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軼 | 國家主義的兩重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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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義的兩重維度
文/丁軼
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政治學博士
國家主義在理論上可以劃分為兩個維度,一是價值論國家主義,二是方法論國家主義。在價值論國家主義的主張者看來,集體主義、權力至上、國家理性構成了國家主義的核心特徵,「國家法制主義」則是價值論國家主義在現實中的主要體現; 在方法論國家主義的主張者看來,應通過國家自主性、治理術、能動型國家視角和實踐性國家觀等研究思路,對轉型中國法治實踐中的具體過程、機制、邏輯和技術進行經驗研究。由於價值論國家主義是一種強國家主義,有必要在肯定「國家法制主義」之歷史合理性的基礎上引入價值論個人主義,實現後者對於前者的有效節制。相比之下,方法論國家主義屬於一種弱國家主義,具有較大的理論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可以為人們有效認識轉型中國的法治實踐和相關理論,提供必要的方法論支持。
在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與法治實踐中,國家問題似乎是一個繞不開又迴避不了的話題。一方面,儘管「國家起到了產權的保護者與實施者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國家又常常帶來不安定與高額的交易費用」。另一方面,如果說國家這個「利維坦」尚能夠帶來安全與秩序,那也僅僅意味著,「利維坦的降臨,沒能永久解決暴力問題,只是將之移至更高層次」。換言之,「以前是部落支系之間的戰鬥,現在是愈益擴大的戰爭,主要角色換成了國家」。顯然,國家的上述「兩面性」或「悖論性」的存在狀態就決定了,任何敏銳、清醒的研究者,都必須對涉及國家的一系列問題給予高度關注,尤其是當「國家」被冠之以某種「主義」的形式———即國家主義———而登場時,就更值得人們給予嚴肅的對待和嚴謹的分析。
霍布斯:《利維坦》
圍繞著國家主義的歷史演變等問題,學界已多有研究,筆者於本文中不準備再重複做類似的工作,而將主要關注這樣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 對於國家主義,應該如何來看待和評價? 不同於多數論者,在本文中,在對國家主義進行某種必要的劃分( 即價值論國家主義和方法論國家主義) 和重構的基礎上,筆者將對國家主義進行一種有限度的辯護。筆者認為,通過這種具體比較和分析,人們可以對轉型中國的法治實踐和相關理論的潛在價值形成一種新的理解與認識。
一、價值論國家主義
實際上,國家主義之所以會引起巨大的爭議,主要是因為,在很多人看來,國家主義是一種價值論維度的主張。換言之,國家主義充分地表達出了作為行動者、參與者而存在的一個人的情感、態度和傾向: 擁護價值論國家主義的人們,要麼對現實世界中的某些現象和事實表示直接的贊同或反對,要麼企圖以各種方式參與實踐並對其施加某種程度的影響,進而,在這種立場的指導下,人們的相應行為和活動就與現實生活緊密地糾纏在一起,既無法分離,又很難保持適當的距離。
概括地說,所謂的價值論國家主義,就是強調以國家為目的和中心的一套思想學說,換言之,這套學說往往「主張以國家為中心,以國家的強盛、國家能力的提升作為現代化的核心目標」,推崇國家具有獨立的、最高的理性,體現了一種高於、優於個人的至善目的。結合現有的研究,價值論國家主義的主要觀點可以被大致概括為如下三種。
其一,集體主義。無疑,國家屬於某種類型的集體,因此,在集體主義價值觀與價值論國家主義之間,就具有了天然的同構關係,即「國家主義從屬於集體主義,在本質上是一種與自由主義相對的社會理念」。 於是,價值論國家主義往往把國家看成是人類的最高集體,堅持國家利益至上,個人只有在不違背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追求私人利益,而當二者間發生衝突時,個人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忠誠和服務於國家,以實現國家利益的最大化。
其二,權力至上。國家主義強調國家利益的絕對至上性,這就導致了它的另一個特徵,即重視權力關係在國家治理中所發揮的基礎性作用,試圖通過國家權力的具體行使來保障國家利益的有效實現。因此,權力至上觀念指導下的國家主義就更為重視實質正義、實質合理性這樣的問題,側重於以命令性規範而不是授權性規範為主來構築法律體系的內在結構,往往在各個領域中會出現「重國家,輕社會」、「重權力,輕權利」、「重人治,輕法治」、「重集權,輕分權」、「重實體,輕程序」等現象。
