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犯罪疑難問題100問(好東東,速收藏)
搶劫犯罪疑難問題100問
材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刑事審判參考》、《刑事典型疑難問題適用指導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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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將他人禁閉於其設置的房間內,使其喪失抗拒能力,進而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將他人禁閉於其設置的房間內,使他人喪失抗拒能力,其方法屬於搶劫犯罪構成「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中的「其他方法」』其進而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2.在搶劫過程中,實行犯使用超出與其他共犯事先預謀的搶劫手段致人死亡的,未在現場的其他共犯是否對致人死亡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在搶劫過程中,實行犯使用超出與其他共犯事先預謀的搶劫手段致人死亡的,未在現場的其他共犯應當與實行犯一同對致人死亡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3.行為人無故毆打他人取樂後,臨時起意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
行為人無故毆打他人取樂後,臨時起意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搶劫罪,而應認定為搶奪罪。
4.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在實施搶奪的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傷的,構成何罪?
已滿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在實施搶奪的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並造成他人輕傷後果的,構成搶劫罪。
5.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後,又繼續威脅並挾持被害人前往其親友處,謊稱被害人開車撞人需要交押金,由被害人向其親友索要、借用財物後交給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後,又繼續威脅並挾持被害人前往其親友處,謊稱被害人開車撞人需要交押金,由被害人向其親友索要、借用財物後交給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6.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趁人不備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當公安執勤人員對其實施抓捕時,又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趁人不備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當公安執勤人員對其實施抓捕時,又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其行為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法律特徵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7.行為人在火車上秘密竊取旅客財物被發現後,為抗拒抓捕而當場持刀刺傷旅客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在火車上秘密竊取旅客財物被發現後,為抗拒抓捕而當場持刀刺傷旅客的,其行為的性質已由盜竊犯罪轉化為搶劫犯罪,構成搶劫罪。
8.行為人預謀尋找女性先搶劫後強姦,但部分行為人當場提出只參與搶劫而不參與事後強姦,所有行為人於行為當天手持尖刀、膠帶尋找作案目標時被公安巡邏隊員抓獲的,對於各行為人的行為應當如何評價?
行為人預謀尋找女性先搶劫後強姦,但部分行為人當場提出只參與搶劫而不參與事後強姦,所有行為人於行為當天手持尖刀、膠帶尋找作案目標時被公安巡邏隊員抓獲的,對於提出參加事後強姦的行為人,其當時的行為只是一種犯意表示;而對於當場提出不參與事後強姦的行為人,其主觀上自始沒有強姦的故意。因此,對於該種情形,所有行為人只構成搶劫罪(犯 罪預備)。
9.行為人以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劫得其銀行存摺後又誘騙被害人親屬取出存摺上的有存款,並殺死被害人親屬,最終劫得所有現金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以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劫得其銀行存摺後,又誘騙被害人親屬取出存摺上的存款,並殺死被害人親屬,最終劫得所有現金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10.對於搶劫館藏國家—級文物的情形,如何量刑?
搶劫館藏國家—級文物,無法評定其經濟價值,但是其珍貴程度遠遠超過「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故搶劫館藏一級文物,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11.事先無通謀,但在明知他人搶劫的情況下,行為人於他人的暴力行為結束後參與共同搜取被害人財物的, 如何定罪量刑?
儘管事先無通謀,但在明知他人搶劫的情況下,行為人於他人的暴力行為結束後參與共同搜取被害人財物的,亦應認定為搶劫罪,按照一般搶劫罪的規定量刑。
12.對於行為人事先預謀,首先實施搶劫,然後再直接殺人滅口的,如何定罪?
對於行為人事先預謀,首先實施搶劫,然後再直接殺人滅口的,雖然表面上看對於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只能做單數評價,但實際上應當屬於行為人在同一時間內所做的兩種「預謀」,完全符合兩個獨立的犯罪構成。這種情形,與行為人首先實施搶劫,搶劫後突然起意為了滅口又故意殺人的情形相同。對於以上兩種情形,均應當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並罰。
13.行為人行騙過程中尚未騙得錢財便被揭穿,又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佔有他人財物的,應當如何定性?
