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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李光地《御纂周易折中》(10)

 坎為水,為溝瀆,為隱伏,為矯輮,為弓輪,其於人也為加憂,為心病,為耳痛,為血卦,為赤,其於馬也為美脊,為亟心,為下首,為薄蹄,為曳,其於輿也為多眚,為通,為月,為盜,其於木也,為堅多心。  本義 《荀九家》有為宮,為律,為可,為棟,為叢棘,為狐,為蒺藜,為桎梏。  集說 宋氏衷曰:曲者更直為矯,直者更曲為輮,水流有曲直,故為「矯輮」,「為美脊」,陽在中央,馬脊之象也。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坎象。「坎為水」,取其北方之行也;「為溝瀆」,取其水行無所不通也;「為隱伏」,取其水藏地中也;「為輮矯,使曲者直為矯,使直者曲為輮,水流曲直,故為「矯輮」也;「為弓輪」,弓者激矢如水激射也,輪者運行如水行也;「為加憂」,取其憂險難也;「為心病」,憂險難故心病也;「為耳痛」,坎為勞卦,聽勞則耳痛也;「為血卦」,人之有血,猶地有水也;「為赤」,亦取血之色;「其於馬也,為美脊」,取其陽在中也;「為亟心」,亟,急也,取其中堅內動也;「為下首」,取其水流向下也;「為薄蹄」,取水流迫地而行也;「為曳」,取水磨地而行也;「其於輿也,為多眚」,取其表裡有陰,力弱不能重載也;「為通」,取行有孔穴也;「為月」,月是水之精也;「為盜」,取水行潛竊也;「其於木也,為堅多心」,取剛在內也。  鄭氏正夫曰:血在形,如水在天地間,故為「血卦。」蔡氏清曰:日火外影也,金水內影也,月是金水之精,何獨外影,曰,月體亦內影,坎象也,得日之光以為光,故兼外影耳,凡金與水得日之光,亦光輝外射也。  案 坎以習險取「勞」義,故「加憂」、「心病」、「耳痛」者,人之勞也。「亟心」、「下首」、「薄蹄」、「曳」者,馬之勞也。多眚者,車之勞也。凡馬勞極,則心亟而屢下其首,蹄薄而足曳,皆歷險之甚所致也。  離為火,為日,為電,為中女,為甲胄,為戈兵,其於人也,為大腹,為乾卦,為鱉,為蟹,為蠃,為蚌,為龜,其於木也,為科上搞。  本義 《荀九家》有:為牝牛。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離象。「離為火」,取南方之行也;「為日」,日是火精也;「為電」,火之類也;「為中女」,離為中女:「為甲胄」,取其剛在外也:「為戈兵」,取其以剛自捍也;「其於人也,為大腹」,取其懷陰氣也;」為乾卦」,取其日所烜也;「為鱉,為蟹,為蠃,為蚌,為龜」皆取剛在外也;「其於木也,為科上槁」。科,空也。陰在內為空,木既空中,上必枯槁也。  艮為山,為徑路,為小石,為門闕,為果藤,為閽寺,為指,為狗,為鼠,為黔喙之屬,其於木也,為堅多節。  本義 《荀九家》有為鼻,為虎,為狐。  集說 宋氏衷曰:閽人主門,寺人主巷,艮為止,此職皆掌禁止者也。  虞氏翻曰:「為山」,故為徑路也。艮手,故「為指」。陽剛在上,故「堅多節」。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艮象。「艮為山」,取陰在下為止,陽在上為高,故艮象山也;「為徑路」,取其山路有澗道也;「為小石」,取其艮為山,義為陽卦之小者也;「為門闕」,取其崇高也;「為果蓏」,木實為果,草實為蓏,取其出於山谷之中也,「為閽寺」,取其禁止人也;「為指」,取其執止物也;「為狗」,「為鼠」,取其皆止人家也;「為黔喙之屬」,取其山居之獸也;「其於木也,為堅多節」,取其堅凝故多節也。  項氏安世曰:「震為敷為蕃鮮」,草木之始也,「艮為果蓏」、草木之終也,果蓏能終而又能始,故於艮之象為切。  俞氏瑣曰:《周官閽人》掌王宮中門之禁,止物之不應入者。寺人掌王之內人,及女官之戒令,止物之不得出者,坎之剛在內,故為木之「堅多心」,艮之剛在外,故為木之「堅多節」。  兌為澤,為少女,為巫,為口舌,為毀折,為附決。其於地也,為剛鹵,為妾,為羊。  本義 《荀九家》有為常,為輔頰。  此第十一章。廣八卦之象,其間多不可曉者,求之於經,亦不盡合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兌象。「兌為澤」,取其陰卦之小,地類卑也:」為少女」,兌為少女也;「為巫」,取其口舌之官也;「為門舌」,取西方於五事而言也;「為毀折」,「為附決」,兌西方之卦,取秋物成熟,稿稈之屬,則「毀折」也;果砧之屬,則「附決」也;「其於地也,為剛鹵」,取水澤所停,剛鹹鹵也;「為妾」,取少女從姊為娣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此章推廣象類,使之明備,以資占者之決也。  胡氏炳文曰:此章廣八卦之象,幾百十有二,其中有相對取象者,如乾為天坤為地之類是也,上文「乾為馬」;此則「為良馬」、「老馬」、「瘠馬」、「駁馬」,上文「坤為牛」,此則「為子母牛」,「乾為木果」,結於上而園,「坤為大輿」,載於下而方,「震為決躁」,「巽為進退為不果」,剛柔之性也,震巽獨以其究言,剛柔之始也,坎內陽外陰,水與月剛內明外暗,離內陰外陽,火與日則內暗外明,坎中實,故於人「為加憂」「為心病」「為耳痛」。離中虛,故於人為「大腹」,艮為「閽寺」「為指」,艮之止也,「兌為巫」「為口舌」,陰之說也;有相反取象者,「震為大塗」,反而艮則「為徑路」,「巽為長為高」,反而兌則「為毀折」;有相因取象者,「乾為馬」,震得乾初之陽,故於馬「為善鳴」、「馵 案 此章雖廣八卦之象,然有前文所取,而此反不備者,則非廣也,意前為歷代相傳,而此則《周易》義例與。  序卦傳集說 孔氏穎達曰:韓康伯雲,《序卦》之所明,非《易》之蘊也,蓋因卦之次,托象以明義,今驗六十四卦,二二相偶,非覆即變。覆者,表裡視之,遂成兩卦,《屯》、《蒙》、《需》、《訟》、《師》、《比》之類是也。變者反覆惟成一卦,則變以對之,《乾》、《坤》、《坎》、《離》、《大過》、《頤》、《中孚》、《小過》之類是也,且聖人本定先後,若元用孔子序卦之意,則不應非覆即變,然則康伯所云,因卦之次,托象以明義,蓋不虛矣。  張子曰:《序卦》相受,聖人作《易》,須有次序。  《朱子語類》:問:《序卦》或以為非聖人之書,信乎?曰:此沙隨程氏之說也,先儒以為非聖人之蘊,某以為非聖人之精則可,謂非《易》之蘊則不可,周子分「精」與「蘊」字甚分明,《序卦》卻正足《易》之蘊,事事夾雜,都有在裡面。問如何謂《易》之精?曰:如「《易》有太極,足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這是《易》之精。  問如《序卦》中亦見消長進退之義,喚作不是精不得。曰:此正是事事夾雜有在裡面,正是蘊,須是自一個生出來以至於無窮,便是精。、問《易》上經三十卦,下經三十四卦,多寡不均,何也?曰:卦有正對,有反對,《乾》、《坤》、《坎》、《離》、《頤》、《大過》、《中孚》、《小過》八卦,正對也,正對不變,故反覆觀之,止成八卦,其餘五十六卦,反對也,反對者皆變,故反覆觀之,共二十八卦,以正對卦合反對卦觀之,總而為三十六卦,其在上經,不變卦凡六,《乾》、《坤》、《坎》、《離》、《頤》、《大過》是也,自《屯》、《蒙》而下二十四卦,反之則為卜二,以十二而加六,則十八也。其在下經,不變卦凡二,《中孚》、《小過》是也, 緘》、《恆》而下三十二卦,反之則為十六,以十六加二,亦十八也,其多寡之數,則未嘗不均也。  問《序卦》中有一,二不可曉處,如六十四卦,獨不佔《咸》卦,何也?曰:夫婦之道即咸也。問恐亦如上經不言乾坤,但言天地則乾坤可見否。曰:然。  項氏安世曰:《易》之稱上下經者,未有考也,以《序卦》觀之,二篇之分,斷可知矣。  案 卦之所以序者,必自有故,而孔予以義次之,就其所次,亦足以見天道之盈虛消長,人事之得失存亡,國家之興衰理亂,如孔氏朱子之言皆是也,然須知若別為之序,則其理亦未嘗不相貫,如蓍筮之法,一卦可變為六十四卦,隨其所遇而其貞與悔皆可以相生,然後有以周義理而極事變,故曰天下之能事畢也,孔子蓋因《序卦》之次以明例,所謂舉其一隅焉爾,神而明之,則知《易》道之周流而趨時無定,且知筮法之變通而觸類可長,此義蓋《易》之旁通至極處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屯」不訓盈也,當屯之時,剛柔始交,天地絪緼,雷雨動盪,見其氣之充塞也,是以謂之盈爾,故謂之盈者其氣也,謂之物之始生者其時也,謂之難者其事也,若屯之訓,紛紜盤錯之義云爾。  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上言「屯者盈也」,釋《屯》次乾坤,其言已畢,更言「屯者物之始生者」,開說下「物生必蒙」,直取始生之意,非重釋《屯》之名也。  朱氏震曰:蒙,冥昧也,物生者必始於冥昧,勾萌胎卵是也,故次之以《蒙》。蒙,童蒙也,物如此稚也。  又曰:「飲食必有訟」,乾餱以愆,豕酒生禍,有血氣者,必有爭心,故次之以《訟》。  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師者,眾也。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  比者,比也。  集說 韓氏伯曰:眾起而不比,則爭無由息,必相親比,而後得寧。  項氏安世曰:《師》、《比》二卦相反,師取伍兩卒旅師軍之名,比取比閭族黨州鄉之名,師以眾正為義,比以相親為主。  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  本義 晁氏雲,鄭無「而泰」二字。  集說 姚氏信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禮,有禮然後泰,泰然後安也。  項氏安世曰:「履」不訓禮,人所履,未有外於禮者,外於禮,則非所當履,故以履為有禮也,上天下澤,亦有禮之名分焉。  胡氏一桂曰:《乾》、《坤》至《履》十變,陰陽之氣一周矣。  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本義 郭氏雍曰;以謙有大,則絕盈滿之累,故優遊不迫而暇豫也。  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  事者,其肯隨乎。  項氏安世曰:「蠱」不訓事,物壞則萬事生矣,事因壞而起,故以蠱為事之先。  又曰:「臨」不訓大,大者以上臨下,以大臨小。凡稱「臨」者,皆大者之事,故以「大」釋之,若豐者大也,則真訓大矣。  吳氏澄曰:因蠱之有事,而後有臨之盛大也。  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剝者,剝也。  集說 崔氏憬曰:言德業大者,可以觀於人也。  蘇氏軾曰:君臣父子夫婦朋友之際,所謂合也,直情而行謂之苟,禮以飾情謂之賁,苟則易合,易則相瀆,相瀆則易以離,賁則難合,難合則相敬,相敬則能久,飾極則文勝而實衰,故《剝》。  張氏栻曰:賁飾則貴於文,文之太過,則又滅其質而有所不通,故致飾則亨有所盡。  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集說 崔氏憬曰:物復其本,則為誠實,故言《復》則《無妄》矣。  周子曰:不善之動,妄也。妄復則無妄矣,無妄則誠矣,故《無妄》次《復》。  郭氏忠孝曰:健為天德,大畜止健,畜天德也,故曰「剛健篤實輝光,日新其德」,不能畜天德,則見於有為者,不能無妄,故天德止於大畜,而動於無妄也。  閻氏彥升曰:「無妄然後可畜」,所畜者在德,故曰大。  余氏芑舒曰:自有事而大。大而可觀,可觀而合,合而飾,所謂忠信之薄而偽之始也,故一變而為剝,《剝》而《復》,則真實獨存而不妄矣。  何氏楷曰:不妄與無妄當辨,由不以妄然後能無妄也。  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  集說 蘇氏軾曰:養而不用,其極必動,動而不已,其極必過。  閻氏彥升曰:養者君子所以成已,動者君子所以應物,然君子處則中立,動則中立,豈求勝物哉,及其應變,則有時或過,故受之以《大過》。  林氏希元曰:不專一則不能直遂,不翕聚則不能發散,故必有養然後能動,不養則不可以動。孟子曰:人有不為也,而後可以有為,即此理也,或受之以《大過》,大過 姜氏寶曰:無所養則其體不立,不可舉動以應大事,惟養充而動,動必有大過人者矣。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  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恆者,久也。  集說 干氏寶曰:此詳言人道三綱六紀有自來也,人有男女陰陽之性,則自然有夫婦配合之道,陰陽化生,血體相傳,則自然有父子之親,以父立君,以子資臣,則必有君臣之位,有君臣之位,故有上下之序,有上下之位,則必禮以定其體,義以制其宜,明先王製作,蓋取之於情者也。上經始於《乾》、《坤》,有生之本也;下經始於《咸》、《恆》,人道之首也。《易》之興也,當殷之末世,有妲己之禍,當周之盛德,有三母之功,以言天不地不生,夫不婦不成,相須之至,王教之端,故《詩》以關睢為國風之始,而《易》於《咸》、《恆》,備論禮義所由生也。  《朱子語類》:問:「禮義有所錯」,「錯」字陸氏兩音,如何?曰:只是作「措」字,謂禮義有所設施耳。  吳氏澄曰:此言《咸》所以為下經之首也,夫婦謂《咸》卦,先言天地萬物男女者,有夫婦之所由也,後言父子君臣上下者,有夫婦之所致也,有夫婦,則其所生為父子,由家而國,雖非父子也,而君尊臣卑之分,如父子也,由國而天下,雖非君臣,而上貴下賤之分,如君臣也,禮義所以分別尊卑貴賤之等。錯,猶置也。《乾》、《坤》、《咸》不出卦名者,以其為上下經之首卦,特別言之。  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物不可以終遯,故受之以《大壯》。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傷於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  集說 郭氏忠孝曰:「傷乎外者必反其家」,蓋行有不得於人,則反求諸己。  閻氏彥升曰:知進而已,不知消息盈虛,與時偕行,則傷之者至矣,故受之以《明夷》,以利合者,迫窮禍患害相棄也,以天屬者,迫窮禍患害相收也,《明夷》之傷,豈得不反於家人乎。  何氏楷曰:《晉》與《漸》皆進,進必有歸者,先以艮,進必有傷者,先以壯也。  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  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  集說 周子曰:家人離必起於婦人,故《睽》次《家人》,以二女同居而志不同行也。  項氏安世曰:凡言《屯》者,皆以為難,而《蹇》又稱難者,卦皆有《坎》也,然《屯》「動乎險中」,行乎患難者也,《蹇》見險而止,但為所阻難,而不得前耳,非患難之難也,故居《屯》者,必以經綸濟之,遇《蹇》者,待其解緩而後前。  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  姤者,遇也。  集說 朱氏震曰:益久必盈,盈則必決,堤防是已,故次之以《夬》。  胡氏一桂曰:《咸》、《恆》十變為《損》、《益》,亦猶《乾》、《坤》十變為《否》、《泰》也。  俞氏琰曰:損益盛衰,若循環然,損而不已,天道復還,故必益,益而不已,則所積滿盈,故必決,此乃理之常也。《損》之後繼以《益》,深谷為陵之意也,《益》之後繼以《夬》,高岸為谷之意也。  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集說 崔氏憬曰:冥升在上則窮,故言「升而不已必困」也。  張氏栻曰:天下之物,散之則小,合而聚之,則積小以成其高大,故「聚而上者」為「升」也。  項氏安世曰:物相遇而聚者,彼此之情交相會也,以眾言之也,比而有所畜者,系而止之也,自我言之也,畜有止而聚之義,聚者不必止也。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集說 朱氏震曰:井在下者也,井久則穢濁不食,治井之道,革去其古井者而已。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  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敵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  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  集說 閻氏彥升曰: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漸者進也,進必有歸,何也?