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 | 清末北京如何治理泛濫的娼妓業
文 | 齊小林
經公眾號文史e家(微信號:wenshiyijia2016)授權轉載。
清末,北京娼妓業發展迅速,某種程度上威脅社會穩定。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維護社會治安,政府向娼妓業徵收捐稅,將娼妓業納入政府管理體系。這導致了娼妓業的膨脹,妓院經營者地位上升,妓女地位下降,社會各界紛表不滿,要求對妓院營業有所限制,保護妓女之權益。清政府以同時期日本娼妓管理制度為藍本,創立公娼制度,規範妓院營業,保護妓女權益。
公娼制度,是政府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婦女合法賣淫的娼妓管理制度。在近代中國,公娼制度創立於清末,廢除於1950年,存在了近半個世紀,不同階層的民眾、社會精英和政府從各自角度出發,對公娼制度的指責從未停止過,亦未停止過廢除公娼制度的努力。然而,在眾多娼妓史的研究成果中,對於公娼制度起源、運行、演變的學術研究尚付闕如,這無疑阻礙了我們客觀地認識公娼制度。本文通過對清末北京公娼制度確立過程的實證性考查認為,清末創立公娼制度的動機是多重的,既有保障妓女權益、提高政府收入、維護社會治安的意圖,也有對西方城市管理制度的借鑒。
清末北京娼妓業發展迅速,政府很難採取有效措施遏制其發展,同時,娼妓業的存在增加了政府社會管理的難度。清政府面臨著兩難的選擇:禁絕娼妓業,顯然很難做到;任其發展,不僅與政府現有法律衝突,而且威脅著北京的社會穩定。
救濟娼妓
傳統中國城市缺乏正式的市政管理機構,清政府很少直接參与城市底層社會的管理,這對市民生活產生了深刻影響。清末北京社會輿論對娼妓業的同情,既源於妓女悲慘的遭遇,更源於對政府城市管理的不滿。據《諫書稀菴筆記》記載:「妓寮最懼者,因爭鬥封門,封門後車馬冷落,故不待言,迨訟事畢,呈請啟封,吏役需索無厭。」於是各妓院「遇有死傷亡故之事,除重大命案涉訟到官外,其餘無論何項身死,俱不呈報官署」,以免麻煩。此外,妓院需向京城中有組織的乞丐繳費,某些混混亦專以訛詐娼寮為生。總之,「不守規矩的嫖客、營城司坊的官人、黃帶子大混混、碰磁兒的、借錢的種種攪擾(使得妓院)非花錢不得安生。」《京話日報》認為妓女「為饑寒所迫,不得已做此下賤生意,已是可憐得很」,散兵游勇和不良官吏的訛詐令妓女的處境更加悲慘。總之,國家管理的缺失,使包括娼妓業在內的許多行業受到基層官吏、地方惡勢力的種種盤剝。
京話日報
要求娼妓業合法化的輿論,某種程度上受到天津日租界向「落子館」徵收捐稅的影響。《京話日報》認為:「天津日租界連落子館都要上捐……無論哪項生意,就是妓館、煙館也未始不可加捐,化私為公,實力的保護它們,免得差人訛詐,他們也未必不願上捐……如今是面子不派捐,骨子裡頭比派捐還要厲害。」
當年在「落子館」演出的藝人
部分稍有知識的妓女,從維護自身權益的角度出發,呼籲仿行西方法度對娼妓業徵收捐稅,實行保護。《京話日報》刊載了一封妓女的來信,信中說道:「妓女雖賤,亦是人身,何至於不如螻蟻……當初管子治齊,留下這個行當,原是為富國起見。如今外國的妓館聽說也是很文明。獨我京城的妓館,真是一個黑暗地獄。外國的妓館由官保護,他們捐稅雖大,人人樂從。京城的妓館雖說沒有捐稅,營城司坊的花銷,密密層層,比唱明了加捐還要多得多,非但不能富國,反倒病國殃民。」該妓強調娼妓業不但歷史悠久,且事關富國,清政府不保護娼妓業與妓女的權利,任下層官吏勒索,如此娼妓業非但不能富國,反而足以殃民,因此要求仿行國外製度,實現娼妓業的合法化。即使是妓院經營者,也不反對上捐,有經營者回憶:「當時北京社會秩序很不安定,一個妓女出門,因為頭上所戴首飾頭面,往往值到幾千兩銀子,常被匪徒打劫和綁票勒贖,也希望能夠得到政府的保護。」
很難考察其他民眾對娼妓上捐的看法,但至少娼寮附近的商家會對此表示贊同,因為娼妓業帶動了周邊諸多行業的發展。「飯館娼窯次第排,萬家燈火耀花街。從知世界崇商戰,八大胡同生意佳」的竹枝詞, 即說明了娼妓業合法後,周邊各業繁華的盛況。
治安、稅收與風化
清政府從兩個角度出發,考慮娼妓業的管理問題。首先是維護社會治安,主管外城警政的外城工巡局認為:「(娼妓)既不能禁絕,與其為土棍蠹役所魚肉,不如明訂捐章尚有限制」,於是決定:「化私為公,(對)戲館妓寮皆酌定捐輸……仿照外洋各國,於捐納之中隱寓限制之意;且可使地面痞棍無所憑附,庶搶劫鬥毆之案日見稀少。」其次是增加財政收入,當時「京師警政亟宜推廣,百廢待舉,用款浩繁」,「工巡局接管五城地面以後,以修石路禁煙館為首先辦法,刻聞又將各娼寮主事人傳去,將來石路開辦時擬即抽收妓捐以補經費之不足」;「各娼寮亦樂意捐輸,以免土痞惡棍之騷擾」。1905年12月,北京正式抽收妓捐樂戶捐:「外城工巡局前擬開辦各項捐款,設局於西珠市口,現在遷設鷂兒衚衕,舊日五城公所內,改名衛生局。清查娼寮,分別等級,按月納捐,業於本月初一日起開捐雲。」隨後,清政府調整了相關法律,取消原有 「窩頓存留之罪」。至此,娼妓有了「公」、「私」之分:「納捐於官中,略如營業稅,得公然懸牌,可以出而侑酒,設宴於家者為公,反是則私。」