行為人行騙過程中尚未騙得錢財便被揭穿,又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佔有他人財物的,構成搶劫罪。值得說明的是,這種情形本身是以暴力、脅迫的方法搶奪公私財產的,符合搶劫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應當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直接認定為搶劫罪,而不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因為轉化型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情形。換言之,轉化型搶劫罪的前提是行為人盜竊、詐騙、搶奪已經得手,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尚未騙得錢財便被揭穿,又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其使用暴力、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財物,而不是已經非法佔有後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因此應當直接認定為普通搶劫罪。
14.行為人劫持被害人後,要求被害人以勒贖之外的名義聯繫其家屬匯款到指定賬戶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劫持被害人後,要求被害人以勒贖之外的名義聯繫其家屬匯款到指定賬戶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15.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對「吊模宰客」行為進行定性?
有些地方的不法分子以各種名目誘騙顧客、遊客到酒吧、咖啡廳、KTV、美容院等場所內消費、購物,通過抬高消費金額等手段謀取高額利潤,吊模"則從消費金額中抽取一定比例,這種現象就是刑事司法實踐中常說的「吊模宰客」。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吊模宰客」行為雖有基本套路但無固定模式,司法實踐中對「吊模宰客」的定性也不統一。一般而言,根據「吊模宰客"現象中行為人暴力升級的發展態勢,對於「吊模宰客」 的定性有以下幾種情況:
(1)詐騙罪。當「吊模宰客」行為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實施時此種行為對應的多為詐騙罪。
(2)強迫交易罪。從事正常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採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盈利,為促成交易使用較輕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如果其經營行為是基本正常的、穩定的,行為人追求和獲取的經濟利益主要源於商業經營活動,基本符合商業利潤的發生規律,僅為獲取更高經營利潤而為之,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為強迫交易罪。
(3)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如果行為人並非從事正常經營,而是以經營活動為幌子,追求的主要不是商業利潤,而是商業利潤環節之外的他人財產,並且是通過暴力或威脅取得。如果行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脅迫,或者是非當場兌現的暴力脅迫,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果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者直接實施暴力而劫取財物構成搶劫罪。
16.在共同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的當場,行為人明知其實施暴力併當場取財,不予制止反而給予幫助的,是構成敲詐勒索罪還是搶劫罪?
在共同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的當場,行為人明知其他共犯又對被害人當場實施暴力併當場取財,不予制止反而給予幫助的,前一個行為構成搶劫罪,對行為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
17.計程車駕駛員利用天氣、時間等條件,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於途中突然加收高額運費,並強迫乘客中途下車的行為,構成何罪?
計程車駕駛員利用天氣、時間等條件,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於途中突然加收高額運費,並強迫乘客中途下車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18.搶劫行為完成以後,行為人出於滅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殺害被害人的,如何定性?
在搶劫行為完成以後,行為人出於滅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殺害被害人的,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19.行為人以索要財物為目的,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後,直接向本人索取錢財或者迫使被害人以其自己名義向親友籌款的,構成綁架罪還是搶劫罪?
綁架罪和搶劫罪之間最明顯的區別在於兩者索取錢財的對象不同,搶劫罪的暴力、脅迫行為直接指向被搶劫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指向同—;而綁架罪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指向綁架人和被綁架人的親友或其他人。當被害人是通過向親友籌款來給行為人時,行為人事實上並沒有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實施威脅,其親友並不知道被害人被劫持的事實,不屬於「」以被綁架人為人質來勒索第三人」的情形,行為人取得財物是直接向被害人取得的。所以,行為人以索要財物為目的,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後,直接向本人索取錢財或者迫使被害人以其自己名義向其親友籌款的,構成搶劫罪,而不是綁架罪。
20.敲詐勒索被害人後,當場實施暴力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併當場強行索取財物的,應如何認定?
敲詐勒索被害人後,當場實施暴力並強行索取財物,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構成搶劫罪。
21.行為人以威脅方法當場強迫被害人借款,後寫借條給被害人的,是否構成搶劫罪?
被告人以威脅方法向被害人借款,因被告人的搶劫行為致被害人的 「出借」違背其真實意思,「借條」行為不能視為民事借貸。搶劫現金或財物後,搶劫罪已經完成,行為人雖寫借條給被害人,也不影響對搶劫罪的認定,應以搶劫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22.以乘車被碰傷為由敲詐司機未果後,採用毆打、威脅等方法強行索取司機錢財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
以乘車被碰傷為由敲詐司機未果後,採用毆打、威脅等方法強行索取司機錢財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23.行為人強迫被害人通過向第三人借錢方式索取財物的,構成綁架罪還是搶劫罪?
