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政策的是與非

擔保政策的是與非

來自專欄實戰信貸經驗分享

在擔保政策里,有一家銀行對自然擔保條件是這樣規定的:

親戚(除父母、配偶、岳父母、子女)朋友,生意夥伴……

另一家銀行對自然人擔保是這樣規定的:

可以是父母、子女……

兩家銀行的規模、性質並沒有區別,所處地域、客戶群體完全一樣,卻在擔保政策上有天壤之別,是什麼原因導致這樣的風險偏好呢?

在下結論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為什麼要擔保?

貸款到期能不能歸還,債權人很關心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第一還款來源靠不住的話,就只能依靠第二還款來源,也就是抵質押擔保等等。

撇開抵質押,單說擔保。

擔保靠不靠譜,債權人很關心擔保人的擔保意願和擔保能力;

這跟關心第一還款來源的重點有很大的相通點。

擔保能力,好調查,看他的資產積累、收入水平,側面印證的話可以通過他的信用報告、銀行流水、報表、單據甚至消費水平,都可以證明他有沒有還款能力;

擔保意願,這個看不見摸不著,但是也並非無計可施。信貸人員通常通過調查擔保人的信用情況來驗證,包括有沒有拖欠工人工資、拖欠供應商貨款,有沒有在經濟糾紛中當被告、有沒有貸款逾期記錄,等等。

回頭看,擔保人的選擇,為什麼不同的銀行的擔保政策有那麼大的差異。

擔保能力方面,親戚(除父母、配偶、岳父母、子女)朋友,生意夥伴等等和父母、子女沒有可比性,有可比性的只有一項,擔-保-意-願!

一般情況下,借款人的父母子女最不願意讓借款人違約,讓借款人的父母子女提供擔保,擔保意願不容懷疑,當借款人出現償債困難時,他的父母子女會齊心協力幫他還債,以度過難關,所以,有的銀行擔保政策規定,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可以作為擔保人。

特殊情況下,當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時,擔保人也無力償還,借款人的違約意願和擔保人的違約意願疊加後,形成一股共同違約、對抗債權人的力量,比如,擔保人為借款人通風報信、出謀劃策以逃避催貸。於是,有的銀行擔保政策規定,擔保人不可以是借款人的父母、配偶、岳父母、子女。

由此看來,以上兩種擔保政策並不是矛盾的,而是各有重點。

債權人在貸前既要關心擔保人的擔保意願和擔保能力,還很重視擔保人對借款人的牽制力,或者叫影響力,擔保以後,借款人違約對擔保人影響太大,即使擔保人無能力代償,也會想盡一切辦法促使借款人還款,這種牽制力有時候比擔保能力更有效。

上述第二種擔保政策,就是在利用擔保人的牽制力。

引申一步,公司類擔保人的選擇同樣存在這種情況,有的債權人希望借款人關係相近的企業提供擔保以增強牽制力,有的希望與借款人相互獨立的第三方企業提供擔保以增強還款能力,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本文觀點,更傾向於擔保人的獨立性。擔保人不獨立(如父母子女擔保、關係企業擔保、同一實際控制人下企業擔保等),相當於自己給自己擔保,一損俱損,擔保效果好不到哪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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