妓女請領許可執照申請書
政府徵收妓捐之後,出現了一些問題。
首先是,妓院經營者地位提升,而妓女地位下降。
據《京話日報》報道:「自從開辦樂戶捐,大小妓館(掌班)全都吐氣揚眉,非常得意」,「此等小人從來沒有露過臉,自從上了捐,美得他們無脊六獸。」因此,妓院經營者對待妓女愈加殘酷。《中華報》指出:「毒龜惡鴇,昔時負罪戾、伏嚴禁法律之下,尚敢百出奸計恣肆其毒手,誘騙無辜之女,逼處火坑,日加酷虐。今公然收捐,若輩自命奉官,其殘酷當更倍於昔時。」
其次是,妓院任意開設,影響市民正常生活,侵害了普通市民的利益:
「自上妓捐後,外城街巷竟有官宅、鋪戶左近,孤懸茶室、下處招牌者,殊不雅觀且有傷風化。」由此可見,妓捐的徵收承認了娼妓業的合法化;然而若任其發展,不獨政府增加收入、維護治安之目的難以實現,社會各界保護妓女權益之初衷亦將落空。
鑒於此,社會輿論提議娼妓營業「要劃清地段,不準隨便亂開……隨便亂開起來,恐怕不是個規矩。」《中華報》認為:「妓館抽捐之本意,非為圖利,亦非以開妓館為然,特以禁不勝禁,不如加以重征,聊示懲儆,且便稽查。但亦必嚴定限制,庶不至凌失本意。」因此,衛生局決定:「除石頭衚衕、王廣福斜街、大小紗帽等衚衕十四處准開妓寮外,其餘通衢小巷一律不準開設,違者重罰。」禁止妓女在公共場所的活動,限制妓女逛廟燒香等。工作人員稽查限定區域之外的娼妓,「在罰款內提出三成充賞」。
社會各界倡言保護妓女權益。《京話日報》登載的一封讀者來信寫道:「美洲黑奴自開放以後,都可以享點人權,妓女雖賤亦算是黃種人的一部分,也是中國四萬萬同胞的一分子,豈有見死不救之理。」1906年2月13日,杭辛齋於《中華報》撰文認為:「開辦妓捐以前,毒龜惡鴇尚敢百出奸計,恣肆其毒手,誘騙無辜之婦女,逼處火坑日加酷虐;今公然收捐若輩,自命奉官,其酷毒當數倍於昔時。(妓女)深受者將益無所控訴,是不可不預籌良法,以拯救之。」
創設濟良所
1906年4月,為救濟妓女,北京創設濟良所。據梁漱溟回憶:「濟良所的開辦費和經常費是一面靠報紙鼓吹募捐,一面靠了官府沒收的張傻子(虐待妓女的掌班)的財物房產作一點基礎。管理上則推舉幾個董事負責,官府立於監督地位。後來規模逐漸擴大,完全改為官辦,陸續收容的人不少。」《北京濟良所辦事大綱》規定:「凡投所妓女,年過二十二者,不願為娼即可收留;向來不受凌虐者,應出本所擔保,擇配後仍向夫家取還身價交原身主收(缺一字),其價由官判定,不準訛索;若身有傷痕,不論年歲一律收留,身價即行註銷。」可見,濟良所以救濟受虐待的妓女、協助不願為娼的妓女退出妓業為宗旨;關於償還妓女身價的規定表明,濟良所認同娼妓業合法化及妓院的掌班、領家的既得利益。概而言之,濟良所是政府、救濟妓女者、娼妓業經營者彼此妥協的產物。
京師警察廳濟良所
1906年8月,外城巡警總廳制定並報巡警部批准頒布了《管理娼妓規則》《管理樂戶規則》,規定了娼妓業的從業和准入資格、經營規範和退出機制。這標誌著公娼制度的正式確立。鑒於保護妓女的社會輿論不斷高漲,1907年9月,外城巡警總廳制定並經民政部批准頒布《重訂濟良所章程》,對「誘拐抑來歷不明之妓女;被領家需索重價掯阻從良之妓女,被領家凌虐之妓女;不願為娼之婦女」實施教養和救濟。這三項規則共同構築了比較完備的公娼制度體系。
值得注意的是,外城巡警總廳制定《管理娼妓規則》《管理樂戶規則》「與傳統的對於娼優樂戶的管理有著根本區別,而改成諸如營業登記範圍、從業妓女的常規與定期檢查與性病預防、從業妓女的年齡要求及妓女與業主的關係等等」,其主要內容皆移植於日本1898年頒布的《娼妓取締規則》,「除年齡劃分清政府要求妓女年滿十八歲以上有區別外,其餘多款基本相同。」
娼妓業是一個古老的行業。清末公娼制度的創立,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對於清政府而言,希望通過將娼妓業納入政府管轄,部分解決財政危機,並維護社會治安,其中也不無向先進國家學習城市管理制度的願望。
【 國家人文歷史 】系頭條號簽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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