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價值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新增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刑事和解是一種以協商合作形式恢復原有秩序的案件解決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予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刑事和解」是中國式的用語,在西方則稱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是恢復被加害人所破壞的社會關係、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恢復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並使加害人改過自新、復歸社會,從而也實現公共利益、被刑事追究者利益與被害人利益這三者之間的平衡保護。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公正價值與效率價值兩種,公正與效率的兼顧與平衡構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價值基礎。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價值

公正意味著平衡、平等、不偏向。刑事和解的公正價值在於其對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護。刑事和解不僅體現了對被害人利益的保護,也體現了對加害人合理利益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刑事和解制度,大大提高了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使其不僅能夠參與刑事衝突的解決而且能夠在解決的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平等協商、加害人積極履行等都保證了被害人損失的及時修復,兼顧了被害人的物質利益與精神利益,淡化了被害人的報應情感,有助於當事人之間正常社會關係的平復。刑事和解不但可以確保被害人的實質利益,而且還能夠彌補精神上的損害,有助於被害人之再社會化。對於加害人而言,刑事和解也有助於對其合理利益的保護及再社會化。刑事和解制度不僅在合理的限度內對被害人的傷害或損失有益,同時對加害人的改正、改過自新和矯正都有幫助。實施刑事和解制度,通過被害人與加害人就犯罪影響進行的討論,使加害人能夠深刻體會到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從而促使其真誠的悔罪、認錯;因為和解協議的達成及履行而不再啟動或終止對加害人的刑事追訴,加害人進一步避免了審判及刑罰執行對其的「標籤」式影響,從而使得加害人可以更快地實現再社會化。此外,刑事和解所體現的個別預防作用減少了公共利益被再度侵犯的可能,從而間接地實現了社會防衛。再次要特別加以註明的是:刑事和解制度以被害人的利益保護為核心理念,同時兼顧了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因此,這種保護並不是完全等量的保護。但是,由於刑事和解旨在彌補傳統刑事司法制度對被害人利益的關照不足,所以,它在刑事司法的宏觀系統內促進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價值平衡,促進了刑事司法的整體公正性。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效率價值

刑事和解的效率價值意味著以較小的司法資源耗費,獲得較理想的實體性目標的實現。刑事和解所需時間一般較短,被害人與加害人都不需要特別的物質或精力上的特殊準備,參與和解的執法人員通常將和解過程操作得簡便易行,使之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產生合乎雙方利益、且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和解結果。對於和解結果的確認,又避免了案件在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環節的進一步的司法資源支出。無論從設施、人員,還是時間、精力等方面,刑事和解都極大地節約了司法資源。不僅如此,刑事和解還具有提高再犯預防的效率、減少不良行為的積極效果等作用。刑事和解對加害人而言是一個透明、公正的糾紛解決機制,相對於封閉、冷峻的刑事治罪程序,更能夠贏得加害人的認同與好感,削弱其反社會意識。在具體的和解過程中,通過與被害人面對面的情感互動,加害人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換位思考,產生對被害人、社會的良性負罪心理。刑事和解因此提高了再犯預防的效率。

當然,刑事和解的價值蘊涵並不僅僅在此,它反映並體現了新的刑事觀念,如刑事訴訟的經濟性,刑法的開放性、謙抑性、行刑的社會化等。

作者:黑龍江省北安法院夏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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