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政務》解讀|反家庭暴力 不要再沉默
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高達30%;
每年有近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
全國婦聯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訴量近5萬件,年均增速為70%。
。。8月5日上午,常德市鼎城區婦聯相關負責人參加了由鼎城區人民政府辦主辦、鼎城區政務公開辦、鼎城區人民政府網、鼎城區廣播電視台承辦的《陽光政務》訪談節目,節目內容:什麼是家庭暴力、哪些情況屬於家庭暴力、受害人怎樣維權等對推出的家庭暴力法做了詳細的解讀。
。。本期出席的嘉賓:區婦聯黨組書記、主席:鄭小林、區婦聯副主席:羅朝霞、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周元梅、區公安局法制辦副主任:高亞軍、湖南合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文麗節目內容《陽光政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3月1日起正式頒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法律界和婦女界的一件大事,這部法律的實施對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男女平等,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說到家庭暴力,它的危害性和傷害性非常大,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是家庭暴力行為的主要受害者,婦聯組織多年來一直致力於反家庭暴力工作,全國婦聯更是歷經20多年的努力,推動出台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這部法律對進一步明確了家庭暴力的範圍,將精神暴力和同居暴力納入法律實施的範圍,非常符合當前社會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狀況,還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等非常明確的保護措施,規定了學校、醫院、醫療機構、居委會等易發現家暴線索的機構有強制報告義務,並鼓勵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介入家暴事務。讓反家暴行為不再是個人的家事、私事、小事,而是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的大事,形成一股社會合力,形成一種社會風氣。
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家庭暴力包括哪幾種情況?
。。理論上一般認為,家庭暴力的類型主要有四種: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其中,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比較常見的,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列舉了這兩種暴力形式。其他形式的暴力雖然發生幾率比較小,但也仍然存在,為此,本法第二條對「家庭暴力」做定義解釋時用一個「等」字進行了兜底。在暴力形式上,儘管毆打等身體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罵、恐嚇、誹謗、宣揚隱私、無端指責、人格貶損、威脅、跟蹤、騷擾等精神暴力的嚴重性也越來越凸顯,精神暴力通常會使受害者產生自卑、恐懼、焦慮、抑鬱等心理、精神方面的傷害,也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受到或發現家庭暴力,受傷害者第一步該怎麼做?找婦聯投訴還是去公安機關報案?婦聯對此所做的工作有哪些?
。。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不是家務事,一定要對家庭暴力說「不」!遭到家庭暴力要積極求助,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要大聲呼救,儘可能讓鄰居聽到或尋找機會撥打「110」報警,各地婦聯「12338」婦女維權熱線可以在第一時間提供幫助。漠視等於縱容!發現他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也應該通過報警等方式積極伸出援手。公安機關在反家庭暴力中起什麼作用?公安機關如何處理家暴案件?。。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的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後,應當立即問明案件的初步情況,製作筆錄,迅速進行審查,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立案的規定,根據自己的管轄範圍,決定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對於可能構成犯罪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或者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經審查,對於家庭暴力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施暴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公安機關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證據,除了收集現場的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外,還應當注意及時向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害人的親屬、鄰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處理記錄、病歷、照片、視頻等證據。 。。公安機關在處理人身傷害、虐待、遺棄等行政案件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可能涉及的家庭暴力犯罪。一旦發現家庭暴力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將案件轉為刑事案件辦理,屬於自訴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訴。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怎樣保證被害人的權益?
。。公安機關對因家庭暴力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緊急救治的被害人,應當立即協助聯繫醫療機構救治;對面臨家庭暴力嚴重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需要臨時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關未成年人,應當通知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安置。
。。公安機關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提請逮捕的,可以依法拘留、提請逮捕;沒有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應當通過走訪、打電話等方式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聯繫,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狀況。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根據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決定對實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為了確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安全,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不得侵擾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不得進行酗酒、賭博等活動;經被害人申請且有必要的,責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現代社會戀愛自由,「同居」等共同生活關係中出現暴力行為是否適用這部法律?
。。《反家庭暴力法》顧名思義肯定適用於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於血親、姻親和收養關係形成的法律關係。「有些人之間雖然不屬於家庭成員關係,但他們之間由於特殊的親密關係或因法律規定而產生類似於家庭成員之間的生活關係和權利義務,他們之間發生暴力的情況也比較普遍。」本法附則中明確表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監護、寄養和同居等關係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家暴類案件舉證難,在提起訴訟前,受傷害者如何收集證據、保留證據?
