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習水嫖幼案:悲慘「人間四月天」(南方都市報 2009-4-12)

[話題]習水嫖幼案:悲慘「人間四月天」

日期:[2009年4月12日]版次:[TM07]版名:[評論周刊 網議]稿源:[南方都市報] 網友評論:0 條

  貴州省習水縣5名公職人員因涉嫌嫖宿幼女,近日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這一事件被媒體報道後,激起了網友的萬丈怒火。的確,這不只是一場人倫悲劇,更像是一次惡魔的狂歡。因此,網路上下強烈呼籲將這些骯髒的官員清洗乾淨,有網友還仿聞一多先生《洗衣歌》作《洗官歌》。這個時候,「冷靜」是不道德的,「咒罵」又是那麼的不解恨恨,唯有一句「嗚呼哀哉」在四月的天空迴旋!

  質問一

  為什麼是「嫖幼」,而不是「強姦」?

  騰訊網友「李曉亮」認為,涉案者完全有無期徒刑、死刑的適用餘地。但若以嫖幼罪定性,最高刑只有十幾年有期徒刑,不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如此看來,即使在『從嚴、從重』,依法在『量刑範圍內頂格處理』的批示下,若『習水性侵幼女案』最終仍以嫖宿罪定性,那這本就有放縱犯罪之嫌,最後又能『嚴、重』到哪去?」

  天涯網友「法界英雄」疑惑,怎麼存在幼女自願賣淫的呢?「首先幼女心智不成熟,因此幼女的性權利應當得到更高級別的保護才是,即使她出於自願,她的生理條件也不允許。民事中,連幼兒名下的房產出賣都困難重重,有關部門都極度謹慎,甚至出現無法買賣的情況。那麼幼女的肉體怎麼就在刑法法條中堂而皇之地可以出賣了呢?更何況,本案中,明顯的是被強迫而賣淫。」

  搜狐網友「沈彬」認為,從保護幼女的這個層面來看,嫖宿幼女的行為儘管在具體的犯罪表現形式上與姦淫幼女行為有些許差異,但實質卻是相同的。二者均嚴重侵害了幼女的性權利和身心健康,也危害了社會風化和公共秩序。「在世界各國涉及兒童的性犯罪規定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關於『自願年齡線』的規定,即兒童被法律認為有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年齡。低於這個年齡,即使兒童自己承認是自願的行為,法律也不認為它是出於兒童的意願,因為低於這一年齡線的兒童被法律認定為無決定自己行為的能力。」

  質問二

  是什麼慣壞了某些公職人員的德行?

  新浪網友「楚霄昀」分析了這些公務員「酷愛」幼女的原因。「我認為這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先是價值取向異化,接著是權力的異化,隨後是性取向的異化,最後才是令人髮指的嫖宿幼女。按照邊際效益遞減定律和幸福遞減定律,這些公職人員,一次次的貪污和一次次性關係的紊亂已經不能再使他們感到『滿足』或『幸福』,尋找更大程度的刺激就是理所必然的,魔爪伸向幼女只不過是一個危險的信號,如不嚴懲,不知將發生多少挑戰人類道德底線和想像極限的事。」

  人民網網友「重慶1號」認為,「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變態人渣,混入幹部隊伍中呢?蒙羞事件的頻繁發生呢?執政黨應該深刻反思和認真檢討用人、監督制度及懲治力度了!」

  中華網網友「郭一平」認為,比嫖宿幼女案更嚴重的是公安機關的失職,「其實,早在2008年的8月,受害女生家長就到公安局報過案,但當地公安機關一直沒當回事。直到同年11月初,是中共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崔亞東作出批示,此案才取得突破性進展。還有,10月底,拿到『尚方寶劍』的遵義市公安局專案組8名民警悄悄進入習水縣秘密調查取證,是暗訪而非明查,可見當地政府有包庇賣淫現象的嫌疑。」

http://epaper.nddaily.com/F/html/2009-04/12/content_7568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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