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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  憲法解讀

在國家監察委員會呼之欲出之際,昨晚,新華社發布了對中紀委副書記肖培的專訪。肖培表示,要以憲法修改賦予監察委憲法地位為契機,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鞏固壓倒性態勢、向奪取壓倒性勝利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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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就在五天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摘要)公布。其中寫明,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

這一節的增加,正式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法律地位,詳細列出了監察委員會的地位、組織結構、權力等。而對於新增的內容,肖培做出了重要的解讀。

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肖培表示,專門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是對我國政治體制、政治權力、政治關係的重大調整,是對國家監督制度的頂層設計,必將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奠定堅實憲法基礎、產生重大深遠影響。

黨的十九大報告對深化監察體制改革作出戰略部署,強調「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這句話包括三個方面:「黨統一指揮」就是要求堅持和加強黨的統一領導;「全面覆蓋」要求監察職能覆蓋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權威高效」要求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肖培指出,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順應把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推進的迫切需要,有利於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為制定監察法、設立國家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提供憲法依據,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重要保證。

同時,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對於豐富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具有重大意義。由人民代表大會組建一個專司國家監察的國家機構,專責對履行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同紀委合署辦公,通過日常的監督執紀、派駐監督和巡視監督等,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統一,必將推動監督監察常規化、常態化,把人大監督做實做細,強化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

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肖培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肖培指出,在憲法中增寫監察委員會一節,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使改革於憲有據、監察法於憲有源。黨中央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總體部署,積極推進改革及試點工作並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在此基礎上把改革實踐成果提煉成為憲法規定,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和充分的法理支撐。

當前,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並鞏固發展,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監察委員會是反腐敗專門工作機構,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此前介紹過,十九大以來,監察體制改革全面加速。

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今年1月11日,十九屆中紀委二次全會上,就全面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再次提出,認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探索形成高效順暢的監察工作運行機制,實現執紀審查與依法調查有效統一,加強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的工作銜接,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要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

肖培還在專訪中表示,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草案表決通過,國家監察委員會組建完成後,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才真正進入深水區。如何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實現人員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高度融合、將監察職能向基層延伸、實現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有機對接等等,需要不斷深化探索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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