曰:晉所謂進者,有進而已,此進必有傷也,漸之所謂進者,漸進而已,烏有不得所歸者乎。  朱氏震曰:前曰「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此曰「得其所歸者必大」,《大有》次《同人》者,處大之道也,《豐》次《歸妹》者,致大之道也。  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  集說 郭氏雍曰:動極而止,止極復進,進極必傷,進以漸則有歸,歸得其所則大,窮其大則必失,蓋非有大以謙故也。  張氏械曰:旅者「親寡」之時,「無所容」也,唯巽然後得所入,故受之以《巽》,而巽者入也。  俞氏琰曰;大而能謙則豫,大而至於窮極,則必失其所安,故《豐》後繼以《旅》。  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  渙者,離也。  集說 張氏栻曰:入於道故有見而說,故巽,而受之以《兌》。唯說於道,故推而及人,說而後散,故受之以《渙》。  項氏安世曰:人之情,相拒則怒,相人則說,故人而後說之。  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集說 韓氏伯曰:孚,信也。既已有節,則宜信以守之,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為過,故曰《小過》也。  項氏安世曰:有其信,猶《書》所謂有其善,言以此自負而居有之也,自恃其信者,其行必果而過於中。  吳氏澄曰:過者行動而踰越之也,故《大過》雲動,《小過》雲行,凡行動未至其所為未及,既至其所為至,既至而又動又行,則為踰越其所至之地而過也。  蔡氏清曰:節而信之,必立為節制於此,上之人當信而守之,下之人當信而行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若果於自信,則於事不加詳審,而在所必行矣,能免於過乎。  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  終焉。  集說 韓氏伯曰:行過乎恭,用過乎儉,可以矯世勵俗,有所濟也。  項氏安世曰:《大過》則踰越常理,故必至於陷。《小過》或可濟事,故有濟而無陷也。坎離之交,謂之《既濟》,此生生不窮之所從出也,而聖人猶以為有窮也,又分之以為《未濟》,此即咸感之後,繼之以恆久之義也。蓋情之交者,不可以久而無弊,故 總論 王氏通中說贊《易》至《序卦》曰:大哉時之相生也,達者可與幾矣,至《雜卦》曰:旁行而不流,守者可與存義矣。  邵子曰:《乾》、《坤》天地之本,《坎》、《離》天地之用,是以《易》始於《乾》、《坤》,中於《坎》、《離》,終於既《未濟》,而《泰》、《否》為上經之中,《咸》、《恆》為下經之首,皆言乎其用也。  又曰:《乾》、《坤》、《坎》、《離》為上篇之用,《兌》、《艮》、《震》、《巽》為下篇之用也,《頤》、《中孚》、《大過》、《小過》為二篇之正也。  又曰:自《乾》、《坤》至《坎》、《離》,以天道也,自《咸》、《恆》至《既濟》、《未濟》,以人事也。  程子上下篇又曰:《乾》、《坤》天地之道,陰陽之本,故為上篇之首。《坎》、《離》陰陽之成質,故為上篇之終。《咸》、《恆》夫婦之道,生育之本,故為下篇之首。《未濟》坎離之合,《既濟》坎離之交,合而交則生物,陰陽之成功也,故為下篇之終。二篇之卦既分,而後推其義以為之次,《序卦》是也。卦之分則以陰陽,陽盛去居上,陰盛者居下。所謂盛者,或以卦,或以爻,卦與爻取義有不同,如《剝》以卦言,則陰長陽剝也。以爻言,則陽極於上,又一陽為眾陰主也。如《大壯》以卦言,則陽長而壯,以爻言則陰盛於上,用各於其所,不相害也。乾父也,莫亢焉,坤母也,非乾無與為敵也,故卦有《乾》者居上篇,有《坤》者居下篇。而《復》陽生,《臨》陽長,《觀》陽盛,《剝》陽極,則雖有《坤》而居上,《姤》陰生,《遯》陰長,《大壯》陰盛,《遯》陰極,則雖有《乾》而居下,其餘有乾者皆在上篇,《泰》、《否》、《需》、《訟》、《小畜》、《履》、《同人》、《大有》、《無妄》、《大畜》也。有坤而在上篇,皆一陽之卦也,卦五陰而一陽,則一陽為之主,故一陽之卦皆在上篇,《師》、《謙》、《豫》、《比》、《復》、《剝》也,其餘有坤者,皆在下篇,《晉》、《明夷》、《萃》、《升》也。卦一陰五陽者,皆有乾也,又陽眾而盛也,雖眾陽說於一陰,說之而已,非如一陽為眾陰主也。王弼雲,一陰為之主,非也,故一陰之卦,皆在上篇,《小畜》、《履》、《同人》、《大有》也。卦二陽者,有坤則居下篇,《小過》雖無坤,陰過之卦也,亦在下篇,其餘二陽之卦,皆一陽生於下而達於上,又二體皆陽,陽之盛也,皆在上篇,《屯》、《蒙》、《頤》、《習坎》也。陽生於下,謂震坎在下,震生於下也,坎始於中也,達於上,謂一陽至上,或得正位,生於下而上達,陽暢之盛也,陽生於下而不達於上,又陰眾而陽寡復失正位,陽之弱也,《震》也《解》也,上有陽而下無陽,無本也,《艮》也,《蹇》也,《震》、《坎》、《艮》以卦言,則陽也,以爻言,則皆始變微也,而震之上艮之下無陽,坎則陽陷,皆非盛也,唯習坎則陽上達矣,故為盛。卦二陰者,有乾則陽盛可知,《需》、《訟》、《大畜》、《無妄》也,無乾而為盛者,《大過》也,《離》也,《大過》陽盛於中,上下之陰弱矣。陽居上下,則綱紀於陰,《頤》是也。陰居上下,不能主制於陽而反弱也,必上下各二陰,中唯兩陽,然後為勝,《小過》是也,《大過》、《小過》之名可見也,離則二體上下皆陽,陰實麗焉,陽之盛也,其餘二陽之卦,二體俱陰,陰盛也,皆在下篇,《家人》、《睽》、 項氏安世曰:上經言天地生萬物,以氣而流形,故始於《乾》、《坤》,終於《坎》、《離》,言氣化之本也,下經言萬物之相生,以形而傳氣,故始於《咸》、《恆》,終於《既濟》、《未濟》,言夫婦之道也。  蔡氏清曰:《序卦》之義,有相反者,有相因者,相反者,極而變者也,相因者,其未至於極者也,總不出此二例。  

雜卦傳集說

孔氏穎達曰:《序卦》依文王上下而次序之,此《雜卦》,孔子更以意錯雜而對,辨其次第,不與《序卦》同。  《朱子語類》云:卦有反有對,《乾》、《坤》、《坎》、《離》是反,《艮》、《兌》、《震》、《巽》是對,《乾》、《坤》、《坎》、《離》,倒轉也只是四卦,《艮》、《兌》、《震》、《巽》倒轉則為《中孚》、《頤》、《小過》、《大過》,其餘皆是對卦。  又云:八卦便只是六卦,《乾》、《坤》、《坎》、《離》是四正卦,《兌》便是翻轉底《巽》,《震》便是翻轉的《艮》,六十四卦,只八卦是正卦,余便只二十四卦,翻轉為五十六卦,《中孚》是個雙夾底離,《小過》是個雙夾的《坎》,《大過》是個厚畫底《坎》,《頤》是個厚畫底《離》。  又云:三畫之卦,只是六卦,即六畫之卦,以正卦八,加反卦二十有八,為三十有六,六六三十六也,邵子謂之暗卦,小成之卦八,即大成之卦六十四,八八六十四也,三十六與六十四同。  乾剛坤柔,比樂師憂。  集說 蘇氏軾曰:有親剛樂,動眾則憂。  朱氏震曰:此得位而眾從之,故樂,師犯難而眾比之,故憂,憂樂以天下也。  臨觀之義,或與或求。  本義 以我臨物曰「與」,物來觀我曰「求」,或曰:二卦耳有與求之義。  集說 郭氏雍曰:《臨》與所臨,《觀》與所觀,二卦皆有與求之義,或有與無求,或有求無與,皆非《臨》、《觀》之道。  屯見而不失其居,蒙雜而著。  本義 《屯》震遇坎,震動故「見」,坎險不行也,《蒙》坎遇艮,坎幽昧,艮光明也。或曰,《屯》以初言,《蒙》以二言。  集說 蘇氏軾曰:「君子以經綸」,故曰「見」。「盤桓利居貞」,故曰「不失其居」。  蒙以養正,蒙正未分,故曰雜」。童明,故曰「著」  龔氏原曰:不見則不足以濟眾,不居則不足以為主。  柴氏中行曰:在蒙昧之中,雖未有識別,而善理昭著。  震,起也。艮,止也。損益,盛衰之始也。  集說 虞氏翻曰:《震》陽動行,故起。《艮》陽終止,故止。  朱氏震曰:陽起於《坤》而出《震》,則靜者動,陽止於《艮》而入《坤》,則動者靜。  郭氏雍曰:損已必盛,故為盛之始,益已必衰,故為衰之始,消長相循,在道常如是也。  俞氏琰曰:《損》、《益》蓋未至於盛衰,而盛衰自此始也。  錢氏志立曰《損》、《益》、《否》、《泰》,為盛衰反覆之介,《易》所最重者也,《雜卦》於它卦分舉,而《損》、《益》、《否》、《泰》則合舉之,以明盛衰之無常,反覆之甚速也。《周易》自《乾》、《坤》至《否》、《泰》十二卦,自《咸》、《恆》至《損》、《益》十二卦,此除《乾》、《坤》外,自《比》、《師》至《損》、《益》十卦,自《成》、《恆》至《泰》、《否》十卦。  大畜,時也。無妄,災也。  本義 止健者,時有適然,無妄而災自外至。  集說 郭氏雍曰:「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然則「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亦以待時也,《無妄》之謂災,其餘自作孽而已,故《無妄》「匪正有眚」。  萃聚而升不來也,謙輕而豫怠也。  集說 郭氏雍曰:謙輕己,豫怠己也,以樂豫,故心怠,是以君子貴知幾。  《朱子語類》云:「輕」是不自尊重,卑少之義,「豫」是悅之極,便放倒了,如上六「冥豫」是也。  項氏安世曰:自以為少,故「謙」。自以為多,故「豫」,小故「輕」,多故「怠」。  柴氏中行曰:謙者視己若甚輕,豫則有滿盈之志而怠矣。  張氏振淵曰:《萃》有聚而尚往之義,《升》有庄而不反之義。  噬嗑,食也。賁,無色也。  本義 白受采。  集說 郭氏雍曰:《賁》以白賁無咎,故無色則質全,有天下之至賁存焉。  項氏安世曰:物消曰「食」,噬者合,則強物消矣。  案 此二語之義,即所謂「食」取其充腹,衣取其蔽體者也,若飫於膏梁,則噬之不能合,而失飲食之正,若競於華美,則目迷五色,而非自然之文。  兌見而巽伏也。  本義 《兌》陰外見,《巽》陰內伏。  集說 何氏楷曰:《巽》本以陰在下為能巽也,《彖傳》乃為「剛異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順乎剛」。《兌》本以陰在上為能說也。《彖傳》乃謂「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蓋終主陽也云爾。  隨,無故也。蠱,則飭也。  本義 《隨》前無故,《蠱》後當飭。  集說 俞氏琰曰:故,謂故舊,與革去故之故同,隨人則忘舊,《蠱》則飭而新也。  案 無故,猶莊子言去故,人心有舊見,則不能隨人,故堯舜捨己從人者無故也。  剝,爛也。復,反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剝,爛盡。復,反生也。凡果爛而仁生,物爛而蠱生,木葉爛而根生,糞壤爛而苗生,皆《剝》、《復》之理也。  徐氏幾曰:剝爛則陽窮於上,復反則陽生於下,猶果之爛墜於下,則可種而生矣。  晉,晝也。明夷,誅也。  本義 誅,傷也。  井通而困相遇也。  本義 剛柔相遇而剛見掩也。  集說 張子曰:澤無水,理勢適然,故曰「相遇。」朱氏震曰:往來不窮,故曰「井通」,遇陰則見掩而困,唯其時也。  郭氏雍曰:「往來井井」,則其道通,田遇剛掩,所以為《困》。  項氏安世曰:自《乾》、《坤》至此三十卦,正與上經之數相當,而下經亦以《咸》、《恆》為始,以此見卦雖以雜名,而《乾》、《坤》、《咸》、《恆》上下經之首,則未嘗雜也。  咸,速也。恆,久也。  本義 咸速,恆久。  集說 蔡氏淵曰:有感則應故速,常故能久。  蔡氏清曰:「咸」非訓速也,天下之事,無速於感通者,故曰「咸速」。  渙,離也。節,止也。解,緩也。蹇,難也。睽,外也。家人,內也。  否泰,反其類也。  集說 虞氏翻曰:渙散故「離」,節制度數故「止」。  張子曰:天下之難既解,故安於佚樂,每失於緩。《蹇》者「見險而止」,故為「難」。  項氏安世曰;《渙》、《節》正與《井》、《困》相反,《井》以木出水,故居塞而能通,《渙》則以水浮木,故通之極而至於散也。《節》以澤上之水,故居通而能塞,《困》為澤下之水,故塞之極而至於困也。  徐氏幾曰:《睽》者疏而外也,《家人》者親而內也。  俞氏琰曰:《渙》、《節》皆有坎水,風以散之則離,澤以瀦之則止。  徐氏在漢曰:外,猶言外之也,非內外之外,以情之親疏為內外也。  大壯則止,遯則退也。  本義 止,謂不進。  集說郭氏雍曰:壯不知止,小人之壯也。君子之壯,則有止。《遯》之退,《大壯》之止,則克己之道。  趙氏玉泉曰:《大壯》以「壯趾」為「凶」,「用壯」為「厲」,欲陽之知所止也,《遯》以「嘉遯」為「吉」,「肥遯」為「利」,欲陽之知所處也。  何氏楷曰:壯不可用,宜止不宜躁,遯與時行,應退不應進,止者難進,退者,易退也。  本義 既明且動,其故多矣。  集說 朱氏震曰:《大有》六五,柔得尊位而有其眾,有其眾則眾亦歸之,故曰大有眾也。《同人》六二,得中得位而同乎人,同乎人則人亦親之,故曰「同人親也」。  潘氏夢旂曰:物盛則多故,旅寓則少親。  離上而坎下也。  本義 火炎上,水潤下。  小畜,寡也。履,不處也。  本義 不處行進之義。  集說 龔氏原曰:柔為君,故《大有》則眾,柔為臣,故《小畜》則寡。  案 寡者,一陰雖得位而畜眾陽,其力寡也,不處者,一陰不得位而行乎眾陽之中,不敢寧處也。  需,不進也。訟,不親也。  集說 李氏舜臣曰:乾上離下為《同人》,火性炎上而趨乾,故曰「同人親也」。乾上坎下為《訟》,水性就下,與乾違行,故「不親也」。  大過,顛也。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頤,養正也。  既濟,定也。歸妹,女之終也。未濟,男之窮也。夬,決也。剛決柔也。  君子道長,小人道憂也。  本義 自《大過》以下,卦不反對,或疑其錯簡,今以韻協之,又似非誤,未詳何義。  集說 韓氏伯曰:剛柔失位,其道未濟,故曰」窮也」。  《朱子語類》云:女待男而行,所以為漸。  又云:《雜卦》以《乾》為首,不終之以它卦,而必終之以夬者,蓋《夬》以五陽決一陰,決去一陰,則《復》為純《乾》矣。  項氏安世曰:《大過》之象,本未俱弱,而在雜卦之終,聖人作《易》,示天下以無終窮之理,教人以撥亂反正之法,是故原其亂之始生於《姤》,而極其勢之上窮於《夬》,以示微之當防,盛之不足畏。自《夬》而《乾》,有終而《復》始之義也。  又曰:自《大過》以下,特皆以「男女」為言,至《夬》而明言之曰:「君子」「小人」,然則聖人之意,斷可識矣。  胡氏炳文曰:本義謂自《大過》以下,或疑其錯簡,以韻協之,又似非誤。愚竊以為「雜物撰德,非其中爻不備」,此蓋指中四爻互體而言也。先天圖之左,互《復》、《頤》、 易學啟蒙聖人現象以畫卦,揲蓍以命爻,使天下後世之人,皆有以決嫌疑,定猶豫,而為迷於吉凶悔吝之途,其功可謂盛矣。然其為卦也,自本而干,自干而枝,其勢若有所迫而自不能已;其為蓍也,分合進退,從橫逆順,亦無往而不相值焉,是豈聖人心思智慮之所得為也哉。特氣數之自然,形於法象,見於圖書者,有以啟於其心而假手焉爾。近世學者,類喜談《易》而不察乎此,其專於文義者,既支離散漫,而無所根著,其涉於象數者,又皆牽合傅會,而或以為出於聖人心思智慮之所為也,若是者予竊病焉,因與同志,頗輯舊文,為書四篇,以示初學,使毋疑於其說雲。  淳熙丙午暮春既望魏氏了翁曰:朱文公《易》,得於邵子為多。蓋不讀邵《易》,則茫不知《啟蒙》、《本義》之所以作。  本圖書第一《易大傳》曰:「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孔安國云:「河圖者,伏羲氏王天下,龍馬出河遂則其文,以畫八卦。洛書者,禹治水時,神龜負文而列於背,有數至九,禹遂因而第之,以成九類。  集說 朱子答袁樞曰:以《河圖》、《洛書》為不足信,自歐陽公以來,已有此說,然終無奈《顧命》、《繫辭》、《論語》皆有是言,而諸儒所傳二圖之數,雖有交互而無乖戾,順數逆推,縱橫曲直皆有明法,不可得而破除也。至如《河圖》與《易》之天一至 劉歆云:伏羲氏繼天而王,受《河圖》而畫之,八卦是也。禹治洪水,錫《洛書》法而陳之,九疇是也。《河圖》、《洛書》相為經緯、八卦九章相為表裡。  關子明云:《河圖》之文,七前六後,八左九右,《洛書》之文,九前一後,三左七右,四前左,二前右,八後左,六後右。  集說 朱子書《河圖》、《洛書》曰:讀《大戴禮》書,又得一證甚明。其《明堂》篇有「二九四七五三六一八」之語,而鄭氏注云:「法龜文也」,然則漢人固以九數者為《洛書》也。  又偶讀《漫記》曰:子華子論《河圖》之二與四抱九而上躋,六與八蹈一而下沈,五居其中,據三持七,巧亦甚矣,唯其甚巧,所以知其非古書也。  案 鄭注《大戴禮》是確證,至子華子,則位置雖明,但錯以《洛書》為《河圖》,故朱子疑其非古書。  邵子曰:圓者星也,曆紀之數,其肇於此乎。曆法合二始以定剛柔,二中以定律歷,二終以紀閏余,足所謂曆紀也。方者土也,畫州井地之法,其仿於此乎。州有九,井九百畝,是所謂畫州井地也。蓋圓者《河圖》之數,方者《洛書》之文,故羲文因之而造《易》,禹箕敘之而作《范》也。蔡元定曰:古今傳記,自孔安國劉向父子、班固皆以為《河圖》授羲,《洛書》錫禹。關子明、邵康節,皆以十為《河圖》,九為《洛書》。