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縣「七管齊下」規範機構編製管理工作

黟縣編辦不斷完善和有效落實「管政策、管標準、管總量、管結構」的機構編製宏觀管理和總量控制下的動態調整機制,目前,實現了行政機構控制在規定限額內、行政人員控制在行政編製內、事業編製控制在總量內、財政供養人員總體不增加的機構編製管理目標,主要作法是:

一、嚴格實行機構編製總量控制。

行政機構的設置嚴格按全省統一規定設置,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機構編制法律法規程序辦事,確保每個機構設立調整、每個編製變動都有依據、出處,對確因我縣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民計需要,要增設行政機構的,均在現有機構基礎上增加內設機構,所需行政編製通過從其他單位調劑或行政單位內部調劑的,確保行政機構限額和編製總量不變;對確需設立事業單位的,我們根據《安徽省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申報程序暫行辦法》規定,嚴格實行「撤一建一」原則,或採取增掛牌子的方式解決,確保事業單位機構總量不增加;對職能調整的部門,按照機構、編製、人員隨職能走的原則,整合資源、優化結構進行調整。

二、堅持機構編製人員動態調整。

一是在已核定編製的基礎上,每年對各事業單位進行一次檢查審核,根據各單位職能的變化、工作量增減和人員變動情況,對部分單位的編製進行審核並予以增減。二是實行控編管理制度。縣編製部門預留部分編製,進行調控,對個別因工作急需和工作量急增的單位,適當增加編製。三是確定人才引進專用編製,有空編的單位預留一部分編製,用來招聘所需緊缺人才,為縣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人才資源的支持。四是編製人員內部調劑制度。對確屬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立的一些單位,其所需編製堅持內部調劑;為解決部分單位結構性缺人缺編問題,部分崗位從在編在崗的同類型單位的人員中進行選調。

三、加強機構編製制度建設。

1、堅持機構編製「三個統一」的集中統一管理,把好機構編製審核關。按照從緊從嚴原則管理機構編製,不越權、不違反程序、不在限額外審批機構編製。2、健全編委、編辦議事、辦事規則和各項管理制度。印發了《黟縣機構編製委員會工作規則》、《黟縣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實施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製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製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編製使用管理的意見》、《黟縣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實名制管理辦法》、《黟縣機構編製工作考核辦法》、《黟縣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工資發放月審核辦法》、《關於規範全縣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編製使用和人員上下編程序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嚴肅機構編製紀律,切實做好縣直黨政群機關消化超編人員工作的通知》等,規範機構編製管理。

四、機構編製前置審核執行到位。

以機構編製核查為契機,創新優化機構編製管理方式,形成了一套關口前移、部門聯動的機構編製前置審批制度,明確「編製在先」原則、「事前審核」事項、「編製使用」流程;通過機構編製前置審核,一是加大機構管理力度,對申報機構調整的部門,一律實行機構調整可行性論證調研,對於新增的職能,盡量由現有職能相近的機構承擔,不宜由現有機構承擔的,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則設立機構;二是控制了人員編製增長,充分發揮了機構編製部門的「把關、協調、監督」作用,嚴把進人第一關口。

五、加強機構編製實名制管理。

印發了《黟縣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實名制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機構編製實名制管理工作,確保全縣所有單位、人員信息均錄入安徽省機構編製實名制管理系統,資料庫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根據單位、人員信息變動及時進行更新;為確保實名制數據準確無誤,出台了《黟縣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工資發放月審核辦法》,建立機構編製、組織人事和財政預算相互制約機制。同時,通過機構編製實名制管理工作,建立了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一戶一檔」,為機構編製管理工作打牢了基礎。在日常工作中,結合機構編製調研工作,適時開展行政機關「三定」規定、事業單位「八定」規定等機構編製工作執行情況督查,發現問題,限時整改。

六、加強機構編製監督檢查、考核力度,查處違反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行為。1、健全機構編製監督檢查制度體系。印發《黟縣機構編製監督檢查工作實施辦法》、《黟縣機構編製工作監督考核方案》、《黟縣機構編製特邀監督員工作規則》、《黟縣機構編製監督檢查巡視制度(試行)》,加強對全縣機構編製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建立了黟縣機構編製特邀監督員制度、機構編製工作聯絡員制度,從而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機構編製監督檢查制度體系。2、機構編製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納入效能建設、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系。根據《關於印發2012年度科學發展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通知》、《黟縣2012年度機構編製工作督查考核方案》等的規定,半年開展一次機構編製工作專項督查巡視,年終會同組織、人社、監察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聯合督查組,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督促整改。3、制定《機構編製「12310」舉報受理規定》。開通「12310」機構編製舉報電話、確保24小時暢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12310」舉報受理、辦理程序,規定承辦時限,查處違反機構編製管理工作行為和違法違紀現象。

七、建立機構編製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確保在機構編製政策法規執行準確無誤。

從2012年起建立機構編製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每半年將機構編製管理規定執行情況向市編辦進行專題報告;對重要政策、重點工作、專項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等重大事項,重大社會事件,重大體制機制創新,以及違紀違規問題的調查處理、責任追究等,實行專事專報、隨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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