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景勝丨也談英雄烈士保護法與言論自由

摘 要

任何文明法制國家從來就不存在絕對的言論自由,美國對言論自由有十八種限制。公民或組織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憲法、法律範圍內行使,任何公民或組織沒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動搖毀滅英雄烈士是歷史虛無主義的表現和手段,法律就是要規制大搞歷史虛無主義的所謂「言論自由」。英雄烈士保護法是實現國家管理控制職能,保障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手段,任何個人或組織必須服從。應區別對待正常的學術研究和借學術研究之名行詆毀抹黑英雄烈士之實。

近來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涉及若干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例,有英雄烈士親屬準備提起訴訟,有檢察院準備提起公益訴訟,這本是令人鼓舞的好事、正常事,但有聲音認為這侵犯了言論自由,如5月24日,銀川市檢察院針對該市居民蔣某某在網路微博上發布侮辱、褻瀆英雄烈士言論行為,依法立案審查。蔣某5月17日時在新浪微博上表示:

【「董存瑞活該炸死、黃繼光活該被槍打死,因為這樣是沒有意義的,我看看我發這個話會不會被某《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抓住,要是把我抓了說明公民就沒有言論自由了,這個國家就完了」。】

這本不是一個新話題,在英雄烈士保護法立法過程中就有如此說法,其實這個問題多年來已翻來覆去談論多次,僅是一個不值得糾纏的偽命題,但為了證明這是個偽命題,還是做幾點分析。

一、人類社會中具體的個人、組織、民族從來就不存在絕對的言論和行為自由。

無論個體還是群體其自由實現的程度和可能取決於個體或群體內在或外在的資格、能力、條件。自由是相對的,認識的自由取決於當時的科技設施、工具、手段、當時的科技水平,行動的自由取決於自然和社會的客觀規律,權利的自由取決於具體國家時代的社會發展條件,言論的自由取決於具體國家的憲法、法律。

來看看美國對言論自由的十八種限制:

1、沒有褻瀆國旗或焚毀徵兵卡的象徵性言論自由。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機作為取笑的言論也不受保障,公共安全重於個人的言論自由。

3、沒有引發危害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

4、沒有擾亂學校安靜上課的言論自由。

5、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記者無權以主張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權為理由,對他人名譽作傷害性攻擊。

6、沒有妨害他人權利的言論自由,如禁止任何人使用擴音器或其他喧鬧樂器在大街小巷作擾亂公共安寧秩序之商業宣傳。

7、不能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違犯交通規則。

8、監犯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因獄政安全而受限制。

9、軍人言論自由的限制。如1974年李維上尉公開反對越戰,並鼓動黑人拒服兵役參戰,被軍事法庭依據統一軍法法典判刑。

10、軍事基地不是候選人行使言論自由行的場所。言論自由及競選活動不得在軍事基地行使。

11、沒有辱罵他人因而招惹衝突的言論自由。

12、沒有說下流髒話的自由,如廣播電台或播音員都不得用下流骯髒的話語來廣播。

13、咆哮公堂的言論不受保障,如1970年「艾倫案」被告受審時咆哮公堂,擾亂審判,被判罪。

14、議員言論免責權所不保障的言論。議員言論及行為分為「立法言論行為」和「非立法言論及活動」。前者受言論免責權保障,後者則不受保障。

15、沒有違背契約而泄露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

16、黃色書刊不在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列。

17、詐欺不實的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18、毀謗性言論不受保障,完全不顧所說是否真實的惡意攻擊的言論,應負擔民刑責任。

綜上所述,可見:美國的言論自由在平時並不是絕對不受限制,在戰時尤受限制;言論自由是權利也是責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權利;言論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須以憲治政府的存在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無法無天;法律雖然講言論不得侵犯,但對涉及行動的違法言論仍採取干涉主義。

西方言論自由與保護公民人格名譽,包括英雄名譽,二者從來就不矛盾,並在世界各國形成共識。例如,《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世界人權宣言》第2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都明確規定,言論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個人名譽,不得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不得違反社會公共道德

二、任何中國公民或組織的言論自由應該在中國憲法、法律範圍內行使,任何公民或組織沒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我國憲法序言、第45條、第53條、第54條有如下表述:

