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停車,可能被要求大額賠償,甚至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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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講壇
案例一:沒想到違章停車犯了罪
孫玉河做夢都沒想到,因為自己違章停車,竟造成一人死亡,不僅賠了5萬多元錢,還被判了刑。
前不久,孫玉河駕駛農用四輪車在路上行駛時,由於車發生了故障,他便將車頭北尾南橫放在路上。車修好後,他沒有及時移開。受害人林先生駕駛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駛來,摩托車的右側車把與農用四輪車車廂的右后角相刮,致林先生摔倒在路中。此時,恰有一輛大貨車迎面駛到,從林先生身上碾過,林先生當場死亡。車禍發生後,孫玉河駕駛農用四輪車逃離事故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移開;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發生故障時,須修復後方准行駛。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須在車身後設警告標誌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寬燈、尾燈或設明顯標誌。孫玉河不顧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違章停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後駕車逃逸,應依法懲處。
最終,門頭溝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孫玉河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賠償死者5萬餘元。(文章出處:北京法院網)
案例二:違章停車風險大、引發事故也擔責
很多人認為違章停車是小事,大不了就是「吃」一張一兩百元的罰單。殊不知,如果因車輛違停而導致交通事故,就可能惹上官司甚至賠付上萬元。近日,江陰法院就審理了這麼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4年9月中旬,彭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東向西通過江陰璜土鎮的某交叉路口段時,因為非機動車道內自東向西分別停放著三輛私家小轎車,彭某隻能駕駛電動三輪車開進了機動車道,卻不料撞上了正在機動車道內跟人聊天的束某,彭某當場跌地昏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束某跌地受傷,彭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損壞。後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事故證明,彭某騎行電動三輪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確保安全,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三輛私家車在禁止停車的地段停車,亦違反相關規定,因無法確定行人束某當時的具體位置,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因彭某死亡造成的損失69萬餘元無法得到賠償,彭某的家人將束某以及違章停車的私家車車主陸某等三人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錯誤,束某在機動車道內聊天亦存在錯誤,而陸某等三人各自將轎車停放在禁止停車的地段,佔用了非機動車道,不僅使彭某在事發地段只能在機動車道內行駛,亦不利於彭某發生事故後的避讓,故判決束某、陸某等三人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分別承擔10%的賠償責任。宣判後,保險公司提起上訴,無錫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車友,違章停車風險大,不僅可能被行政處罰,還可能帶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廣大車主要遵守交通法規,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杜絕違章停車,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來源:江陰市人民法院 作者:盧鳳)
案例三:違章停車引發重大交通事故、車主被法院升格判賠19萬元
違章停車由交警部門處理,一次也就罰個百把塊錢。周某的半挂車違停被訴,竟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升格判賠19.1萬餘元。
今年3月1日下午,胡某酒後駕駛電動車自南往北行駛。13時27分許,胡某與橫過馬路的行人劉某發生碰撞,造成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胡某受傷及車輛受損。交警部門經勘察發現,事故現場有一輛掛重型半挂車停放在東側非機動車道內,佔用了人行橫道,導致非機動車道無法正常通行。經查,該半挂車的所有人是周某,駕駛員是李某。交警認定騎電動車的胡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劉某、半挂車駕駛員李某負次要責任。
經對胡某血液抽樣檢測,乙醇含量為54mg/100ml。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已支付被害人家屬賠償款63544.45元。
刑事案件了結,民事賠償案件開始。2015年5月7日,被害人劉某的丈夫向衢江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騎電動車的胡某、半挂車的駕駛員李某和半挂車的所有人周某共同賠償損失,共計50多萬元。
開庭時,原告訴稱,事發時,被告李某駕駛的掛重型半挂車停在了事發現場東側非機動車車道內,導致通行困難,進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由於半挂車屬於被告周某所有,故要求被告胡某、李某、周某作出賠償。
被告周某則稱,該半挂車因無生意,就一直停放在事故發生地,且自己經濟條件不好,難以支付賠款。
被告李某認為半挂車停在那裡是周某同意的,該事故與自己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致劉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相關責任人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李某系被告周某的僱傭駕駛員,雙方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本院依據交警所查明的事故成因及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中的責任認定和過錯大小,認為該案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胡某承擔70%、被告周某和死亡人劉某各自承擔15%為宜。
為此,法院依法判決由半挂車車主即被告周某賠償191027.18元;判決騎車人即被告胡某賠償267915.70元(不含原已付醫藥費63544.45元)。
[以案說法]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明確規定。在道路上(自然也包括非機動車道)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就本案而言,周某的汽車停在了非機動車道內,而且停了很長時間,影響了非機動車的正常通行,顯然違反了交通法規,由此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定責和判決賠償乃咎由自取。
隨著城鄉汽車保有量的激增,大家都面臨停車難的問題,汽車違規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含人行道)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由於非機動車道被汽車佔道,非機動車只能藉機動車道行駛,和汽車搶道路,勢必增加了安全隱患。在農村,還存在報廢車、殭屍車亂停亂放的現象。由此可見,引發本案的重大交通事故並非偶然,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此應當予以高度關注。(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三版 作者:記者 孟煥良 通訊員 錢俊皓)
友情提醒:違章停車,大額賠償,甚至被判刑!以後您還敢違章停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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