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有結婚迎親的嗎?

清明節有結婚迎親的嗎?

   仇英《清明上河圖》(辛丑本)迎親場面

  仇英《清明上河圖》(辛丑本)長卷第一段,畫面上桃花初綻,楊柳泛綠,士人騎馬,行客擔物,牧童騎牛,婦女結伴攜童而行,一派賞春悠遊的情景。而這段情景中第一個最熱鬧、最惹人注意的,就是吹吹打打的迎親場面。  蘇州人興高采烈過清明  自古以來,清明時節平民百姓的第一等大事,向來都是上墳掃墓,其他活動,如賞春、旅遊、訪客、宴飲等,多是借上墳掃墓之名而行,是掃墓的附帶節目。清明時節似乎不是一個適宜操辦婚嫁喜事的日子。  其實,百姓自有百姓的生活邏輯。早在宋代開始,很多地方已利用清明節舉辦廟會,一邊開展民間貿易,一邊舉辦有強身健體的遊樂活動,如民間活動蕩鞦韆、蹴踘、拔河、鬥雞、放風箏等等。清明時節是真正的開春了,無論氣溫、光照、雨水,都有上佳感受,人們心情舒暢,生命毫無禁忌地活躍起來。  上述情況包括蘇州,而且蘇州更特殊一點。  蘇州人對於傳統事物的態度,一向是尊重敬仰、利我所用,蘇州人總是在方便和有利於自己的情況下接受傳統。例如,對於寒食節(清明前一日或二日)。既然是寒食節,當然得斷炊火,吃預先準備的熟食。但蘇州人就不。《吳郡歲華紀麗》卷三中記載,吳民一方面事先就做了青糰子、粽子、熟藕等準備「過節」。但是,又以冷食不合「鬼神享氣之義,故復佐以燒筍烹魚」。蘇州人認為:斷炊火,不焚煙,「不合鬼神享氣」,因此需要燒筍烹魚,美食一頓。所以尤侗《清明》有「不須乞火鄰翁家,吳地從來未禁煙」之句,徐達源《吳門竹枝詞》就這樣幽默地說:「相傳百五禁廚煙,紅藕青團各薦先。熟食安能通臭氣,家家燒筍又烹鮮。」  對於清明節,蘇州人更加開放。袁學瀾《吳郡歲華紀麗》卷三:吳俗,清明前後出「祭祖先墳墓,俗稱上墳。大家男女,炫服靚妝,樓船宴飲,合隊而出,笑語喧嘩。尋常宅眷,淡妝素服,亦泛舟具饌以往。吳郡墓多在西山(按:此西山指城西眾山丘,不是特指太湖中的西山島),到岸艤舟,墳壠數十里,子孫提壺挈榼,從人擔魚肉而上,轎馬後掛飄香綻,粲粲然滿道也。」可見蘇州人過清明節,即使是上墳也是興高采烈的。  明代中期起,在江南,特別在蘇州,嚴肅冷酷的「道統」已被民間力量,尤其是藉助發達的市民經濟興起的民俗民風衝擊得支離破碎。在衛道士眼中,「禮崩樂壞」的市井生活實在太過活躍、囂張,但在對繁華奢侈趨之若鶩的表象中,體現的正是一種反對與蔑視封建道統的社會進步因子,許多清規戒律或被削弱,或被消弭,在這種近於瘋狂的「個性解放」思潮衝擊下,享樂主義風行。變本加厲追求奢華喜慶的願景,標新立異的社會思潮和光怪陸離的市井景象,正是明代社會繁華的特徵。因此,在一幅反映清明盛世,多少帶有粉飾太平的圖畫中,還真少不了喜氣洋洋的內容。  所以,清明節迎親」不一定非有不可,「但一定是可以有。  清明節清明日兩回事  這裡還有一點須澄清。在我國,清明節與清明日是兩個概念。清明日,這是指節氣清明的「正日」,指正交農曆節氣的這一天,即上一年冬至後第106天,按公曆,通常是在4月4日或5日。而作為清明節的這個時段,卻是公曆4月4日或5日前後約20天的範圍,即使清明日這一天是用於掃墓祭祖,其他日子或當可以毫無忌諱地操辦其他事項,包括結婚迎親等喜事。  退一步講,舊時許多人做什麼,為了順利,最小心是要翻「皇曆」的。皇曆即黃曆,這是先秦以來把曆法與易學、星相、陰陽五行結合起來的「曆書」,包含了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的一些禁忌。我們現在找不到明代蘇州流行的「皇曆」,但我們不妨對照一下至今在民間流行的「皇曆」,便可瞭然。筆者手頭有2015年、2016年這兩年的「老皇曆」,蘇州玄妙觀編製。  2015年即羊年的「老皇曆」,公曆4月5日(農曆乙未年二月十七日)為「清明」,這一天,皇曆指明宜做的有「會親友」等八項,忌做的是「嫁娶、出行」,但第二天,即4月6日(二月十八日),宜做的有「祭祀」等12項,「嫁娶」就在這12項中,五天後,即4月11日(二月廿三日),宜做的項目中又有「嫁娶」。  2016年即猴年的「老皇曆」,公曆4月4日(即農曆丙申年二月廿七日)「清明」,宜做的是「祭祀」,忌做的是「出行、動土」二項,但之前6天即3月30日(二月廿二日),宜做的有「受封」等12項,「結婚」就在其中,清明次日,即4月5日(二月廿八日),宜做的有「祭祀」等12項,「嫁娶」也在其中。之後第十天,即4月14日,宜做的事項中又有「嫁娶」。