行為人強迫被害人通過向第三人借錢方式索取財物的,如行為人僅在事實上從第三人處獲得財物,而非通過第三人對被綁架著者安危的憂慮而索取財物的,構成搶劫罪。
24.搶劫未遂後,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手段控制並綁架人質的,如何處罰?
採用暴力手段欲劫取他人錢財,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構成搶劫罪未遂;繼而又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以暴力手段控制並綁架人質,其行為又構成綁架罪,應數罪併罰。
25.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使用暴力、持刀非法拘禁的手段向無辜路人強行索要現金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將無辜路人作為索要賠償對象,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手段,持刀強行將他人拘禁,索要現金,行為人實施暴力、劫取現金的行為具備當場性,應認定構成搶劫罪。
26.行為人趁被害人不備將其砍暈,後搶走被害人上現金的,構成搶劫罪還是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行為人趁被害人不備將其砍暈,後搶走被害人身上現金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就是想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則構成搶劫罪。行為人將被害人砍暈是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不需要另行定罪,只需定搶劫一罪即可。如果行為人一開始是想殺死(或傷害)被害人,在將被害人砍暈後,又另起犯意搶去被害人身上的現金的,則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
27.儲蓄所工作人員夥同他人基於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先侵佔單位現金,後在儲蓄所內對其他工作人員實施暴力,偽造儲蓄所被搶假象的,應如何定性處理?
儲蓄所工作人員夥同他人基於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先侵佔單位現金,後在儲蓄所內對其他工作人員實施暴力,偽造儲蓄所被搶假象的,從表面上看,行為人實行了職務侵占罪和搶劫罪兩罪,但行為人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兩個行為屬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理,即按搶劫罪定罪處罰。
28.行為人暴力控制被害人當場取財後,又迫使被害人隱瞞被控制的事實向其親屬、朋友電話借款,而被害人的親屬、朋友始終並不知曉其人身自由已經被控制的,如何定性?
行為人暴力控制被害人當場取財後,又迫使被害人隱瞞被控制的事實向其親屬、朋友電話借款,而被害人的親屬、朋友始終並不知曉其人身自由已經被控制的,搶劫罪。
29.部分行為人以堵住車門的方式將被害人限制在車廂駕駛室內無法反抗,其他行為人趁機劫取副駕駛駛座位上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還是搶奪罪?
部分行為人以堵住車門的方式將被害人限制在車廂駕駛室內無法反抗,其他行為人趁機劫取副駕駛座位上財物的行為,實際上屬於行為人以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而當場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依法應構成搶劫罪。
30.行為人使用暴力手段挾持被害人並限制人身自由劫取財物,被害人被迫向親屬求救索要財物未果的,構成綁架罪還是搶劫罪?
行為人使用暴力手段挾持被害人並限制人身自由劫取財物,被害人被迫向親屬求救索要財物未果的,構成搶劫罪。行為人以索要錢財為目的,使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但是如果被害人親屬並不知道被害人被他人綁架的事實,則行為人的行為不屬於綁架人質向其親友勒索贖金,限制人身自由是當場劫取財物手段行為的持續,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31.將安眠藥放入飲料內讓被害人喝下,趁被害人麻醉昏睡拿走其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構成何罪?
將安眠藥放入飲料內讓被害人喝下,趁被害人麻醉昏睡拿走其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32.行為人事先設圈套誘騙並借錢給他人蔘賭,後採取暴力威脅手段索取賭債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事先設圈套誘騙並借錢給他人蔘賭,後採取暴力威脅手段索取賭債的,其誘騙並借錢給他人蔘賭的行為是為後來暴力取財行為做鋪墊,使其向被害人索要財物產生名義上的「正當性」,其後續的暴力威脅行為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從而喪失意志自由,該行為符合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強行劫取財物的特徵,構成搶劫罪。
33.行為人以索債為借口,夥同他人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威脅,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還是搶劫罪?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最重要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當場實施暴力併當場取得財物。一般而言,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並非當場實施暴力併當場取得財物;而搶劫罪的行為人卻恰恰相反。因此,行為人以索債為借口,夥同他人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威脅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構成搶劫罪。
34.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禁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當場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財物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禁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當場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財物的,構成搶劫罪。
35.計程車駕駛員在正常營運中,採用暴力、威脅手段搜取乘客錢財的行為,是構成搶劫罪還是強迫交罪?
