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解釋立法法三審稿刪除稅率有關規定

  我是湖北日報的記者。兩會期間我們開設了《百姓關注那就采》的欄目,我提一個我們徵集到的老百姓的問題。立法法修正案二審稿明確了稅率調整由法律規定,但是三審稿卻刪除了這個規定,這是「稅收法定」原則的大倒退。它一旦通過,就意味著全國人大默許國務院自行決定提高稅率,從而增加公民或企業的稅負。我想請問一下,立法法修改如何體現「稅收法定」的理念,繼而保證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謝謝。

  [鄭淑娜]:這個問題我來回答。首先,謝謝你從百姓當中帶過來給我們提的這個問題。關於稅收法定的問題,我注意到這是這次兩會的熱點問題之一。在昨天召開的三次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李建國副委員長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說明時,他在講到「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項內容時,會場上響起了掌聲。這在代表大會上進行法律草案說明時是很少見的,足以見得這是反映了人民的心聲。

  [鄭淑娜]:這次大會的記者會中已經是第三次提這個問題,可以看到社會對這個問題非常關注。今天我想借這個機會向大家介紹一下剛才記者提出來的我們在法律當中如何體現「稅收法定」的原則。我們講「稅收法定」原則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原則,有一句話叫做「政府徵稅必須得到人民的認可」,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則。在我們國家稅收由法律規定,實際上是一直這樣規定的,我們的憲法第二章「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專門有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同時在1992年制定的稅收徵收管理法中也有這麼一條規定,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2000年立法法是把稅收基本制度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在第一章關於立法許可權當中進行規定的。這一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對稅收的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

  [鄭淑娜]:有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把稅收這個制度從原來的基本經濟制度那一塊拿出來了,同時又進一步進行了明確,修正案草案規定的是「稅種的開徵、停徵和稅收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規定。第二方面,拿出來以後,把順序放在了關於公民的政治權利和人身權利的後面,這樣一個位置的變化,體現了我們國家立法理念的變化,把它作為公民的財產權利加以規定,同時加以保護。

  [鄭淑娜]:剛才記者朋友提到二審稿,非常感謝你們認真地看了我們的二審稿。二審稿中規定了稅率,為什麼這次沒有了?我們是這麼考慮的,二審稿規定的稅種、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等,這個表述經過專家的論證認為不夠科學。實際上稅種就包括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為了表述的更加科學,我們採取了現在草案的表述。那法律是不是不要定稅率了?不是這個意思。稅種包括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都是它的基本要素。我們搞一個稅法,一定要把這些基本要素寫出來。

  [鄭淑娜]:我舉一個例子,比如大家都知道18個稅種有3個是法律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25%,規定得很清楚。現在我們的寫法講的是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就是基本要素,還是要規定的。如果需要國務院和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一定會在稅法當中做出明確的授權。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看一下這三部關於稅收的法律,如果需要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要調整的,一定會有明確的授權。我再舉個例子,比如車船稅法,車船稅法就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公共交通車輛以及農用交通工具實施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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