成群眾訴求表達——群眾利益保障——群眾權利實現——群眾需要滿足的良性循環,實現基層社會治理由行政工作向社會工作的轉變,推進社區認同走向社會認同。其次要構建社區協同治理機制,保障在黨的領導下,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通過多元主體的參與協同,共同締造,開發社會潛力、激發居民動力、形成社區活力。再次要創新社區網格化治理機制。推動社區網格化由風險防控的單一功能走向多功能、立體化、聯動式的社區綜合服務載體,實現機構整合、人員整合、信息整合、流程整合,拓展了社區服務的內容,延伸了社區治理覆蓋面,提升了社區治理的績效。  七是鞏固公共安全體系。公共安全體系指維護社會公眾安全生產、生活的一系制度安排。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程安全、交通安全和社會治安等。隨著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後基本溫飽問題的解決和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公民的公共安全需求已日益增長,已成為排名靠前的公共服務需求之一。首先要改革公共安全監管體制。提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形成全過程追蹤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其次要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再次要健全災害管理體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密防範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八是健全社會風險預警和應對體系。社會風險預警與應對體系是指防範和應對社會風險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轉型期也是社會矛盾激化,社會衝突加劇、社會風險高發期。首先要構建多樣化的社會矛盾化解調處機制,健全行政複議制度,改革信訪制度,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協同發力的「大調解」系統,加強源頭治理。其次要健全社會風險的預警與評估機制。在總結地方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科學運用風險管理的工具和方法,採用數據挖掘技術和試驗模擬技術等,研發中國社會風險評估指標體系,構建符合國情的社會風險評估體系,提升社會風險的識別能力和預警能力。再次,建立網路輿情和社會心態監測系統,把握輿情和社會心態演變機理,及時化解社會焦慮,變負能量為正能量。逐步形成關口前移,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無縫隙社會風險預警和應對體系。  [參考文獻]  [References]  [1][4]習近平.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上來[EB/OL].新華網,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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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example, maintaining stability appeal is stronger than maintain legal rights appeal, which causes the value reasoning loss; party and government take care of everything and there lacks multiple cooperation, which causes the difficulty of social governance new situation; there is more risk control than social construction, which puts the cart before the horse in terms of social governance; some measures are like campaigns and there lacks legal guarantees, which influences the legality of social governance. This article has proposed the implementation strategies from eight aspects including perfecting social policy system, constructing citizen rights guarantee system, optimizing basic public service system, improving social organization incubation, setting up social behavior norm system, innovating community governance system and strengthening public security system.  [Key words]state governance, soci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Author]Jiang Xiaoping is Dean and Professor at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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