在正常營運中,計程車駕駛員員與顧客有一個先存合法的交易關係,此時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搜取錢財的,如果該手段的強制力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或生命安全,取得的財物不超過一定的合理範圍,構成強迫交易罪;如果該手段的強制力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取得的財物明顯超過一定合理範圍的,則構成搶劫罪。
36.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將被害人帶離開其日常生活處所後,向被害人索要財物,之後返回被害人日常住所取走財物的,構成搶劫罪還是綁架罪?
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將被害人帶離開其日常生活處所後,向被害人索要財物,之後返回被害人日常住所取走財物的,構成搶劫罪。
37.實施搶劫行為並劫得財物後,在逃跑途中為抗拒財物所有人抓捕而將其殺死的,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實施搶劫行為並劫得財物後,在逃跑途中為抗拒財物所有人抓捕而將其殺死的,應以搶劫罪一罪論處,認定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38.如何界定勒索財物型的綁架罪?
勒索財物型的綁架罪,是指行為人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以人質的安危來要挾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該第三人勒索財物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為人質來要挾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並向第三人勒索財物而是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以直接劫取財物,其行為不構成綁架罪。
39.如何界定索債型的非法拘禁罪?
索債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為人以索取債務(包括合法債務與非法債務)為目的,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不能證實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則不構成索債型的非法拘禁罪。
40.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財產,由於被害人的財產不產不在身邊,行為人不得已讓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來財產,且與被害人一起等待財產到來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財產,由於被害人的財產不在身邊,行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來財產,也不得不與被害人一起等待財產到來。這種行為不是以被害人為人質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財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當場強行劫取財物」的搶劫罪特徵,應當按照《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1.行為人以毆打幼童為威脅,迫使幼童告知其家庭財物獲取方式而獲取財物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以毆打幼童為威脅,迫使幼童告知其家庭財物獲取式而獲取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需要注意的是,搶劫罪重要特徵是其威脅的程度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一般在認定其暴力脅迫程度時是適用「普通人」 的標準,但在具體的案件處理中還要綜合考慮被害人的具體情況,如被害人的人數、年齡、性別、性格等因素。幼童的意志能力相比成人十分脆弱,不能適用普通人」的標準,毆打強度的脅迫就足以使幼童失去反抗。
42.僱用他人傷害第三人,但被實施過程中卻以搶劫行為掩飾其傷害行為的,對於僱傭人和被僱傭人的行為當如何評價?
對於僱傭人僱用他人傷害第三人,但被僱傭人在具體實程中卻以搶劫行為掩飾其傷害行為的,由於傷害罪與搶劫罪存在法條競合關係,應當以搶劫罪—罪對被僱傭人定罪處罰;被僱傭人的行為對僱傭人而言屬於實行過限行為,對僱傭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43.甲、乙在共同實施盜竊時被發現,乙在抗拒抓捕過程中打傷保安隊員。逃跑後的甲見狀即返身救乙,其為抗拒抓捕而將保安隊員刺傷後,兩人乘機逃跑。甲、乙是否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甲、乙在共同實施盜竊時被發現,乙在抗拒抓捕過程中打傷保安隊員。逃跑後的甲見狀即返身救乙,其為抗拒抓捕而將保安隊員刺傷後,兩人乘機逃跑。對於其為抗拒抓捕分別實施的暴力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單獨的搶劫罪,甲、乙應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44.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把握「入戶搶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著重從兩個方面把握「入戶搶劫」 。一方面是「戶」 的一般特徵,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功能特徵)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場所特徵);另一方面是行為的主要特性,即行為人入戶是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入戶的非法性),並且暴力或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
45.行為人在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過程中,又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併當場劫取財物的,是否應數罪併罰?
行為人在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過程中,又對被害人使用暴力併當場劫取財物的,後者單獨成立搶劫罪,對於行為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
46.暴力劫財行為開始發生在戶外,後來持續至戶內的,是否屬於「入戶搶劫」?