也就是說,即使嚴格地按「皇曆」做事的話,清明這一時段,也有適宜婚嫁的日子。道教是這樣,佛教呢?佛教講究的是「日日是好日」,就是我們現在講的「天天都是好日子」。何況,在民間不那麼理會「皇曆」那種「生活指南」的明代中後期社會,結親迎娶更當是暢行無阻。  避選秀女子速配慌不擇日  如上所述,都是觀照明代中期社會特點,從理論上推導。實際上,筆者認為還有一個重大理由,會使我們對「清明」時期結婚迎親「見怪不怪」,這就是肇始於明代的「選秀」。  明代皇帝在全國範圍內挑選年輕美貌未婚女子充實宮闈,這就是所謂「選秀」。朱元璋做皇帝不久,就有「選江南女子」的舉動。  史載:「洪武五年,選蘇、杭二府婦女願入宮者四十四人,授內職,蠲其家徭役。」「洪武十四年,敕諭蘇、松、嘉、湖及浙江、江西有司:民間女子年十三歲以上、十九歲以下;婦人年三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無夫者,願入宮備使令,各給鈔為道里費,送赴京師。蓋女子以備皇宮,而婦人則充六尚也。」(《萬曆野獲編》補遺)  如果這還勉強可以說成是正常「招工」的話,那麼到了明武宗朱厚照正德年間(1506-1521))——仇英此時正值青少年時期——皇帝就亂來了,據《明史·毛思義傳》「:正德十三年,駕幸昌平,民間婦女驚避」,為什麼婦女要「驚避」?朱厚照公然要搶女人。以至於當時有個叫劉士元的監察御史,聽說朱厚照駕到,急忙命自己負責按察的地方「民間盡嫁其女」,惱得朱厚照把劉捆來,縛去上衣,痛予鞭打,劉士元幾乎被活活打死!  因此一有風吹草動,民間就急於結婚迎親,哪裡還顧得上擇日揀吉凶呢?  明代田藝蘅《留青日札》卷一「風變」記載了皇家選「綉(秀)女」引起的民間恐慌:  隆慶二年(1568)戊辰正月元旦,大風,走石飛沙,天地昏暗。至初八、九日,民間訛言朝廷點選綉女,自湖州而來,人家女子七八歲以上,二十歲以下,無不婚嫁。不及擇配,東送西迎,街市接踵,勢如抄奪。甚者畏官府禁之,黑夜潛行,唯恐失曉,歌笑哭泣之聲,喧嚷達旦,千里鼎沸。無問大小、長幼、美惡、貧富,以出門得偶,即為大幸。雖山谷村落之僻,士大夫詩禮之家,亦皆不免。  一富家偶雇一錫工在家造臘器。至半夜,有女不得其配,又不敢出門擇人,乃呼錫工曰:「急起!急起!可成親也。」錫工睡夢中茫然無知,及起而摹搓兩眼,則堂前燈燭輝煌,主翁之女已艷妝待聘矣。大出不意。  同樣是明人的《崔鳴吾紀事》:「隆慶戊辰春正月,民間相傳上遣內官某選浙、直美女入御,無問官吏軍民之家,敢有隱匿不赴選者,罪;鄰里知而不舉首者,同罪。於是有女者急於求售,年資長幼,家世貴賤,皆所不論。自京口(今鎮江)至蘇、松、嘉、湖諸郡旬日間無分妍媸,婚配殆盡……是舉也,受聘之女,不及成禮而婚,在貧者亦稱便。至未嘗許聘者,往往配匪其倫,終身怨懟,悔靡及焉。」  正如清代著名史學家趙翼所指出的:「明祖之制,凡王子親王之後、妃、宮嬪,慎選良家女為之,進者弗受,故妃後多采之民間……故每新君登極,有選秀女之謠」。江南是出美女的地方,當然是首選,民間一聞有選秀之事,就天昏地暗,倉皇失措了。  由於害怕被皇家選入不見天日的宮闈,凡有女子未婚的,一有風聞,也不管真假,急急忙忙就找男子婚配了,致使「拉郎配」一度成了非常詭譎的社會現象。明代小說家凌濛初,在《初刻拍案驚奇》中,有生動描寫:「嘉靖登基,年方十五歲,妙選良家子女,充實掖庭。朝廷要到各處點秀女,愚民聞訊,一時間嫁女子,討媳婦,慌慌張張,不成體統。最可笑還傳說十個秀女要一個寡婦押送,趕的那七老八十的,都起身嫁人。但見十三四的男兒,討著二十四五的女子,十二三的女子,嫁得三四十的男兒。」小說《生剪綃》第八回也有一段描寫:「天啟傳旨,遍選宮人,以成大婚盛典。江南一帶,部文未到,婚的婚,嫁的嫁,含香豆蔻,一霎時都做了病蕊殘花。」  明代選秀虐政導致的民間驚恐狀,以今人眼光看,當然有些可笑,但在當時,顯然是活生生的社會現狀,《拉郎配》、《喬老爺上轎》等,就是把這種特殊的社會現象,演繹成了戲曲。  在這種情勢下,哪裡還顧得上選日擇時?即便是清明日,也是「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了,民間肯定是「擇日不如撞日」,清明婚嫁也就不足為怪,為「清明」添一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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