蓋《大傳》既陳「天地五十有五」之數,《洪範》又明言「天乃錫禹洪範九疇」,而九宮之數,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為肩,六八為足,正龜背之象也。唯劉牧臆見,以九為《河圖》,十為《洛書》,託言出於希夷,既與諸儒舊說不合,又引《大傳》以為二者皆出於伏羲之世,其《易》置圖書,並無明驗,但謂伏羲兼取圖書,則《易》、《范》之數誠相表裡,為可疑耳。其實天地之理,一而已矣,雖時有古今先後之不同,而其理則不容於有二也。故伏羲但據《河圖》以作《易》,則不必豫見《洛書》,而已逆與之合矣。大禹但據《洛書》以作《范》,則亦不必追考《河圖》,而已暗與之符矣。其所以然者何戰?誠以此理之外,無復它理故也。然不特此爾,律呂有五聲十二律,而其相乘之數,究於六十,日名有十干十二支,而其相乘之數,亦究於六十,二者皆出於《易》之後,其起數又各不同,然與《易》之陰陽策數多少自相配合,皆為六十者無不合若符契也。下至運氣參同太乙之屬雖不足道,然亦無不相通,蓋自然之理也。假令今世復有圖書者出,其數亦必相符,可謂伏羲有取於今日而作《易》乎?《大傳》所謂「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者,亦汛言聖人作《易》作《范》,其原皆出於天之意,如言「以卜筮者尚其占」,與「莫大乎蓍龜」之類,《易》之書豈有龜與卜之法子?亦言其理無二而已爾。   此一節,夫子所以發明《河圖》之數也。天地之間,一氣而已,分而為二,則為陰陽,而五行造化,萬物始終,無不管於是焉。故《河圖》之位,一與六共宗而居乎北,二與七為朋而居乎南,三與八同道而居乎東,四與九為友而居乎西,五與十相守而居乎中。蓋其所以為數者,不過一陰一陽,以兩其五行而已。所謂天者,陽之輕清而位乎上者也。所謂地者,陰之重濁而位乎下者也,陽數奇,故一三五七九皆屬乎天,所謂「天數五」也。陰數偶,故二四六八十皆屬乎地,所謂「地數五」也,天數地數,各以類而相求,所謂「五位之相得」者然也。天以一生水,而地以六成之,地以二生火,而天以七成之,天以三生木,而地以八成之,地以四生金,而天以九成之,天以五生土,而地以十成之,此又其所謂「各有合」焉者也。積五奇而為二十五,積五偶而為三十,合是二者而為五十有五,此《河圖》之全數,皆夫子之意,而諾儒之說也。至於《洛書》,則雖夫子之所未言,然其象其說,已具於前,有以通之,則劉歆所謂經緯,表裡者可見矣。  案 中間述《大傳》處,是夫子之意,天一生水之類,則是諸儒之說,蓋諸儒舊說,皆以五行說圖書,故朱子於《啟蒙》、《本義》,因而仍之,它日又曰:《河圖》、《洛書》於八卦九章不相著,未知如何也。然則朱子之意,蓋疑圖書之精蘊,不盡於諸儒之所云者爾。  或曰:《河圖》、《洛書》之位與數其所以不同何也?曰《河圖》以五生數統五成數而同處其方,蓋揭其全以示人而道其常,數之體也。《洛書》以五奇數統四偶數而各居其所,蓋主於陽以統陰而肇其變,數之用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一對二,三對四,而五居中,六七合一二,八九合三四,而十合五,奇偶數對,陰陽有合,而數之體以立。聖人所謂「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者,此其類也。體立矣不變則數不行,故陽以三左行,陰以二右行,三其一為三,而居東,三其三為九,而居南,三其九為二十七,而七居西,三其二十七為八十一,而一復居北,等而上之,至於億兆,其餘數之位皆然。二其二為四而居東南,二其四為八而居東北,二其八為十六,而六居西北,二其十六為三十二,而二復居西南,上而億兆亦然。八位既列,五仍居中,而數之用以通,聖人所謂「參伍以變,錯綜其數」者,此其類也。  鮑氏雲龍曰:以《洛書》變數推之,陽以三左行,天圓徑一圍三。三,天數也。一在北:一而三之,三在東;三其三為九,而居南;九而三之,三九二十七而居西;三其二十七為八十一,而一復居於北。北而東,東而由,南而西,西而復北,循環不窮,有以符;天道左旋之義。地方徑一圍四,兩其二也,蓋以地上之數起於二,而陰資以為始,位在西南而右行,二而二之為四,而居東南,二而四之為八,而居東北:二其八為十六,而居西北,二其十六為三十二,而二復居西南本位。西南而東南,東南而東北,東北而 案 朱子此條,己盡圖書之大義。蓋以生數統成數而同處其方者,自五以前為方生之數,自五以後為既成之數。陰生則陽成,陽生則陰成,陰陽二氣,相為終始,而未嘗相離也。以奇數統偶數而各居其所者,四正之位,奇數居之;四維之位,偶數居之。陰統於陽,地統於天,天地同流,而定分不易也。揭其至以示人,而道其常者數至十而始全,缺一則不全矣。故曰數之體主於陽以統陰,而肇其變者,始於一,終於九,所以起因乘歸除之法,故曰數之用。然生成之理則明矣,而正維之位所自定者,唯趙氏鮑氏之說,為能推明其義,諸家皆不及也。  曰:其皆以五居中者何也?曰:凡數之始,一陰一陽而已矣。陽之象圓,圓者徑一而圍三,陰之象方,方者徑一而圍四,圍三者以一為一,故參其一陽而為三。圍四者以二為一,故兩其一陰而為二,是所謂「參天兩地」者也。二二之合,則為五矣,此《河圖》、《洛書》之數,所以皆以五為中也。  案 三二之合,五也,一四之合,亦五也,一一二二之積,又五也,三二四四之積,又五之積也,此五所以為數之會而位之中與。  然《河圖》以生數為主,故其中之所以為五者,亦具五生數之象焉。其下一點,天一之象也,其卜一點,地二之象也,其左一點,天三之象也,其右一點,地四之象也,其中一點,天五之象也。《洛書》以奇數為主,故其中之所以為五者,亦具五奇數之象焉。其下一點,亦天一之象也,其左一點,亦天三之象也,其中一點,亦天五之象也,其右一點,則天七之象也,其上一點,則天九之象也,其數與位,皆三同而二異,蓋陽不可易,而陰可易,成數雖陽,固亦生之陰也。曰:中央之五,既為五數之象矣,然其為數也,奈何?曰:以數言之通乎一圖,由內及外,固各有積實可紀之數矣,然《河圖》之一二三四各居其五象本方之外,而六七八九十者,又各因五而得數,以附於其生數之外。《洛書》之一三七九,亦各居其五象本方之外,而二四六八者,又各因其類以附於奇數之側,蓋中者為主,而外者為客,正者為君,而側者為臣,亦各有條而不紊也。  集說 翁氏泳曰:《河圖》東北陽方,則主之以奇,而與合者偶,西南陰方,則主之以偶,而與合者奇。  吳氏曰慎曰:陽始北而終西,一三陽尚微,故居內。七九陽盛而著於外也,必實其中而後能著乎外,故五居中。陰始南而終東,二四陰尚微,故居內。六八陰盛而凝於外也,必堅乎外而後能實其內,故十居中。自中而外,陽之生長,自外而中,陰之收藏,觀於草木之枝葉果實,亦可見矣。  五,生數之終,十,成數之終,而藏於中,此「太和」之所以「保合」深固,而生機之所以充實於內也。  案 此段即與上生數統成數奇數,統偶數一段相發明。以生數統成數者,生數常居內而為主,成數常居外而為客。如一歲之寒暑往來,一月之陰魄死生,一日之晝夜進退, 曰:其多寡之不同何也?曰:《河圖》主全,故極於十,而奇偶之位均,論其積實,然後見其偶贏而奇乏也。洛書主變,故極於九,而具位與實,皆奇贏而偶乏也。必皆虛其中也,然後陰陽之數,均於二十而無偏耳。  案 此段亦與上段數之體、數之用相發明。  曰:其序之不同何也?曰《河圖》以生出之次言之,則始下次上次左次右以復於中,而又始下也。以運行之次言之,則始東次南次中次西次北,左旋一周而又始於東也。其生數之在內者,則陽居下左而陰居上右也,共成數之在外者,則陰居下左,而陽居上右也。《洛書》之次,其陽數,則首北次東次中次西次南,其陰數,則首西南次東南次西北次東北也。合而言之,則首北次西南次東次東南次中次西北次西次東北而究於南也。  其運行,則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右旋一周,而土復克水也,是亦各有說矣。曰:其七八九六之數不同何也?曰《河圖》六七八九,既附於生數之外矣,此陰陽老少進退饒乏之正也,其九者,生數一三五之積也,故自北而東,自東而西,以成於四之外。其六者,生數二四之積也,故自南而西,自西而北,以成於一之外。七則九之自西而南者也,八則六之自北而東者也,此又陰陽老少、互藏其宅之變也。《洛書》之縱橫十五而七八九六,迭為消長,虛五分十,而一含九,二含八,三含七,四含六,則參伍錯綜,無適而不遇其合焉,此變化無窮之所以為妙也。曰:然則聖人之則之也,奈何?曰:則《河圖》者虛其中,則《洛書》者總其實也。《河圖》之虛五與十者,太極也,奇數二十偶數二十者,兩儀也。以一二三四為六七八九者,四象也,析四方之合,以為乾坤離坎,補四隅之空,以為兌震巽艮者,八卦也。《洛書》之實,其一為五行,其二為五事,其三為八政,其四為五紀,其五為皇極,其六為三德,其七為稽疑,其八為庶徽,其九為福極,其位與數尤曉然矣。  集說 《朱於語類》云:《洛書》本文,只四十五點。班固云:六十五字,皆《洛書》本文,古字畫少,恐或有模樣,但今無所考。漢儒此說未是,恐只是以義起之,不是數如此,蓋皆以天道人事參互言之:五行最急,故第一;五事又參之,故第二;身既修,可推之於政,故八政次之;政既成,又驗之於天道,故五紀次之;又繼之以皇極居五,蓋能推五行,正五事,用八政,修五紀,乃可以建極也,六三德,乃是權衡此皇極者也,德既修矣,稽疑庶征繼之者,著其驗也,又繼之以福極,則善惡之效,至是不可加矣,皇極非大中也,皇乃天子,極乃極至,言皇建此極也。  吳氏曰慎曰:《河圖》虛中宮以象太極,故周子曰「無極而太極」,《洛書》主中五以為皇極,故曰皇建其有極。  陰陽皆自內始生,窮外而盡,觀四時之寒暑相推,萬物之榮枯生死可見。《河圖》 《洛書》上三數象天,中三數象人,下三數象地,人能參天地,贊化育,建中和,故歸重於五皇極焉。  案 吳氏三條,於圖書卦疇,深有發明。所謂無極有極雲者,則《易》、《范》之第一義也,其以先天圖合《河圖》,語尤真切。聖人所謂則之者,為其理之符契耳,豈必規規於點畫方位而求密合哉!《洛書》以四正之參數象天,四隅之兩數象地,中宮之合數象人,吳氏分三重者,似亦本於《大戴禮》子華子之說,然今以《洪範》考之,蓋始於一二三,中於四五六,終於七八九,而各以相天道,建主極,協民居,為之先後次第,自日用飲食修己治人之近,層累增高,至於上下同流而後已焉,皆所謂得其理而不規規於點畫方位以求密合者。大抵《易》卦以八為節,其根起於兩儀也,《範疇》以九為節,其根起於三才也,知《易》、《范》所起之根,則知「圖書」所蘊之妙矣。  曰:《洛書》而虛其中,則亦太極也,奇偶各居二十,則亦兩儀也,一二三四而含九八七六,縱橫十五而互為七八九六,則亦四象也,四方之正,以為乾坤離坎,四隅之偏,以為兌震巽艮,則亦八卦也。《河圖》之一六為水,二七為火,三八為木,四九為金,五十為土,則固《洪範》之五行,而五十有五者,又九疇之子目也,是則《洛書》固可以為《易》,而《河圖》亦可以為《范》矣。且又安知「圖」之不為書,「書」之不為「圖」也邪!曰:是其時雖有先後,數雖有多寡,然其為理則一而已。但《易》乃伏羲之所先得乎「圖」,而初無所待於「書」,《范》則大禹之所獨得乎「書」,而未必追考於「圖」耳。且以《河圖》而虛十,則《洛書》四十有五之數也,虛五則大衍五十之數也,積五與十,則《洛書》縱橫十五之數也,以五乘十,以十乘五,則又皆大衍之數也。  《洛書》之五,又自含五而得十,而通為大衍之數矣,積五與十,則得十五,而通為《河圖》之數矣,苟明乎此,則橫斜曲直,無所不通,而《河圖》、《洛書》,又豈有先後彼此之間哉!  原卦畫第二朱子答袁樞曰:伏羲之《易》,初無文字,只有一圖以寓其象數,而天地萬物之理,陰陽始終之變具焉。文王之《易》,即今之《周易》,而孔子所為作《傳》者是也。孔子既因文王之《易》以作《傳》,則其所論,固當專以文王之《易》為主,然不推本伏羲作《易》畫卦之所由,則學者只從中半說起,不識向上根原矣,故「十翼」之中,如「八卦成列」「因而重之」,太極兩儀四象八卦,而天地山澤雷風水火之類,皆本伏羲畫卦之意。今新書原卦畫一篇,亦分兩義,伏羲在前,文王在後。  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於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  《大傳》又言包羲畫卦所取如此,則《易》非獨以《河圖》而作也,蓋盈天地之間,莫非太極陰陽之妙,聖人於此,仰觀俯察,遠求近取,固有以超然而默契於其心矣。故自兩儀之末分也,渾然太極,而兩儀四象六十四卦之理,已粲然於其中。自太極而分兩儀,則太極固太極也,兩儀固兩儀也,自兩儀而分四象,則兩儀又為太極,而四象又為兩儀矣,自是而推之,由四而八,由八而十六,由十六而三十二,由三十二而六十四,以至於百千萬億之無窮。雖其見於摹畫者,若有先後而出於人為,然其已定之形,已成之勢,則固已具於渾然之中,而不容毫髮思慮作為於其間也。程子所謂加一倍法者,可謂一言以蔽之,而邵子所謂畫前有《易》者,又可見其真不妄矣,世儒於此,或不之察,往往以為聖人作《易》,蓋極其心思探索之巧而得之,甚者至謂凡卦之畫,必由蓍而後得,其誤益以甚矣。  集說 謝氏良佐曰:堯夫《易》數甚精,明道聞說甚熟,一日因監試無事,以其說推算之皆合,出謂堯夫曰:堯夫之數,只是加一倍法,以此知《太玄》都不濟事。  朱子答虞大中曰:太極兩儀四象八卦,此乃《易》學綱領,開卷第一義,孔子發明伏羲畫卦自然之形體,孔子而後;千載不傳,唯康節明道二先生知之,蓋康節始傳先天之學而得其說,且以此為伏羲之《易》也。《說卦》天地定位一章,「先天圖」乾一至坤八之序皆本於此,然康節猶不肯大段說破《易》之心髓全在此處。不敢容易輕說,其意非偶然也。明道以為加一倍法,其發明孔子之言,又可謂最切要矣。  《易》有太極太極者,象數未形,而其理已具之稱,形器已具,而其理無聯之目,在《河圖》、《洛書》,皆虛中之象也。周子曰:「無極而太極。」邵子曰:「道為太極。」又曰:「心為太極。」此之謂也。  案 太極之在《易》書者雖無形,然乾即太極也,偏言之,則可以與坤對,亦可以與「六子」並列,專言之,則地一天也,「六子」亦一天也。故程子曰:夫天,專言之則道也,以形體言謂之天,以主宰言謂之帝,以妙用言謂之神,以性情言謂之乾,其言可謂至矣。雖然畫卦之初亦未有乾之名,其始於一畫者即是也,摹作圓形者,始自周子,朱子蓋借之以發《易》理之宗,學者不可誤謂伏羲畫卦,真有是象也。  太極之判,始生一奇一偶,而為一畫者二,是為兩儀,其數則陽一而陰二,在《河圖》、《洛書》則奇偶是也。周子所謂「太極動而生陽,動極而靜,靜而生陰,靜極復動,一動一靜,互為其根,分陰分陽,兩儀立焉」,邵子所謂「一分為二」者,皆謂此也。  集說 朱子答袁樞曰:如所論兩儀,有曰乾之畫奇,坤之畫偶,只此乾坤字便未穩當,蓋儀,匹也,如俗語所謂一雙一對雲耳,自此再變至第三畫,八卦已成,方有乾坤之名。當其為一畫之時,方有一奇一偶,只可謂之陰陽,未得謂之乾坤也。  兩儀生四象「兩儀」之上,各生一奇一偶,而為二畫者四,是謂「四象」,其位則太陽一;少陰二;少陽三;太陰四。其數則太陽九;少陰八;少陽七;太陰六。以《河圖》言之,則六者一而得於五者也,七者二而得於五者也,八者三而得於五者也,九者四而得於五者也。以《洛書》言之,則九者十分一之餘也,八者十分二之餘也,七者十分三之餘也,六者十分四之餘也。周子所謂「水火木金」,邵子所謂「二分為四」者,皆謂此也。  集說 朱子答程迥曰:所謂「兩儀」為乾坤初爻,「四象」為乾坤初二,相錯而成,則恐立言有未瑩者,蓋方其為「兩儀」,則未有「四象」也,方其為「四象」,則未有八卦也,安得先有乾坤之名,初二之辨哉?「兩儀」只可謂之陰陽,「四象」方有太少之別,其序以太陽少陰少陽太陰為次,此序既定,遞升而倍之,適得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之序也。  又答袁樞曰:「四象」之名,所包甚廣,大抵須以兩畫相重四位成列者為正,而一二三四者其位之次也,七八九六者,其數之實也。其以陰陽剛柔分之者,合天地而言也,其以陰陽太少分之者,專以天道而言也,若專以地道言之,則剛柔又自有太少矣,推而廣之,縱橫錯綜,凡是一物,無不各有四者之象,不但此數者而已矣。  《語類》云:《易》中七八九六之數,向來只從揲蓍處推起,雖亦吻合,然終覺曲折太多,疑非所以得數之原。因看「四象」次第,偶得其說,極為捷徑,蓋因一二三四, 四象生八卦「四象」之上,各生一奇一偶,而為三畫者八,於是三才略具,而有八卦之名矣,其位則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在《河圖》,則乾坤離坎分居四實,兌震巽艮分居四虛。在《洛書》,則乾坤離坎分居四方,兌震巽艮分居四隅。《周禮》所謂三《易》「經卦皆八」,《大傳》所謂「八卦成列」,邵子所謂「四分為八」者,皆指此而言也。  八卦之上,各生一奇一偶,而為四畫者十六,於經無見,邵子所謂「八分為十六者」是也,又為"兩儀」之上,各加八卦,又為八卦之上,各加「兩儀」也。  案 四畫十六者,為八卦之上,各加「兩儀」,又為「四象」之上,各加四象也。  於經雖無見,然及六十四卦既成之後,以其自二至五,四爻互之,或自初至四,或自三至上,或自四而又至初,或自五而又至二,或自上而又至三,錯綜顛倒互之,皆得《乾》、《坤》、《既濟》、《末濟》、《剝》、《復》、《垢》、《夬》。