暴力劫財行為開始發生在戶外,後來持續至戶內的,屬於「入戶搶劫」。
47.行為人結夥採用持刀威脅等手段, 對正在公司宿舍內進行賭博的人員實施搶劫的行為是否屬於「入戶搶劫」?
行為人結夥採用持刀威脅等手段,對正在公司宿舍內進行賭博的人員實施搶劫的行為,不屬於「入戶搶劫」。
48.在入戶強姦過程中臨時起意劫取財物的,能否認定為「入戶搶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注意「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而此處的「搶劫等犯罪」不宜理解為所有犯罪,僅應解釋為搶劫及盜竊、詐騙、搶奪等圖財型犯罪和侵犯人身型犯罪。對於在入戶強姦過程中臨時起意劫取財物的,由於行為人入戶時並非以搶劫等圖財型犯罪為目的,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
49.建築工地或工人宿舍是否屬於「入戶搶劫」中的「戶」?
建築工地或工人宿舍不屬於「入戶搶劫」中的「戶」。
50.行為人入室盜竊被發現後逃到室外,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應如何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的相關規定,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據此,行為人入室盜竊被發現後逃到室外,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構成一般的搶劫罪,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51.行為人對「戶」的主觀認識,是否影響對其入戶搶劫」的認定?
入戶搶劫中的「戶」是一種客觀存在,行為人對「戶」的主觀認識如何,並不影響司法機關對行為人「入戶搶劫」的認定。
52.暴力行為發生在「戶」內,劫財行為發生在「戶」外的,是否屬於「入戶搶劫」?
暴力行為發生在「戶」內,劫財行為發生在「戶」外的,屬於「入戶搶劫」。
53.行為人入戶行竊,在未取得任何財物時被發現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下傷害後果的,是否應認定為「入戶搶劫」以及是否應認定為「搶劫未遂」?
行為人入戶行竊,在未取得任何財物時被發現,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僅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下傷害後果的後果不嚴重,不宜認定為「入戶搶劫」,在此情況下,因意志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的可認定為「搶劫未遂」。
54.在非正常營業時間段進入商住合一的商店實施搶劫的,是否屬於「入戶搶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根據這一精神,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深夜進入公民白天用於經營、夜間用於居住的場所進行搶劫的,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但要具體區分不同情況:如果在正常經營時間搶劫,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在住宿生活時間搶劫: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55.行為人以加油為名,進入被害人加油站的居室內對被害人進行搶劫的,是否屬於「入戶搶劫」?
行為人以加油為名,進入被害人加油站的居室內對被害人進行搶劫的,屬於「入戶搶劫」。
56.學校的學生宿舍是否屬於「入戶托入戶搶劫」中的「戶」?
雖然學校的學生宿舍也是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對隔離的住所,是多人居住的場所,但是並非封閉的家庭居住環境。因此學校的學生宿舍並不屬於「入戶搶劫」中的「戶」。
57.假借購物為由,進入他人經營和生活區域缺乏明顯隔離的商店搶劫財物的,構成何罪?
假借購物為由,進入他人經營和生活區域缺乏明顯缺乏明顯隔離的商店搶劫財物的,雖然構成搶劫罪,但不構成「入戶搶劫」。
58.以為客戶清洗飲水機為由入戶後實施搶劫的,是否適用「入戶搶劫」的加重條款?
以實施搶劫罪為目的,不論行為人採取何種辦法,包括非法的和合法的,只要進入戶內之後實施了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強行劫取被害人財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就應認定構認定構成「入戶搶劫」。
59.如果行為人實施搶劫行為發生其與他人共同用的房屋內,該房屋是否符合刑刑法意義上「入戶搶劫」中「戶」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點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了「入戶搶劫」中「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因此,行為人實施搶劫行為發生在其與他人供同租用的房屋內,要具體分析共同租用的房屋是否具有上述兩個 特徵,如果具有的話就可以認定為「戶」,如果不具有,則不能認為是刑法意義上的「戶」。
60.行為人以借用手機欣賞音樂為由,將被害人的手機騙到手後隨即放入自己口袋,當被害人向其索要時,便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併從其身上搜走少量現金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以借用手機欣賞音樂為由,將被害人的手機騙到手後隨即放入自己口袋,當被害人向其索要時,便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併從其身上搜走少量現金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61.非法進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內進行搶劫,是否屬於「入戶搶劫」?
