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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簡《奏讞書》「柳下季治獄」及其價值

李學勤先生在為拙著《魯文化史》所作的《序言》中提到了《奏讞書》記載的柳下季斷案的事例,李先生說,《奏讞書》中的文辭沒有什麼費解,而「白徒」和「倡」怎樣成為刑徒的名稱,實無法得其答案。所以李先生又說:由此可以看出,我們關於魯國的了解還是相當有限的。由於那個時期歷史的材料比較有限,而關於魯國,《奏讞書》所涉及的內容雖然簡短,卻蘊涵了不少信息,有助於我們對魯國歷史文化相關問題的深入理解。

《奏讞書》見於1983年末江陵張家山出土的漢簡。其中記有柳下季斷案的事例,原文如下:

異時魯法:盜一錢到廿,罰金一兩;過廿到百,罰金二百;過百到二百,為白徒;過二百到千,完為倡。又曰:諸以縣官事訑其上者,以白徒罪論之。有白徒罪二者,加其罪一等。白徒者,當今隸臣妾;倡,當城旦。今佐丁盜粟一斗,值三錢,柳下季為魯君治之,論完丁為倡,奏魯君。君曰:「盜以一錢到廿錢,罰金一兩,今佐丁盜一斗粟,值三錢,完為倡,不已重乎?」柳下季曰:「吏初捕丁來,冠鉥冠,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禮,儒服。夫儒者,君子之節也;禮者,君子學也;盜者,小人之心也。今丁有小人之心,盜君子節,又盜君子學,以上功,再訑其上,有白徒罪二,此以完為倡。」君曰:「當哉!」

根據《說文》、《廣韻》中的說法,「讞」即評議定罪。竹簡《奏讞書》就是各種議罪案例的彙集。柳下季本名展禽,又名柳下惠。他出身於魯國公族,其始祖公子展為孝公之後。柳下季為職士師,掌管刑獄,專司法律。在史籍中,有一些關於他的零星記載,但他任職士師的具體事迹卻較為稀少,《論語·微子》說:「柳下惠為士師,三黜。」他為士師有一定的時間跨度,可是,關於他判定案獄事例並未見到。這樣,《奏讞書》中柳下季為魯君治獄的記載就顯得彌足珍貴。

正如李學勤先生所言,在《奏讞書》的記述中,「白徒」和「倡」怎樣成為刑徒的名稱不好理解。盜錢數量不同,罰錢則有多少的不同。過百到二百,則為白徒;若盜錢過二百到一千,即「完為倡」。「白徒」和「倡」都是一種刑罰,按照《奏讞書》的說明,「白徒」相當於漢代的隸臣妾;而作為刑罰,「倡」則重於「白徒」,當城旦。所謂「完為倡」,即剃其發為「倡」。完,乃是一種輕刑。《漢書·惠帝紀》:「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孟康曰:「不加肉刑,髡鬄也。」顏師古註:「若預及之言也。謂七十以上,及不滿十歲以下,皆完之也。」髡,剃去頭髮。《漢書·刑法志》顏師古註:「完,謂不虧其體,但居作也。」意思是以剃光頭髮作為處罰,可以在家勞作。那時,人們愛發而蓄髮,剃髮就是一種處罰。

「白徒」曾屢見於古書,指未經過軍事訓練之人而言。簡文稱:「白徒者,當今隸臣妾。」漢文帝刑法改革前,「『隸臣妾』是一種刑徒,刑期有限,同時具有官奴隸身份。春秋時期的「白徒」與漢代的「隸臣妾」的共同點就是他們的「官奴隸身份」,應當屬於有期徒刑一類,即降低了原來的社會地位或政治身份。這樣,春秋時期,戰爭連綿,「白徒」在戰爭中會隨時喪失生命。魯國的刑罰以「白徒」懲罰盜賊,明顯比「罰金」處罰更重。

與「隸臣妾」相比,「城旦」自然處罰更重。漢承秦制,漢初也基本沿襲秦律。按照秦律,盜百一十錢以上耐為隸臣,盜六百六十錢以上黥為城旦。無論「耐」還是「黥」,都屬於肉刑。秦律中既有終身服刑而又分不同等級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又有有服刑期限的貲徭、貲居邊、貲戍等等。魯法中之白徒、倡分別相當於秦律之隸臣妾、城旦,二者有很大的可比性,說明兩種法律在刑制上有很多的共同性,但魯國之法中的「完」卻非肉刑,所以,相比之下,魯國法律較之為輕。