《漸》,《歸妹》、《大過》、《頤》、《解》、《蹇》、《睽》、《家人》諸卦適合十六之數,孔子於雜卦發其端矣。漢儒互卦之說,蓋本諸此也。邵子詩云:四象相交,成十六事。即以此四畫者,為四象相交者爾,學者誤以上文天地否泰十六卦當之,失其指矣。  四畫之上,各生一奇一偶,而為五畫者三十二,邵子所謂「十六分為三十二者」是也,又為「四象」之上,各加八卦,又為八卦之上,各加四象也。  案 五畫三十二者,自初至三,可互一卦,自三至五,又可互一卦,六十四卦既成之後,依此法錯綜,顛倒互之,則得《復》、《垢》、《頤》、《大過》、《屯》、《鼎》、《恆》、《益》、《豐》、《渙》、《坎》、《離》、《蒙》、《革》、《同人》、《師》、引臨》,《遯》、《成》、《損》、《節》、《旅》、《中孚》、《小過》、《大壯》、《觀》、(大有》、《比》、《夾》、《剝》、(乾》、《坤》諸卦亦適合三十二之數,先儒亦有以是說互卦者,如《損》、《益》皆互《頤》,《頤》象離為龜,故《損》、《益》二五言「十朋之龜」之類。  五畫之上,各生一奇一偶,而為六畫者六十四,則「兼三才而兩之」,而八卦之乘八卦亦周,於是六十四卦之名立而《易》道大成矣。《周禮》所謂三《易》之別,皆六十有四,《大傳》所謂「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邵子所謂「三十二分為六十四者」是也。若於其上各卦,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為七畫者百二十八矣;七畫之上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為八畫者二百五十六矣;八畫之上,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為九畫者五百十二矣;九畫之上,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為十畫者干二十四矣;十畫之上,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為十一畫者二干四十八矣;十一畫之上,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為十二畫者四千九十六矣。  此焦贛《易林》變卦之數,蓋亦六十四乘六十四也,今不復為圖於此,而略見第四篇中。  若自十二畫上,又各生一奇一偶,累至二十四畫,則成千六百七十七萬七千二百一十六變,以四千九十六自相乘,其數亦與此合,引而伸之,蓋未知其所終極也,雖未見其用處,然亦足以見《易》道之無窮矣。  案 《易林》之數,蓋古占筮之法,《洪範》佔法,「曰貞曰悔」,夫以八卦變為六十四言之,則八卦貞也,重卦悔也,《春秋傳》「貞風悔山」是也。以六十四卦變為四千九十六言之,則六十四卦貞也,變卦悔也,《春秋傳》「貞屯悔豫」是也,因卦畫之生生無盡,故占筮之變化無窮,焦贛能知其法,而至各綴之以辭則鑿矣,邵朱二子,所為傳心之要者在此。  集說 朱子答林栗曰:太極兩儀四象八卦,生出次第,位置行列,不待安排,而粲然有序,以至於第四分而為十六,第五分而為三十二,第六分而為六十四,則其因而重之,亦不待用意推捧,而與前之三分焉者,未嘗不吻合也。比之並累三陽以為乾,連疊三陰以為坤,然後以意交錯而成「六子」,又先畫八卦於內,復畫八卦於外+以旋相加而 又答袁樞曰:若要見得聖人作《易》根原直截分明,不如且看卷首橫圖,自始初只有兩畫時,漸次看起,以至生滿六畫之後,其先後多寡既有次第,而位置分明不費辭說,於此看得,方見六十四卦全是天理自然挨排出來,聖人只是見得分明,便只依本畫出,元不曾用一豪智力添助。蓋本不繁智力之助,亦不容智力得以助於其間也。及至卦成之後,逆顧縱橫,都成義理,千般萬種,其妙無窮,卻在人看得如何,而各因所見為說,雖若各不相資,而實未嘗相悖也。蓋自初未有畫時,說到六畫滿處者,邵子所謂「後天之學」也,卦成之後,各因一義推說,邵子所謂「先天之學」也。先天後天既各自為一義,而後天說中,取義又多不同,彼此自不相妨,不可執一而廢百也。  《浯類》問自一陰一陽,見一陰一陽又各生一陰一陽之象,以圖言之,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節節推去,固容《易》見,就天地間著實處,如何駿得?曰:一物上又自各有陰陽,如人之男女陰陽也,逐人身上,又各有這血氣,血陰而氣陽也,如晝夜之間,晝陽而夜陰也,而晝陽自午後又屬陰,夜陰自子後又屬陽,便是陰陽各生陰陽之象。  又云:先天圖直是精微,不起子康節,希夷以前元有,只是秘而不傳,次第是方士輩所相傳授,《參同契》中,亦有些意思相似,揚雄《太玄》,全模仿《易》,他底用三數,《易》卻用四數,他本是模《易》,故就他模底句上看《易》,也可略見得《易》意思。  又云:自有《易》以來,只有邵子說得此圖如此齊整,如揚雄(太玄》,便零星補湊得可笑。若不補,又卻欠四分之一,補得來,又卻多四分之三,如《潛虛》之數用五,只似如今算位一般,其直一畫則五也,下橫一畫則為六,模二畫則為七,蓋亦補湊之書也。  黃氏瑞節曰:先天圖與太極圖同時而出,周邵二子不相聞,則二圖亦不相通,此勿論也。陳瑩中云:司馬文正與康節同時友善,而未嘗有一言及先天之學,邵伯溫雲,伊川在康節時,於先天之學非不問,不語之也。即二先生之論,則先天圖在當時,豈猶未甚著邪,陳瑩中雲,先天之學,以心為本,其在《經世書》者,康節之餘事耳。又曰:闡先聖之幽,微先天之顯,不在康節之書乎?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是故《易》,逆數也。雷以動之,風以散之,雨以潤之,日以晅之,艮以止之,兌以說之,乾以君之,坤以藏之。  邵子曰:此一節,明伏羲八卦也。八卦相錯者,明交相錯而成六十四也,「數往者順,若順天而行,是左旋也,皆已生之卦也,故云「數往」也。「知來者謹」,若逆天而 自震之初為冬至,離兌之中為春分,以至於乾之末而交夏至焉,皆進而得其已生之卦,猶自今日而追數昨日也,故曰「數往者順」。其右方,自巽之初為夏至,坎艮之中為秋分,以至於坤之末而交冬至焉,皆進而得其未生之卦,猶自今日面逆計來日也,故曰「知來者逆」,然本《易》之所以成,則其先後始終,如橫圖及圓圖右方之序而已,故曰「《易》逆數也。  」集說 《朱子語類》云:若自乾一橫排至坤八,此則全是自然,故《說卦》云:「《易》逆數也。」皆自己生以得末生之卦,若如圓圖,則須如此,方見陰陽消長次第,震一陽,離兌二陽,乾三陽,巽一陰,坎艮二陰,坤三陰,雖似稍涉安排,然亦莫非自然之理。  附錄 項氏安世曰:「數往者順」,以指上文,「知來者逆」,以指下文,「是故《易》逆數也」,此一句以起下文八句也。上文據八卦已成之後,對面數之,其序順而理明,故曰「數往者順」。下文據八卦始畫之初,左右對畫,而上下逆生,故曰「知來者逆」。  非聖人於順之外別為逆象也,此之逆象,即上文之順象。  章氏潢曰:自乾純陽,歷兌離以至一陽之震,自坤純陰,歷艮坎以至一陰之巽,非數往之順乎?自震一陽,歷離兌以至乾之純陽,自巽一陰,歷坎艮以至坤之純陰,非知來之逆乎?左旋則總為「知來」,有旋則總為「數往」,但《易》以「知來」為主,生生不窮,是以逆而數之。  案 邵子所謂左旋者,猶言向左而旋耳。所謂右行者,猶言向右而行耳,與歷家所謂左旋右轉,義正相反,各為一說也。其所謂「已生一未生」,正指陰陽生生而言,如章氏之說,而項氏說尤得前後聯貫語氣。蓋其順數者,既如上文所列矣,而圖之作,主於逆數,故其終始生成,又如下文之所敘也。朱子之解似又自為一說,學者分別觀之。  又曰:太極既分,兩儀立矣,陽上交於陰,陰下交於陽,而四象生矣。陽交於陰,陰交於陽,而生天之四象。剛交於柔,柔交於剛,而生地之四象。八卦相錯,而後萬物生焉,是故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八分為十六,十六分為三十二,三十二分為六十四。猶根之有干,干之有枝,愈大則愈小,愈細則愈繁。  集說 《朱子語類》:問:程《易》乾辭下解雲,聖人始畫八卦,三才之道備矣,因而重之,以盡天下之變,故六畫而成卦。或疑此說卻是聖人始畫八卦,每卦便是三畫,聖人因而重之為六畫,似與邵子一分為二,而至六十四為六畫,其說不同。曰:程子之意,只雲三畫上疊成六畫,八卦上疊成六十四耳,與耶子說誠異,蓋康節此意,不曾說與程子,程於亦不曾問之,故一向只隨他所見去。但程子說聖人始畫八卦,不知聖人畫八卦時,先畫甚卦,此處便曉不得。  是故乾以分之,坤以翕之,震以長之,巽以消之。長則分,分則消,消則翕也,乾坤定位也,震巽一交也,兌離坎艮再交也,故震陽少而陰尚多也,巽陰少而陽尚多也,兌離陽浸多也,坎艮陰浸多也。  又曰:無極之前,陰含陽也,有象之後,陽分陰也。陰為陽之母,陽為陰之父,故母孕長男而為《復》,父生長女而為《姤》,是以陽起於《復》,陰起於《垢》也。  案 周子所謂「無極而太極」者,以陰陽之奉體言之,《中庸》所謂「天命之性」也。邵子所謂「無極」者,以動靜之樞紐言之,中庸》所謂「未發之中」也。天命之性,固周流而無不在,然人生而靜,天之性也,則沖漠無暇之時,乃本體之真之所以具,故周子亦言主靜,程子言其本也,真而靜,三子之說,實相發明而不相悖也。  又曰:震始交陰而陽生,巽始消陽而陰生。兌,陽長也,艮,陰長也,震兌,在天之陰也,巽艮,在地之陽也,故震兌上陰而下陽,巽艮上陽而下陰。天以始生言之,故陰上而陽下,交泰之義也。地以既成言之,故陽上而陰下,尊卑之位也。乾坤定上下之位,坎離列左右之門,天地之所闔辟,日月之所出入,春夏秋冬,晦朔弦望,晝夜長短,行度盈縮,莫不由乎此矣。震始交陰而陽生,是說圓圖震與坤掛而一陽生也,巽始消陽而陰生,是說圓圖巽與乾接而二陰生也。  集說 邵子曰:陽爻,晝數也;陰爻,夜數也。天地相銜,陰陽相交,故晝夜相離,剛柔相錯。春夏,陽也,故晝數多,夜數少。秋冬,陰也,故晝數少,夜數多。  胡氏方平曰:此一節先論震巽艮兌四維之卦,而後及於乾坤坎離四正之位。震始交陰而陽生,以震接坤言也,至兌二陽,則為陽之長。巽始消陽而陰生,以巽接乾言也,至艮二陰則為陰之長。震兌在天之陰者,邵子以震為天之少陰,兌為天之太陰,唯其為陰,故陰爻皆在上,而陽爻皆在下。天以生物為主,始生之初,非交泰不能,故陰上陽下,而取交泰之義。巽艮在地之陽者,邵子以巽為地之少剛,艮為地之太剛,唯其為剛,故陽爻皆在上,而陰爻皆在下。地以成物為主,既成之後,則尊卑定,故陰下陽上,而取尊卑之位。乾坤定上下之位,天地之所闔辟也,坎離列左右之門,日月之所出入也。  歲而春夏秋冬,月而晦朔弦望,日而晝夜行度,莫不胥此焉出,豈拘拘爻畫陰陽之間哉。  又曰:乾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為陰所克也,坤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為所克之陽也,故乾得三十六,而坤得十二也。兌離以下更思之。  今按,兌離二十八陽二十陰,震二十陽二十八陰,艮坎二十八陰二十陽,巽二十陰二十八。  又曰:乾坤縱而六子橫,《易》之本也。  又曰:陽在陰中,陽逆行,陰在陽中,陰逆行,陽在陽中,陰在陰中,則皆順行,此真至之理,按圖可見之矣。  又曰:《復》至《乾》凡百一十有二陽,《垢》至《坤》凡八十陽,《垢》至《坤》凡百一十有二陰,《復》至《乾》凡八十陰。  又曰:坎離者,陰陽之限也,故離當寅,坎當申,而數常逾之者,陰陽之溢也。然用數不過乎中也。此更宜思。離當卯,坎當酉,但以坤為子半可見矣。   又曰:先天學,心法也,故圖皆自中起,萬化萬事,生於心也。  又曰:圖雖無文,吾終日言而未嘗離乎是,蓋天地萬物之理,盡在其中矣。  案自孔子既沒,易道失傳,義理既巳差訛,圖象尤極茫渺,唯《大傳》「帝出乎震」一條,所載八卦方位,顯然明白,故學者有述焉。其餘如「卦氣」「月候」之屬,皆漢儒傅會,非聖人本法也,至宋康節邵子,乃有所謂「先天圖」者,其說有六十四卦生出之序,則今之橫圖,自一畫至六畫,一每分二者是已,有八卦方位,則今之小囤圖,乾南坤北離東坎西者是已,有六十四卦方位,則今之大圓圖,始《復》、《姤》、終《乾》、《坤》者是巳,大圓圖中自方圖,又所以象天地之相函也。諸圖之義,廣大高深,信非聖人不能造作,然當邵子之時,伊川程子則未之見,龜山楊氏見而未之信,唯明道程子,稍見其書,而括以加倍之一言,然則當時知邵子者,明道一人而已。南渡之後,如林栗袁樞之徒,攻邵者尤眾,雖象山陸氏,亦以為先天圖非聖人作《易》本指。獨朱子與蔡氏,闡發表章,而邵學始顯明於世,五百年來雖復有為異論者,而不能奪也。顧朱子之意,以為孔於之後諸儒不能傳授,而使方外得之,故其流為丹灶小術,至康節然後返之於易道。今以《參同契》諸書觀之,其六卦月候,蓋即「納甲」之法,其十二辟卦主歲,蓋即「卦氣」之流,所為始於震復者,與先天偶同爾,似未足為先天傳受之據。唯揚雄作《太玄》,其法始於三方,重於九洲,又重於二十七部,又重於八十一家,則與先天極儀象卦加倍之法相似也。流行之序,始於中羨從,中於更晬廓,終於減沈成,則與先天始《復》終《乾》,始《姤》終《坤》之序相似也。首用九九,策閑六六,則與先天卦用八八,策用七七之數相似也。意者康節讀揚雄之書而心悟作《易》之本與,然非揚雄之時,《易》傳未泯,則雄亦無自而依仿之,故康節深服《太玄》,以為見天地之心,蓋其學所啟發得力處也。然白邵書既出,則《太玄》為僭經,為汨陰陽之敘,與邵書迥乎如蒼素之不相侔矣。觀明道程子之意,蓋以為康節能自得師,故於希夷之傳,揚雄之書,皆有取焉,而其純一不雜,汪洋浩大,則非揚陳之所能及也,故曰堯夫之數,似玄而不同。又曰:穆李皆得之希夷者,而其言與行事,概可見矣,堯夫特因其門戶而入者爾,程子之言至當,後之學者,欲考先天之傳,不可以不知。  震,東方也。齊乎巽,巽,東南也。齊也者,言萬物之潔齊也。離也者,明也,萬物皆相見,南方之卦也。聖人南面而聽天下,向明而治,蓋取諸此也。坤也者,地也,萬物皆致養焉,故曰致役乎坤。兌,正秋也,萬物之所說也,故曰說言乎兌。戰乎乾,乾,西北之卦也,言陰陽相薄也。  坎者,水也,正北方之卦也,勞卦也,萬物之所歸也,故曰勞乎坎。艮,東北之卦也,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故曰成言乎艮。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者也。動萬物者莫疾乎雷,撓萬物者莫疾乎風,燥萬物者莫熯乎火,說萬物者莫說乎澤,潤萬物者莫潤乎水,終萬物始萬物者莫盛乎艮。故水火相逮,雷風不相悖,山澤通氣,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也。  邵子曰:此一節明文王八卦也。  又曰:至哉文王之作《易》也,其得天地之用乎。故乾坤交而為《泰》,坎離交而為《既濟》也。乾生於子,坤生於午,坎終於寅,離終於申,以應天之時也。置乾於西北,退坤於西南,長子用事,而長女代母,坎離得位,而兌艮為偶,以應地之方也。王者之法,文王也其盡於是矣。此言文王改《易》伏羲卦圖之意也。蓋自乾南坤北而交,則乾北坤南面為《泰》矣。自離東坎西而交,則離西坎東而為《既濟》矣。乾坤之交者,自其所已成,而反其所由生也。故再變則乾退乎西北,坤退乎西南也。坎離之變者,東自上而西,西自下而東也。  故乾坤既退,則離得乾位,而坎得坤位也。震用事者,發生於東方,巽代母者,長養於東南也。  案 邵子言乾坤交而為「泰」者,釋「先天」變為「後天」之指也。先天之位,乾南坤北,今變為乾北坤南,故曰「交」。然邵子盲乾生於子,坤生於午,今按圖考之,則乾在西方,乃亥而非子,坤在西南,乃未而非午,其故何也?曰:陽自靜以之動,故氣肇於子。然自亥月而已聯兆胚胎,故古人以亥為陽月,言天道於是始也。陰自動以之靜,故功著於午。然至未而後育養蕃庶,故古人以未為中央,言土德於是,王也。亥字從草為蓑,從木為核,皆聯兆胚胎之意。未從日為昧,言日於是始向昧谷,而萬物將西成也。樂律黃鐘子為天統,然自應鐘亥而陽氣已應於內,故曰應鐘。林鐘未為地統,故班固引「西南得朋」釋之,下至納甲星命淺術,亦以亥為天門,未為坤始,疑皆本於後天以為說也。若乃火雖始於東而盛於南,水雖始於西而盛子北,雷霆之氣,雖動於寅, 又曰:《易》者,一陰一陽之謂也。震兌始交者也,故當朝夕之位,坎離交之極者也,故當子午之位,巽艮不交而陰陽猶雜也,故當用中之偏,乾坤純陽純陰也,故當不用之位也。  又曰:兌離巽,得陽之多者也,艮坎震,得陰之多者也,是以為天地用也。乾極陽,坤極陰,是以不用也,、又曰:震兌橫而六卦縱,《易》之用也。嘗考此圖而史為之說曰:震東兌西者,陽主進,故以長為先而位子左,陰主退,故以少為貴而位乎右也。坎北者,進之中也,離鹵者,退之中也,男北而女南者,互藏其宅也。四者皆當四方之止位,而為用事之卦,然震兌妨而坎離終,震兌輕而坎離重也。乾西北坤西南者,父母既老而遲居不用之地也,然母親順父尊,故砷猶半用頁乾全下用也。艮東北巽東南者,少男進之後而長女退之先,故亦皆不用也,然男未就傅,女將在行,故巽稍向用,而艮全未用也。四者皆居四隅不正之位,然居東者耒用而居西者不復用也。故下文歷舉「六子」而不數乾坤,至其水火雷風山澤之相偶,則又用伏羲卦雲。  集說 邵子曰:乾統三男於東北,坤統三女於西南。  