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雖是個人權利只顧自身法則不允
離婚雖是個人權利只顧自身法則不允
(2014-06-29)稿件來源:法制日報案苑
婚姻關係是人類社會自家庭產生以來最為重要的社會關係之一,然而,近年來我國婚姻關係的穩定性卻遇到前所未有的變化。據民政部發布公報顯示,2013年我國登記結婚1346.9萬對,同比增長1.8%;辦理離婚手續350萬對,同比增長12.8%;自2004年以來,我國離婚率已連續10年遞增。 離婚率的不斷攀升,一方面體現出人們的權利意識、自由婚姻觀念逐步覺醒,在開放寬鬆的社會環境中勇於追求屬於個人的幸福生活。另一方面,離婚率的不斷攀升也帶來諸多社會問題,尤其是對子女心理和社會和諧產生不利影響。同樣,離婚雖然是個人私事,但是依然受到道德約束和法律規範,應當遵循道德,依法而行。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由此可以看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實質條件。本期案例中,法院的判決無不體現了這一離婚的基本原則。在法院審理的陳立起訴要求與其妻子李月離婚的案件中,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兩人感情確實破裂,法官覺得他們雙方都對婚姻有過錯,生孩子之前兩人的感情還是很好的,只因孩子產下是女孩不是男孩就引發態度大變實屬不該,希望他們可以好好溝通,重新構築美好家庭,因此法官判決他們不準離婚。 此外,我國婚姻法為了保護軍人和婦女的特殊權利,分別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些規定都屬於強制性法律規定,當事人須嚴格遵守。總之,離婚將對一個家庭產生本質性影響,不論男方還是女方都需深思熟慮,不能僅考慮一己之利,不顧家庭其他成員,作出於情於理於法都不適宜的決定。(胡勇)
丈夫癱瘓妻子訴離被駁
□本報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樊名剛 丈夫受傷癱瘓在床,妻子此時卻提出離婚,法院審理後從法律層面駁回了這起離婚案件的訴訟請求,這在當地引起不小共鳴,民眾非常認可該案件反映出的道德層面意義。近日,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呼圖壁縣人民法院了解到,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已經能夠理解夫妻相互扶助義務的重要性,願意回家好好生活。 主審法官介紹說,2012年春天,馬某在給自家屋頂掃雪時,不慎從屋頂摔下,造成頭部及脊柱受傷,經醫院診斷確診為顱腦損傷,之後生活不能自理。幾年來,為了給馬某治病,這個家庭經濟日漸窘困,馬某妻子安某的心情也日漸煩躁,不願意再守著馬某過這種無望的日子,曾為此提出離婚,後被家人勸解放棄。 2014年2月,安某再次向法院起訴同馬某離婚。這次鐵定心要離婚的安某,在起訴書中稱,與馬某分居已兩年,兩人的感情已破裂,希望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她還對孩子的撫養問題、家庭財產的分配,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即兩個子女由自己撫養,房屋一套歸自己,家裡的25畝口糧地歸馬某,收益全部用於馬某今後的治療。 在法庭上,安某說:「現在家裡一貧如洗,我的兩個孩子還要上學,每天伺候他也不見有好轉,這今後的生活哪有什麼盼頭。」 呼圖壁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安某和馬某經人介紹,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多年,夫妻間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且已生育兩個子女,婚後雙方的感情尚好,只是馬某受傷後,使夫妻關係受到一定影響,但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果准予離婚,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也起不到好的社會效果。此外,夫妻作為長期生活伴侶,應當互相扶持,特別是一方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應當對其生活更加予以關心照顧,有經濟能力的一方更應主動承擔扶助和供養義務,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不能逃避,更不能通過離婚來逃避。 據此,法院認為安某要求與馬某離婚的請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妻子生女丈夫自此變臉