非法進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內進行搶劫,屬於「入戶搶劫」。
62.在用於家庭生活並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內,主人(同住人)夥同他人對另一房間內的借住人(同住人)實施搶劫的,是否屬於「入戶搶劫」?
對於借住他人用於家庭生活並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的,借住人的房間同樣具備「戶」的特徵,進入該房間對借住人實施搶劫的,同樣侵犯了借住人生活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因此,在用於家庭生活並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內,主人(同住人)夥同他人對另一房間內的借住人(同住人)實施搶劫的,屬於「人戶搶劫"。當然,如果同住人單獨對另一同住人實施搶劫的,則不屬於「入戶搶劫」。
63.被害人將自家住房的一間留作生活起居使用,其他房間則用於出租。行為人以租房為名進入被害人住房實施搶劫的,是否屬於「入戶搶劫」?
被害人將自家住房的—間留作生活起居使用,該房間作為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最為依賴、最為重要的庇護場所,具備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特徵,應視為生活住所,是刑法意義上的「戶」;即使其他房間用於出租經營,也不應在總體上將被害人的住房認定為經營場所。因此,行為人以租房為名進入被害人住房實施搶劫的,屬於「入戶搶劫」。
64.行為人搶劫正在營業中的家庭式旅館的旅館主人的,是否屬於「入戶搶劫」?
行為人搶劫正在營業中的家庭式旅館的旅館主人的,不屬於 「入戶搶劫。
65.共同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在何種情況下共同轉化為搶劫罪?
《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學基礎理論也認為,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其在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的行為。在轉化型共同搶劫中,若共同犯罪人首先共同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在認定其之後的其他行為能否使其共同轉化為搶劫罪時,也應當嚴格遵循共同犯罪的認定原則,依照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判定。若共同實施盜竊、詐 騙、搶奪行為的某一行為人在實行了前一行為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對受害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但對於後一行為其他共同犯罪人與其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或沒有共同的行為,也沒有利用抗拒抓捕的行為人製造的便利逃避處罰的,則不能認定其他的共同犯罪人都轉化為搶劫罪;反之則應認定相關行為人均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共犯。
66.轉化型搶劫是否以先行行為(盜竊詐騙、搶奪)已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
認定行為人構成轉化型搶劫罪,除了必須具備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特徵外,還必須以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這三種犯罪行為之—為前提條件,但不必然以該三種行為已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
67.行為人盜竊他人財物後被保安員發現,為抗拒抓捕而用改錐將保安員頸部劃傷的行為,如何定性?
行為人盜竊他人財物後被保安員發現,為抗拒抓捕而用改錐將保安員頸部劃傷的行為,屬於轉化型的搶劫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
68.行為人事先知曉同案人實施盜竊時攜帶防身兇器未予明確反對,在其抗拒抓捕時予以配合的,是否構成 轉化型搶劫罪?
行為人事先知曉同案人實施盜竊時攜帶防身兇器未予明確反對,在其抗拒抓捕時予以配合的,說明行為人與同案人對抗拒抓捕行為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為,因而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共犯。
69.轉化型搶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態?
從犯罪形態理論上來看,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僅僅是轉化型搶劫犯罪成立的標誌,但並不能以此來否認轉化型搶劫犯罪既遂、未遂狀態的劃分。從轉化型搶劫的行為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關於轉化搶劫定罪標準中的「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與第10條作為搶劫罪既遂標準的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之一的」關係,以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等方面綜合考慮,應當認為,轉化型搶劫是存在未遂的。轉化型搶劫犯罪其既未遂的犯罪形態應根據轉化型搶劫行為本身的形態來認定。
70.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的過程中因被發現而致犯罪未遂後又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能否構成轉化型搶劫?
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的過程中被發現,構成盜竊罪(未遂)如果行為人又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的,盜竊未遂不影響轉化型搶劫的成立。
71.行為人翻牆入戶欲實施盜竊時,誤認為被戶主發現,即當場對其實施暴力,其行為是屬於普通搶劫罪,還是轉化型搶劫罪?應當如何處罰?
行為人翻牆入戶欲實施盜竊時,誤認為被戶主發現,即當場對其實施暴力,屬於犯意轉化,其後續行為完全符合典型的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不宜認定為轉化型的搶劫罪。對於行為人的行為無須以盜竊罪(未遂)與搶劫罪實行並罰,而應適用吸收犯重罪吸收輕罪的處罰原則,以搶劫罪一罪定罪處罰
72.為搶劫而麻醉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神志不清,失去自控、自救能力,後落水死亡的,是否屬於「搶劫致人死亡」?