案 邵子之言,可蔽圖之全義,《周易》、《坤》,《蹇》、《解》諸卦彖辭,皆出於此也,大抵先天則以東南為陽方,西北為陰方,故自陽儀而生之卦,皆居東南,自陰儀而生之卦,皆居西北也。後天則以北東為陽方,南西為陰方,故凡屆陽之卦,皆居東北,屬陰之卦,皆居西南也。然先天陽卦雖起於東,而其重之以敘卦氣,則所謂「復見天地心」者。仍以北方為始,後天陽卦雖起於北,而其播之以合歲序,則所謂「帝出乎震」者,仍以東方為先。蓋兩義原不可以偏廢,必也參而互之,則造化之妙,《易》理之精,可得而識矣。歲始於東,終於北,而西南在其間,後天圖意主乎陽以統陰,故自震而坎而艮者,以陽終始歲功也,自巽而離而兌者,以陰佐陽於中也。震陽生,故直春生之令,以始為始也,乾則以終為始,而莫得其端,乃《傳》所謂「大始」者也,所謂「不可為首者」也,兌陰成,故畢西成之事,陰功之終也,坤則致役以終事,而不居其成,乃《傳》所謂「作成」者也。所謂「無成而代有終」者也,是故陽居終始,而陰在中間,乃天地萬物之至理。如草木之種實,陽也;華葉,陰也。人類之父子,陽也;妻妾,陰也。始於植種,終於成實,而其間華葉盛焉,始於有父,終於有子,而其間嫡媵繁焉,實生於華,子生於母,此陰佐陽之驗,然而實成、則為來歲之種矣,子生則為它日之父矣,此又所謂以終為始者,而元陽之生生不已,其首尾端倪,真不可得而窺矣。謝氏良佐論一起于震,發生也。又曰:一起於乾,探本也,其有得於後天之精意者與。  程子曰:凡陽在下者動之象,在中者陷之象,在上止之象,陰在下者入之象,在中者麗之象,在上說之象。  乾為馬,坤為牛,震為龍,巽為雞,坎為豕,離為雉,艮為狗,兌為羊。  此遠取諸物之象。  乾為首,坤為腹,震為足,巽為股,坎為耳,離為目,艮為手,兌為口。  此近取者身之象。  集說 《朱子語類》云:伏羲畫八卦,只此數畫該盡天下萬物之理,學者於言上會得者淺,於象一亡會得者深,王輔嗣伊川皆不信象,伊川說象只似譬喻樣說,郭子和雲,不獨是天地雷風水火山澤謂之象,只是卦畫便是象,亦說得好。鄭東卿專取象,如以鼎為鼎,革為爐,小過為飛鳥,亦有義理,但盡欲如此牽合傅會便疏脫,學者須先理會得正當道理,然後於此等另碎處收拾以相資益,不為無補。  乾,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震一索而得男,故謂之長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謂之中男;離再索而得女,故謂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謂之少男;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  今按坤求於乾,得其初九而為震,故曰「一索而得男」,乾求於坤,得其初六而為巽,故曰「一索而得女」。坤再求而得乾之九二以為坎,故曰「再索而得男」。乾再求而得坤之六二以為離,故曰「再索而得女」。坤三求而得乾之九三以為艮,故曰「三索而得男」。乾三求而得坤之六三以為兌,故口「三索而得女」。  凡此數節,皆文王觀於已成之卦,而推其未明之象以為說,邵子所謂後天之學,人用之位者也。  案 邵子既以「天地定位」一章為先天之《易》,因以「帝出乎震」以下為後天之《易》,先羲後文,其序既可信,而先天圖易簡渾涵,得畫卦自然之妙,後天圖精深切至,於《周易》義例合者為多,其理尤可信也:,然後天所以改置先天之意,朱子之說頗略,其見於答袁樞書者,可以得先賢慎重之盛心矣。諸家以五行為說者,亦有條理,然今即八卦之象求之,則唯坎水離火巽木坤土,合於本象耳。金者乾之一象,而不足以盡乾也。蒼筤竹者震之一象,而不足以盡震也。艮山之為土,猶可假借,兌則絕無為金之義也,況《易》之為書,不言五行,而《說卦》解釋圖體,亦與五行生剋,邈不相涉, 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十啟蒙下明蓍策第三大衍之數五十。  《河圖》、《洛書》之中數皆五,衍之而各極其數以至於十,則合為「五十」矣。《河圖》積數五十五,其「五十」者,皆因五而後得,獨五為「五十」所因,而自無所因,故虛之則但為「五十」。又五十五之中,其四十者,分為陰陽老少之數,而其五與十者無所為,則又以五乘十,以十乘五,而亦皆為「五十」矣。《洛書》積數四十五,而其四十者,散佈於外,而分陰陽老少之數,唯五居中而無所為,則亦自含五數,而並為「五十」矣。  案 《洪範》曰:「卜五佔用二衍忒。」衍者,推衍也。忒者,過差也。卜筮所以推衍人事之過差,故揲蓍之法,謂之「大衍」。大音太,如太卜太筮之比,乃尊之之稱,非如先儒小衍大衍之說也。五十之數,說者不一,唯推本於圖書者得之,《河圖》之數則贏五,數之體也。《洛書》之數則虛五,數之用也。大衍者,其酌河洛之數之中,而兼體用之理之備者與。  大衍之數五十,而菁一根百莖,可當大衍之數者二,故揲菁之法,取五十莖為一握,置其一不用,以象太極,而其當用之策,凡四十有九,蓋兩儀體具而未分之象也。  集說 崔氏憬曰:「其用四十有九」者,法長陽七七之數也,六十四卦,既法長陰八八之數,故四十九蓍,則法長陽七七之數,蓍圓而神象天,卦方而智象地,陰陽之別也,舍一不用者,以象太極虛而不用也。  邵子曰:蓍之用數,「掛一以象三」,其餘四十八,則一卦之策也。四其十二為四十八也,十二去三而用九,四三十二,所去之策也,四九三十六,所用之策也;十二去五而用七,四五二十,所去之策也,四七二十八,所用之策也;十二去六而用六,四六二十四,所去之策也,四六二十四,所用之策也;十二去四而用八,四四十六,所去之策也,四八三十二,所用之策也。是故七九為陽,六八為陰,九者陽之極數,六者陰之極數,數極則反,故為卦之變也。  又曰:奇數極於四而五不用,策數板於九而十不用,故去五十而用四十九也。  分而為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  掛者,懸於小指之間。揲者,以大指食指間而別之。奇,謂餘數,扐者,抽於中三指之兩間也,蓍凡四十有九,信手中分,各置一手,「以象兩儀」;而掛右手一策於左手小指之間,以象三才,遂以四揲左手之策,「以象四時」;而歸其:餘數於左手第四指間,「以象閏」;又以四揲右手之策,而再歸其餘數於左手第三指間,「以象再閏」;五歲之象,掛一一也,揲左二也,扐左三也,揲右四也,扐右五也,是謂一變。其掛扐之數,不五即九。  案 《河圖》之中宮,太極也。《洛書》之中宮,人極也。故大衍之數,其虛一者,既以象太極之無為,其掛一者,又以象人極之參贊,虛一之後,繼以分二者,明乎分陰分陽,造化之本也。掛一之後,繼以揲四歸奇者,明平定時成歲,人事之綱也。分二掛一,則天地設位,而人立焉,而二才之體具欠。揲四歸奇,則四氣交運,五行參差,百物生焉,萬事起焉,而三才之用行矣,大衍之數,所以為酌河洛之中,而兼體用之備者如此。  得五者三,所謂奇也。五除掛一即四,以四約之為一,故為奇,即兩儀之陽數也。   一變之後,除前餘數,複合其見存之策,或四十,或四十四,分掛揲歸如前法,足凋再變,其掛仂者不四則八。  得四者二,所謂奇也。不去掛一,余同前義。  得八者二,所謂偶也。不去掛一,余同前義。  再變之後,除前兩次餘數,複合其見存之策,或四十,或三十六,或三十二,分掛揲歸如前法,是謂三變,其掛扐者如再變例。  三變既畢,乃合三變,視其掛肋之奇偶,以分所遇陰陽之老少,是凋一爻。  右(即左圖)三奇為老陽者凡十有二,掛扐之數十有三,除初掛之一為十有二,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一者三,一奇象圓而圍三,故三一之中各復有三。而積三三之數則為九,過揲之數三十有六,以四約之,亦得九焉。掛扐除一,四分四十有八而得其一也,一其十二而三其四也,九之母也。過揲之數四分四十八而得其三也,三其十二而九其四也,九之子也。皆徑一而圍三也,即四象太陽居一含九之數也。  右(即下左圖)兩奇一偶,以偶為主,為少陰者凡二十有八,掛扐之數十有七,除初掛之一為十有六,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一者二,為二者一,一奇象圓而用其全,故二一之中各復有三。二偶象方而用其半,故一二之中復有二焉。而積二三一二之數則為八,過揲之數三十有二,以四約之亦得八焉,掛扐除一,四其四也,自一其十二者而進四也,八之母也,過揲之數,八其四也,自三其十二者而退四也,八之子也,即四象少陰居二含八之數也。  右(即前右圖)兩偶一奇,以奇為主,為少陽者凡二十,掛扐之數二十有一,除初掛之一為二十,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二者二,為一者一,二偶象方而用其半,故二二之中各復有二。一奇象圓而用其全,故一三之中,復有三焉。而積二二一三之數則為七,過揲之數二十有八,以四約之亦得七焉。掛抽除一,五其四也,自兩其十二者而退四也,七之母也,過揲之數,七其四也,自兩其十二者而進四也,七之子也,即四象少陽居三含七之數也。  右(即左圖)三偶為老陰者四,掛扐之數二個有五,除初掛之一為二十有四,以四約而三分之,為二者三,二偶象方而用其半,故三二之中各復有二,面積三二之數則為六,過揲之數亦二十有四,有四約之亦得六焉,掛扐除一,六之母也,過揲之數,六之子也,四分四十有八而各得其二也,兩其十二而六其四也,皆圍四而用半也,即四象太陰居四含六之數也。  集說 蔡氏元定曰:蓍之奇數,老陽十二,老陰四,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合六十有四。三十二為陽,老陽十二,少陽二十;三十二為陰,老陰四,少陰二:十八;其十六則老陽老陰也,老陽十二,老陰四;其四十八則少陽少陰也,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老陽老陰,乾坤之象也,二八也,少陽少陰,「六子」之象也,六八也。  凡此四者,皆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蓋經曰「再抽而後掛」,又曰「四營而成易」,其指甚明,註疏雖不詳說,然劉禹鍋所記僧一行、畢中和、顧彖之說,亦已備矣。近世諸儒,乃有前一變獨掛,後二變不掛之說,考之於經,乃為六仂而後掛,不應「五歲再閏」之義,且後兩變又止三營,蓋已誤矣。  且用舊法,則三變之中,又以前一變為奇,後二變為偶,奇故其餘五九,偶故其餘四八。餘五九者,五三而九一,亦圍三經一之義也。餘四八者,四八皆二,亦圍四用半之義也。三變之後,老者陽饒而陰乏,少者陽少而陰多,亦皆有自然之法象焉。蔡元定 集說 蘇氏軾曰:唐一行之學,以為三變皆少,則乾之象也,乾所以為老陽,而四數其揲得九,故以九名之;三變皆多,則坤之象也,坤所以為老陰,而四數其揲得六,故以六名之;三變面少者一,則震坎艮之象也,震坎艮所以為少陽,而四數其揲得七,故以七名之;三變而多者一,則巽離兌之象也,巽離兌所以為少陰,而四數其揲得八,故以八名之。故七八九六者,因揲數以名陰陽,而陰陽之所以為老少者,不在乎是,而在乎三變之間,八卦之象也,此唐一行之學也。  《朱子文集》曰:初一變得五者三,得九者一,故曰餘五九者,五三而九一。後二變得四者二,得八者二,故曰餘四八者,四八皆二。三變之後,為老陽者十有二,老陰四,故臼陽饒而陰乏,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故曰陽少而陰多。沈氏《筆談》雲,《易》象九為老陽,七為少陽,八為少陰,六為老陰,其九七八六之數,皆有所從來,得之自然,非意之所配也,凡歸餘之數,有多有少,多為陰,如爻之偶,少為陽,如爻之奇。  三少,乾也,故曰老陽,,九揲而得之,故其數九,其策三十六;兩多一少,則一少為之主,震坎艮也,故皆謂之少陽,少在初為震,中為坎,末為艮,皆七揲而得之,故其數七,其策二十有八;三多,坤也,故曰老陰,六揲而得之,故其數六,其策二十有四;兩少一多,則一多為之主,巽離兌也,故皆謂之少陰,多在初謂之巽,中為離,未為兌,皆八揲而得之,故其數八,其策三十有二。諸家揲蓍說,唯《筆談》簡而盡。孔穎達非不曉揲法者,但為之不熟,故其言之易差,然其子大數亦不差也。畢中和視疏義為詳,柳子厚詆劉夢得以為膚末於學者,誤矣!畢論三揲皆掛一,正合「四營」之義,唯以三揲之掛仂分措於三指間為小誤,然於其大數亦不差也。其言餘一益三之屬,乃夢得立文太簡之誤,使讀者疑其不出於自然,而出於人意耳。此與孔氏之說,不可不正,然恐亦不可不原其情也。蔡氏所謂以四十九蓍虛一分二掛一揲四者,蓋謂虛一外,止用四十八。  分掛揲之餘,為奇偶各二,老陽老陰變數各八,少陰少陽變數各二十四,合為六十四,八卦各得八焉,然此乃奇偶對待加倍而得者,體數也,著天三地二衍而為五十者,用數也,蓋體數常均,用數則陽饒面陰乏也,此正造化之妙,若陰陽同科,老少一例,是體數,非用數也。  若用近世之法,則三變之餘,皆為圍三徑一之義,而無復奇偶之分。三變之後,為老陽少陰者皆二十七,為少陽者九,為老陰者一,又皆參差不齊,而無復自然之法象,此足以見其說之誤矣。至於陰陽老少之所以然者,則請復得而通論之。蓋四十九策,除 集說 歸氏有光曰:九具於揲,則三奇見於余;六具於揲,則三偶見於余;七具於揲,則二偶一奇見於余;八具於揲,則二奇一偶見於余。不必反觀其在揲之數,而已舉其要矣!其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何也?掛扐雖舉其要,而七八九六之數,仍以在揲之策為正,七八九六者,自揲之以四而取也,若掛仂之策,因過揲而見者也。故曰「揲之以四以象四時」,又曰「當期之日」,而歸奇以象閏。  何氏楷曰:案翼言「揲四以象四時,歸奇以象閏」。四時,正也,閏余也。下文云:「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皆以七八九六起數,明乎用正數而不用餘數矣。  案 歸氏何氏之說,亦可與朱子相參酌。  邵子曰:五與四四,去掛一之數,則四三十二也,九與八八,去掛一之數,則四六二十四也,五與八八,九與四八,去掛一之數,則四五二十也,九與四四,五與四八,去掛一之數,則四四十六也,故去其三四五六之數,以成九八七六之策,此之謂也。一爻已成,再合四十九策,復分掛揲歸以成一變,每三變而成一爻,並如前法。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  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  「二篇」者,上下經六十四卦也,其陽爻百九十二,每爻各三十六策,積之得六千九百一十二,陰爻百九十二,每爻二十四策,積之得四千六百八,又合二者,為力"有一於五百二十也。若為少陽,則每爻二十八策,凡五千三百七十六,少陰則每爻三十二策,凡六千一百四十四,合之亦為萬一千五百二十也。  是故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  「四營」者,四次經營也。「分二」者,第一營也;「掛一」者,第二營也;「揲四』』者,第三營也;「歸奇」者,第四營也,《易》變易也,謂揲之一變也,四營成變,三變成爻。一變而得兩儀之象,再變而得四象之象,二變而得八卦之象。一爻而得兩儀之畫,二爻而得四象之畫,三爻而得八卦之畫,四爻成而得其」卜六者之一,五爻成而得其三十二者之一,至於積七十二二營而成十有八變,則六爻見,而得乎六十四卦之一矣。然方其三十六而九變也已得三畫,而八卦之名可見,則內卦之為貞者立矣,此所謂「八卦而小成」者也,自是而往,「引而伸之」,又三十六營九變以成三畫,而再得小成之封者也,則外卦之為悔者亦備矣。六爻成,內外卦備,六十四卦之別可見,然後視其爻之變與不變,而觸類以長焉,則天下之事,其吉凶悔吝,皆不越乎此矣。  顯道神德行,是故可與酬酢,可與祐神矣。  道因辭顯,行以數神,「酬酢」者,言幽明之相應,如賓主之相交也。「佑神」者,言有以佑助神化之功也。  卷內蔡氏說,為奇者三,為偶者二,蓋凡初揲,左手餘一餘二餘三皆為奇,餘四為偶。至再揲三揲,則餘三者亦為偶,故曰奇二而偶二也。  考變占第四《乾》卦用九「見群龍無首,吉」。《象》曰:「用九,天德不可為首也。」《坤》卦用六「利永貞」。《象》曰:「用六永貞,以大終也。」其所佔者名爻,不謂六爻皆九六也。及其筮也,七八常多,而九六常少,有無九六者焉,此不可以不釋也。六十四斟皆然,特於《乾》、《坤》見之,則余可知耳。  愚案此說發明先儒所未到,最為有功。其論七八多而九六少,又見當時佔法,三變皆卦,如一行說。  凡卦六爻皆不變,則占本卦彖辭,而以內卦為貞,外卦為悔。彖辭為卦下之辭,孔成子筮立衛公子元,遇《屯》,曰「利建侯」。秦伯伐晉筮之遇《蠱》,曰貞風也,其悔山也。  一爻變,則以本卦變爻辭占。沙氏程氏曰,畢萬遇《屯》之《比》,初九變了也;蔡墨遇《乾》之《同人》,九二變也;晉文公遇《大有》之《睽》,九三變也;陳敬仲遇《觀》之《否》,六四變也;南蒯遇《坤》之《比》六五變也;晉獻公遇《歸妹》之《睽》,上六變也。  集說 胡氏一佳曰:《啟蒙》謂一爻變,則以本卦變爻辭占,其下引畢萬所筮,以今觀之,未嘗不取之卦,且不特論一爻,兼取貞悔卦體,似可為占者法也,觀陳宣公筮公子完之生,尤可見矣。  二爻變,則以本卦二變爻辭占,仍以上爻為主。