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語言哲學研究的現狀與前景

語言哲學作為一門以語言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其首要任務在於通過語言分析,澄清語詞和語句的意義,使我們能以適當、準確的方式使用語言,從而有效地表達思想。現代西方哲學家認為,西方哲學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即本體論階段、認識論階段和語言哲學階段。在古希臘,哲學家們側重於研究形而上學的本體論,探討世界由此形成的最終成分。到近代,哲學研究的中心從本體論轉向認識論,即從研究世界的本源或本體轉向研究認識的起源、人的認識能力以及認識方法等等。到了現代,哲學研究的中心又從認識轉向語言哲學,認為不論研究存在還是研究認識,都需要首先弄清語言的意義,而對語言意義的研究正是語言哲學的首要任務。西方哲學家通常把從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發生的這種從認識論研究到語言哲學研究的轉變,稱為「語言轉向」,並把這一轉向看作哲學中的一場革命。    語言哲學作為一個獨立研究領域在二十世紀初建立以來,已有一百餘年歷史,湧現出了一批又一批有國際影響的語言哲學家,出版了為數眾多的語言哲學論著,形成了若干個語言哲學流派。本文專就其中的意義理論、指稱理論、真理理論這三種核心理論以及某些發展趨向作一些簡單評述。    一、意義理論    意義理論是西方語言哲學的核心,主要研究語言符號依據於什麼而具有意義,什麼是命題的經驗意義的標準,什麼是意義的基本單位,意義是否具有確定性等等。    就語言符號依據於什麼而具意義而言,西方語言哲學中有差異論、指稱論、觀念論、行為論、意向論、功用論等不同觀點。    差異論由F.deSaussure倡導,他認為語言符號是一系列聲音差異和一系列觀念差異的結合,語言系統中各成分間存在著雙向對立關係,語詞意義來源於語言符號的差異性,通過這種差異而形成。這一觀點在語言學中有較大影響。    指稱論的主要代表是J.S.Mill和B.Russell等人,他們認為名稱通過指示或者指稱外界事物而具有意義,一個名稱的意義就是它所指示或指稱的對象。Mill認為,每個名稱部代表某種事物,例如「倫敦」這個名稱代表一個城市,這個名稱所代表的事物就是這個名稱的意義,也就是這個詞的意義。Russell認為,專名和個體之間,命題和事實之間,都存在著一一對應關係。不論專名或者命題,其意義都在於各自所指示或表達的對象,即它們所指示的個體或所表述的事實。這種觀點曾有很大影響,後來受到L.Wittgenstein(後期)、P.E.Strawson、W.V.O.Quine等人的批駁,但仍有一定影響。    觀念論為一種較古老的觀點,J.Locke是主要倡導者。這種觀點認為一個語詞的意義在於與這個語詞相聯繫的觀念,語詞是作為這種觀念的標記出現於思想交流中,語詞正是通過被用作這樣的標記而獲得其意義。這種觀點因受到G.Frege,G.Ryle,W.Quine等人的批駁,現已不大流行。    行為論強調用公共地可觀察的行為來說明語詞的意義。主要代表有C.S.Peirce,J.Dewey,W.Quine等人。Peirce主張把意義、信念和行為聯繫起來考察,觀念的意義在於觀念所產生的實際效果。Dewey遵循「刺激—反應」這一公式來研究人的感覺和思維,強調要研究有機體的行為,研究有機體對環境的刺激所作的反應,即有機體對環境的適應。Quine也十分重視「刺激—反應」這一公式,並提出「刺激意義」這個概念,把「刺激意義」看作一個語句在一特定時刻對於一特定說話者的意義。與Dewey一樣,Quine也認為意義是一種行為特性,包含在人們的行為傾向之中。超出人們的公開行為傾向,就無法理解語言的意義。隨著新實用主義的崛起,這種觀點目前頗有影響。    