【「一八四零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上述憲法條文成為烈士保護法的法源根據、法源因子、語言要素、概念界定和時間要素等。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母法僅規定國家大政方針基本國策,所以不含具體禁止性規定和懲戒追責機制。上述憲法條文要落地實施必須依靠下位法律、法規助推保駕護航,英雄烈士保護法作為國家一級法律就是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具體實施路徑和保障路徑。尊崇緬懷學習保護英雄烈士是憲法原則和精神,憲法規定公民或組織應尊重社會公德,尊崇捍衛英雄烈士名譽榮譽便是社會公德之一,英雄烈士保護法有關公民及組織責任義務的規定源出於憲法,公民或組織不得侮辱詆毀英雄烈士是憲法對所有公民或組織的要求。侮辱誹謗英雄烈士,違法中國憲法的言論自由在中國不存在。

此外,侵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還損害民法意義上人格權益和公序良俗,所以民法總則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任何文明法制國家言論自由在法律邊界內。生活中你敢有隨便侮辱、誹謗普通公民去世的親人之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自由」,碰上文明的會對你提起民事訴訟,碰上不文明的,也許會對你行使一頓老拳的「自由」,碰上有武功的你小命可能嗚呼了。為了避免這種不文明所以法律要定紛止爭。而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不僅事關個人且事關國家和社會,更需法律強力呵護。

三、英雄烈士保護法是實現國家管理控制職能,保障社會穩定,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手段,為國家強大、長治久安,任何個人或組織所謂的言論自由必須服從法律規制。

有人說英雄烈士保護法是政治立法,政治是什麼?政治本身有統治、管理、控制的含義,任何國家、任何社會秩序的正常存在都需要必要的管理、控制和統治。近年社會上對英雄烈士侮辱誹謗詆毀抹黑成風氣、成趨勢,侮辱誹謗英雄烈士者賺夠金錢、名利,如此示範,社會仿效,英雄烈士倒下,於內,價值觀崩潰,社會道德淪喪,衰國亡國的節奏,前蘇聯是為佐證,災難救援有危險,何人為民挺身?於外,國際叢林社會血腥殘酷,外敵虎視眈眈,再有列強屠戮中華,何人為國而戰?否定英雄烈士其歹毒在於分化人心、解構歷史、侵蝕瓦解軍隊及國家根基。

任何個人或組織的所謂言論自由不可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及安全,國家立法出手保護英雄烈士,規制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惡濁言論及行為是國家實現政治職能、管理控制職能的必要工作、必經之路,具備充分的道義和法理基礎。毀滅英雄烈士,觸碰社會道德底線,涉及國家安危,法律退無可退,此時法律不出手,待到像蘇聯解體時再出手?

四、動搖毀滅英雄烈士是歷史虛無主義的表現和手段,法律就是要規制大搞歷史虛無主義的所謂「言論自由」。

有你大搞歷史虛無主義的言論自由,就可能沒有百姓安居樂業、國泰民安的自由。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既是民族文化魂魄,也是執政黨流血犧牲的精神財富,還是民族情感的折射,公眾情感的寄託。有你踐踏民族、公眾情感的「言論自由」,就會有法律保護民族文化魂魄、執政黨精神遺產、民族、公眾情感對你的懲罰。否定抹黑英雄烈士的目的和效果既是要否定民族文化血脈,又是侵蝕中共執政根基和執政合法性。

如果我們堅信民族文化血脈對中華復興的意義,堅信中共代表絕大多數人最大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堅信中共執政的合法性,以法律手段捍衛民族文化魂魄、公眾情感以及中共執政的合法性,依法維護意識形態和國家安全,依法治國,依法反擊歷史虛無正義應理直氣壯,不要為所謂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言論自由這種披著袈裟的書生夢囈所迷惑。在這個問題上的「鴕鳥」態度或奢談什麼公權力的「謙抑性、」法律的「謙抑性」有書生誤黨誤國之嫌,公權力、法律的「謙抑性」應多在私法領域強調,英雄烈士保護不僅是私權、私域問題,更是公域、公共利益問題,法律有職責主動保護公共利益、國家利益。

這一點俄羅斯比我們覺醒的早、行動的早,蘇聯解體後俄羅斯近年立有充分的英雄烈士保護法律法規並判有侵犯英雄烈士名譽的懲戒案例。

五、明確區分正常歷史學術研究與對英雄烈士進行污辱、惡搞、詆毀的界限,應保護正常的學術研究、學術自由,防止犯擴大化的錯誤,允許真正的、嚴肅的、實事求是的、有根有據的歷史學術研究。