經傳無文,今以例推之當如此。  集說 胡氏一桂曰:案陳摶為宋太祖占,亦旁及諸爻與卦體。  三爻變,則占本卦及之卦之彖辭,而以本卦為貞,之卦為悔,前十卦主貞,後十卦主悔。凡三爻變者。通二十卦有圖在後。  沙氏程氏曰,晉公子重耳筮得國,遇《屯》悔《豫》皆八,蓋初與四五凡三爻變也,初與五用九變,四用六變。其不變者二二上,在兩卦皆為八,故云皆八,而司空季子占之曰「皆利建侯。」集說 胡氏一桂曰:案《啟蒙》但云占本卦之卦彖辭,然以晉侯《屯》、《豫》之占,則並占卦體可見。  熊氏朋來曰:七八皆不變爻,何以罕言七而專言八。曰:七七,蓍數也,八八,卦數也。  四爻變,則以之卦二不變爻占,仍以下爻為主。經傳亦無文,今以例推之當如此。  五爻變,則以之卦不變爻占。穆姜往東宮,筮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蓋五爻皆變,唯二得八,故不變也,法宜以「系小子失丈夫」為占,而史妄引《隨》之彖辭以對,則非也。  六爻變,則《乾》、《坤》佔二用,余卦占之卦彖辭。蔡墨曰,《乾》之《坤》曰,「見群龍無首吉」是也,然「群龍無首」,即《坤》之「牝馬」「先迷」也,《坤》之「利永貞」,即《乾》之「不言所利」也。  於是一卦可變六十四卦,而四千九十六卦在其中矣,所謂「引而仲之,觸類而長之,大下之能事畢矣」,豈不信哉。今以六十四卦之變,列為三十二圖,最初卦者,自初而終,自一亡而下,得末卦者,自終而初,自下而卜,變在第三十二卦以前者,占本卦爻之辭,變在第三十二卦以後者,占變卦爻之辭。凡言初終上下者,據圖而言,言第幾卦前後以上三十二圖,反覆之則為六十四圖,圖以一卦為主,而各具六十四卦,凡四千九十六卦,與焦贛《易林》合,然其條理精密,則有先儒所未發者,覽者詳之。  集說 胡氏一桂曰;焦延壽卦變法,以一卦變為六十四卦,六十四卦通變四千九十六卦,而卦變之次,本之文王序卦,且如以《乾》為本卦,其變首《坤》,次《屯》、《蒙》,以至《未濟》,又如以末一卦《未濟》為本卦,其變亦首《乾》,次《坤》、《屯》,以至《既濟》,每一卦變六個三卦,通本卦成六十四卦,紫陽夫子以爻變多寡,順而列之,以定一卦所變之序,又以《乾》、《卦》所變之次,引而伸之,為六十四卦所變相承之序, 案 朱子三十二圖,其次第最為詳密,而後學之疑義有二:一曰筮法用「九」、「六」不用「七」、「八」,今四爻五爻變者,用之卦之不變爻占,則是兼用「七」、「八」也;二曰周公未系爻之先,則彖辭之用,有所不周也。三代筮法,既不盡傳,今唯以經傳為據而推之,則「用九」「用六」,經文甚明,而用「七」、「八」者,諸書皆無明文,唯杜預以為夏商用之,先儒已摘其非矣。考之《春秋》內外傳,蓋無論變與不變,及變之多寡,皆論卦之體象與其彖辭。即一爻變者,雖占爻辭,而亦必先以卦之體象與其彖辭為主,則知古人佔法,未有爻辭之先,即彖辭而已周於用,既有爻辭之後,則但以專動考占,而初亦不離乎彖辭以為斷也,唯其一卦可變為六十四,則兩卦相參,而可以盡事物之理。故卦之有變者,意主於生卦,不主於成爻。爻之有變者,專動則有占,雜動則無占,如是則傳記之文皆合,而學者之疑可釋矣。至內外傳言得八者三:一曰《泰》之八,則不變者也;一曰貞《屯》悔《豫》皆八,則三爻變者也;一曰《艮》之八為《艮》之《隨》,則五爻變者也。諸儒以八為不動之爻,考之文意,似未符協。蓋三占者,雖變數不同,然皆無專動之爻,則其為用卦一也,卦以八成,故以八識卦,猶之爻以「九」「六」成,則以「九」「六」識爻云爾,觀朱子之圖者,更須以《左傳》、《國語》諸書互相參考。  《啟蒙》附論朱子之作《啟蒙》,蓋因以象數言《易》者,多穿穴而不根,支離而無據。然《易》之為書,實以象數而作,又不可略焉而不講也,且在當日言圖書卦畫蓍數者,皆創為異論以毀成法,師其獨智而訾先賢,故朱子述此篇以授學者,以為欲知《易》之所以作者,於此可得其門戶矣。今摭圖書卦畫蓍數之所包蘊,其錯綜變化之妙,足以發朱子未盡之意者凡數端,各為圖表而系之以說,蓋所以見圖書為天地之文章,立卦生蓍為聖神之製作,萬理於是乎根本,萬法於是乎權輿,斷非人力私智之所能參,而世之紛紛撰擬,屑屑疑辨,皆可以熄矣。  《大傳》言《河圖》,曰一二,曰三四,曰五六,曰七八,曰九十,則是以兩相從也。《大戴禮》言《洛書》,曰二九四,曰七五三,曰六一八,則是以三相從也。是故原《河圖》之初,則有一便有二,有三便有四,至五而居中;有六便有七,有八便有九,至十而又居中,順而布之,以成五位者也。原《洛書》之初,則有一二三,便有四五六,有四五六,便有七八九,層而列之,以成四方者也。若以陽動陰靜而論,則數起於上,故《河圖》之一二本在上也,三四本在右也,六七本在下也,八九本在左也,《洛書》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本自上而下也,於是陽數動而變易,陰數靜而不遷,則成《河圖》、《洛書》之位矣。如以陽靜陰動而論,則數起於下,故《河圖》之一二本在下也,三四本在左也,六七本在上也,八九本在右也。《洛書》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本自下而上也,於是陽數靜而不遷,陰數動而交易,則又成《河圖》、《洛書》之位 自《洛書》以三三積數,為數之原,而自四以下,皆以為法焉,何則?三者天數也,故其象圓,如前圖,居四方與居四偶者,或動或靜,居中者一定不易而各成縱橫皆十五之數矣。四者地數也,故其象方,如後圖,居中居四偶與居四方者,或動或靜,亦各成縱橫皆三十四之數矣。自五五以下,皆以三三圖為根,自六六以下,皆以四四圖為根,而四四圖,又實以三三圖為根,赦《洛書》為數之原,不易之論也!今附四四圖如左(即後二圖),以相證明,其餘具數學中,不悉載。  此以十六數自左而右自上而下列之第一圖,其居中與居四偶者不易,而居四方者變易,則成縱橫皆三十四之數第二圖。  若居四方者不易,而居中與居四偶者變易,亦成縱橫皆三十四之數第三圖。  此以十六數自右而左,自下而上列之第一圖,用前法變為兩圖第二圖第三圖。  並得縱橫皆三十四之數,但其不易者,即前之變易者,而其變易者,即前之不易者此第二圖同前第三圖,此第三圖同前第二圖,蓋亦陰陽互為動靜之理雲。  一 三 九 七用中兩率,三九相乘為二十七,以一除之得二十七,以二十七除之得一。  若用一與二十七相乘,以三除之得九。以九除之得三。  二 四 八 六用中兩率,四八相乘為三十二,以二除之得十六,以十六除之得二。  若用二與十六相乘,以四除之得八,以八除之得四。  《大傳》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地之數,皆自少而多,多而復還於少,此加減之原也。又曰:「參天兩地而倚數。」天數以三行,地數以二行,此乘除之原也,是故《河圖》以一二為數之體之始,《洛書》以三二為數之用之始。然《洛書》之用,始於參兩者,以叄兩為根也,實則諸數循環互為其根,莫不寓乘除之法焉,而又皆以加減之法為之本。今推得洛書加減之法四,乘除之法十六,積方之法五,勾股之法四,各為圖表以明之如左(即如下)。  洛書加減四法一用奇數左旋相加,得相連之偶數。  一加三為四,三加九為十二。  九加七為十六,七加一為八。  若用奇數減左旋相連之偶數,得右旋相連之奇數。  七域十六為九,一減八為七。  一用偶數左旋相加,得相連之偶數。  二加六為八,六加八為十四。  八加四為I一二,四加二為六。  若用偶數減左旋相連之偶數,得右旋相連之偶數。  六減八為二,八減[一四為六。  四減十二為八,二減六為四。  一用奇數右旋加偶數,得相連之奇數。  一加六為七,七加二為九。  九加四為十三,三加八為十一。  若用奇數減相連之奇數,得相連之偶數。  一減七為六,七減九為二。  九減十三為四,三減十一為八。  一用偶數右旋加奇數,得相對之奇數。  二加九為十一,四加三為七。  八加一為九,六加七為十三。  若用奇數減相對之奇數,得相連之偶數。  九減十一為二,三減七為四。  一減九為八,七減十三為六。  洛書乘除十六法一用三左旋乘奇數,得相連之奇數。  三二如九,尋九二十七。  三七二十一,三一如三。  一用八左旋乘偶數,得相連之偶數。  八八六十四,八四三一卜二。  八二一十六,八六四十八。  一用三左旋乘偶數,得相連之偶數。  三四一十二,三二如六。  三六一十八,三八二十四。  一用八左旋乘奇數,得相連之偶數。  八三二十四,八九七十二。  八七五十六,八一如八。  一用二右旋乘偶數,得相連之偶數。  二二如四,二四如八。  一用七右旋乘奇數,得相連之奇數。  七七四十九,七九六十二。  七三二十一,七一如七。  一用二右旋乘奇數,得隔二位之偶數。  二九一十八,二三如六。  二一如二,二七一十四。  一用七右旋乘偶數,得相連之偶數。  七二一十四,七四二十八。  七八五十六,七六四十二。  一用一乘奇數,得本位之奇數。  一一如一,一三如三。  一九如九,一七如七。  一用六乘偶數,得本位之偶數。  六六三十六,六八四十八。  六四二十四,六二一十二。  一用一乘偶數,得本位之偶數。  一二如二,一四如四。  一八如八,一六如六。  一用六乘奇數,得相連之偶數。  六七四十二,六九五卜四。  六三一十八,六一如六。  一用四乘偶數,得相對之偶數。  四四一十六,四六二十四。  四二如八,四/\二寸』二。  一用九乘奇數,得相對之奇數。  九九八十一,九一如九。  九三二十七,幾七六十三。  一用四乘奇數,得隔二位之偶數。  四九三十六,四七二十八。  四一如四,四三十二。  一用九乘偶數,得相對之偶數。  九二一十八,九八七十二。  九四三十六,九六五十四。  凡除法,除其所得之數,得其所乘之數。  《洛書》乘除十六法,可約為八法,何則?五者河洛之中數,自此以上,由五以生, 數有合數,有對數,合數生於五,對數成於十,一六二七三八四九,此合數也,皆相減而為五者也。一九二八三七四六,此對數也,皆相併而為十者也。在《河圖》,則合數同方,而對數相連。在《洛書》,則合數相連,而對數相對。相合之相從者,六從一也,七從二也,八從三也,九從四也,如前乘除十六法。相對之相從者,九從一也,八從二也,七從三也,六從四也,女垢積方五法。凡以合數共乘一數,所得之數必同。乘偶既同數,乘奇則同報。若各自乘焉,則又必合矣,如三三得九,八八六十四。以對數共乘一數,所得之數必對,如三三得九,七三二十一。若各自乘焉,則又必同矣,如一一得一,九九亦八十一,二二得四,八八亦六十四。是以自乘之數,相合之相從者,此得自數,則彼亦得自數也,如一得一,六得六。此得對數則彼亦得對數也,如四得六,九得一。此得連數,則彼亦得連數也。如三得九,八亦得四,二鍀四,七亦得九。相對之相從者,此得自數,則彼得對數也。如一得一,九亦得一,六得六,四亦鍀六。此得連數,則彼亦得連數也,如三得九,七亦撂九,二得四,八亦得四。要皆會於一六四九而齊焉。故開平方之自乘數,止於一六四九而《洛書》之位。一六四九居上下以為經,二七三八、居左右以為緯者,此也。  《洛書》對位成十互乘成百圖一與九對成十,十自乘其積一百。九自乘八十一;一自乘一;一乘九、九乘一,俱為九,共十八;合之一百,與十自乘積同。  二與八對成十。八自乘六十四;二自乘四;二乘八、八乘二,俱十六,共三十二;合之一百。  三與七對成十。七自乘四十九;三自乘九;三乘七、七乘三,俱二十一,共四十二;合之一百。  四與六對成十。六自乘三十六;四自乘十六;四乘六、六乘四,俱二十四,共四十八;合之一百。  中五含五成十。五自乘二十五;又五自乘二十五;又五互乘各二十五,共五十。合之一百。  勾三,股四,弦五。  勾九,股十二,弦十五。  勾二十七,股三十六,弦四十五。  勾八十一,股一百零八,弦一百三十五。  此《洛書》四隅合中方,而寓四勾股之法者,推之至於無窮法皆視此。  河洛未分未變方圖《河圖》之數,五十有五,《洛書》之數,四十有五,合為一百,此天地之全數也,以一百之全數,為斜界而中分之,則自一至十者,積數五十有五,自一至九者,積數四十有五,二者相交,而成河洛數之兩三角形矣。凡積數自少而多,必以三角,而破百數之全方,以為三角,其形不離乎此二者,下諸圖之根,實出於此。  河洛未分未變三角圖《河圖》之數,自一至十;《洛書》之數,自一至九。象之已分者也。圖則生數居內,成數居外,書則奇數居正,偶數居偏,位之已變者也。如前圖破全方之百數,以為河洛二數,又就點數十位,中涵冪形之九層,以為河洛合一之數,則雖其象未分,其位未變,而陰陽相包之理,三極互根之道,已粲然默寓於其中矣。故為分析以明之,如後 點數應《河圖)十位周圍三角,分三重,中一重九,次內一重二九一十八,外一重三九二十七,除中心,凡五十四。  若自上而下作三層,亦如之。  中含六角,亦分三重,中一重六,次內一重二六一十二,外一重三六一一十八,除中心,凡三十六。  若自十而下作三層,亦如之。  冪形應《洛書》九位周圍三角分三重,中一重九,次內一重三九二十七,外一重五九四十五,凡八十一。  若自上而下作三層,亦如之。  中含六角,亦分三重,中一重六,次內一重三六一十八,外一重五六三十,凡五十 以上諸圖,本同一根,雖積數若異,而其為九六之變則一也。九六可分為內外中之三重,亦可分為上下中之三層,就每重每層論之,則九為天而包地,六為地而涵於天,心為人而主乎天地。統三重而論之,則外為天,內為地,而中為人也。統三層而論之,則上為天,下為地,面中為人也。又合而論之,則九六者,在天為陰陽,在地為剛柔,在人為陰陽剛柔之會,而其心則天地人之極也,以上下分者,其心有三,所謂三極之道,三才各具一太極也;以內外分者,其心惟一,所謂人者天地之心,三才經體一太極也。  此圖之中,渾具理象數之妙者如此,故分而為圖,則應乎陰陽剛柔之義,根於極而迭運不窮,「聖人則之」,「易有太極,是生兩儀」,陽九陰六,命爻衍策者此也。分而為書,則應乎三才之義,主於人而成位其中,「聖人則之」,皇極既建,彝倫攸敘,參天貳地,垂範作疇者此也。或曰:《河圖》、《洛書》,出於兩時,分為兩象,今以一圖括之可乎?曰:十中涵九,故數終於十,而位止於九,此天地自然之紀,而圖書所以相經緯而未嘗相離也。非有十者以為之經,則九之體無以立,非有九者以為之緯,則十之用無以行,不知圖書之本為一者,則亦不知其所以二矣。或曰:《河圖》、《洛書》,有定位矣,今以為有末變者何與?曰:《易大傳》之言《河圖》也,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順而數之,此其未變者也。又曰:「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分而置之,此其定位者也,如《易》卦一每生二,以至六十有四,則其未變者也,乾南坤北,離東坎西,則其定位者也,不知未變之根,則亦不足以識定位之妙矣。  冪形為演算法之原此圖左方注者,本數也,自一至九而用數全矣。中列注者,加數也,一加二為三,二加三為五,至於八加九而為十七,皆以本數遞加,而每層之冪積如之。右方注者,乘數也,一自乘一,其冪積一,二自乘四,其冪積合一三兩層而為四,至於九自乘八十一, 圖形合《洛書》為象法之原人為天地心圖凡有數則有象,象不離乎數也,萬象起於方圓,而測方圓者以三角,此勾股所以為算之宗也。圓者天象,方者地象,三角形者人象,何則?天之道如環無端,故其象圓也。  地之道奠定有常,故其象方也。人受性於天,受形於地,猶三角之形,其心則圓之心,其邊則方之邊也。今就九數而三分之?則一者圓之根也,而十數之內,唯六角八角,為有法之圓形,其自十以後,角愈多以至於無角者視此矣,此一六八所以為圓象之數也。   先後天陰陽卦圖先天之陽卦,曰震離兌乾;其陰卦,曰巽坎艮坤。後天之陽卦,曰乾震坎艮,其陰卦,曰坤巽離兌,不同何也?蓋先天分陰陽卦,自兩儀而分之,由陽儀以生者,皆陽卦也;由陰儀以生者,皆陰卦也。後天分陰陽卦,自爻畫以定之,其以陽為主者,皆陽卦也;其以陰為主者,皆陰卦也。先天則因乎畫卦之序而中分之,後天則卦之已成,觀其爻畫之多寡而命之也,其理如何?曰:陽儀上有陰卦,此所謂「立天之道曰陰與陽」也。  陰儀上有陽卦,此所謂「立地之道曰柔與剛」也。其法象之自然者如何?曰:火之炎熱光明,其為陽也,明矣。澤者水之積濕,為陽氣所驅,以滋潤萬物者也,是亦陽也,水之幽暗寒肅,其為陰也,明矣。山者土之隆起,與地為一體者也,是亦朋也。是放先天之卦,陰陽之象之正也,其變而後天,則火與澤從風而俱為陰,水與山從雷而俱為陽,蓋有由矣。凡陰陽之氣,未有不合而成者也,然有感應先後之別焉,先有陽而遇陰者屬陽,先有陰而遇陽者屬陰,有陽氣在下將發而遇陰壓之,則奮而為雷矣,有陽氣在中將散而遇陰包之,則郁而為雨矣,有陽氣直騰而上而遇陰承之,則止而為山矣,此皆主於陽而遇陰,所以皆為陽卦也。有陰在內,陽氣必入而散之,觀之陰霾盡而後風息可見也,有陰在中,陽氣必附而散之,觀之薪芻盡而後火滅可見也;有陰在外,陽氣必敷而散之,觀之濕潤盡而後澤竭可見也。此皆主於陰而遇陽,所以皆為陰卦也。總而淪之,唯乾純陽,坤純陰,不可變也。雷陽動之始,凡陰生之始,亦不可變也,火溫暖,澤發散,故以用言之則陽,然火根於陰之燥,澤根於陰之濕,故以體言之則陰;水寒涼,山凝固,故以用言之則陰,然水根於陽之噓而流,山根於陽之矗而起,故以體言之則陽。先天之象,著其用也,後天之象,探其根也,正如仁之發生為陽,而其柔和亦可以為陰,義之 後天卦以天地水火為體用圖造化所以為造化者,天地水火而已矣,《易》卦雖有八而實唯四,何則?