意向論從意識的意向性出發考察語言的意義,代表人物有E.Husserl,P.Ricoeur,H.P.Grice,J.Searle等。Husserl對意義與意向的關係作了充分論述,強調意向性授與活動的作用,認為語詞的意義來源於意識的意向性活動,意義指的是意識的意向,對意向的觀念性把握就是意義。Ricoeur汲取E.Benveniste關於話語的語言等觀點,強調話語是事件和意義的結合。一方面,話語的說出是一個事件,是一種短暫的、瞬息間的現象。另一方面,語句可在以後重複出現的情況下保持意義不變;這是因為語句具有其命題內容,這種內容不受說出語句的行為的影響。他認為意義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說話者意謂著什麼,他打算說些什麼;二是語句意謂著什麼,即語句的識別功能和斷定功能的結合產生出什麼。Grice主張把自然的意義與非自然的意義區別開,因為「陰雲密布意謂著快要下雨」這句話表達的自然意義與意向性無關,而「拉警報意謂著緊急事件」這句話所表達的非自然意義就涉及意向性問題。對於後面這種表達非自然意義的語句,需要把意義和意向結合起來考察。Searle贊同Grice的觀點,不過他補充說,意義不僅與意向有關,而且與慣例或規則有關。一個語句的意義是由一些規則規定的,這些規則既規定了說出這個語句的條件,也規定了這個語句的說出意味著什麼。隨著意向性理論和語用學研究的深入,這種觀點的影響也日益增強。    功用論認為語詞的意義在於語詞的功用,後期Wittgenstein是這種觀點的主要倡導者。他從工具論出發,認為詞好比工具,詞的意義在於詞的作用。僅僅從詞本身不能了解詞的意義,必須從詞的使用中,從詞被使用時所處的語境中,從詞被用來達到什麼目的中,才能了解詞的意義。與詞一樣,語句也是工具,它也有不同的功用。要了解語句的意義,也必須把語句的用途、它要達到的目的、它所處的語境等等聯繫起來考察。他還認為,既然詞和語句的意義都在於其使用,就必須研究詞和語句的使用規則,即語言遊戲的規則。語言遊戲規則規定了詞和語句的使用,從而也規定了詞和語句的意義。這種觀點與意向論、行為論都有些聯繫,目前也有較大影響。    就什麼是命題的經驗意義的標準而言,實用主義者和邏輯實證主義者都進行過深入研究,Peirce提出意義的科學操作理論,認為概念或命題的意義在於一系列與之相關的科學實驗操作過程,這一過程產生一定的實驗現象,而這些現象規定了概念或命題的意義。或者說,科學實驗操作過程所得出的結果,構成了一個概念或命題是否具有意義的標準。Dewey在關於語言意義的「五步說」中,提出了經驗證實理論,認為人們在解決經驗中的疑難問題時通常採取五個步驟,即暗示、問題、臆說、推理和試驗。他強調這種證實不是思想活動的證實,而是證實活動的證實。邏輯實證主義者早期研究並反覆修改他們的經驗證實原則。M.Schlick首先提出「一個命題的意義就是證實它的方法」這條可證實性原則。由於原則過於僵硬,R.Carnap、C.Hempel、A.J.Ayer等人又提出比較緩和的「可檢驗性原則」和「可驗證性原則」等等。可檢驗性原則表示對一個被可能的、可觀察的事件所驗證的語句,如果人們能提出一種可隨意產生這個事件的方法,那麼這語句便是可以檢驗的。可驗證性原則表示如果觀察者能夠在對一個語句的驗證方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那就可以認為這語句是可以驗證的。可見,可驗證性原則比可檢驗性原則更加緩和。與邏輯實證主義者的這種經驗證實理論相對立,K.Popper提出了證偽理論。他強調科學命題是普遍有效的全稱陳述,不能用歸納法從個別事實或單稱陳述中得出,但可以被經驗事實所證偽。例如,對於「所有的天鵝都是白色的」這個全稱陳述,我們雖然不能用我們曾看見過許多白天鵝這樣的經驗加以證實,但可以用我們曾看見一隻黑天鵝這樣的經驗加以證偽。目前,對這個問題的研究沒有新的重大進展。    就什麼是意義的基本單位而言,近數十年來在西方語言哲學中出現了從詞到語句,從語句到語言遊戲以至到整個科學體系這樣一種逐步擴大的趨勢。