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志工作亟須立法規範

【文化評析】

「國有史,郡有志,家有譜」,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三大基石。「治天下者,以史為鑒;治郡國者,以志為鑒」。對歷史書籍和地方志編纂、出版的管理關係到黨和國家的前途與命運,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幸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北京考察工作時指出,要高度重視修史修志,讓文物說話、把歷史智慧告訴人們,激發我們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堅定全體人民振興中華、實現中國夢的信心和決心。史志作為中華文化的根與魂,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智力支撐和精神動力。史書、志書中蘊含的深厚歷史積澱、寶貴精神品格、濃重家國情懷、崇高價值追求,對於激發每一個中國人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將其投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征程中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歷久彌新的史志編修,保存了中華民族的精神追求和文明進步,傳承了中華民族的歷史記憶和文化基因,強調的就是血緣親情、人倫關係、忠誠愛國、人際和諧、道德修身,奉行「人皆可以為堯舜」的道德理想,承載著中國傳統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精神追求,飽含著為社會主義建設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價值取向,為涵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了重要的思想道德資源。史志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責任為社會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培育、扶持和監管相關史志文化市場。

目前,地方史沒有專門的法律規範,無法可依,無專門機構和人員管理,存在法律監管空白。《地方志工作條例》作為政府規章,無法規範黨委、人大、政協有關機關等修志工作,無法涵蓋國志、專業志、鄉鎮村志等志書範圍。推進史志立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史志工作進入法治化軌道,實現法治化的必要舉措。

從史志工作層面來看,史志立法也已經到了十分緊迫的階段。比如說國史、國志編纂目前無法可依。歷史上國史、國家一統志的編纂,均由國家層面牽頭,建立全國性的編纂體制。史志編修社會化亟須規範管理。當前,有些省市的個人、社會組織出於經濟目的擅自編纂《潮人人物誌》《豪宅年鑒》等,還有的甚至擅自編纂部門志、區縣誌、村鎮志等,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此外,村史村志等編修亟須加快。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村莊消失,傳統村落日漸式微。據第二次農業普查數據顯示,2006年,中國有自然村330萬個。據國務院參事馮驥才調查,2011年,自然村只剩下270萬個,每天以80~100個的速度消亡。古老村落的青山綠水、小河大樹、軼事掌故、鄉風鄉俗等若不及時記錄,將逐漸從人們的記憶中逝去。加快村史村志的編修,對於搶救歷史,記住鄉愁,傳承鄉村文明,啟迪鄉村治理,弘揚傳統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上述問題都需要史志及時立法予以保障和規範。

(作者:唐長國,繫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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