為搶劫而麻醉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神志不清,失去自控、自救能力,行為人對於之後危害結果的發生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被害人後來落水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73.在《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搶劫罪的八種加重處罰情形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外,包括「入戶搶劫」在內的其餘情書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搶劫過程中,既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致人輕傷的,為未遂。搶到財物的,或者雖然沒有搶到財物但致人輕傷,或者致人重傷、死亡屬於結果加重犯的,均為搶劫的既遂。類似的,包括「入戶搶劫」在內的其他七種情節加重犯也當然存在犯遂的空間。
74.行為人盜竊後抗拒抓捕,抓捕者因發生意外身亡 的,是否屬於「搶劫致人死亡」?
行為人盜竊後抗拒抓捕,抓捕者雖因發生意外而身亡,也不屬於「搶劫致人死亡」。
75.行為人意圖搶劫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實際上致人輕傷後並未搶得財物的,是否屬於「搶劫數額巨大」?
行為人意圖搶劫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雖然行為過程中致人輕傷但並未實際搶得財物的,不屬於「搶劫數額巨大」。
76.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是否應當計入搶劫數額?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
77.如何準確理解「多次搶劫」的含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司法實踐中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以行為人所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認定為一次。
78.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連續對多人實施搶劫的,是否屬於「多次搶劫」?
基於同—犯意,在同—地點連續對多人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多次搶劫」。
79.如何認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行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搶劫行為足以威脅到同乘人員的,即可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80.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但行為當時車上光線較暗、不易為他人發現,且行為只針對特定被害人,未危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或交通安全等,也未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恐慌的,是否屬於《刑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刑法》之所以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加重犯,其立法用意是為了有力打擊在公共交通工具這樣的公共場所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人身、財產安全等公共安全的主觀惡性較大的搶劫犯罪分子。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但行為當時車上光線較暗、不易為他人發現,且行為只針對特定被害人,未危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其他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安全等,也未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恐慌的,則不屬於《刑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81.行為人將他人誘騙至其駕駛的無營運資質的中巴車,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搶劫的行為,是否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行為人將他人誘騙至其駕駛的無營運資質的中巴車,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搶劫的行為,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82.在銀行營業廳內搶劫客戶財物的,是否屬於「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
在銀行營業廳內搶劫客戶財物的,不屬於「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
83.如何認定「攜帶兇器搶奪」型搶劫罪?
如果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的,一律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攜帶上述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則需視其是否為實施搶奪犯罪做準備而定。
84.行為人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器械進行搶奪,但始、終未拿出使用的,是否應認定為搶劫罪?
行為人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器械進行搶奪,即使始終未拿出 使用,也應認定為搶劫罪。
85.為搶劫而攜帶槍支,但在搶劫過程中並未使用該槍支的,是否屬於「持槍搶劫」?
為搶劫而攜帶槍支,但在搶劫過程中並未使用該槍支的不屬於「持槍搶劫」。
86.盜竊後持槍抗拒抓捕的,是否屬於「持槍搶劫」?
盜竊後持槍抗拒抓捕的,屬於「持槍搶劫」。
87.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發生的,如何認定?
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發生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88.行為人駕駛摩托車,在車速較快的情況下,用力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的挎包並加速逃離現場,致被害人當場摔倒後搶救無效死亡的行為,如何定性?
行為人駕駛摩托車,在車速較快的情況下,用力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的挎包並加速逃離現場,致被害人當場摔倒後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典型的以「飛車搶奪」的方式劫取財物的行為,對於這種行為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89.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或者駕駛車輛強搶財,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實踐中應當如何認定以上情形中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如何認定其 中的「強行奪取"?
