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老人住進養老院半月摔亡 子女索賠27萬元
80多歲的李老太住進養老院,2天後下床時摔倒,半個月後不治身亡。老人的子女悲痛萬分,起訴養老院索賠27萬餘元。日前,鐘樓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養老院安全措施有誤,賠償6萬餘元。
李老太有5個子女。去年3月1日,老大、老二找到一家養老院,看條件不錯,徵求母親意見後,決定讓母親入住養老院,養護費每月2500元。3月3日晚,李老太自行起床時摔倒,第二天,養老院工作人員叫醫生看了看,未發現老人有異常,也未將其送醫。3月7日凌晨,李老太突然昏迷不醒,養老院遂派人送她去醫院,經診斷頭部有血腫,建議手術。因老人年事已高,子女擔心其承受不住,與醫生商量後決定保守治療。3月17日,李老太病危,子女與醫生溝通後出院,同日,老人死亡。母親身故後,子女認為養老院看護失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養老院認為,老人身亡的主要責任不在自己。老人入住當晚半夜起床,夜班護工發現後,院里為她調了房間集中護理,還建議家屬使用綁帶保護,但家屬未採納,這是老人摔倒的直接原因;老人摔倒後至7日都很正常,家屬探望也知道這件事;老人住院後,家屬未積極配合治療,也未與養老院溝通就擅自出院,放棄治療是導致其死亡的原因,也不排除是其他疾病導致。
為查明事實,審理中,法官對老人生前所住的房間進行了勘查,發現所住為醫用護理床,前後有擋板,兩側有高35厘米的活動擋板,床頭連接有帶線呼叫器。
法院認為,養老院發現李老太有夜間起床情況卻未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其再次夜間起床時跌倒;在老人跌倒後,院方未對其進行徹底檢查,直到昏迷後才送醫,故養老院對老人的死亡負有一定責任;老人使用的護理床兩側有活動擋板,床頭安裝有呼叫器,其夜晚起床完全可以呼叫護工,但老人未能使用造成跌倒,應負主要責任;此外,老人的子女未能在母親跌倒後送醫檢查,也是老人未能得到及時救治的原因之一。據此,法院酌定養老院承擔25%的賠償責任,賠償6.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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