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醫療糾紛不得不說的話題
為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從源頭預防及減少醫療糾紛發生,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北京二中院對近年來審結的涉未成年人醫療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並於今天召開新聞通報會。
二中院共審理涉未成年人醫療糾紛案件有哪些特點?
2013年至今,二中院共審理涉未成年人醫療糾紛(含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及醫療服務合同糾紛)22起。案件呈現如下特點:
1、案由高度集中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2、三歲以下嬰幼兒患者過半且致殘率高。
3、異地就醫情況突出。
4、患方多要求高數額精神損害賠償。
4、七成案件中醫療機構存在病歷製作管理不規範、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的過失。
6、七成以上醫療機構被判擔責。
醫療糾紛發生原因有哪些?
(一)醫方原因
1.診療行為違反醫療常規。一是診斷遲延、偏差、錯誤或漏診。二是手術操作不當或手術方案選擇存在缺陷。三是用藥錯誤或存在過失。
2.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部分醫療機構因未全面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或未採用書面或其他妥當的方式告知,在醫療告知的內容與程序方面存在欠缺,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引發醫療糾紛。
3.病歷製作管理不規範。一是病歷內容不完整,缺少對必要記載醫療行為的記錄。二是病曆書寫不規範,塗改不符合規定、欠缺醫師簽名、出現多處錯字等。三是病歷檔案保存、複印管理不規範,致使部分文件遺失;少數醫療機構拒絕患方複印病歷檔案,致使雙方矛盾激化。
4.人員管理存在漏洞。部分醫療機構存在無資質實習醫務人員單獨製作病歷資料、代替主治醫師簽字,進修醫師獨立從事診療行為、書寫製作病歷等情況,引發患方質疑,產生糾紛。
(二)患方原因
1.因不配合治療引發損害。個別患者家屬在醫方履行告知義務後,因種種原因,不願按照醫方提出的治療方案進行治療,導致患者病情惡化,損害後果擴大。
2.未遵醫囑複診,延誤病情。部分患者家屬在醫方有明確複診要求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複查,患者病情出現變化,醫方無法及時調整治療方案,致使損害結果發生或擴大。
3.對現代醫學期望過高。部分患者家屬與醫方溝通不充分,對於診療行為的期望過高,缺乏對於治療風險的有效預見及對治療效果的理性評估,尤其在某些罕見病及高危性病症中,一旦治療效果不符合自身預期,便歸咎於醫方,引發糾紛。
三、相關建議
(一)對醫療機構的建議
1.嚴格規範診療行為,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未成年患者身心特點、發病機制、患病種類具有特殊性,對醫務人員要求更高。在醫學臨床工作中,在對未成年患者,尤其是嬰幼兒患者的治療方案選擇、併發症處理、術後護理、用藥方面應當更加謹慎。
2.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護患方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醫護人員應切實增強醫療服務意識,重視患方的知情同意權,加強與患者家屬的溝通,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避免信息不對稱使患方產生不信任情緒,在告知的主體、對象、範圍、方式等方面更加細緻嚴謹。
3.規範病歷製作管理,盡量消除信任危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病曆書寫規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製作病歷,對於病歷簽名、修改、歸檔、保存、複印等易發生糾紛的領域應當特別注意,降低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發生率,同時保障在糾紛發生時,能夠順利進行司法鑒定,明確自身責任。
4.加強資質審核管理,規範臨床實踐活動。醫療機構應加強對實習人員、試用期人員及進修人員的資質審核及管理,嚴格按照《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開展醫學教育臨床診療活動。
(二)對患者家屬的建議
1.關注孩子健康,準確描述病情。患兒因年齡小,表達能力差,病情描述主要或完全依靠家長。為使醫生準確了解患兒的病情及發展情況,家屬應當盡量客觀敘述患兒發病時間、主要癥狀、變化趨勢等情況,避免情緒性主觀描述,必要時可採取數據記錄等形式增強準確性。
2.積極配合治療,定期進行複查。患方家屬在醫療活動中應積極配合院方合理治療,按照要求及時進行複診,避免因自身原因延誤病情。
3.積極理性溝通,保持合理期望。受當前醫療技術限制,少數罕見或先天性疾病臨床診斷困難,治療效果有限,可能無法達到患兒家屬的期望。對此,患兒家屬應做好心理準備,對診斷、治療效果保持合理期待,積極與醫方進行理性溝通,發生糾紛後採取正當方式維權。
4.主動申請鑒定,完成舉證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患方應舉證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建議患方主動申請司法過錯鑒定以完成自身舉證責任。
涉未成年人醫療糾紛典型案例
「
案例一:林某訴內蒙古某醫院、北京市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2011年,3歲的林某因左肘外傷至內蒙古某醫院急診科就診,經診斷為左肱骨髁上骨折,醫生為其行手法複位、石膏外固定等治療,5天後拆除石膏外固定,建議轉北京某醫院治療。後林某至北京某醫院就診,診斷為「肱骨髁上骨折(左),前臂筋膜間室綜合症」,囑其行被動伸指功能訓練。後林某認為內蒙古某醫院延誤診斷,北京某醫院治療方法不當,訴至法院要求兩醫院按照6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經鑒定,內蒙古某醫院存在未按規定書寫門診病歷、石膏外固定未放置襯墊物、延誤筋膜間室綜合症早期診斷和治療的過錯;北京某醫院診療符合常規,不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內蒙古某醫院按照6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北京某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後,內蒙古某醫院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內蒙古某醫院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延誤診斷治療、石膏外固定處置不當、缺少轉院記錄的過錯,應當承擔60%責任;林某自身傷情較重且其家長未遵醫囑進行複查,就自身損害亦應承擔部分責任。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安某訴北京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2011年7月6日,8歲的安某因發熱至北京某醫院就診,診斷為急性呼吸道感染,給予輸液和藥物治療。當月10日因高燒、身體紅斑再次就診該醫院,進行皮科、內科會診。7月11日安某因發熱不退再次複診,診斷為「發熱待查」。次日,因病情未見好轉,安某至另一醫院就診,確診為川崎病併入院治療。後安某認為北京某醫院存在誤診、漏診的過錯,延誤病情治療,訴至法院要求其按照8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審理中,安某申請司法過錯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安某持續不明原因發熱且伴有發疹,具有部分川崎病的癥狀與體征,院方應當一體化考慮安某病情發展特點,建議其到其他醫院就診治療,同時應告知安某家屬其可能存在的疾病及危險性,提醒家屬提高對安某病情的重視。故院方存在一定過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北京某醫院承擔40%責任後,安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案件事實及鑒定意見,北京某醫院存在過錯,但安某所患疾病較重,損害後果主要是其自身疾病發展的結果,一審確定醫院承擔40%的責任並無不當。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楊某訴北京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2008年8月28日,1歲楊某因重度腦積水入住北京某醫院,次日行「側腦室腹腔引流術」,同年9月5日出院。術後楊某間斷髮熱,定期在上述醫院複查治療,後於2010年12月再次入院治療,行「腦室-腹腔分流調管術」。楊某認為該醫院未盡到注意義務,兩次手術中違反診療常規,且病歷出現多處錯字,手術日期記載錯誤,造成自身損害,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院方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審理中,經鑒定,院方診療行為及手術操作符合醫療常規。雖存在缺少病程記錄、手術日期記載錯誤、出現錯字等不足,但與楊某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楊某訴訟請求,院方承擔一半鑒定費後,楊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駁回楊某上訴,維持原判。
」
作者:華嬌、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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