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或者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或者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實踐中,可以通過如下方式認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
(1)對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可以通過合理推定的方式認定。具體而言,可以通過行為人的年齡、智力,案發當時的具體情況,以―般的社會生活經驗合理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行為人否認的,由行為人舉證證實。
(2)對於行為人主觀上對造成他人傷亡後果是否持放任態度,可以通過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加以認定。行為人在實施搶奪的過程中,只顧實現自己搶奪的目的,搶奪後即行逃走,對被害人是否受傷不聞不問的,即可認定對造成他人傷亡後果持放任態度。行為人否認的,同樣由行為人舉證證實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強行奪取」,可以以一般正常人的意識能力為判斷標準。如果一般正常人能意識到所實施的 「奪取」行為很可能造成已經造成的傷亡後果的,即可認定該「奪取」為「強行奪取」行為。如果一般正常人認為所實施的「奪取」一般不會造成已經造成的傷亡後果,所造成的傷亡後果有相當偶然性的,則不認定為「強行奪取」。
90.身著迷彩服的行為人邀請他人共同搶劫,當被被害人問及其本人是否為軍人時,予以肯定性回答,但被邀請人未作任何表示。二人的搶劫行為是否構成共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如果上述答案是否定的,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單獨構成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雖然行為人在主觀上事先具有共同搶劫的故意,事後具有共 同搶劫的行為構成共同搶劫,但從行為全過程看,二行為人始其辯護終沒有「冒充軍人,進行搶劫的故意,搶劫過程中也沒有認識到是在共同冒充軍人實施搶劫。因此,事後二人搶劫的行為不構成共同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在行為的整個過程中,行為人並非故意通過穿著迷彩服來展示自己是軍人,也沒有以出示證件或口頭宣稱等形式主動表示自 己是軍人,在預謀搶劫時也未曾談到冒充「軍警人員」增加搶劫的威懾力。行為人回答被害人提問的本意在於掩飾身份,沒有冒充軍人的主觀故意。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也不單獨構成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91.行為人冒充軍人,使用明顯暴力、威脅手段而非欺騙手段獲取財物的,屬於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還是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行為人冒充軍人,使用明顯暴力或威脅手段而不是欺騙手段獲取財物的,屬於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92.行為人身穿保安制服並帶警棍,以查暫住證為名,當場採用搜身、腳踢等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身穿保安制服並帶警棍,以查暫住證為名,當場採用搜身、腳踢等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93.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用拷手銬的威脅方法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的構成搶劫罪還是敲詐勒索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 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此,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用拷手銬的威脅方法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的,構成搶劫罪。
94.行為人邀請他人搶劫自己與妻子共有財產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
根據《婚姻法》,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除雙方另有約外,其家庭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分權。這種共同共有狀態非經法定事由和和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因此,行為人邀請他人搶劫自己與妻子共有財產的行為,也構成搶劫罪。
95.行為人入戶搶劫其近親屬的錢財未遂,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再三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的行為應否定罪量刑?
行為人為了弄點錢花而入戶對其近親屬實施搶劫,如果其與該近親屬並未同吃、同住而形成家庭成員關係,則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應當按犯罪處理對於行為人入戶搶劫的行為,依法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處罰,但因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而言,可以參照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的精神,對於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定刑以下大幅度減輕處罰。
96.搶劫賭資的,是否構成搶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年《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的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以搶劫罪論處,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因此,通常行為人搶回自己所輸賭資的行為,不宜認定為搶劫罪;但如果搶回的財物明顯超出自己所輸賭資範圍的,則應認定為搶劫罪。
97.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何罪?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98.行為人主觀上懷疑受害人在賭局中對其設計騙局,為追回賭資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財物的,如何定罪?
行為人主觀上懷疑受害人在賭局中對其設計騙局,為追回賭:資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99.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形式將錢款轉入行為人指定的賬戶是否屬於當場交出財物?
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形式將錢款轉入行為人指定賬戶的,屬於迫使受害人當場交出財物,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
100.證明合法民事關係的欠條是否可以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
在民法上,借條是證明債權人與債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重要證據,失去這一憑證,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債權人喪失借條就無法主張權權利,從而造成相當數量的損失。由此,借條雖然並不具有直接的使用價值,但作為一權益性憑證,它對於特定的財產關係起著證明作用,其背後代表的是實際財產權,屬於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應當將借條納入搶劫所侵犯公私財物的範圍內。因此,證明合法民事關係的欠條是否可以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債務人為毀證滅債,使用暴力當場劫取債權人借條的,構成搶劫罪。
101.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索回欠款憑證,並讓債權人在收條上簽名以消滅債務的行為,構成何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索回欠款憑證,並讓債權人在收條上簽名以消滅債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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