□本報記者陳東升本報通訊員諸葛寧 現如今還是有人重男輕女,妻子生下女孩後丈夫的態度就一落千丈,甚至還因此鬧離婚,索要月嫂費。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審理後,駁回了離婚的訴訟求情。 2010年,陳立在公司與李月相識相戀,四個月後兩人步入婚姻的殿堂。結婚一年多,生活靜謐而美好,陳立為能夠更好地承擔家庭責任,辭職下海開了家油漆店,經過努力收益不錯,也算小康之家。兩人於2011年底生下了一女孩,李月為更好地照顧家庭和孩子,專心做起家庭主婦。只是李月說,直到那個時候她才知道自己的丈夫有一個致命缺點,就是極度重男輕女。在他眼裡,男孩是寶女孩是草,而李月生的恰恰是女孩。 李月稱,那時她剛生下女兒,陳立就去醫生那裡說是不是搞錯了,說自己家要斷種。在此之後,陳立的態度來了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在月子里就對她非常冷淡,每天很晚才回家,也不肯承擔家務,也不再給她家用。她覺得家庭的幸福溫暖瞬間蕩然無存,她經常受到陳立的辱罵和詛咒,女兒生病丈夫也不理不睬。但為了女兒有個完整家庭,她一切都默默忍受。 然而,李月的忍受沒有換來陳立的退讓和悔改。2012年底,陳立向法院提出離婚。 庭審期間,陳立的說法則與李月完全不同,在他的描述中,李月並不是她自己所說的那樣賢惠美好,一味為家庭考慮的好女人;相反李月非常愛慕虛榮,常常喜歡與別人攀比,嫌棄他不像別人的老公那樣會賺錢,每天不讓他回家讓他在外面好好賺錢供她揮霍。他婚前的積蓄已被李月揮霍一空,買了很多的昂貴首飾和衣服。他實在不能跟這樣的女人過下去,因此要求離婚。關於女兒,陳立說他的確失望不是兒子,但也不會漠視,畢竟血肉相連,他不會不管,稱女兒的花費都是他在支付。 為此,陳立提供了一份日常開支明細表,有7大張紙,上面密密麻麻寫滿了某月某日某時間他給李月或者女兒花了什麼錢,或者他陪她們干過什麼,或者為她們買過什麼,林林總總有20幾項,大的有結婚的錢,滿月酒的錢,旅遊的錢,小的有買各種東西的錢。而在這份清單里,月嫂費和產費名列其中,兩者合計1.5萬元左右,陳立要求也對這筆錢進行財產分割,李月應給他7500元。 看見這張清單李月怒不可遏,她說從來沒見過這樣的男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庭審過程中,陳立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兩人感情確實已破裂,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都對婚姻有過錯,生孩子之前兩人的感情還很好,希望他們好好溝通,相互體諒,重新構築美好家庭。據此,法院判決他們不準離婚。
多年未育丈夫欲離棄
□楊紅劉合一 婚後多年未生育小孩,女方多次進行試管嬰兒手術也均以失敗告終,男方心灰意冷,在手術失敗後六個月內起訴離婚。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以女方中止妊娠不滿六個月為由駁回了男方的起訴。 小劉與小方結婚近六年,小方一直未能孕育小孩,兩人都非常渴望生育一個小孩。為增添家庭歡樂,以圓做父母的夢想,2010年9月開始,小方先後進行了3次試管嬰兒手術,均以失敗告終。2013年10月3日,小方第三次試管嬰兒手術失敗,小劉在巨大經濟和精神壓力下,心灰意冷,兩人心中產生了隔閡。今年3月,小劉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按照程序通知雙方開庭。小方在答辯狀中反映自己中止妊娠不到六個月,這引起了承辦法官重視。庭審調查時,承辦法官著重就試管嬰兒手術進行了調查,起初小劉不承認小方剛做手術,但面對小方出具的有力證據,承認了小方中止妊娠不滿六個月的事實。承辦法官當即裁定駁回小劉的起訴。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法官庭後指出,我國婚姻法充分尊重女性的地位,設置了諸多條款來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非常需要家人的幫助和照顧,男方必須盡到其法律義務。
軍人戍邊軍嫂想單飛
□施君章一鳴 配偶系軍人,因兩地分居生活不便,就要求離婚。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再次駁回了王某的離婚起訴。 2010年1月,王某與在新疆服役的現役軍人李某結婚。2011年3月王某生下一子,給家裡帶來了不少歡樂。2012年後因部隊訓練任務繁重,李某一年也回不了一次家,家庭生活重擔均由王某一人承擔,漸漸地王某感到自己付出太多而李某不問家裡事,便找到李某吵鬧。李某及部隊領導多次打電話向王某說明情況,但王某表示無法接受,於2013年3月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與其離婚,同年4月法院作出判決不準王某離婚,6個月後,王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 蚌山區法院受理該案件後,找到王某說明軍人戍邊衛國,王某作為軍嫂應當分替丈夫憂解難,做一個賢內助而不是三番兩次要求離婚,且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現李某未有過錯,無法離婚,但王某仍然執意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沒有重大過錯,且夫妻間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又生育一子,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法院第二次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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