風即天氣之吹噓而下交於地者也,山即地形之隆起而上交於天者也,雷即火之郁於地中而搏擊奮發者也,澤即水之聚於地上而布散滋潤者也。道家言天地日月,釋氏言地水火風,西人言水火土氣,可見造化之不離乎四物也。故先天以南北為經,而天地居之體也,以東西為緯,而水火居之用也。後天則以天地為體,而居四維,以水火為用,而居四正。雷者火之方發,故動於春;及火播其氣,則王於夏矣;澤者水之未收,故散於秋;及水歸其根,則王於冬矣。水火為天地之用,故居四正以司時令也。天氣聯兆於西北,至東南而下交於地,《易》所謂』天下有風」《娠》也。故乾巽相對而為天綱,地功緻役於西南,至東北而上交於天,《易》所謂「天在山中」《大畜》也,故坤艮相對而為地紀。天地為水火之體,故居四維以運樞軸也,天地水火,體用瓦根,以生成萬物,此先後天之妙也。  若以卦畫論之,則震即離也,一「陰閉之於上則為震,兌即坎也,一陽敷之於下則為兌,巽即乾也,一陰行於下則為巽,艮即坤也,一陽亘於上則為艮,是以六十四卦始《乾》、《坤》,中《坎》、《離》,而終於《既濟》、《末濟》,,則知造化之道,天地水火盡之矣。  先天卦變後天卦圖此圖先天凡四變而為後火也,蓋火之體陰也,其用則陽,而天用之,故乾中畫與坤 先天卦配河圖之象圖圖之左方,陽內陰外,即先天之震離兌乾,陽長而陰消也;其右方,陰內陽外,即先天之巽坎艮坤,陰長而陽消也,蓋所以象二氣之交運也。  後天卦配《河圖》之象圖先天卦配《洛書》之數圖直列《洛書》九數,而虛其中五以配八卦。  陽上陰下,故九數為乾,一數為坤,因自九而逆數之,震八坎七艮六。乾生二陽也,又自一而順數之,巽二離三兌四,坤生三陰也,以八數與八卦相配,而先天之位合矣。  後天卦配《洛書》之數圖火上水下,故九數為離;一一數為坎,火生燥土,故八次九而為艮;燥土生金,故七六次八而為兌為乾;水生濕土,故二次一而為坤;濕土生木,故三四次二而為震為巽:以八數與八卦相配,而後天之位合矣。  《洛書》之左邊,本一二三四也;其右邊,本九八七六也。然陰陽之道,丑未之位必交,《洛書》之二與八,正東北西南之維,丑未之位,此其所以互《易》也。以此類之,則先天圖之左方,坤巽離兌;其右方,乾震坎艮,以震巽互而成先天也。後天圖之左方,坎坤震巽;具才;方。離艮兌乾,以艮坤互而成後天也。  據先儒說,圖書出有先後,又或謂並出於伏羲之世,然皆不必深辨,先聖后聖,其揆一也,況天地之理,雖更萬年,豈不合契哉,《洛書》晚出,而其理不妨已具於《河圖》之中,是故以《易》象推配,亦無往而不合也。  先後天卦生序卦雜卦圖說先天圖者,序卦之根也。  序卦之法,以兩卦相對為義,有相對面翻覆不可變者,《乾》、《坤》、《坎》、《離》、《頤》、《大過》、《中孚》、《小過》是也c有相對而翻覆可變者,《屯》、《蒙》以後,《既濟》、《未濟》以前,五十六卦皆是也。就五一卜六卦之中,則翻覆而二體不《易》者十二卦,《需》,,,《訟》、《師》、《比》、《泰》、《否》、《同人》、《大有》、《晉》、《朋夷》、《既濟》、《未濟》也。翻覆而二體皆易者十二卦,《隨》、《蠱》、《咸》、《恆》、《損》、《益》、《震》、《艮》、《漸》、《歸妹》、《巽》、《兌》也。其翻覆而止於一體易者三十二卦,則自《屯》、《蒙》至《渙》、《節》皆是也。蓋翻覆而不可變者,法八卦之乾坤坎離也。翻覆而可變者,法八卦之震艮巽兌也。就翻覆可變之中,其二體不《易》者,又皆乾坤坎離相交者也。其一體不易者,亦皆交於乾坤坎離者也。唯震艮巽兌相交之卦,則二體皆易焉,《頤》、《中孚》、《大過》、《小過》,雖為震艮巽兌相交之卦,而翻覆不可變者,《頤》、《中孚》具離之象,《大過》、《小過》具坎之象也,故《序卦》以之附於《坎》、《離》、《既濟》、《未濟》,為其具離坎之象焉爾。  先天圖八卦,兩兩相對,《序卦》之根也,乾與坤對,坎與離對,震與巽對,艮與兌對。相對而不相交,所以定《序卦》之體也,然既相對,則必相交,四正之卦相交,則雖翻覆而其體不易,四維之卦相交,則翻覆而其體遂易矣。若四正之卦、與四維之卦雜交,則易者生,不易者半,所以極《序卦》之用也,足故「天地定位,上經所以始於《乾》、《坤》,中於《否》、《泰》也,「山澤通氣,雷風相薄」,下經所以始於《咸》、《恆》,中於《損》、《益》也,「水火不相射」,上下經所以終於《坎》、《離》、《既濟》、《未濟》也。  後天圖者,雜卦之根也。  雜卦,即互卦也,互卦之法,或上去一畫而下生一畫,或下去一畫而上生一畫,則其體遂變矣。互體所成,凡十六卦,其陽卦從陽卦,陰卦從陰卦者八,《乾》、《坤》,《頤》,《大過》、《蹇》、《解》、《家人》、《睽》也。其陽卦交陰卦,陰卦交陽卦者亦八,《剝》、《復》、《夬》、《姤》、《漸》、《歸妹》、《既濟》、《未濟》也,以交互之法求之,乾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或下去一陽,上生一陽,仍是乾矣。坤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或下去一陰,上生一陰,仍是坤矣。唯震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變為坎;下去一陽,上生一陽,則變為艮。巽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則變為離;下去一陰,上生一陰,則變為兌。坎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變為艮;下去一陰,上生一陰,則變為震。離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則變為兌:下去一陽,上生一陽,則變為巽。艮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則變為震;下去一陰,上生一陰,則變為坎。兌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變為 後天圖八卦,陰陽上下畫互變,雜卦之根也,何則?後天之卦,有各從其類以相變者焉,有各得其對以相變者焉,乾居西北,而三陽從之,坤居西南,而三陰從之,此各從其類者也。乾與巽對,坎與離對,艮與坤對,震與兌對,此各得其對者也,相從者除乾坤純陽純陰不變外,坎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為艮;艮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則為震;震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復為坎,此三陽相次之序也。巽而上去一一陽,下生一陽,則為離;離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則為兌;兌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復為巽;此三陰相次之序也。相對者,乾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陰,則為巽;坎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陽,則為離;艮而上去一陽,丁生一陰,則為坤;震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陽,則為兌;此四陽卦變為對位四陰卦之序也。巽而下去一陰,上生一陽,則為乾;離而下去一陽,上生一陰,則為坎;坤而下去一陰,上生一陽,則為艮;兌而下去一陽,上生一陰,則為震;此四陰卦變為對位四陽卦之序也。然尋其對位相變之根,則又自父母男女長少而來,蓋四陰卦,兌為最少,離為中,巽為長,坤為老。四陽卦,艮為最少,坎為中,震為長,乾為老。凡變者自少而老。故兌而卜去一陰,下生一陽,則變為乾矣。  離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陰,則變為坎矣。巽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陰,則變為艮矣。坤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陽,則變為震矣。四陽卦之變,自陰而來,故又變而為對位之四陰也。  艮而下去一陰,上生一陽,則變為巽矣。坎而下去一陰,上生一陽,則變為離矣。震而下去一陽,上生一陰,則變為坤矣。乾而丁去一陽,上生一陰,則變為兌矣。四陰卦之變,自陽而來,故又變而為對位之四陽也。  合而觀之,凡陽卦相變者,震變坎艮也,坎變震艮也,艮又變震坎也。凡陰卦相變 大衍圓方之原凡方圓可為比例,唯徑七者,方周二十八,圓周二十二,即兩積相比例之率也,用其半,故若十四與十一。合二十八與二十二,共五十,是大衍之數,函方圓同徑兩周數。  大衍勾股之原勾三,其積九。股四,其積十六。  弦五,其積二十五。  合之五十,是大衍之數,函勾股弦三面積。  蓍策之數,必以七為用者,蓋方圓之形,唯以徑七為率,則能得周圍之整數。勾股之形,亦唯以三四為率,則能得斜弦之整數。徑七,固七也,勾三股四之合亦七也,是故論方圓周圍之合數則五十,論勾股弦之合積亦五十,此大衍之體也。因而開方,則不盡一數。  而止於四十九,此大衍之用也。開方而不盡一數,則瞢策之虛一者是已,方面之中,函八勾股,而又不盡一數,則蓍策之掛一者是已,唯老陽老陰之數,與此密合,故作圖以明之。  全方四十九。  中含大方六六三十六,為過揲之數。  小角一一如一,一六五互乘為十二,並成十三,為掛扐之數。  此與前《洛書》以自乘互乘為積方之法同,但《洛書》用對數,如一與九之類足也,大衍用合數,則一與六是也。  老陰數合勾股法全方四十九。  勾三股四,其積六,四因之得二一卜四,為過揲之數。  弦五,其積二十五,為掛扐之數。弦實亦函四勾股積,而多勾股較一。  十數之中,除一一不變,自二二至十十,皆可成方,然唯三三則五數居其中,七七則二十五數居其中,此二者為能得天地之中數,余則不能也。蓋三二者《洛書》之數也,七七者菁策之數也,《洛書》之數,五居其中矣,而其四方,則又成四勾股之數,而以中萬為弦之法焉。蓍策之數,二十五居其中矣,而其四方、則又具四勾股之積而即以二十五為弦之實焉,是故卦數之八,合乎《河圖》之四也,為其虛五十者同一根也。蓍數之七,合乎《洛書》之三也,為其用中五者同一根也,聖人因心之作,與天地自然之文,其相為經緯者如此。  大衍迎日推策法史稱黃帝迎口椎策,所謂策者,蓋即神蓍也。推衍策數以候日月,故曰「迎日推策」。  考之後代,譚卦畫者多以曆法推配,然孔子未嘗言也,唯於「大衍之數」,則曰「象四時」「象閏」,又曰「當期之日」,則蓍策之與曆法相表裡也,可見矣。顧有以理言之而肖似者,有以數推之而密合者,以理言而肖似者,孔子《大傳》所陳是也。蓋四十九算,排列成方,以勾股之數求之,則零一者歸於中而為心;以開方之法求之,則零一者歸於 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每日百分。  凡三萬六十五百二十五分。以天數二十五除之,得一千四百六十一分,為日數。又以地數三個除日數,得四十八容七分,為月數。是為大衍用數。  《大傳》言蓍數,而以《河圖》之數首之,故一年全數,以二十五除之得日數者。  日有曉午昏夜凡四限,四分期日,為一千四百六十一也;以三十除之得月數者,月有朔望,上下弦凡四限,四分歲月,每月三十日算,為四十八零七分也,與大衍用數相應。  揲策合左右共四十八,應四十八弦,每弦七日半,為期日歲月之經數,三百六十。  掛策一,應氣盈之餘數,五日四分日之一。  以初變為主。  日法十。  揲策應弦,每弦以十分為率。  掛策應氣盈五日四分日之一,於日法為十分弦之七。  扐策合陰陽共十二,得少則四為陽,得多則八為陰,應十二朔,每朔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為一歲之實數,三百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  掛策一,應朔虛之餘數,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  亦以初變為主,月法十九。  肋策應朔,每朔以十九分為率。  掛策應朔虛十日九百四十分口之八百二十七,於月法為十九分朔之七。  以初變之揲策枘策計之,揲策四十八,以應四十八弦之整數,其「掛一,』餚,以應氣盈五日四分口之一也;抽策十二,以應十二朔之實數,其,掛一者,以應朔虛十日八百二十七分也。據四分曆法,每口九百四十分,故一歲之氣盈,有五日二百三十五分。  一歲之朔虛,此合氣盈總算,有十日八百二十七分,每弦七日四百七十分,如日法十分弦之七,則為五日二百三十五分矣;每朔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分,如月法十九分朔之七,則為十日八百二十七分矣。月每日行十二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以十,九為法,日月之法不同,而其餘分皆七。故漢儒卦氣,每卦直六口,尚餘七分,每卦直六門七分者,門以八十分為法也。蓋歲數二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乘而三除之,為四百八十七,故四百八十七者,歲策也,,每卦直六日,六八四十八,得四百八個分,又餘七分,歲策之根也。積六十卦,直三百六十日,余分之積,共四百二十分,以日法除之,為五日四分日之一。古今曆法,一章之內,有七閏月昔,法由茲起也。其在蓍數,則何以見掛一之策,為餘七之算乎?蓋亦以生菁之法而知之爾。   過揲為正策,乾策三卜六,合六爻二百一十有六。坤策二十四,合六爻百四十有四。  凡三百有六個,當一期之日數。  掛扐為余策,乾策一十二,合六爻七十八,坤策二十五,合六爻百五十。  凡二百二十有八,當一章之月數。正策以三十為進退之法,故其合皆六十,余策以十九為進退之法,故其合皆三十八,三十者,日法也,十九者,朔法也。  「二篇之策」為全策,陽爻百九十二,得六干九百一十二,陰爻百九十二,得四千六百零八。  凡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閏終之總數。  此因《大傳》之說而推備之者。歲者,正數也,太陽主之;閏者,餘數也,太陰主之。故《堯典》始而殷正四時,則曰「日中」「日永」「日短」,此以太陽為主者也,終則曰以閏月定四時成歲,此以太陰為主者也。蓍策之正數三百有六十,當一期之日,蓋日周大而為一期,故為太陽所主也。其餘數二百一二十有八,當一章之月,蓋氣朔分齊而為一章,故為太陰所主也,其全數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閏終之總數,蓋三卜二月而閏一月,其辰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三十二年而閏一年,其日萬有一千五百二十。此則日月正余會終,蓍卦齊同之數也。  歷代之歷,歲分消長不同,故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而有餘者,亦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而不足者,然舉其中者以演其變者,則四分為常法,故顓頊歷《周髀經》皆用之,而司馬遷曆書述焉,蓋古法也。  乾策坤策圖以地平線分周天之度為二,各一百八十度,日出入朦景昏旦各十八度,共二十六度, 《大傳》曰:「乾坤之策,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故各一百八十者,寒暑晝夜並行之體數也。然陽生而陰殺,陽明而陰暗,故陽饒而陰乏,陽盈而陰虛。今以晝夜平分推之,其自然之數如此,若一歲寒暑之候,則若邵子之說,開物於寅末,是亦先十八日也,閉物於戌初,是亦後十八日也,以故萬物之數,萬有一千五百二十,其從陽者六千九百一十二,其從陰者四千六百八,生氣常盛,則為豐年,善類常多,則為治世,其消息盈虛之理,亦若是而已矣。  加倍變法圖此圖用加一倍法,如第二層兩一,生第三層中位之二,並左右兩一成四,是倍二為四也,第三層一二各生第四層中位之三,並左右兩一成八,是倍四為八也,下放此,出於數學中,謂之開方求廉率,其法以左一為方,右一為隅,而中間之數,則其廉法也。第三層為平方,第四層為立方,第五層六層七層,為三乘四乘五乘方,於成卦之理,亦相肖合、伺則?陽大陰小,陽如方,陰如隅,分居兩端,陰陽合則生小問之兩象。如平:廳之方隅合而生兩廉,其長如方,其廣如隅也。又乘則生中間之六卦,如立方之方隅合而生六廉,三平廉根於方,而其厚如隅,二長廉根於隅,而其長如方也。故開方之法,雖相乘至於無窮,莫不依方隅以立算,成卦之法,雖相加至於無窮,莫不根陰陽以定體。