在19世紀,Locke、Mill等人大多把詞看作意義的基本單位。在現代,G.Ryle是這種觀點的主要代表。G.Frege開始把語句或命題看作意義的基本單位,H.Reichenbach也持同樣的觀點。Wittgenstein在前期贊同Frege的觀點,後期則進一步把語言遊戲看作意義的基本單位。後來,Quine在其「整體論的檢驗理論」中,更進一步把整個理論系統、整個科學體系看作意義的基本單位。O.Neurath和C.Hempel持與此類似的觀點。    就意義是否具有確定性而言,也出現了一種從強調意義的確定性轉向強調意義的不確定性這樣的發展趨勢。早期的分析哲學家Frege,Russell等人,大多主張語言表達式應當具有確定的意義,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適應哲學研究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他們認為自然語言往往是含義不清的,需要藉助於數理邏輯的手段,構造一種邏輯上完善的形式語言或邏輯語言,以保證語言意義的確定性。近幾十年來,Quine,J.Derrida等人從不同角度論證了語言表達式不可能具有確定的意義。Quine從譯不準原則出發論證意義和指稱的不確定性,認為我們用以傳達意義和指稱的工具是相對於某種特殊的、隨意選定或按慣例確定的語言參照系而言的,不可能用一種絕對的方法來做到這一點。Derrida從差異性原理出發,把意義看作一種可以抹去的痕迹,以論證意義的不確定性。意義所表示的不是某種固定不變的存在物,而是一種痕迹。隨著語言的發展,痕迹可能變化,意義也隨之變化。目前這種主張意義不確定的觀點頗有影響。    二、指稱理論    指稱理論與意義理論緊密相連,主要研究語言表達式和與其相關的非語言事物之間的關係。所謂指稱,主要指專名和通名所指的對象,也包括限定摹狀詞和不定摹狀詞所指的對象,還包括語句所指的對象。指稱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依據什麼來確定指稱對象。可以把現代西方哲學家對此問題的基本觀點歸納為三種:一是Russell、Wittgenstein、Searle等人倡導的摹狀詞論或描述理論;二是Frege、Strawson、K.Donnellan等人主張的語境論,即強調在確定專名、通名或摹狀詞的指稱對象時,必須密切注意它在被使用時的各種不同語境;三是S.Kripke、H.Putnam等人倡導的歷史因果論,即認為應當根據有關的歷史事件及其因果聯繫來確定專名和通名的指稱對象。這三種觀點目前都有很大影響。    摹狀詞論導源於J.S.Mill關於概念內涵和外延的理論。Mill認為專名沒有內涵,只起指示而不起包攝的作用;通名則既具內涵,又有外延。通名指示一類主體,並且蘊含某些屬性,這些屬性就是通名的內涵。通名的外延由其內涵決定。Russell提出,普通專名是縮略的或偽裝的摹狀詞,它的指稱對象是依據有關指稱對象的一系列摹狀詞加以確定的。如「Aristotle」這個專名的指稱對象是依據於「古希臘的哲學家」、「Plato的學生」、「第一本《形而上學》的作者」等等摹狀詞加以確定的。前期Wittgenstein也贊同這種觀點,但他提出「簇摹狀詞理論」,認為我們不能用一個摹狀詞、而要用一簇或一組摹狀詞去替換名稱。這種「簇摹狀詞理論」受到Searle、A.Church等人的支持。Searle也認為一個名稱的指稱對象之被確定,不是根據一個單一的摹狀詞,而是根據一組或一簇摹狀詞,名稱的指稱對象就是從某種意義上說滿足了該家族中足夠數量或大多數摹狀詞的那種東西。    語境論的基本思想首先由Frege提出,他認為只有在語句的語境中才能找到詞的意義。Wittgenstein贊同這個觀點,認為名稱只有在命題中才有意義;名稱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命題才具有獨立的意義。