。。在遭受家暴想要尋求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時,由於當事人特別是女性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無法找到有力證據,大都不了了之。因此,如何取得施暴證據便成為維護弱勢群體權利、懲罰違法行為的關鍵。方法一,報警。警方一旦接警,必定出警,其出警記錄便成為最好的證據,且證明力較高,高於一般證據。但有一個問題是,當事人往往出於顧慮和家庭關係的考慮而不願意採取此種方式。方法二,向當地婦聯投訴。作為婦女的娘家人,婦聯對於家庭暴力持強烈的反對態度,只要及時投訴,婦聯接訴後會認真記錄,積極協調處理,也會為日後的訴訟出具相關的證明。方法三,及時就醫。以醫院的病歷記載、醫療費單據作為證據。弱勢者被實施暴力後,往往留下傷痕,因此需要去醫院治療。但有一個問題是其不能作為直接證據,因為單憑病歷記載不能證明家庭暴力與傷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必須和其他證據一起使用。如病曆本上記載的傷勢、驗傷的日期、費用單據等,與警方的記錄相吻合,證明力就可大增。方法四,證人證言。如鄰居、親戚朋友的言詞證據。其實這些並不難,只要當事人稍微留點心即可。這些行為一是可以阻止丈夫繼續實施暴力,使雙方有可能坐下來冷靜商量問題;二是在日後夫妻情薄不可避免時,能為自己爭取到屬於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施暴者給予教訓。家暴行為進入訴訟階段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主體問題,即誰起訴,起訴誰,在哪裡起訴
誰起訴:①家暴受害人、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均可提起訴訟;②被監護人遭受家暴的,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
起訴誰:誰實施了家暴就起訴誰
在哪裡訴:向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如何提起訴訟
1、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計入筆錄;
2、反家暴法的亮點在於拓新,開創了新的訴訟案由,就當事人遭受家暴後,具備訴訟資格的主體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那麼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應當怎樣書寫,與一般民事訴訟起訴狀不同,此類案件均以申請書的方式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基本格式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害的情形;(不會的,在法院立案窗口一般有指導書寫)
3、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實施家暴的,有資格的訴訟主體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訴訟程序啟動後,申請人應當從哪些方面提供證據
1、證明雙方的身份關係:是家庭成員關係
2、證明家暴的存在,需要明白哪些行為構成家暴,法律上規定的行為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申請人需要對上述行為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是但不限於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
(四)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結果
1、沒有證據證實家暴長期存在的:裁定駁回申請;
2、以裁定的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可能包含以下措施中的一項或幾項: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 暴;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做出即生效;如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表現好,不再需要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尚未失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樣,如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沒有變好,需要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更長時間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效力。
4、會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限內,以上組織將協助法院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將給予訓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五)人身安全保護令訴訟案件審結後的救濟
1、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審結結果可能是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也可能是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2、申請人對法院駁回申請的結果不服,被申請人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均可以在相應裁定生效後5日內向做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鼎城區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情況如何呢?區婦聯在反家暴中的下步工作是什麼?
鼎城區家庭暴力調解工作一直在摸索中總結經驗。2015年,區婦聯共處理來信來訪137例,其中婚姻家庭權益類78例,佔總信訪量的56.9%;其中家庭暴力26例,占婚姻家庭權益類來訪的33.3%。家庭暴力案件施暴者多為男性,主要是夫妻暴力。今年我們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起因多為夫妻外遇、賭博酗酒,或是因家庭經濟糾紛而對女方實施暴力。
處理家暴案件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取證難,此類問題因發生地點多在家中,無旁證或有旁證但是不肯予以作證;二是家庭暴力的認定難以界定,公安機關在接處警中容易將其作為家庭矛盾處理;三是證據保全難,遭受暴力的女性大多無獨立的經濟來源,只能依靠丈夫生活,不敢或不願報案,致使證據不能及時保全,為離婚訴訟中的證據採集增加了難度。以上問題,導致了家庭暴力發生後,不能及時得到有力懲處,無形中滋長了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
《反家暴法》的出台實施,只是反家暴進程中的一個階段,下一步鼎城區要做的是,宣傳好這部法律,同時結合未成年人保護及兒童家暴預防和干預,給婦女和兒童一個沒有暴力的世界,提高公眾的反家暴知曉率和認知程度,進一步推動這部法律實施到底,讓反家暴落到實處,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及受害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讓家暴從「不敢」到「不能」最終到「不想」。
讓每一個人都知道家暴不是家務事,
而是違法行為,
反家暴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鼎城區婦聯聯繫電話:0736-738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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