正常的學術研究是以該學科公認的範式、方法、手段、路徑以事實為根據相對客觀做出歸納演繹、理論概括、實證分析得出結論。不可誤認為一些正常的歷史研究是對英雄烈士名譽的損害。如基於新發現史料的考據、考證對岳飛在某個戰役中功績大小提出異於傳統歷史文獻不一樣的質疑,或指出對焦裕祿的報道有個別不實之處,當年為了突出宣傳焦裕祿,作為焦裕祿的副手張欽禮有意將他做的一些好事也歸在焦裕祿名下。指出這一點,還歷史以真實,對焦裕祿的形象沒有任何損害,這種正常的歷史研究當然為國家鼓勵和法律保護。

而不正常的所謂學術研究,借學術研究之名行詆毀抹黑英雄烈士之實,對英雄烈士大搞歷史虛無主義的文章有如下特點:

1、所敘「事實」沒有出處,或出處不確切,或出處沒有權威性,或僅為少數人的言論,沒有其他證據的驗證;

2、以某些人的隻言片語,企圖推翻一些因時間久遠,已經無法證實的「事實」;

3、以對無關緊要的細節的考證,否定歷史事件整體事實;

4、選擇性利用史料、證據,對不利於已或質疑自己觀點的史料、證據的有意隱瞞,對有利於自己假設的證據放大使用。這類文章帶有明顯的惡意,其效果就是醜化抹黑詆毀英雄烈士。

XXXX雜誌所發系列有關狼牙山五壯士的文章最為典型,借學術研究之名行詆毀抹黑英雄烈士之實,偽裝的妖魔掩蓋不了畫皮,借用一句台詞,都是千年的老妖,別跟我玩聊齋。

【呂景勝,察網專欄學者,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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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美國憲法上對18種言論自由的限制

一、美國憲法上言論自由的特點

法治政府是民主政治的精髓,而法治政府又依賴聯邦最高法院解釋憲法及法律, 長年累月積累而成的民主經驗,因此,美國的言論自由既非絕對的權利也沒有絕對 的定義。美國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有下面幾個特點:

1、言論自由權的範圍及應用有其時間性。平時,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的解釋採取 「優先主義」。例如,在平時當言論自由與財產權衝突時,則以言論自由為優先。 在戰時則採取「逐案彈釋主義」,如戰時宣布戒嚴、限制民權等。

2、言論自由權的最後解釋權在聯邦最高法院,個人不得自己釋法執法,或擇法而從。

3、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權的解釋,以維護為原則,以限制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釋言論自由權時根據美國的國情、政治體制、政治經驗,而不是沿 襲英國的傳統。

5、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時采多數決定原則。一經多數裁決,多數意見即具憲法效力。 少數人反對聲音再大也得服從多數的決定。由於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總統任命的, 他們的政治思想、黨派立場能影響裁決。所以兩黨都力爭以多數控制裁決。

6、重要的原則是不追求用一個定理或公式來籠罩所有有關言論自由案件,而是逐案 依其案情來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爭執。

二、美國對憲法上言論自由的限制

1、沒有褻瀆國旗或焚毀徵兵卡的象徵性言論自由。越戰期間,美國各地反戰分子紛 紛以焚毀美國國旗或徵兵卡作為抗議,他們在審判中每以焚毀徵兵卡是象徵性言論, 而力辯其應受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絕。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開。最高法院說:「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 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機作為取笑的言論也不受保障,在 洛杉磯國際機場電檢入口處掛有「請勿開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說「Hi Jack!」 (傑克你好嗎?)航警一旦聽見,必將其逮捕法辦,因為這句話正是英文劫機(Hijack) 一詞的諧音。這說明公共安全重於個人的言論自由。

3、沒有引發危害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言論自由。1951年美國一大學生有一天站在街 頭髮表演說,辱罵杜魯門總統和一些官員,引起聽眾公憤,咆哮喊打,騷動暴亂一 觸即發,該大學生被逮捕,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判刑。

4、沒有擾亂學校安靜上課的言論自由。羅克福德市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毗鄰學校上 課的公共場所蓄意喧鬧,擾亂學校上課時的安靜與秩序。