其三,國家理性。實際上,在推崇集體主義價值觀和奉行權力至上準則的同時,勢必會形成某種「國家拜物教」,進而,一種強調國家理性的國家主義便會由此產生。儘管國家理性在觀念史上源遠流長,含義複雜多變,但總體而言,國家理性主要是一種「關於『為何要有國家』以及『國家應當為何』的歷史解釋、政治期許、法權規範和道德訓誡」。 不過,在國家主義的背景下,國家理性中的上述「道德」、「規範」面向已經逐漸淡出,更被強調和重視的,則是國家理性中的「政治」和「歷史」的一面。據此,價值論國家主義者往往認為,歷史已經表明,相比於個人,國家才具有更高的政治理性和政治德行,其不但能夠為社會設計和規划出更為合理的發展圖景,而且是全體人民利益的最佳代言人,而正是由於國家具備了如此多的卓越品質,國家本身就構成了一種內在有價值的善,值得人們尊崇。
具體來說,價值論國家主義在現實中主要表現為一套意識形態及其相應的實踐活動。其最典型的表現,則莫過於所謂的愛國主義了———它往往以一種非自由主義的「群體意義」的形式去引導公民,「使之凌駕於公民權利和自由之上」,「動員人們做出政治上的個人奉獻」,「呼籲對個人利益的超越」。 儘管這種所謂的愛國主義具有潛在的反個人主義傾向,但從歷史上來看,這種類型的國家主義卻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它是現代民族國家「國家構建」( state - building) 的必備要件,它通過主張個人必須向民族國家效忠,使一個人的民族認同感能夠在一定的地域( 而非血緣) 範圍內得以有效地產生和表達,而這不僅會超越「特殊的、地方性的關係,同時也緩和了經濟現代化進程中越來越重要的市場關係所導致的跨地域的、以利益為基礎的顯著差異」。 從這個角度來看,很顯然,這種所謂的愛國主義實際上將人們從前現代的對於氏族、家庭、宗族、教會、封建主等各種類型的地方性權威力量的依賴中解脫了出來,能夠排他性地把情感和忠誠集中於掌握了合法暴力壟斷權的主權實體( 即民族國家) 身上。就此而論,人們甚至可以說,如果沒有這種現代的國家主義,「則現代民族國家———它具備理智化的管理技術和受過訓練的官僚———是無由衍生的」。
不過,一旦國家的意識形態生產不滿足於單純的民族歸屬和政治忠誠,而是試圖實現更大的價值目標時,一些嚴重的弊端就會同時產生,比如,當國家的至高地位和無上價值被強調至無以復加的地步時,極權主義和法西斯主義即隨之產生。然而,這並不表明,在這種所謂的愛國主義與極權主義、法西斯主義之間,不存在一個中間的地帶,就當代中國而言,「國家法制主義」恰恰就顯示出了這樣一種中間地帶的存在。
大體上,「國家法制主義」主要是一種轉型時期所特有的意識形態,它往往發生在從傳統型的人治社會轉向現代型的法治社會的過程中,既具有人治的特點,又兼有法治的內容。在這種意識形態中,人們可以發現,雖然法律被國家高度重視,但其主要是作為一種國家建設和社會控制的必要工具而存在,自身其實並不具有獨立的價值和崇高的地位,更談不上對國家權力施以有效的約束和限制,相反,「國家則被看作是法律的唯一正當淵源,法的制定者、解釋者和執行者」,進而,不同於「政法邏輯」( 強調法律的專政功能,把法律看成是維護和實現階級統治的有力工具)和「法治邏輯」( 強調法律的至上地位和對於權力的有效控制) 的「法制邏輯」,便構成了這種意識形態的核心內容: 一方面,法律的階級專政和階級統治功能被國家逐漸淡化,而其中的社會服務和公共管理職能開始被高度強調,國家越來越依賴獨立於政治的法理以及相應的法律人共同體來從事具體的治國理政工作; 另一方面,法律及相關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機構,卻必須始終配合,服務於國家的大政方針,為諸如招商引資、經濟發展、社會維穩一類的階段性政策和任務保駕護航。一方面,國家在大體上已經拋棄了諸如政治動員、群眾運動等傳統的人治色彩濃厚的治理手段,轉而重視專業化、穩定化和程序化的科層制治理模式,並在日常宣傳中不斷強調「依法行政」、「長效機制」建設等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韋伯意義上的理性科層制( rational bureaucracy) 卻沒有在中國完全建立起來,在現實中,一系列反科層制的治理模式( 比如嚴打、專項治理等) 仍有較大的運行空間,並在諸如「突擊執法」、「集中整治」、「清理整頓」之類的話語表達和輿論宣傳的支持下,佔有當代中國法治實踐的重要席位。
馬克斯.韋伯
總而言之,在價值論維度上,國家主義高揚集體主義的大旗,奉行權力至上的行動準則,主張自己的一切活動都具有必要的理由與理性,並通過諸如「愛國主義」、「國家法制主義」等意識形態層面的生產和宣傳,來賦予自身合法性,繼而就對處於不同情境中的不同主體產生了潛移默化的支配作用,最終實現了對人們的價值判斷和行為選擇進行引導、指導和控制的目的。
二、方法論國家主義
不同於價值論國家主義,國家主義的第二個維度是方法論國家主義,套用馬列主義經典作家的表述,這種維度的國家主義認為,「任何的社會需要、法律等等都應當從政治上來考察,即從整個國家的觀點、從該問題的社會意義來考察」。瑏瑥換言之,方法論國家主義並不試圖對現實世界產生某種影響,也不企圖指導人們的具體行動,而是一種研究者的研究視角和分析框架,即研究者應該將國家看成是一個真實的存在物和行動者,進而從「國家的視角」出發來看問題,對某些現象進行理論上的合理描述、分析與解釋。具體來說,這種方法論國家主義的主要觀點,大體上可以歸納為如下三種。