後來,Strawson進一步闡發了這種理論,強調把語詞或語句本身與語詞或語句的使用區別開來。認為語詞本身不起指稱的作用,但我們可以在不同場合下使用語詞去指稱不同的對象。例如「當年的法國國王」這個限定摹狀詞不起指稱作用,因為它可能指路易十四,也可能指路易十五,還可能指其他的法國國王,只有把它使用於特定語境時,才起指稱的作用。同樣地,語句本身在論述對象時,無所謂對錯,只有把它使用於特定語境,才有對錯之分。例如,「當今的法國國王是英明的」這個語句本身無所謂對錯,只有把它使用於特定的語境,例如在路易十四當政時說出,「當今的法國國王」指路易十四,這個語句才是對的。如果這個語句是在路易十五當政時說,「當今的法國國王」指路易十五,那麼這個語句便是錯的。後來,Donnellan又提出限定摹狀詞的歸屬性使用和指稱性使用的區分,進一步發展了Strawson的觀點。他認為當說話者在一個論斷里使用限定摹狀詞述說有關凡是如此這般的(適合於該摹狀詞的)人或物的某件事情時,這是對限定摹狀詞作歸屬性使用;而當說話者在一個論斷里使用摹狀詞以使聽者能辨別出他所談論的是誰或什麼東西時,則是對限定摹狀詞作指稱性使用。    歷史因果論是S.Kripke、H.Putnam等人倡導的。Kripke批駁Russell等人的摹狀詞論,認為這種理論的根本錯誤在於把專名的涵義與一個或一組限定摹狀詞的涵義混為一談。他強調一個專名指稱一個對象,這不取決於這個對象具有某種特別的識別標誌或者某些獨特的特徵,也不取決於專名的說出者知道或者相信這個對象具有這些特徵。他還認為,這種理論的另一個根本錯誤在於Russell等人不理解專名是固定的指示記號,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稱同一個對象。例如,「Aristotle」這個專名即使在Aristotle這個對象不符合通常歸諸於他的那些特性的場合下,仍然指的是Aristotle。    在上述觀點的基礎上,Kripke提出了「歷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論」。按照這種理論,專名是藉助於某些與這個專名有關的歷史事實而去指稱某個特定的對象。例如,人們獲得各自的名字,部分地通過各人的血緣關係,部分地通過一定的命名活動。「丘吉爾」這個專名之所以被應用到丘吉爾的頭上,並不是由於丘吉爾這個人體現了「丘吉爾」這個專名的涵義由以組成的那些特性,而是由於丘吉爾出生時就由他的父母取了這個名字,其他人認識他後也用這個名字稱呼他,如此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就建立起一條「傳遞的鏈條」,「丘吉爾」這個專名就沿著這條鏈條一環一環地傳遞下去。站在這鏈條另一端的任何人,都可以用「丘吉爾」這個名字稱呼丘吉爾,而不必知道丘吉爾的種種特徵。與專名一樣,通名一旦被確定下來後,也可沿著傳遞的鏈條一環一環地傳遞下去,其指稱對象也由一條歷史的、因果的傳遞鏈條決定。    與Kripke相似,Putnam也主張歷史的、因果的指稱理論,反對Russell等人的摹狀詞。他著重研究通名的指稱,特別是自然物名稱的指稱。在他看來,通名、特別是自然物的名稱(如「水」、「黃金」、「檸檬」等等),並不像Russell等認為的那樣具有內涵或意義,因為它們的指稱不是通過與這些名稱相聯繫的概念或摹狀詞而被確定下來。他反對把通名看作與對構成某個類的成員來說應具備的一組必要而且充分的條件是同義的。他以「檸檬」這個通名為例,說它的意義不是像Russell所說的那樣是通過把一系列特性(黃色、厚皮的、酸味的等)組合到一起而獲得,這個通名的指稱不是由這個詞的內涵或涵義決定的,而是取決於我們已掌握的一些範例或典範,人們一致認為它們是某個種屬的自然物的模式。就是說,我們之所以把某種水果稱為「檸檬」,是因為這種水果符合於我們所掌握的這種水果的範例和典範,而不是因為它符合於我們預先設定的某些標準。