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透明,應以法律為界(新論)
時善思
《 人民日報 》( 2013年08月21日 05 版)
我國慈善事業正處於重要發展階段,如何有規則地公開透明,慈善界和全社會都亟待補課
比爾·蓋茨訪華時,曾就社會熱議的慈善公開透明問題提問:難道你們的有關法律沒有規定基金會每年需要公布年度收支報告嗎?回答當然是有。蓋茨的不解進一步加深了:那還有什麼需要進一步公開的呢?
的確,外國人對「中國式公開」存在不解。在發達國家,政府事務全面公開,但對於慈善組織特別是私募基金會,則另當別論。比如,蓋茨在宴請中國慈善家時特別規定要保守秘密,結果至今也未見50位慈善家的完整名單。因此,儘管晚宴是圍繞慈善這樣的公益主題,但也被納入私密性範疇。
這樣的文化,似乎令人難以理解。在我們的語境里,私權的隱私缺少被尊重的習慣。正所謂「公眾人物怎麼能有隱私」,「就應該徹底透明」。於是在中國,常見的態度就是要求慈善組織公布原始單據,甚至每張發票。個人隱私也在要求公開之列,以至於還要查慈善家的「原罪」,看其捐款之前有無不良行為。曾經有從事慈善捐贈的企業家遭受質疑,甚至蔓延到要求對企業家的家庭信息進行披露,無疑打擊了這一群體從事慈善的積極性。不做慈善不會受到任何批判,而做了慈善卻會受到廣泛質疑。確實有必要反思中國式慈善的透明方式了。
合法的未必都要透明。慈善捐贈和慈善組織如果完全透明,任何一個人都能隨時查閱其任何資料,這樣的機構也不會有正常辦公秩序。更進一步,如果一個社會不尊重公民的隱私,那麼,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都會受到侵害。
透明公開,應以法律為界。我國法律規定,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再向社會公布。年度審計和檢查是基金會監管與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是具有明確規範的專業性工作。這就是法律的基本公開底線。一旦越過了這樣的底線,就可能產生負面效果。
也許有人會問:做好事還怕公開嗎?問題在於現代慈善並不要求知恩圖報,而是強調贈人玫瑰、手留余香。何況捐贈自願是基本原則,如果一味公開,就可能形成攀比之風。因此,包括中國法律在內,都規定捐贈信息的公布需要徵求捐贈人的意見。有的慈善組織一度把每個人的捐贈數額全部向社會公布,結果適得其反,需要引以為戒。
也要看到,在中國,確有一些組織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透明公開標準。但由於公眾注意力往往隨著熱點轉換,這些公開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並未引起足夠關注。而即使在合法合規的範圍內,信息公開依然有很多優化空間。
尤須注意的是,慈善還應強調信息應對捐贈者本人公開透明。捐贈是一種高尚行為,並非法定義務。捐贈人的信息是否公開、善款如何使用,需要首先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但對捐贈者而言,應得到較為系統的善款使用信息反饋,否則也會對慈善事業造成另一種傷害。
我國慈善事業正處於重要發展階段。如何有規則地公開透明,慈善界和全社會都亟待補課。因為這不僅關係到現代慈善的發展格局,也關係到我們每個人的基本尊嚴。
(作者單位: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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