5、沒有造謠生非的言論自由。最高法院認為,一個記者無權以主張言論自由及新聞 自由權為理由,對他人名譽作傷害性攻擊;法院對被控誹謗的新聞業被告,從來沒 有授予他以新聞編輯的絕對特權的先例;散布虛偽不實的資料本身無資格享受憲法 第一條修正案(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之保障。

6、沒有妨害他人權利的言論自由。新澤西州一城市命令禁止任何人使用擴音器或其 他喧鬧樂器在大街小巷作擾亂公共安寧秩序之商業宣傳,某案被告因此遭取締並送 審,幾經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該市命令並未違反憲法上所保障的 言論及集會自由。

7、不能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妨害城市交通或違犯交通規則。

8、監犯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權因獄政安全而受限制。關於監犯應否享有組織監犯工會 權及言論自由權,聯邦法院認為監犯個人的言論自由權利同獄政管理及公共安全的 公權力兩相比較,公權力大於私權利,對監犯的言論自由的限制顯然是基於維護獄 政安全的公權力的必要性及優先性,否則,監犯工會與典獄官對立必定要出事。

9、軍人言論自由的限制。1974年李維上尉公開反對越戰,並鼓動黑人拒服兵役參戰, 被軍事法庭依據統一軍法法典判刑,被告不服上訴。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軍人與平民 不同,軍人雖亦有言論自由權,但與平民言論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時所受到之限制 及約束程度自亦不同。

10、軍事基地不是候選人行使言論自由行的場所。1976年美國總統大選時,著名小 兒科醫生施帕克在競選時,偕員曾在某軍事基地進行競選活動,散發競選傳單,發 表政治演說,遭到當局取締。被告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決:「軍事基 地旨在訓練士兵,而非提供政治輿論場所,官方軍事活動不應涉及任何政黨政治競 選活動」。言論自由及競選活動不得在軍事基地行使,已成美國定例。

11, 沒有辱罵他人因而招惹衝突的言論自由。所謂招致衝突的言論是指對任何個人 具有強烈侮辱性及挑釁罵人,而有造成對他人傷害,或立即招致反擊鬥毆的惡言惡 語包括下流、誨淫、猥褻、誹謗等言論。這種言論既不具任何「適當溝通的意義」, 也缺乏「表示任何社會價值及意見真理」,所以不在憲法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內。

12、沒有說下流髒話的自由。例如,廣播電台或播音員都不得用下流骯髒的話語來 廣播。凡用此類穢語的電台,如經聽眾舉證告發,聯邦政府即在該電台申請延長營 業執照時予警告或停發的懲戒。1973年10月某日紐約市一家電台播出長達十二分鐘 的「連篇髒話」,事後其播音員即遭聽眾控告。

13、咆哮公堂的言論不受保障。1970年「艾倫案」被告受審時咆哮公堂,擾亂審判 被判罪不服,經最高法院裁決,「涉訟當事」人如不服法官勸告即可採取三項措施: (1)可將其嘴用布封閉並綁在椅子上仍留庭受審; (2)將其帶出庭外,等其恢復平靜並承諾遵守法庭秩序再回庭上。 (3)裁其侮辱法庭。

14、議員言論免責權所不保障的言論。議員言論及行為分為「立法言論行為」和 「非立法言論及活動」。前者受言論免責權保障,後者則不受保障。例如致函三軍 首長為立法目的索取有關資料為立法行為,但將該項所得資料作為競選活動之用則 為政治行為,不受保障。還有一些言論和行為不受保障,如記者招待會或接受記者 訪問時所發表的談話,在非議會場所發表演說,將國會記錄複印向選民或外界散發, 打電話給政府官員干涉施政的等等。

15、沒有違背契約而泄露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如1968年中央情報局退職人員施奈 卜違背任職誓約而撰書泄密,受控告。

16、黃色書刊不在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列。

17、詐欺不實的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18、毀謗性言論不受保障。凡情況所說不實,或完全不顧所說是否真實的惡意攻擊的言論,應負擔民刑責任。

綜上所述:美國的言論自由在平時並不是絕對不受限制,在戰時尤受限制;言論自 由是權利也是責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權利;言論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須 以憲治政府的存在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無法無天;政府雖然講純粹言論不得侵 犯,但對涉及行動的違法言論仍採取干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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