其一,國家自主性( state autonomy) 。在方法論國家主義的主張者看來,國家絕非如某些自由主義者所設想的那樣,僅僅是一個供不同壓力集團、社會團體公開、合法地競爭利益和資源的中介與平台,亦非如某些人所理解的那樣,完全是一個維持、捍衛和鞏固佔據支配地位之階級的統治工具,事實上,由於任何國家首先都要並主要是「從社會中抽取資源,並利用這些資源來創設和支持強制組織和行政組織」,因此,「作為一種對特定領土和人民主張其控制權的組織,國家可能會確立並追求一些並非僅僅是反映社會集團、階級或社團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標」。換言之,根據這種理解,國家既不是一個中立舞台的提供者,又沒有被某個統治集團所完全支配和「俘獲」,而是一個「具有能動性和整體性的行動者( actor) ,而不只是一個拼合性的、靜態性的結構( structure) 」,其自然具有自己獨特的取向、偏好和動機,進而,通過靈活運用自身的組織、價值、規則和資源,國家能夠隨時機和環境的不斷變化而採取相應的策略和行動。
其二,治理術( governmentality) 。實際上,即便國家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性,這也並不意味著它可以為所欲為,相反,由於國家能力、市民社會等方面的限制和約束,國家治理要想有效,就必須訴諸於某些特定的治理技術,而且,這種技術越是被運用得精緻與巧妙,其達到的治理效果越是明顯,相應的合法性生產越能實現最大化狀態。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治理術即權力的某種運作形式和技巧,就是「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計算和策略所構成的總體,使得這種特殊然而複雜的權力形式得以實施」,而其背後的權力主體,自然就是作為行動者而存在的、具有潛在自主性的國家。顯然,治理術意義上的國家主義並不要求國家是一個高高在上、鐵板一塊、密不透風的主權實體,相反,這個意義上的國家既可以是一種觀念,又可以是一種實踐———在觀念的層面上,「它界定清晰、高度統一,且能夠被單一的措辭所言說」,而在實踐的層面上,國家卻被視為「一系列鬆散聯繫的實踐碎片,在這裡,國家與其他境內外的組織之間的邊界往往未能清晰界定,且後者常常會創製出相互衝突或直接與國家法律相衝突的規範」。進而,即便國家按照自由主義、程序主義的理念來實施法治,在這種視角看來,這也不過是現代國家特有的一種有節制的、隱蔽的治理術,「它意味著國家採用一種精巧的新型技術對社會進行更為細緻的治理」。
其三,「能動型國家」( activist state) 視角與「實踐性國家觀」。相比於方法論國家主義的主張者所持有的前兩種觀點,第三種觀點更為貼近中國現實,因為在這種觀點看來,當代中國的「國家形態」屬於一種典型的「能動型國家」: 瑐瑣這類國家往往奉行某種系統性的意識形態或對某種整全性的理想圖景進行承諾,並試圖通過以政黨為中心的動員體系來加以貫徹落實; 進而,在這類國家中,由於政治合法性主要來源於歷史傳統、價值承諾和治理績效,在現實中,國家往往會將自己的主觀能動性發揮到極致,而積極、主動地介入市民社會的生活,並運用強大的組織網路和資源提取能力,對那些影響到自身合法性穩定生產的社會問題加以有效解決和強力改造。值得注意的是,「能動型國家」是由某個時期內獨特的治理機制、治理邏輯、行動特徵、合法性來源等因素所規定的、具有一定時代背景的「國家形態」,這就導致了,運用「能動型國家」視角來從事具體的研究時,不能僅僅關注國家表面上的制度結構和文本規定,而是要看國家在現實中如何運用豐富多彩的「實踐」來解決各種問題,哪怕這種實踐是非正式的、非制度化的。從這個意義上看,在強調「能動型國家」視角的同時,自然也突出了一種「實踐性國家觀」,即一種強調國家在面臨不確定的變革風險和轉型成本時,往往願意使用多種多樣的手段、策略和技術等治理實踐來有效應對風險。
總而言之,方法論維度國家主義的主張者首先將國家看成是一個具有獨特組織、規則、資源、偏好和動機的自主存在者,進而,通過從治理術出發的權力分析,人們就可以對國家在現實中的具體行動以及相應的邏輯、機制和技術,加以全面的透視與把握,而在終極意義上,通過引入能動型國家視角和實踐性國家觀,人們就可以對當代中國的國家形態及其複雜的實踐性特徵進行合理的分析與研究。
三、國家主義的強與弱: 批評與辯護
通過前述分析不難發現,同樣被冠之以「國家主義」名目的主張,在價值論維度和方法論維度,卻會呈現出頗為不同的思路和立場。那麼,到底應該如何來看待這些不同的國家主義呢? 顯然,在勾勒出了上述國家主義的同時,必須要對它們進行再梳理,以便於幫助人們洞察到隱藏在背後的實質性問題。大體上,可以從「強國家主義」和「弱國家主義」之分這一角度出發來展開討論。
( 一) 強國家主義
在筆者看來,所謂的強國家主義,就是前面提到的價值論國家主義。之所以稱這種國家主義為「強」,就是因為價值論國家主義試圖對人們的行為選擇和價值評判進行系統而又全面的指導和控制,繼而旨在對現實世界產生某種作用和影響,在這個意義上,價值論國家主義強烈地表達出了國家的主觀意願和偏好,自然就屬於一種強類型的國家主義。強國家主義在當代中國的主要體現是「國家法制主義」,相應地,筆者的關注點就自然集中在: 「國家法制主義」的合理性何在? 又應該如何來看待它的表達與實踐?