在探討某一自然物的範例或典範時,Putnam提出「本質屬性」這個概念,認為一個自然種屬的所有成員中都有一種本質的屬性,不論一個對象發生什麼變化,只要它具有某個種屬的範例所具有的那種本質屬性,我們仍然可以把這個對象歸諸那個種屬。    三、真理理論    真理理論也與意義理論緊密相連,可以說對意義理論的研究是為研究真理問題作必要的準備。這種理論涉及的問題有:什麼是真理;依據什麼來斷定真理;邏輯真理與事實真理之間的聯繫與區別;必然命題、先驗命題、分析命題之間的聯繫與區別,先驗偶然命題和後驗必然命題的提出等等。這裡限於篇幅,只討論真理的本質問題,它至少包含兩層意思:一是關於真理的性質和本性;二是關於真理的標準。西方語言哲學家對這個問題至少有符合論、融貫論、實用論、語義論、多餘論這幾種不同的觀點。    符合論的基本思想在於強調命題或判斷的真假取決於它們是否與客觀實際相符合。可以把這種觀點追溯到Aristotle。他認為命題或判斷是對客觀事物的性質、狀態或關係等等的描寫或陳述,命題或判斷的真假取決於它們是否如實地描寫或陳述了客觀事物的性質、狀態或關係等等。就是說,真理是命題和世界上有關事物間的符合關係。在現代,Russell,M、Schlick,R.Carnap,J.Austin等人是這種真理論的主要代表。Russell在邏輯原子論時期認為,命題和事實之間存在著嚴格的對應關係或邏輯同構關係,這種關係的成立決定了命題的真理性。他認為基本命題的真理性取決於它們與某些事件的關係,而其他命題的真理性原則取決於它們與基本命題的句法關係。Schlick,Carnap等邏輯實證主義者持與此類似的觀點,認為陳述直接感性經驗的命題的真理性可以通過它們是否與事實相符合而得到證實或證偽,其他命題的真理性則通過它們與這類命題的關係而加以確定。在日常語言學派的哲學家中間,Austin也持符合論觀點,但對這種觀點的表述和論證有所不同。他主張一種以約定或慣例為根據的符合論,把描述性約定與指示性約定區別開來,認為描述性約定把語句與世界上展現的某些類型的情況聯繫起來,指示性約定把陳述與在特定時刻在世界上實際發生的某個特定事物聯繫起來。如果通過指示性約定而與某人所說的某句話相關聯的情況,就是通過描述性約定與這句話相關聯的那種情況,那麼這個人在特定時刻所說的這句話便是真的。    融貫論的基本論點是:真理表現為一組命題之間的貫通關係或相容關係,這就是說,一個命題的真理性取決於它是否與該命題系統中的其他命題相一致。融貫論也有悠久的歷史,可追溯到Plato。在近代,在Spinoza,Leibniz,Hegel等唯理論者的著作中,都可找到對這種理論的闡述。在現代,新黑格爾主義者F.H.Bradley和B.Blanshard以及邏輯實證主義者O.Neurath,C.Hempel等人對此作了進一步的發揮。Bradley認為,由於實在是一個統一的、融貫的整體,因而對實在的認識就是對這個整體的認識。對部分實在的認識最多只能是局部的真,而不可能是完全的真,完全的真理必須如實地體現出系統整體的觀念。他認為融貫性(coherence)包含相容性(consistency)和相互依賴性(interdependence)這兩層意思。一組信息或命題要成為融貫的,它的組成部分就必須彼此相容,而且在某些方面相互依賴。Blanshard認為真理是一個融貫的系統,融貫的真理也就是一個具有具體必然性的系統,是一個在其分子之間保持相互依存、相互蘊含的內在關係的系統。融貫性、必然性、系統性以及內在關係,這些都是真理的基本特徵。Neurath認為,科學組織的目標就是建立一個包括記錄語句和非記錄語句的貫通體系,它是一個整體,具有相容性、關連性和完全性的特徵,它是我們據以判斷任何新語句的真理性的標準。    實用論著重從理論、思想、觀念等等的效用方面來判斷它們的真理性。實用主義者Peirce、James、Dewey是這種觀點的倡導者,M.Dummett、H.Putnam也持相似的觀點。Peirce強調行動和實踐的意義,甚至把信念的實際效用看作信念的真理性標準。