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C】公司和船舶應對PSC檢查的幾點對策(一)

港口國檢查一詞是從英文「Port StateControl」(縮寫PSC)翻譯而來,也有翻譯成「港口國監督」、「港口國管理」或「港口國控制」的。港口國檢查是指從安全和防污染角度出發,世界港口國家主管當局根據有關國際公約、自己的國家規定和區域性協定的標準,對進入其港口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一種檢查,驗證船舶及其設備符合國際公約要求、船員配備和操作符合適用的國際規範。通過港口國檢查,糾正與消除受檢船舶所存在不符合標準的缺陷,以確保船舶、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以及保護海洋環境,促進經濟貿易的發展和航運經營水平的提高。

到目前為止,全球已經成立了9個區域性港口國監督備忘錄組織,即巴黎備忘錄(PARIS MOU)、東京備忘錄(TOKYO MOU)、拉丁美洲協議、加勒比地區備忘錄、地中海備忘錄、印度洋備忘錄、阿布賈備忘錄(又稱中西非洲港口國諒解備忘錄)、利雅得備忘錄和黑海地區備忘錄。美國則由其海岸警衛隊(USCG)實施獨立的港口國監督檢查。在這些組織和機構中以TOKYO MOU、PARIS MOU和USCG影響力最大。可以說港口國檢查區域性合作組織發展到現在,從開始的西北歐地區到亞太地區、南北美地區、環地中海地區、環印度洋地區、黑海地區、西非海岸等地區,已基本覆蓋了全球。

港口國檢查的實施是基於相關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同時港口國是這些公約的締約國。依據所適用公約的條款規定,港口國可由檢查官對抵達其港口的外國籍船舶實施檢查。

港口國檢查所依據的國際公約有:

  • 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及1988年議定書;

  •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修正案,1978年和1988年議定書;

  • 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 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及1995年修正案;

  • 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及修正案;

  • 商船最低標準公約(第ILO 147公約);

  •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

  • 有關海大決議有:

  • 港口國檢查程序(A.787(19)決議,經A.882(21)修訂,後被A.1052(27)取代)

  • 安全配員的原則(A.1047(27)決議)

  • 近幾年隨著國際上對低標準船舶退出市場的呼聲日益高漲,PSC檢查已逐步形成了全球網路,其檢查標準越來越高,程序越來越嚴,範圍越來越廣,頻率越來越大。這本來對船舶和船員的安全是件好事,但由於滯留產生的不良後果,所以也給船舶管理增加了不少難度,尤其是老齡船,更是面臨著「生死存亡」的嚴峻考驗。

    PSC初始檢查:

    一旦發生船舶滯留,將可能導致以下後果的產生:

  • 船期損失;

  • 船公司收入損失;

  • 影響船舶的租賃;

  • 滯留越多,船舶將可能面臨更多的PSC檢查;

  • 船舶需進行額外的檢驗或審核;

  • 船舶可能面臨船級暫停;

  • 船舶被禁止駛入某些水域;

  • 船舶滯留後,公司實際損失將大於較好地維護所花費的費用。

    #圖文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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