1.「國家法制主義」與「趕超型現代化」
必須承認的是,「國家法制主義」的存在與盛行,的確具備一定的現實合理性。其根本原因在於,不同於眾多西方國家,當代中國仍屬於典型的「後發現代化國家」,而這類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採取的發展戰略往往便是「趕超型現代化」,即通過某些主體的強力推動方式,試圖在短時間內實現對傳統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結構的全面改造,以便於迅速縮小與西方發達國家的現代化差距。進而,由這種發展戰略所決定,中國就不可能像歐美國家那樣,僅僅通過「社會力量互動和市場自發作用的循序漸進之路,即『世俗—自由主義』道路」來實現現代化,而是要把西方國家幾百年走過的道路壓縮在幾十年內走完,這導致的一個後果就是,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激進的、全面的制度轉型與變遷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取的,而這又在客觀上需要一個強大的政治權威來主導各個領域內的改革與轉型,「由政治權威把人們有效地組織起來,形成目標一致、步調一致的行動團隊」,以克服後發現代化國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一盤散沙」、「組織失敗」之類的困境。否則,一旦權威缺失,勢必會導致「趕超型現代化」戰略的實施失去推動力,社會秩序與政治秩序亦會陷入嚴重的失序、無序狀態。自然,上述種種因素決定,當代中國的法治化進程也必然要由國家來主導,「它強調在市場經濟羽翼未豐,民主化進程有待推進,社會自治能力較為欠缺的情況下,在不排斥社會對法治的推動力的前提下,政府在某些領域運用一定的強制力規制經濟與社會的法治建設」,以避免單純依靠社會力量來推進法治所可能衍生出來的不確定性和無序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法制主義」無非是上述的「趕超型現代化」戰略在意識形態層面上的直接反映而已。
不過,有利必有弊,在「國家法制主義」有力地配合了「趕超型現代化」戰略實施的同時,卻又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某些不利的後果和影響,最終導致這套戰略實施陷入到困境中。首先,現代國家的構建過程,應該是國家與社會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過程,自然,在這個過程中,能否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關係,繼而實現強國家與強社會的雙贏局面,便成為了評價一國的國家構建成就的重要標準和參照。而在「國家法制主義」中,由於法治化進程主要由國家來主導,人為設計、主觀建構、強力推動的色彩往往十分明顯和濃厚,這帶來的一個結果便是,國家構建所必備的「另一條腿」( 即社會自治) 會被嚴重忽視和壓制,不但容易滋生出「國家全能」、「權力至上」這類論調,還會將法律看成是「國家權力的具體化和延伸」,進而使國家「對於社會中自發生成的其他社會規範諸如傳統習慣、風俗、規章、協議等,往往採取一種敵視和排斥的態度,以便確定自己的主宰地位」。其次,更為嚴重的是,在「國家法制主義」中,由於「國家被抽象為一種無所不在的政治力量,以政治、經濟、文化秩序的協調者和仲裁者的身份扮演著無所不能的角色,代表並控制著民眾的利益」,個人及其相應的權利、利益和自由便極易在實踐中被置於從屬、附庸的地位,加之在規則層面缺乏明確的、可操作的制度化保障,其一旦在現實生活中與國家發生衝突,「個人利益」便往往會在「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的名義下被輕易地忽視。於是,在國家建設突飛猛進的同時,社會建設卻步履蹣跚,個人利益又未受充分重視,這最終將會影響到趕超型現代化戰略的有效實施。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講,儘管「國家法制主義」的現實合理性不容抹殺,卻不應對其全盤接受; 相反,在筆者看來,在日益突出和強調「國家治理現代化」和「法治中國」建設的今天,仍然有必要對一種迥異於價值論國家主義的「價值論個人主義」立場加以闡述和審視,以便於有效應對「國家法制主義」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2. 認真對待「價值論個人主義」
顧名思義,所謂的「價值論個人主義」,便是將某些價值的根源、目的和歸宿歸結為個人的一種倫理主張,自然,這種主張的最大特色便是堅持個人的重要價值和權利的基石地位。由此,在對待個人與國家關係的問題上,「價值論個人主義」的主張者往往會從個人所具有的種種獨特特徵出發,將其視為一種在道德上有價值的理性存在物,繼而認為,個人只有在享有一系列基礎性權利的前提下,才能夠在社會中得到更好的生存和發展,才能夠實現成立國家的根本目的。相應地,國家既不能隨意干涉、侵犯也不能任意剝奪個人的權利,相反,一旦權利遭到了事實上的( 哪怕是可能存在的) 侵害,普遍道德就「要求政府負有義務去竭力保護其管轄下的每個人的人權」,否則,「政府就是在羞辱它的公民們,並否定了自己的道德責任」。因此,在這種立場看來,一個人享有權利的根據只能是「作為道德因素的身份或能力,而不是作為一個特定的政治社會的成員資格或者與之的法律關係的結果」。於是,從邏輯上來說,這種立場就可以分為兩個層面的論證: 首先,個人之所以加入國家,就是為了在國家中更好地實現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國家僅僅是實現上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 其次,國家在這種「手段—目的」的約束下,必然需要對各種權利的行使提供保障,否則就不具有合法性。