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是誰制定的?
香港基本法是誰制定的?
許多同學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區,擁有立法權,因此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這是一種誤解。為了澄清這種誤解,我們必須引導學生正確認識一下兩個問題。
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地位和效力
1、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根據我國憲法第62條第3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這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從法制效力上講,其效力僅低於憲法,高於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性文件。
2、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研究法律、法規是全國的或者是地方性的,並不取決於它的內容,而是取決於它的制定機關。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內容,雖然規定關於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但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因而是全國性的法律。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因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全國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必須遵守。例如,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術。
3、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基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關於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中指出: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和基礎。一方面,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日常立法的基礎,是制定特別行政法的根據。另一方面,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二、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自成體系,主要由以下部分構成:
1、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組成部分,也是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基本法是根據我國憲法,由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其地位僅低於憲法而高於其他規範性文件;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基本法又處於最高的法律地位。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外,給予保留。」澳門基本法也做了類似規定。原有法律予以保留是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的,即不與基本法相抵觸或者未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
3、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其立法權由作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立法會行使。除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之外,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可以制定任何其他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訴訟法、商法等法律。只要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符合基本法中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在特別行政區生效,否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可將有關法律發回。
4、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有些體現國家主權和統一的
全國性法律有必要在那裡實施。
5、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條約。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國際條約,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就已在香港或者澳門適用的國際條約;另一類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才開始在香港或澳門適用的國際條約。
綜上所述,香港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不是香港特區機關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擁有立法權,並非在香港實施的所有法律都是有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唯一制定機關。
(已發表在《中學文科》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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