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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告罪和自訴罪的區別

一,《刑法》上的親告罪 "親告罪"並不是罪名,是指受害人告訴(控告與上訴的簡稱)的才構成犯罪,受害人不告訴的情況下即使司法機關知道的侵害事實的發生也不予處理。 《刑法》第98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都是"親告罪"。 親告罪分絕對親告罪與相對親告罪,根據《刑法》規定,侮辱行為、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虐待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受告訴才處理的限制,即自訴轉公訴。這四類罪被理論界稱為相對親告罪。由於侵占罪沒有轉為公訴的法定情節,在任何時候它都親告罪。二,《刑事訴訟法》上的「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刑法上的親告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國家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害人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給被害人出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文件的案件。 可見,「自訴」案件包括了「親告罪」。「親告罪」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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