而在當代中國的時代背景和政治語境下,經由部分修正和改造,「價值論個人主義」就體現為一套如今被人們所廣泛知曉和廣泛傳播的「權利本論」———在這套理論看來,權力與權利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權力來源於權利,權力服務於權利,權力應以權利為界限,權力必須由權利制約。」換言之,「國家權力的配置和運作,只有為了保障主體權利的實現,協調權利之間的衝突,制止權利之間的相互侵犯,維護和促進權利平衡,才是合法的、正當的、合理的」。而在現實生活中,從權利本位論出發,就要求國家或政府必須「自覺地服從和服務於人權,在其一切思考和行動中自覺地堅持以人權為出發點和歸屬點,自覺地把人權常識化,並首先確立起堅定的人權神聖的信念和人權信仰的情感,在此基礎上,建立並始終維護人權傳統」。從上述主張出發,人們就可以合理地期望,「價值論個人主義」能夠對「國家法制主義」的一系列負面效應,做出一定程度的節制與矯正。
其一,「價值論個人主義」可以有效釐清「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含義,揭開長期圍繞著上述利益而纏繞的神秘面紗。在「國家法制主義」的表達中,個人利益無論在重要性還是在具體的排序上,均位於上述利益之後,這就導致在現實的實踐中,個人利益往往會淪為國家強權的犧牲品。通過引入「價值論個人主義」,人們就可以對「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含義形成合理的認知與把握: 一旦離開了個人,無論是「國家利益」還是「集體利益」均無法理解,換言之,「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都只是一種抽象的存在,其實質不過是個人利益的總和; 「社會公共利益」則是「公眾對社會文明狀態的一種願望和需要」,具體包含了諸如公共秩序的和平與安全、經濟秩序的健康與安全、社會資源與機會的合理保存與利用、社會弱者利益的保障、公共道德的維護、人類朝文明方向發展的條件等多個方面。通過這樣一種釐清,人們就可以對「國家法制主義」的具體表達與實踐產生某種必要的警醒,既能認識到所謂的「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具有一定的虛幻性,必須以個人利益為起點和歸宿,又能認識到個人利益的行使須有限度,要與「社會公共利益」划出相對明晰的界限,從而保證「國家法制主義」不至於在現實運行中淪為公權力尋租的「擋箭牌」。
其二,「價值論個人主義」可以有效去除「權力至上論」的繁衍土壤,防止「國家法制主義」蛻變成赤裸裸的人治主義。「權力至上論」的最佳滋生環境莫過於公權力不受限制的地方,相比之下,由於「價值論個人主義」的主張者高度重視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自然,通過「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公權力的恣意行使,確保權力在運行中不會發生變異。尤為重要的是,「價值論個人主義」的主張者並非只是在抽象的道德層次上主張權利,他們更重視的是具體的制度建設,尤其注重通過程序方面的構建和完善來保障個人權利: 一方面,他們主張通過設置一系列程序性權利的方式,為個人實體性權利的有效實現提供必要的手段,繼而,只有「當程序性權利與實體性權利相適應、相佐證、相協調時,權利才有完整的表現,也才有實現的可能」; 另一方面,由於「程序的對立面是恣意」,「程序的公正性的實質是排除恣意因素」,無論是在規範認定還是在事實認定的過程中,強調結構分化、功能自治等基本原理的制度設計就具有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它不但可以有效過濾、抵制外部環境因素對事關個人權利、利益之公權力決策的不適當影響,還能夠在程序參加者之間分派角色、分配職責,從而保證他們能夠各司其職,在既配合又牽制的基礎上,將公權力的恣意空間減小到最少。顯然,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價值論個人主義」確實有能力將「國家法制主義」中潛在的「權力至上論」傾向加以有效地制約和克服,進而在不斷完善以程序為中心的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實現「價值論個人主義」與「國家法制主義」的有機融合與有效互補。
其三,「價值論個人主義」還可以為現代國家「去魅」,將「國家理性」限定在一個可接受的範圍內,減小「國家拜物教」觀念的不良影響。在「國家法制主義」的視域中,國家理所當然地被認為擁有一種超越於個人之上的政治理性與政治德行,能夠對市民社會乃至於個人的現實活動進行有益的指導和干預,但問題在於,如果一直沿著這種觀念和做法走下去,便極有可能將國家本身神秘化,最終,國家將成為一切世俗目的的歸宿,而個人僅僅是實現國家目的的一個環節和鏈條而已。自然,對於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而言,這不是一個可以接受的方向和結局。有鑒於此,通過適當引入「價值論個人主義」,人們就可以對「國家理性」形成某種必要的反思與鉗制。一方面,立基於「價值論個人主義」之上的立憲主義的主張者往往認為,所謂的「國家」只能是這樣一種有效的政治實體,即「它是有限的、受到了公民權利強有力制約的政府和國家的權力體系」,而「這些權力體系的合理性是由法律或憲法所規定的」,換言之,「立憲的理性使得國家具有了合理的正當性」。通過這樣一種解構,「價值論個人主義」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將國家「去魅」,繼而將「國家理性」朝著保障個人權利、實現政治正義的方向加以健康地引導。另一方面,以「價值論個人主義」為支撐的權利本位論,通過主張諸如權利先於功利、權利先於義務、權利先於權力、權利先於立法等一系列觀點,可以對「國家理性」指導下的法治現象和治理實踐加以合理的評判和審慎的反思,幫助人們習慣於從權利視角出發來看問題,並通過權利話語的不斷使用來反觀現實世界,實現對國家權力運行的常態化監督與制度化參與,從而有效提升國家治理的總體績效和法治建設的宏觀效果。