所謂「城旦舂」,同樣也具有「官奴隸身份」。城旦,築城;舂,舂米。男奴築城,女奴舂米。魯法中的「倡」與之同類,所謂「倡」,泛指表演歌舞雜戲的藝人,又稱倡人、倡優、倡伎、倡俳等。據《史記·孔子世家》,定公十年春齊魯兩國國君會於夾谷時,齊國就令「優倡侏儒為戲而前」,這屬於所謂「宮中之樂」,但孔子認為其「匹夫而營惑諸侯」,故而依法處治,他們落得個「手足異處」的下場。可見,作為官奴,「倡」的地位很低。

魯國有佐丁盜粟一斗,值三錢,按照魯法,只應給予「罰金一兩」的處罰,可是,柳下季卻論處完丁為倡。柳下季對佐丁的處罰,並不是僅僅將眼光停留在他「盜粟一斗」的表面犯罪上,而重點在於「誅心」,他所懲處的是佐丁的欺世盜名。作為儒家創始人的孔子曾經「數稱」柳下惠,以之為道德典範,對他十分認同。在這一點上,孔子與柳下惠完全一致。這不由讓我們想到孔子「誅」「亂政者」少正卯的事情。少正卯屬於「魯國聞人」,孔子為政七日而誅之,連孔子的弟子子貢都有疑問。孔子認為,天下大逆不道的惡行有五種,分別是思想背離而險惡,行為邪僻而堅定,言論錯誤而雄辯,記述非義的事物並十分廣博,贊同錯誤的言行並加以美飾。而一般性的盜竊並不在其中。一個人只要具有這五種思想行為的一種,就免不了君子的誅殺,而少正卯兼而有之,不可以不除掉。

在春秋時期眾多的諸侯國中,魯國是最注重禮的國度。當春秋時期各國出現禮崩樂壞的現實時,魯國的貴族知識階層都憂心忡忡,維護周禮。禮的精神在於孝恭慈仁,信誠惠和,孔子重禮,他誅少正卯,十分契合於禮。少正卯屬於無禮之輩,不論其政治主張,還是他的做人風格和處世態度,都與周禮的要求嚴重不符。柳下惠同樣蒙恥救民,期於社會至善,佐丁之處,不亦宜乎!

魯國有禮,同樣有法。魯國之法卻與「周禮盡在魯矣」的名聲完全一致,魯禮包含有法的功能,魯法擁有禮的精神。魯國的法律條文還可以在其它古籍中看到。例如《孔子家語·致思》篇有這樣的記載:

魯國之法:贖人臣妾於諸侯者,皆取金於府。子貢贖之,辭而不取金。孔子聞之曰:「賜失之矣。夫聖人之舉事也,可以移風易俗,而教導可以施之於百姓,非獨適身之行也。今魯國富者寡而貧者眾,贖人受金則為不廉,則何以相贖乎?自今以後,魯人不復贖人於諸侯。」

按照魯國法律的規定,從諸侯國贖回做奴僕的魯國人,都可以從魯國府庫里領取金錢。子貢贖回了奴僕,卻推辭而不領取錢財。孔子認為這是端木賜的過失。他認為,聖人做事,可以通過它移風易俗,也可用來教化開導百姓,並非只是適合自身的行為。因為當時魯國富人少而窮人多,如果因為贖人從府庫領取錢財就是心胸不廣,缺乏廉正,那麼用什麼來贖人呢?孔子擔心的是,從今以後,魯國人不再能從其它諸侯國那裡贖回人了。從這條記載中,我們不僅可以看出魯國宗法禮制的精神所在,更可以看出魯人在執行「魯法」時考慮的重點在於對社會的影響,在於對民眾的教化意義。在這方面,應當說孔子與柳下季完全相同。

《奏讞書》值得注意的,還有其中出現的「儒服」一詞。春秋末年,孔子創立儒學,儒家學派產生,以後,「儒服」一詞自然頻頻出現。在儒家產生之前,「儒」類似於一種職業已經出現。在《奏讞書》中,柳下季所說到的「儒」就是能夠相禮的人,不僅具有君子之名,而且具有君子之實。

《奏讞書》雖為西漢竹書,但其中記載柳下季的事情卻發生在春秋前期,這一則材料不會是憑空產生,這不僅是因為它與柳下惠的身份相合,而且法律條文歷代相沿,流傳廣泛,為眾所周知。從這一記載看,柳下惠治獄所體現出的司法精神對漢代有重要影響,漢代繼承魯國的禮治精神更具有實質意義。

本文原題:《漢簡〈奏讞書〉「栁下季治獄」淺議》,載於夏慶奉主編:《惠風和暢——全國首屆和聖柳下惠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國言實出版社2007年12月出版。《漢簡〈奏讞書〉「栁下季治獄」及其價值》,《曲阜師大報》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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