成卦之始,一陰一陽,每每相加而已,及卦成而分析觀之,則自一畫至六畫,唯純陰純陽者常不動,其餘則方其為四象也;中間一陰一陽者二,方其為八卦也;中間一陰二陽者三,一陽二陰者三,方其為四畫也;中間一陰三陽者四,一陽三陰者四,二陰二陽者六,方其為五畫也;中間一陰四陽者五,一陽四陰者五,二陰三陽者十,二陽三朱子卦變之圖,以此而定也,蓋其倍法同於畫卦,而其多寡錯綜之數,則卦變用之。  《序卦》、《雜卦》明義卦之序也,雜也,皆出於文王也,其所以序之雜之必有深意,亦必有略例。至夫子為之傳,乃因其次第,而發明陰陽相生相對之義,以見易道之無窮,蓋文王之立法至精,而夫子之見理至大,二者皆不可以不知也。韓孔諸儒,疑卦序若如夫子所言,則不應卦皆反對,故《程傳》於卦下既述夫子之意,又為上下篇義以繹其未盡之指,至歐陽修諸人,直斥《序卦》為非孔子之書者,妄也。若《雜卦》則乾坤之後,繼以《比》、《師》,其次敘又與《序卦》無一同者,是豈無義存焉?而諸儒皆莫之及,唯元儒胡氏於篇終微發其端,未竟其緒也,今因程胡之說而詳推二篇之所以類序錯綜者,目曰明義以附焉。  《序卦》程子有上下篇義,今祖其意而詳推之。  上篇,陽也,天道也,故凡天道之正,陽卦陽爻之盛,及陰陽長少先後有序者,皆上篇之卦也。下篇,陰也,人事也,故凡人事之交,陰卦陰爻之盛,及陰陽交感雜亂,長少先後無序者,皆下篇之卦也。故以八卦而論,乾坤,陰陽之純也,坎離,陰陽之中也,皆正中之正,放為陽。震巽,陰陽始交也,艮兌,交之極也,皆正中之交,故為陰。  以八卦之交而論,唯《否》、《泰》天地之交,交中之正也,故為陽,《咸》、《恆》、《損》、《益》,《既濟》、《未濟》六子之交,交中之交也,故為陰。又乾交陽卦。凡六,《需》、《訟》、《無妄》,《大畜》皆為陽盛,唯以爻畫參之,則《大壯》為陽過中,《遯》為陰浸長,故雖陽卦而居陰也。坤交陰卦凡六,《晉》、《明夷》、《萃》、《升》皆為陰盛,唯《臨》則陽浸長,《觀》則陰過中,故雖陰卦而居陽也。又乾交陰卦凡六,《小畜》、之履》、《同人》。《大有》皆五陽而一陰,陽之盛也,唯以爻畫參之,則《夬》為陽已亢,《姤》為陰始生,故不得為陽而為陰也。坤交陽卦凡六,《師》、《比》、《謙》、《豫》、《剝》、《復》皆五陰而一陽,凡陽有主陰之義,陰雖多,不為盛而為役,陽雖少,不為衰而為主,故皆不為陰而為陽也。又陽卦相交凡六,《屯》、《蒙》、《頤》長少先後以序者也,故為陽:《蹇》、《解》、《小過》失序者也,故為陰。又陰卦相交凡六,獨《大過》為《頤》之對,又得其序,故亦為陽;《家人》、《睽》、《革》、《鼎》、《中孚》皆陰也,《革》、《鼎》得序,故猶為陰中之陽也。又陰陽相交之卦凡十有二,其得序者六,《隨》、《蠱》、《噬嗑》、《賁》為陽中之陰,《井》田為陰中之陽;其失序者六,《漸》、《歸妹》、《豐》、《旅》、《渙》、《節》陰小之陰也。二篇之分既定,其逐節逐卦次第先後,則以陰陽盛衰消長之義次之,如後論。  《乾》,《坤》、《屯》、《蒙》、《需》、《訟》、《師》、《比》、《小畜》、《履》右(上)陽卦第一節。  《泰》、《否》、《同人》;《大有》、《謙》、《豫》《隨》、《蠱》、《臨》、《觀》、《噬嗑》、《賁》、《剝》、《復》右(上)陽卦第三節。  《無妄》、《大畜》、《頤》、《大過》、《坎》、《離》右(上)陽卦第四節。  《咸》、《恆》《遯》、《大壯》、《晉》、《明夷》、《家人》、《睽》、《蹇》、《解》右(上)陰卦第一節。  《損》、《益》、《央》、《舶》、《萃》、《升》右(上)陰卦第二節。  《困》、《井》、《革》、《鼎》、《震》、《艮》、《漸》、《歸妹》,《豐》、《旅》、《巽》、《兌》右(上)陰卦第三節。  《渙》、《節》、《中孚》,《小過》、《既濟》、《未濟》右(上)陰卦第四節。  陽卦第一節《乾》、《坤》者,眾卦之宗,故居篇首。先儒謂《周易》首《乾》,則此是文王所定,不可易也。《乾》、《坤》之外,三男為尊。《屯》、《蒙》者,二男之卦也,而皆長少先後不失其序,得陽道之正,故次《乾》、《坤》焉。《需》、《訟》上下皆陽卦,二五皆陽爻,陽之盛之,故次《屯》、《蒙》焉,《師》、《比》皆以一陽為眾陰主,而居二五中位,亦陽之盛也,故次《需》、《訟》焉。《小畜》、《履》五陽一陰,陽既極多,而二陰又退居三四之偏位,皆陽盛之卦也,故次《師》、《比》焉。  陽卦第二節《泰》、《否》者,《乾》、《坤》之合體,義同《乾》、《坤》者也,然以其僦》、《坤》之交,故亞於《乾》、《坤》,《同人》、《大有》義反《師》。《比》。然以其剛多極盛,故同《小畜》、《履》而亞於《師》、《比》,《謙》、《豫》義反《小畜》、《履》,然陽為卦主,故同《師》、《比》而亞於《小畜》、《履》,此六者並為陽盛之次也。  陽卦第三節以上二節,除《屯》、《蒙》為三男純卦,余則皆有《乾》、《坤》為主,未嘗有男女之交也,故曰陽盛。至《隨》、《蠱》、《噬嗑》,《賁》然後有男女之交,是陰始生也,然而長少先後皆不失序,故猶為陽中之陰,《隨》、《蠱》之後,繼以《臨》、《觀》、《噬嗑》,《賁》之後,繼以《剝》、《復》,則陽又盛矣。  陽卦第四節《無妄》、《大畜》,《乾》與陽卦合體,義同《需》、《訟》,然二五不皆陽爻,故亞於《需》、《訟》。《頤》、《大過》男女類,分長少先後,義同《屯》、《蒙》。然二卦不皆 陰卦第一節下篇主人事之交,故以夫婦之道始。男女之合,少則情專,老則誼篤,故《咸》為首,《恆》次之,《遯》、《大壯》陰長陽過,陰之盛也,故次《咸》、《恆》。《晉》、《明夷》上下皆陰卦,二五皆陰爻,義反陽之《需》、《訟》。《家人》、《睽》三陰之卦也,而又長少失序,陰道也,義反陽之《屯》、《蒙》,故四卦次《遯》、《大壯》。《蹇》、《解》本三陽之卦,而亦長少失序,義反《屯》、《蒙》,故從《家人》、《睽》焉。  陰卦第二節《損》、《益》二少二長之交,義同《咸》、《恆》,《夬》、《姤》陽極陰生,義同《遯》、《大壯》,《萃》、《升》、《坤》與陰卦交,義同《晉》、《明夷》,故六卦相繼,陰盛之次也。  陰卦第三節《困》、《井》男女交而以序,義同陽之《隨》、《蠱》,《噬嗑》、《賁》,陰中之陽也,《革》、《鼎》三陰之卦,同《家人》、《睽》,然長少以序,故從《困》、《井》,猶《大過》之從《頤》也。《震》、《艮》雖下經之主,然本陽卦也,故此六卦並為陰小之陽,《漸》、《歸妹》、《豐》、《旅》男女交而失序,與《困》、《井》、《革》、《鼎》反,《巽》、《兌》陰卦,與《震》、《艮》反,此六卦則又自陽而向乎陰矣。  陰卦第四節《漸》、《歸妹》、《豐》、《旅》、《渙》、《節》六卦,男女交而失序,相類也。然《漸》、《歸妹》兩卦,長男長女皆在焉,《豐》、《旅》有長男在焉,《渙》、《節》唯長女在焉,則《渙》、《節》者變之窮,陰道之極也。《中孚》、《小過》與上篇《頤》、《大過》相對,《大過》雖陰卦,以得其序而從《頤》,故《小過》雖陽卦,以失其序而從《中孚》,其義與《蹇》、《解》之從《家人》、《睽》者同,並為陰復盛之卦也。《既濟》、《未濟》終篇,所重在《未濟》,蓋三陽失位,男之窮也,陰盛之極也,然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序卦》圓圖孔子《繫辭傳》,敘上下篇九卦曰:「履,德之基也;謙,德之柄也;復,德之本也;恆,德之固也;損,德之修也;益,德之裕也;困,德之辨也;井,德之地也;巽,德之制也。」先儒以其卦推配上下經皆相對,蓋《乾》與《咸》、《恆》對,《履》與《損》,《益》對,《謙》與《困》、《井》對,《復》與《巽》、《兌》對,每以下篇兩卦,對上篇一卦,凡十二卦而二篇之數適齊矣,然十二卦之中,又止取九卦者,《乾》、《咸》其始也,《兌》其終也,略其終始,而取其中間之卦,以著陰陽消息盛衰之漸,故止於九。  前所推上下篇各四節,陰陽消息盛衰之次,與此圖密合。  《雜卦》先儒有以雜卦為互卦者,今用其說而詳推之。  四象相交為十六事圖此互卦之根也,唯其方成四畫時,所互有此十六卦,故六十四卦成後,以中爻互之,只此十六卦,既以六爻循環互之,亦只此十六卦。  四畫互成十六卦、又以其中二畫觀之,則互《乾》、《坤》、《剝》、《復》、《大過》、《頤》、《姤》、《夬》者,皆中二爻為太陽太陰者也;互《漸》、《歸妹》、《解》、《蹇》、《睽》、《家 六十四卦中四爻互卦圖十六卦互咸四卦圖互《乾》、《坤》、《既濟》、《未濟》之十六卦,即諸卦之所互而成者也,故十六卦又只成《乾》、《坤》、《既濟》、《未濟》四卦,猶十六事之歸於四象也,蓋四象即《乾》、《坤》、《既濟》、《未濟》之具體,故以太陽三疊之即《乾》,以太陰三疊之即《坤》,以少陰三疊之即《既濟》,以少陽三疊之即《未濟》。《乾》、《坤》、《既濟》、《未濟》統乎《易》之道矣,故《序卦》、之雜卦》皆以是終始焉。  《乾》、《坤》,體也;《既濟》、《未濟》,用也。故以《乾》、《坤》始之,《既濟》、《未濟》終之。中間則左方六卦,《剝》、《復》、《漸》、《歸妹》、《解》、《蹇》為陽卦,皆以《震》、《艮》為主,而統於《乾》、《坤》,右方六卦,《姤》、《夬》、《大過》、《頤》、《睽》、《家人》為陰卦,皆以《巽》、《兌》為主,而統於《既濟》、《末濟》,故圖之外一層者,六十四卦也;次內一層者,所互之十六卦也;又次內一層者,十六卦,所互之四卦也。  以其象限觀之,則皆互《乾》、《坤》者居前,互《既濟》、《未濟》者居後,以其左右觀之,則左方者皆統於《乾》、《坤》,右方者皆統於《既濟》、《未濟》也。  為互卦之主,不在互卦之內者,十四卦《乾》互之得《乾》,《坤》互之得《坤》,《既濟》互之得《耒濟》、《未濟》互之得《既濟》,此四卦者不可變,故不在互卦之內也。陽卦六,《剝》、《復》者,《震》、《艮》交於《坤》者也;《漸》、《歸妹》者,《震》、《艮》交於《巽》、《兌》者也;《解》、《蹇》者,《震》、《艮》交於《坎》者也,故《震》、《艮》為互陽卦之主。陰卦六,《垢》、《夬》者,《巽》、《兌》交於《乾》者也;《大過》、《頤》者,《巽》、《兌》關於《震》、《艮》者也;《睽》、《家人》者,《巽》、《兌》交於《離》者也,故《巽》、《兌》為互陰卦之主。  以三畫言之,《艮》陽極而《震》陽生也;以六畫言之,《剝》陽極而《復》陽生也,故《剝》《復》象《艮》《震》而為陽卦之首。以三畫言之,《兌》陰極而《巽》陰生也;以六畫言之,《夬》陰極而《姤》陰生也,故《夬》、《姤》象《兌》、《巽》而為陰卦之首,《乾》、《坤》之用在《否》、《泰》,猶《坎》、《離》之用在《既濟》、《未既》也,故《否》、《泰》、《乾》、《坤》之交,而為《既濟》、《未濟》之宗,此十卦亦不在互卦之內,《雜卦》中遇此數卦,皆從本卦取義,不用互體,其餘自《比》、《師》以後,《需》、《訟》 互卦陰陽次第自《乾》、《坤》至《晉》、《明夷》二十八卦,為陽卦。皆互《剝》、《復》、《漸》、《歸妹》、《解》、《蹇》,凡上經之卦十八,而雜下經十卦於其中。  自《井》、、》夬、、、《困》至《需》《訟》二十八卦,為陰卦。皆互《姤》《大過》《頤》《睽》、《家人》,凡下經之卦十八,而雜上經十卦於其中。  自《乾》、《坤》至《噬嗑》、《賁》,為陽卦之正。首《剝》、《復》,次《漸》,《歸妹》,次《解》、《蹇》。  自《兌》、《巽》至《晉》、《明夷》,為陽封之變。首《漸》、《歸妹》。次《剝》、《復》,次《解》、《蹇》。  自《井》、《困》至《否》、《泰》為陰卦之變。首《睽》、《家人》,次《垢》、《央》,次《大過》、《頤》。  自《大壯》、、,為陰卦之正。首《垢》《》、,《遯》至《需》《訟》、夬,次《大過》《頤》次《睽》、《家人》。  《乾》、《坤》首諸卦乾剛坤柔。  《周易》首《乾》、《坤》,故《序》、《雜卦》皆不《易》焉。以互卦論之,唯《乾》、《坤》、《既濟》、《未濟》四卦互之,仍得《乾》、《坤》、《既濟》、《未濟》,不與它卦相變。然《既擠》猶變為《未濟》,《未濟》猶變為《既濟》,唯《乾》仍得《乾》,《坤》仍得《坤》,其體一定而不可變者也。《易》之道主於變易變易,《序卦》者,時之相生,變易者也。《雜卦》者,事之相對,變易者也。然非有不易者以為之體,則所謂「乾坤毀無以見易」者,而變化何自生哉!是故先之以《乾》、《坤》,然後別互卦之陰陽以次之。  陽正卦首《剝》、《復》「《比》樂《師》憂;《臨》、《觀》之義,或與或求;《屯》見而不失其居,《蒙》雜而著。《震》起也;《艮》,止也,《損》、《益》,盛衰之始也。」此八卦皆互體為《剝》、《復》,而雜《震》、《艮》二卦於其中,蓋《震》、《艮》陽卦之主,而《剝》、《復》之具體也。自《比》、《師》、《臨》、《觀》、《屯》、《蒙》,皆上經之卦,而《損》、《益》獨為下經之卦,《震》、《艮》亦下經之卦也,故決於《損》、《益》之前,上經之卦六,比師一陽,《臨》、《觀》、《屯》、《蒙》二陽,次《漸》、《歸妹》「《大畜》,時也:《無妄》,災也。《萃》聚而《升》不來也。」此四卦,皆互體為《漸》、《歸妹》,陽卦以上經居前,下經居後,故先《大畜》、《無妄》,後《萃》、《升》。  《謙》輕而《豫》怠也。《噬嗑》,食也;《賁》,無色也。」此四卦,皆互體為《解》、《蹇》,《謙》、《豫》一陽,《噬嗑》、《賁》二陽。  以上為陽卦之正。  陽變卦首《漸》、《歸妹》「《兌》見而《巽》伏也」。  《震》、《艮》交於《兌》、《巽》,而成《漸》、《歸妹》,下文將敘《漸》、《歸妹》,故以《兌》、《巽》先之。  「《隨》,無故也;《蠱》,則飭也」。  此兩卦,互體為《漸》、《歸妹》,上首《剝》、《復》者,天行也,此首《漸》、《歸妹》者,人事也。  次《剝》、《復》「《剝》,爛也;《復》,反也。」此兩卦,不用互體,但取《剝》、《復》之義,此言《剝》以歸於《復》,篇終言《姤》以終於《夬》,皆扶陽之意。  次《解》、《蹇》「《晉》,晝也;《明夷》,誅也」。  此兩卦,互體為《解》、《蹇》。  以上:為陽卦之變。  除篇終八卦自立義例外,余皆入陰陽正卦,其變者,唯各舉兩卦以見義而已。  自《乾》、《坤》至此,為陽卦者二十八。  陰變卦首《睽》、《家人》「《井》通而《困》相遇也」。  此兩卦,互體為《睽》、《家人》,陽卦之變,首於《漸》、《歸妹》者,《震》、《艮》交於《巽》、《兌》,陽中之陰也,陰卦之變,始於《睽》、《家人》者,《巽》、《兌》交於《離》,陰中之陰也,陽主正,自天道而,人事,陰主變,自人事而天道。  次《姤》、《夬》「《咸》,速也;《恆》,久也。」此兩卦,互體為《姤》、《夬》。  次《大過》、《頤》「《渙》,離也;《節》,止也。」六十四卦中,有兩卦只互得一卦者,如《剝》、《復》只互得《坤》,《姤》、《夬》只互得《乾》,《渙》、《節》只互得《頤》,《豐》、《旅》只互得《大過》。  《既濟》、《未濟》統陰卦「《解》,緩也;《蹇》,難也。《睽》,外也;《家人》,內也。《否》、《泰》,反其類也,」《解》、《蹇》、《睽》、《家人》,皆互體為《既濟》、《未濟》,故次於陰變卦之後。《否》、《泰》不在互卦之內,而為《既濟》、《未濟》之根者也,故次於《既濟》、《未濟》之後。  蓋凡陽卦皆統於《乾》、《坤》,而尤以正卦為主,故《比》、《師》之前,首以《乾》、《坤》也,凡陰卦皆統於《既濟》、《未濟》,而尤以變卦為主,故《渙》、《節》之後,系以《解》、《蹇》、《睽》、《家人》、《否》、《泰》也。  以上為陰卦之變。  陰正卦首《姤》、《夬》「《大壯》則止,《遯》則遲也,:《大有》,眾也;《同人》,親也。《革》,去故也;《鼎》,取新也。」此六卦,皆百體為《姤》、《夬》,陰之《大壯》、《遯》,如陽之《臨》、《觀》,陰之《大有》、《同人》,如剛之《比》、《師》,前陽卦中先《比》、《師》,次《臨》、《觀》,此則先《大壯》,《遯》,次《大有》、《同人》者,陰卦先下經,後上經也,陰之《革》、《鼎》,如陽之《屯》、《蒙》。  次《大過》、《頤》「《小過》,過也;《中孚》,信也。《豐》,多故;親寡,《旅》也。《離》上而《坎》下也。」此六卦,皆互體為《大過》、《頤》,《小過》、《中孚》、《豐》、《旅》在下經居先,《離》、《坎》在上經居後。  次《睽》、《家人》《小蓄》,寡也;《履》,不處也。《需》,不進也;《訟》,不親也。」此四卦皆互體為《睽》、《家人》,《小畜》、《履》一陰,《需》、《訟》二陰。  以上為陰卦之正。  自《井》、《困》至此為陰卦者亦二十八。  循環互卦圖「《大過》,顛也;《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頤》,養正也;《既濟》,定也。《歸妹》,女之終也;《未濟》,男之窮也。《夬》,決也,剛決柔也,君子道長,小人道憂也。」以上五十六卦,皆以兩相對,如《序卦》之例,獨此八卦錯綜而不反對者,以見卦之有互,不獨中四爻可互,六爻循環皆可互也,卦卦皆然,獨舉大過一卦者,中四爻以陽居之,唯《大過》一卦,且自初爻起,而正卦左旋,互卦右轉,恰始於《姤》,終於《夬》而《乾》,得易道用陰而尊陽之意也。故案圖觀之,自初至四為《姤》,自上至三為《漸》,自五至二為《頤》,自四至初為《歸妹》,自三至上為《夬》,自二至五為《乾》,然夫子傳文無《乾》者,《乾》在篇首,《夬》盡則為純《乾》,首尾相生之義也,《既濟》、《未濟》不在互卦之內,故以義附於此,自陰陽相遇之後,如《漸》之得禮,如《頤》之養正,則為《既濟》而定矣。如《歸妹》之越禮失正,則為《未濟》而窮矣,故必決陰邪以伸陽道,然後「君子道長,小人道憂也」。《既濟》、《未濟》統六十四卦之義,故《雜卦》以是終篇,與《序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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