( 二) 弱國家主義
如果說強國家主義是價值論國家主義,那麼,所謂的弱國家主義便是方法論國家主義了,而之所以稱之為「弱」,就是因為方法論國家主義的主張者並沒有刻意贊同國家的主觀意願和價值偏好,也不試圖對人們的思想觀念和行為選擇施加有意的影響和控制,其主張這種觀點的主要目的僅僅在於,希望對研究者們提出某些建議和忠告,即希望他們在針對某些問題的具體研究中,能夠選擇從「國家的視角」出發來看問題,在將國家理解成一個具有潛在自主性的能動行動者和權力主體的基礎上,對國家治理中的一系列技術、策略、機制和邏輯加以細緻的描述、解釋與分析,從而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真實世界中的制度與實踐,並針對現實中的具體問題和弊端,能夠給出更好的解決方案或決策建議。
進而,不同於價值論國家主義,在如何看待和評價方法論國家主義的問題上,筆者持一種肯定的立場,換言之,筆者試圖為方法論國家主義做某種程度的辯護,具體來說,在筆者看來,運用方法論國家主義的視角和思路來從事法學研究,主要具有如下兩點理論意義。
1. 重新認識轉型中國的法治實踐
通過對於價值論國家主義的前述分析不難發現,以政治權威為主導的「趕超型現代化」實際上構成了當代中國「政治—經濟—社會」轉型的重要背景和必要條件。而上述背景和條件的存在就決定了,任何對於轉型中國之法治實踐的具體認識與理解,都必須在兩個維度即時間維度和空間維度上展開,相應地,方法論國家主義就能在這兩個維度的研究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首先,在時間維度上,誠如有學者所言: 「時間鑄造了法律的性質、式樣和風格,法律在一定的時間之點上被立法者所創製,而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的實踐來逐漸獲得其效力、實效。」這種觀察對於轉型中國尤為適用。由趕超型現代化的戰略目標所決定,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往往強調要在相對短的時間範圍內實現大規模的制度變遷,不過,如果把這種急速的轉型推展過度,有可能就帶來某些意想不到的後果,即它可能會嚴重打亂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逐漸培養起來的穩定感,「可能破壞普通人基於昨天的記憶而建立起來的預期,使人感到不安和焦躁」,最終,「頻繁的變法不是在建立秩序,而往往是在破壞他們熟悉的秩序; 頻繁的變法不是建立法治,而往往是在摧毀法治」。然而,反觀現實,一個頗為弔詭的現象便是,表面上看,當代中國的制度變遷具有明顯的人為色彩和強力痕迹,但在具體的操作和實施中,卻呈現出了鮮明的「試錯」特徵和「漸進」特色,換言之,為了保證總體的政治、經濟、社會轉型能夠在一個相對穩定且具有可接受性的前提下展開,國家往往會隨著時代背景、國際形勢和階段性任務的變化而靈活地調整自己的策略與手段。這樣,在法治進程中就呈現出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制度與運行乃至於表達與行動既彼此共存又相互背離的局面。而反映到轉型中國的法治實踐上,就表現為在具體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潛規則」眾多、「不成文做法」盛行、「變通性執行」多樣、「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並立,甚至於在憲法實施層面出現「不成文憲法」運行的局面。
其次,在空間維度上,人們還會發現這樣一種空間性的「悖論」: 一方面,「趕超型現代化」戰略目標的存在,勢必要求中央政府在總體上實行集權,繼而在掌控一切決策、資源、組織和人事的基礎上,統籌調度、穩妥推進,方能實現國家在短時間內的跨越式發展; 然而,另一方面,反觀現實,中國的趕超型現代化之所以能夠取得目前的成就,卻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地方的不斷試驗、試錯和創新,進而,通過「重視和發掘地方經驗,在地方法治試驗中以第一時間總結第一手經驗,並迅速上升為地方立法,待時機成熟時填補國家法治的內涵缺陷」,就成為了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動力和法治實踐的重要特徵。無疑,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已經在法治實踐的空間維度上產生了某種微妙的衝突,不過,也正是這種衝突的隱秘存在,才使得中國的改革與轉型能夠在如此短的時間維度內獲得如此大的成功,以至不少論者都將中國的成功原因歸結為一種獨特的「分級制試驗模式」的存在,即一種建立在中國內部的多元性和差異性基礎之上,「包容、允許並且鼓勵了地方政府基於自身條件的探索,而不預設一種可在不同地區加以不斷複製的實體模式」。