James進一步把真理和效用等同起來,提出「真理就是有用」這個引起很大爭論的口號。他認為真理也是經驗之間的一種聯繫,當某種經驗聯繫對人有用,使人達到預期的目的和效果時,這種經驗聯繫便是真理。觀念的真理性就在於它有用或有效,能符合人的需要,滿足人的慾望。Dewey提出他的工具主義真理論,認為概念、思想、理論都不外是人們為達到預期目的而設計的工具,如果對達到目的有用,能夠使人獲得成功,它們便是真理。他還把真理定義為「有理由的可斷定性」,認為當一個信念在實踐中得到證實時,人們便有理由認為這個信念是可以斷定的。後來,Dummett提出一種與此類似的觀點,他把真理理解為辯明(justification),認為一個人知道一個陳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斷定,也就是知道這個陳述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得到辯明。說一個陳述是真的,就是說它得到辯明。Putnam進一步認為,真理不僅是一種辯明,而且是一種理想化的辯明。    語義論的真理觀由A.Tarski提出,目前在西方語言哲學界頗有影響。他持符合論的觀點,承認一個語句的真理性在於其與事實相符合,不過他認為這種說法不夠精確,於是他力求以現代數理邏輯為手段,從語義學角度給這種真理概念下一個內容上適當、形式上正確的定義。所謂內容上適當,是指能表達古典真理定義所包含的內容;所謂形式上正確,則指能把清晰明確的定義詞項無歧義地使用於被定義詞項的外延。為此,他把對象語言和元語言區別開來:對象語言是用來談論外界對象的性質及其相互關係的語言,它的辭彙主要包括指稱外界對象的名稱以及指稱外界對象性質和關係的謂詞,它是第一層次的語言。元語言是用來談論對象語言的語言,它的辭彙包括指稱對象語言的名稱以及指稱對象語言性質的謂詞(「真」或「假」),是比對象語言高一層次的語言。在這種區分的基礎上,他試圖給真理下一個內容上適當、形式上正確的定義,即下面這個「約定T」:(T)x是真的,當且僅當P。在這裡P可以用對象語言中任何語句來替換,x可以用P的名稱來替換。例如,可以把它替換為:「雪是白色的」是真的,當且僅當雪是白色的。約定T是一個等值式,它的左邊是元語言部分,其右邊是對象語言部分,給對象語言加上引號就成為P。約定T表明對象語言中的任何一句話x的成真條件,是客觀存在的P。在上述例子中,雪是白色的(P)是「雪是白色的」(x)的成真條件。他認為這個真理定義上適用於形式語言,而不完全適用於自然語言,因為自然語言不能完全滿足這個定義要在形式上正確這樣的條件。Tarski這種語義論的真理理論受到D.Davidson等人的讚揚,但也受到M.Dummett等人的批駁。    多餘論是F.Ramsey首先提出的,後來A.J.Ayer,P.F.Strawson、D.L.Grover等人又加以發揮,目前有一定影響。這種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真理問題其實不過產生於語言混亂,「真的」和「假的」這兩個謂詞是多餘的,可以把它們從任何語境中刪去,而不會造成語義上的損失。Ramsey考察了人們通常使用「真的」和「假的」這兩個詞的下述兩種情況。在一種情況下,人們把「真的」或「假的」明確地歸諸某個命題。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P是真的」就意味著「那就是P」(P),「P是假的」就意味著「那不是P」(-P)。例如,「凱撒被殺是真的」這句話的意思不就是說:「凱撒被殺是事實」;「凱撒被殺是假的」這句話的意思不就是說:「凱撒被殺不是事實」。此時這兩句話中的「真的」或「假的」一詞可以刪去,而其語義絲毫不受影響。在另一種情況下,有關的命題P沒有被明確說出,例如,「他所說的話常常是真的」。對於這種情況,他認為可以採取命題量化的辦法把「真的」或「假的」刪去,即把上面那句話改述為「對於所有的P來說,如果他斷定P,那就是P」。