顯然,無論是在時間維度還是在空間維度上,轉型中國的法治實踐都呈現出了極為多樣而又複雜的面貌,因此,如何理解和看待這種現實便成為了研究者必須面對的問題。在現有的研究中,往往存在著兩種截然對立的理論取向,一種理論取向傾向於從自上而下的視角出發來看問題,即強調執政黨及其相應的國家機器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不承認地方和社會的自主性角色和地位,而認為民眾大體上是被動的,「變革的動力來自黨和國家機器的推動」;另一種理論取向則習慣於自下而上地看問題,認為中國的變革與轉型之所以能夠取得今天的成績,主要應該歸功於地方的不斷試錯與創新( 尤其是民眾的首創) ,相應地,國家在整個過程中即便發揮了某種作用,那也只是及時、有效地回應、認可了地方和社會的創新需求與成果而已。顯然,上述兩種理論傾向均存在著對於國家的簡單化理解,在前者中,國家被看成是一個高高在上、無所不能、鐵板一塊的主權實體,似乎根本無需考慮社會的意願和狀況,就能將國家的方針政策實施到位; 在後者中,國家卻被簡化成了一個「傀儡」和「政治系統」,其所「輸出」的政策和立法,無非是體現了市民社會的價值與偏好,自然,法律的制定就是對利益鬥爭中的勝利者的合法化確認。相比之下,方法論國家主義充分注意到了轉型中國法治實踐的兩大基本特徵。首先,在時間維度上,儘管總體的轉型進程由國家所主導,但由於國家具有不完全理性,加之改革風險較大,轉型危機頻現,國家在具體的法治實踐中,在面對具體的法治問題時,往往願意採取漸進的「危機—改革—適應」的推進模式和循環過程來逐步應對風險和危機。
其次,在空間維度上,由於中央的決策牽一髮而動全身,一旦貿然決斷,極易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因此,在轉型中國的法治實踐中,地方和社會就佔據了重要的地位,國家往往會將具體的執行權、試驗權下放到地方,而地方又會通過充分鼓勵、吸收民眾的創造精神與實踐成果的方式,來檢驗具體的法治試驗有效與否,由此,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就形成了一種良性的互動與交流。在這個意義上,方法論國家主義無疑超越了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兩種視角的局限性,更為看重上下間的均衡與融合,並在具體的研究中克服了文本主義與法條主義的內在弊端,不會單純地就制度論制度,而能夠注意到隱藏在制度背後的實踐,並追問這種實踐的產生根源、運行機制、運作邏輯和具體技術,從而幫助人們重新認識轉型中國的法治實踐及其意義,亦能針對現實實踐中所出現的具體問題給出更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
2. 重新挖掘政法法學的潛在價值
在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中,目前佔據主導地位的學術流派無疑是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可以說,二者間的雙峰對峙與融合共生構成了當前學界的一大景觀。然而,在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相互競爭、互相促進的同時,政法法學卻備受冷落,在某種意義上甚至成為上述兩種學派共同的「理論禁忌」。
其中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與政法法學的理論定位有關。比如,蘇力就將政法法學看成是一種基本上由政治的、傳統的和非實證的話語所組成的學術流派,其主要的歷史功績是在改革開放初期為法律和法學在當代中國的發展爭奪了一個空間,提供了必要的政治正當性,然而,其學術資源不是強調「法律職業性並同法律職業發展相伴隨的法律思想」,又不「研究社會生活中具體細緻的法律問題」,因此,政法法學只是一個階段性的產物,勢必要讓位於後來的「詮釋法學」和「社科法學」。與此同時,由於政法法學將「所有法律問題在本質上歸結於政治問題,同時外在表徵為宏大理論的敘事」,自然得不到關心法律規範與司法審判的法教義學主張者,以及關心法律實踐與經驗研究的社科法學主張者的重視,相反,政法法學所蘊含的高度的政治性特徵易妨礙自主的法律職業與法學研究的形成與發展,其由此受到法學界的冷落也就不難理解。
然而,政法法學是否真的如上述論者所描述的那樣,卻是一個可爭論的問題。在筆者看來,這裡的關鍵點其實在於,應該如何理解「政法」。實際上,所謂的政法法學,無非是一種強調以政治的眼光和視角來分析法律現象的理論路徑,詳言之,這種路徑往往會通過兩個方面的具體研究來展示自身的理論屬性: 一是試圖引進政治學的研究方法來分析具體的法律現象; 二是試圖揭示出隱藏在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實踐背後的政治背景。如果作此理解的話,那麼,政法法學就並不一定不關心具體的法律問題,也不一定會將所有的法律問題還原為政治問題,更不會只在宏大理論和敘事上做文章。在重新挖掘政法法學理論意義和內涵的過程中,方法論國家主義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以方法論國家主義為基礎的政法法學可以有效避免理論研究中的「宏大理論化」傾向,自覺以經驗研究和個案研究為研究重心。如前所述,方法論國家主義的主張者所關心的重點在於現實世界中的法律實踐,並試圖從國家的視角出發,追問這種實踐的產生根源、運行機制、運作邏輯和策略技術。這就表明,以這種方法為指導的政法法學研究,實際上屬於一種社會科學中的中層理論,它更多關心的是個案中具體的「因果機制」,而不是大的理論框架,在總體上其介於宏觀性的公理與微觀性的描述之間。瑓瑢而從上述的理論定位出發就可以發現,政法法學並非宏大理論的等價物,其關注的重心實則在於法律實踐中的具體機制,而且,正是由於它將研究對象鎖定於現實的法律實踐,政法法學就必須以經驗研究和個案研究為中心,自然需要關心具體的法律問題。
其次,以方法論國家主義為基礎的政法法學並不試圖將所有的法律問題還原為政治問題,而是對法教義學的研究領域保持了必要的謙遜。大體上,法教義學的研究範疇主要是現行有效的實定法體系,「既包括立法條文,也包括司法案例,兩者缺一不可」。究其具體的工作內容,則是在對實定法秩序堅定信奉的基礎上,完成對於法律規範的解釋與體系化。儘管這種做法有以偏概全之嫌,但無論是從研究範疇還是從工作內容上來看,法教義學都主要是一門為司法審判工作提供理論指導的學科。
相比之下,由於以方法論國家主義為基礎的政法法學主要是一種階段性理論,其根本的理論目的在於解釋法律實踐中的因果機制,自然就與以探尋法律規範之真義為己任的法教義學產生了重大的差別,因此,在具體的研究中,對於法教義學的專門研究領域和問題( 比如在許霆案中,當事人是有罪還是無罪,如果無罪,該行為是否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如果有罪,該行為應被界定為盜竊罪、侵占罪還是詐騙罪) ,政法法學顯然是無法插足的,即便在法律推理、解釋和論證的過程中可能也會涉及政治判斷,但在政法法學的主張者看來,這亦是在法教義學的工作範圍之內,政法法學沒有能力也沒有資格就「參與者」們的實質性判斷做出孰真孰假、孰優孰劣的評判。就此而論,政法法學的主張者的研究視角顯然是一種「觀察者」的視角,這也決定了,政法法學的主張者不會持一種「政治學帝國主義」的立場,將所有的法律問題都還原成政治問題來研究。最後,以方法論國家主義為基礎的政法法學還可以對社科法學某些潛在的理論缺陷加以反省、改進和補充,從而與社科法學形成合力,更好地認識真實世界中的法律現象。如前所述,儘管國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在現實的法律實踐中,國家並不一定要體現為一種高高在上的、宏大的總體性形態,相反,由於國家可以既表現為一種觀念又表現為一種實踐,這就意味著,觀念意義上作為一種主權實體而存在的國家,可以在實踐層面上表現為一套鬆散而又精細的權力關係,「我們甚至可以說根本就不存在『國家』這樣的實體,存在的只是微觀的策略性權力關係,『國家』不過是這種微觀的策略性權力關係所形成的『權力技術』或『支配策略』顯示出來的『總體效果』而已,這些策略性權力構成了福柯所謂的流變的、彌散的『毛細形式的權力』」。相反,如果在經驗研究中仍然堅持一種總體性、中心化的權力觀和國家觀,那麼,這樣的研究就容易陷入靜態的結構分析中而無法自拔,亦無法認識到現實世界中的法律及其實踐者們的真實邏輯。在這個意義上,秉持方法論國家主義的政法法學的主張者無疑能夠給社科法學提出某種建議,既要在研究中認真對待國家問題,又要防止把國家理所當然地進行實體化、總體化處理,進而將能動型國家在轉型社會國家治理中的種種實踐及其相應的機制、技術、邏輯和過程揭示出來。通過這樣的反思與整合,政法法學的主張者與社科法學的主張者就可以在研究中形成合力,不但可以有效理解法治實踐的內在機制和外在條件,還可以充分參與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提煉出中國人自己的法治與法學理論。
米歇爾.福柯
四、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國家主義並非只有價值論國家主義這一種表現形式,方法論維度上的國家主義亦構成了國家主義的內在組成部分。進而,在將價值論國家主義和方法論國家主義進行了「強」與「弱」的適當區分與梳理之後,就可以在如何看待國家主義的問題上形成一種較為合理的看法。首先,價值論國家主義屬於一種典型的強國家主義,在當代中國的主要體現便是「國家法制主義」,儘管「國家法制主義」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契合國家「趕超型現代化」的發展戰略,具有存在上的合理性,但這套意識形態及其相應的實踐已經日益不符合現代國家構建的基本要求,容易在現實中產生壓制社會自治、侵犯個人權利的不利後果,因此,一種建立在價值論個人主義基礎上的權利話語和權利本位論立場便具有了充分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它們可以在話語和實踐兩個層面有效節制與矯正國家法制主義中隱含的「國家利益優先」、「權力至上」、「國家拜物教」等不良傾向,從而有效提升國家治理的總體績效和法治建設的宏觀效果。
其次,與價值論國家主義不同,方法論國家主義屬於一種典型的弱國家主義,這種國家主義秉承國家自主性、治理術、能動型國家視角和實踐性國家觀等思路,試圖幫助研究者在具體的經驗研究中選擇從「國家的視角」出發看待問題,對轉型中國豐富多彩的法治實踐進行深度的分析與透視,繼而在有效理解其中的過程、機制、邏輯和技術的基礎上,認識到轉型中國的法治實踐在時間和空間維度上的複雜性,為一種不同於傳統理解的政法法學的再次出場提供必要的方法論支持。顯然,這種意義上的國家主義具有充分的可辯護性與可接受性,如能與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形成適當的分工與合作,將在未來極大地豐富既有的法學研究格局,更好地實現法學研究中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總而言之,正是由於當代中國的意識形態和轉型時期的法治實踐呈現出了如此多樣的特徵與豐富的素材,研究者才必須將國家主義看成是一個值得不斷審視、反覆爭辯的對象,並在這種反思的基礎上,貢獻出針對這個時代所應有的獨特思考和理論成果。
本文轉載自《中國法學網》,感謝授權!
編輯:馬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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