這裡「真的」或「假的」這個詞也是多餘的,可以刪去。他認為「真的」和「假的」這兩個謂詞只具有實用的性質,表示加強語氣或某種文風,並不表示命題或判斷具有某種特殊的屬性,因此可以刪去,不會影響語句或命題的意義。    四、發展趨向    在語言哲學研究中,近年來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發展趨向。    一、在語形學、語義學和語用學這三個分支學科中,過去語形學、語義學受到較大重視,近二、三十年來,隨著對意向性理論、言語行為理論研究的深入,說話者的意向、信念、動機等等心理因素成為語言哲學家關注的對象,語用學研究上升到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一些語言哲學家致力於把語詞分析方法運用於日常語言或自然語言的研究,例如R.Chisholm發展了Ryle等人的語詞分析方法,J.Searle發展了Austin的言語行為理論,等等。    二、語言哲學與心智哲學的關係日趨密切。一方面,如前所述,語言哲學家目前更加關注說話者的意向、信念、動機等等心理因素,言語行為理論、意向性理論以及命題態度問題成為一些新的研究焦點,Searle等哲學家甚至主張把語言哲學看作心智哲學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對心智(mind)的研究也從思辨研究轉向語言分析。過去,心智哲學主要從哲學角度研究心智問題,分析人的認識機制。後來,Ryle等分析哲學家不滿足於像Descartes、Kant等人那樣用思辨的辦法研究心智問題,轉向對這個問題進行語言分析,開始把心智哲學研究與語言哲學研究結合起來。現在,隨著認知科學的發展,哲學家們又進一步從認知科學的角度研究心智問題,分析人的認識過程,先後提出物理主義、功能主義、心智表達理論等不同的理論;在人工智慧研究中,心智哲學、語言哲學以及計算機科學達到高度結合。    三、在二十世紀美國語言學的發展中,在語言本身究竟是什麼這個本體論問題上,存在著一種從唯名論到概念論、再到實在論的發展趨向。唯名論流行於二十世紀三十年代,L.Bloomfield、Z.Harris是其主要代表。他們把語言看作一種物理客體,認為語言中只有語音這種物質外殼才是語言學的研究對象,語法是對聽覺信號進行分析和分類的手段。概念論流行於60年代以後,以N.Chomsky、J.A.Foder等人為代表,他們認為語言是一種心理客體、心理通過語言反映出來,研究語言是研究心理的途徑。實在論流行於80年代以後,以J.Katz、R.Montague等人為代表。Katz認為語言是一種抽象客體,與數相似,語言雖是抽象的、非物質的,但又是客觀存在,並非純然是假想虛構的。Montague持類似的觀點,認為可以用數理邏輯形式系統的方法研究自然語言,可以把自然語言語義學看作數學的一個分支,這種「Montague語義學」目前有一定影響。    四、隨著英美哲學與歐洲大陸哲學兩大傳統由相互輕視轉入相互接近、相互溝通的狀態,英美語言哲學與歐洲大陸語言哲學之間也出現相似的趨勢。過去,英美語言哲學家輕視歐洲大陸語言哲學,甚至認為歐洲大陸哲學家沒有提出什麼值得重視的語言哲學理論。現在英美哲學家開始注意研究歐洲大陸哲學家的語言哲學觀點,並把它們與英美哲學家的語言哲學觀點相比較,出版了不少這方面的比較研究性著作。例如,不少人把Wittgenstein的語言哲學觀點與Husserl,Heidegger等人的語言哲學觀點相比較。某些歐洲大陸哲學家也注意研究英美哲學家的語言哲學觀點,並把其中某些觀點吸收到自己的理論之中,例如,Ricoeur就汲取了Austin言語行為理論的某些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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